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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2023年)4月施行】《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的修正要点是什么?解析您应该了解的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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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2023年)4月施行】《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的修正要点是什么?解析您应该了解的变更内容

“我们公司开发的产品出现了极为相似的仿制品”、“有人窃取了我们企业的机密信息”。在企业间的竞争中,如果不正行为被置之不理,就无法期待健全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为了确保商家之间遵守公正的商业活动,防止过度竞争,不正競争防止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被制定以保障公平竞争的实施。

在令和5年(2023年)6月,《不正競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Partial Amendment of the 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 and Other Laws)获得通过,不仅不競法本身,连同商标法和意匠法等相关法律的部分内容也随之修正,并于令和6年(2024年)4月开始施行。由于这次修正增加了实务操作上需要注意的事项,因此理解修正的宗旨和具体的变更内容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解释不正競争防止法的修正内容以及实务操作中需要了解的要点。

令和5年(2023年)改正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概要

2023年6月,《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获得通过,以不正競争防止法为中心,商标法、意匠法、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也随之进行了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目的是针对数字化带来的商业活动多样化,加强品牌和设计等的保护。该法案于2023年6月14日公布,并将于2024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不正競争防止法的修正内容,关于商标法和意匠法的修正内容,请参考以下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令和6年(2024年)4月实施】商标法・意匠法修正要点?需了解的变更点解析[ja]

令和5年(2023年)的不正競争防止法修正,包括以下内容:

  1. 防止数字空间中的模仿行为
  2. 同意制度和适用排除
  3. 限定提供数据保护范围的整理
  4. 商业秘密使用等的推定规定扩充
  5. 创设国际诉讼管辖规定及明确日本法的适用范围
  6. 损害赔偿额计算规定的扩充
  7. 提高外国公务员贿赂罪的法定刑
  8. 扩大外国公务员贿赂罪的处罚范围

本次修正主要是为了应对近年来数字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对法律体系进行整备。本文将聚焦主要条目进行解释。

参考文章:经济产业省|不正競争防止法 最近的修正(令和5年)[ja]

预防数字空间中的模仿行为

改正点1:数字空间中的模仿行为预防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通过规定转让等他人商品形态的模仿产品为不正競争行为(不競法第2条第1款第3号),旨在保护商品设计。然而,随着数字空间交易的活跃,互联网上的模仿案例应对成为必要。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品牌和设计等的保护,设立了预防数字空间模仿行为的规定。我们将在理解改正背景的基础上,解释改正内容。

原有规定内容与改正背景

根据不競法,转让等他人商品形态的模仿产品的行为被视为不正競争行为而受到规制。

第二条 本法律中所称“不正競争”包括以下行为:
三 转让、出借、为转让或出借而展示、出口、进口模仿他人商品形态(为确保商品功能不可或缺的形态除外)的产品的行为

不正競争防止法|e-Gov法令检索[ja]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如元宇宙空间交易的增加,不仅在现实空间,数字空间处理知识产权的机会也在增加。

然而,传统的形态模仿行为的对象是有形物。为了应对在数字空间也可能发生的形态模仿行为,进行了如下改正。

通过网络提供的行为也被视为不正競争

令和5年(2023年)改正的第2条第1款第3号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法律中所称“不正競争”包括以下行为:
三 转让、出借、为转让或出借而展示、出口、进口,或通过电信线路提供模仿他人商品形态(为确保商品功能不可或缺的形态除外)的产品的行为

改正前的规定是以有形物为前提的“转让”或“出借”等行为被列为不正競争行为。改正后新增了“通过电信线路提供”的行为,也被纳入不正競争行为。

这样一来,通过网络介质提供的形态模仿产品的行为也被视为不正競争。

限定提供数据的保护范围扩大

改正点2:限定提供数据的保护范围扩大

近年来,退休员工和业务委托方非法携带客户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的案例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这类携带信息的行为很可能违反了《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不正竞争防止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商业秘密”和“限定提供数据”,而本次修正使得这些范围得到了明确化。我们将在解释修正前的法律的同时,阐述为何会进行修正以及修正的具体内容。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定义在《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不競法)第2条第6款中有所规定。商业秘密可能包括公司的财务信息、客户名单、采购价格、客户投诉信息等,具体内容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条
6 在本法律中,“商业秘密”是指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或其他对商业活动有用的技术或商业信息,且不为公众所知晓。

不正競争防止法|e-Gov法令检索[ja]

换言之,商业秘密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信息:

  • 保密管理性
  • 实用性
  • 非公众知晓性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该信息才能被称为商业秘密。

先前规定的内容

在《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中,不仅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还规定了对“限定提供数据”的保护。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条
7 本法律中所称“限定提供数据”,是指以电磁方式(包括电子方式、磁性方式以及其他无法通过人的感知识别的方式,在下文中同)积累并管理的,向特定对象提供的作为业务信息的技术或商业信息(不包括作为秘密管理的信息)。

不正競争防止法|e-Gov法令检索[ja]

“不包括作为秘密管理的信息”这一要求,是为了避免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叠而设定的。

应对包括数字化在内的业务多样化

在令和5年(2023年)修正之前的规定中,虽然考虑到了避免商业秘密和限定提供数据的保护重叠,但是之前的规定内容被指出存在保护上的漏洞。

换句话说,如图像1所示,那些“被管理为秘密”的信息,如果“已经公然知晓”,则无论是商业秘密还是限定提供数据的制度都无法得到保护。

引用:不正競争防止委員会|考虑到数字化带来的业务多样化的不正竞争防止法的存在方式[ja]

因此,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7款被如下修正。

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
7 在本法中,“限定提供数据”指的是,以电磁方式(电子方式、磁性方式或其他无法通过人的感知识别的方式,下文中同)积累并管理的大量技术或商业信息(不包括商业秘密)。

不正竞争防止法|e-Gov法令检索[ja]

之前规定中的“被管理为秘密的除外”这一要求被修正为“不包括商业秘密”。这一变化消除了保护上的漏洞,是本次修正的关键点。

关于扩充商业秘密使用等的推定规定

不正当携带出去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在跳槽后的竞争对手公司等地被使用,但实际上要证明企业内部使用了商业秘密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本次修正中,如果没有反证,那么被认为可以接触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或业务委托方泄露的商业秘密,将被认定为不正当获取的组织已经使用了。

让我们来确认一下修正的背景和内容概要。

原有规定内容

《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以下简称不競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不競法第2条第1款第4号至第9号):

  • 获取
  • 使用
  • 披露

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使用”,一直指出受害方难以提供证明。因为信息的使用行为本身在侵权方内部进行,外部难以得知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不競法》规定,当受侵害方证明了一定的事项时,可以推定侵权方使用了相关商业秘密。

(关于获取技术秘密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行为等的推定)
第五条之二 在有关技术秘密(限于政令规定的生产方法或其他信息。以下本条中同。)存在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号、第五号或第八号所列不正当竞争(限于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进行了明显使用了技术秘密的生产或其他政令规定的行为(以下本条中称“生产等”),则推定该行为人进行了相应各号所列不正当竞争(限于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生产等”。

不正竞争防止法|e-Gov法令检索[ja]

这就是所谓的关于商业秘密使用等的推定规定。

将使用等的推定规定适用于正当获取类型和获取时善意无过失的转得类型

使用等的推定规定存在一个问题,即它只能适用于部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不競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以下四种类型:

  1. 无权不正获取类型(不競法第2条第1款第4号)
  2. 获取时恶意或重大过失的转得类型(同款第5号、第8号)
  3. 有权的正当获取类型(同款第7号)
  4. 获取时善意无过失的转得类型(同款第6号、第9号)

使用等的推定规定原本只适用于“1.无权不正获取类型”和“2.获取时恶意或重大过失的转得类型”。

因此,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也将“3.正当获取类型”和“4.获取时善意无过失的转得类型”纳入适用范围。

适用使用等推定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范围得到了扩大。

国际仲裁管辖规定的创设与日本法适用范围的明确化

改正点4:国际仲裁管辖规定的创设与日本法适用范围的明确化

当商业秘密被泄露至海外时,受侵权方会对外国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禁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在这类案件中,是否应由日本法院裁决(国际仲裁管辖),以及是否适用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法律)成为问题。以往这些问题并不明确,但通过本次修正,其范围已得到明确化。

従前的规定内容与问题点

在此之前,国际仲裁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3第8号,适用法律则适用通则法第17条。

然而,这些规定都留给了对事发地解释的判断,因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国际仲裁管辖和适用法律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

承认日本法院的国际仲裁管辖权

在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中,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国际仲裁管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内容进行了明确化。

(关于商业秘密的诉讼管辖权)
第十九条之二 在日本国内经营业务的商业秘密持有者,其在日本国内管理的商业秘密,若遭受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号、第五号、第七号或第八号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若该商业秘密专门在日本国外用于业务,则不在此限。

(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之三 第一章、第二章及本章的规定,对于在日本国内经营业务的商业秘密持有者,其在日本国内管理的商业秘密,若在日本国外遭受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号、第五号、第七号或第八号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适用。但是,若该商业秘密专门在日本国外用于业务,则不在此限。

反不正当竞争法|e-Gov法令检索[ja]

日本法院的国际仲裁管辖权得到承认,并明确了适用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以下两点:

  • 必须是在日本国内经营业务的商业秘密持有者的商业秘密
  • 该商业秘密必须在日本国内管理

显然,对于日本企业来说,在日本法院使用日本法律进行诉讼更为有利,因此在开展业务时应充分理解国际仲裁管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总结:应咨询专家以应对修正后的《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于令和5年(2023年)的修正,主要针对近年数字化的趋势,加强了品牌与设计的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随着对数字空间中模仿行为的防止规定的完善,能够保护自家产品的范围已经扩大。在数字空间中商品展开日益活跃的情况下,结合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法和设计法)的保护可能性,广泛考虑保护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秘密使用等的推定规定得到了扩充,因此,接收跳槽员工的企业将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信息管理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无论好坏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迅速而稳妥的应对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您对修正内容有任何疑问,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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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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