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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作为恢复名誉措施对名誉诽谤的道歉广告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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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作为恢复名誉措施对名誉诽谤的道歉广告的实例

在信息传播力强大的现代社会中,由于名誉侵权造成的损害变得更为严重。此外,名誉侵权是一种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因此,仅通过金钱赔偿往往无法充分恢复损害。

因此,日本民法规定,如果名誉侵权成立,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可能承认采取恢复名誉的措施。

第723条(名誉侵权的原状恢复)

对于侵犯他人名誉的人,法院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请求,代替赔偿损失,或者与赔偿损失一起,命令采取适当的措施恢复名誉。

恢复名誉的措施通常是要求发布道歉广告。然而,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内容和方式的道歉广告会被接受,这取决于法院的裁量,因此并不明确。

因此,本文将介绍关于道歉广告的实际案例。

什么是道歉广告

道歉广告是指名誉侵权的加害者以广告的形式向受害者表达道歉的意愿。

可能有人见过这样的情况,即在周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了侵犯名誉的文章的作者或出版社,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了向受害者表示道歉的广告。

然而,尽管道歉广告表达了真诚的道歉意愿,但因为它是强制性的,所以曾经有过一次关于它是否违反了《日本宪法》第19条保障的“良心自由”的法庭争议。

然而,日本最高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认为根据《日本民法》第723条强制发布道歉广告是合宪的。

虽然有时候强制这样做可能会忽视债务人的人格,严重侵犯其名誉,不当限制其决策自由甚至良心自由,可能属于所谓的强制执行不适当的情况,但只是承认事实真相并表达道歉意愿的程度,必须说这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733条(现171条)的程序强制执行或替代行为的。

最高法院昭和41年7月4日(1966年)民集第10卷7号785页

自此判决以后,一直有命令发布道歉广告的判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定了名誉侵权,也并不一定会承认道歉广告。

因此,以下将介绍一些实际案例,说明法院如何判断对发布道歉广告的请求。

实际案例:名誉恢复措施中的道歉广告发布请求

首先,我们将介绍三个被承认发布道歉广告请求的案例。

周刊杂志文章中的名誉诽谤道歉广告

本文将解释一位女性播音员在“周刊现代”杂志中被多次以照片配文的方式发表虚假文章,称其在学生时代在内衣酒吧打工的事件。

这是一个因为构成名誉诽谤和侵犯肖像权,向出版社講談社提出损害赔偿和道歉广告发布请求的案例。

东京地方法院认定上述文章构成名誉诽谤和侵犯肖像权,命令講談社支付77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并在“周刊现代”的杂志上发布一次道歉广告,广告的规格为半页(纵向9cm,横向15.5cm),字体为正文的两倍大小(东京地方判决,平成13年(2001年)9月5日)。

实际发布的道歉广告

道歉和文章的撤销

我们公司发行的“周刊现代”1999年9月25日号中,以“学生时代的(羞)兼职工作 电视朝日的新人美女播音员是“六本木的内衣酒吧女郎””为标题,发表了一篇文章,称电视朝日的播音员○○○○女士在学生时代在六本木的内衣酒吧打工,但这完全是无中生有的事实。

我们对于发表了无事实根据的文章,严重损害了○○○○女士的名誉,深感歉意,并撤销所有相关文章。

                           株式会社 講談社

                        代表取締役 ◯◯◯◯

◯◯○○女士

全国报纸上的名誉侵权道歉广告

剧团使用了造型艺术家A以及A制作的作品作为舞台布景进行戏剧演出,对于造型艺术家B等人举行的记者会议,声称A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版权,剧团认为这构成对A等人的名誉侵权,因此向B等人索赔损害赔偿并要求发布道歉广告。

东京高等法院认定上述记者会议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命令B等人向A等人支付每人14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并命令在报道此问题的朝日新闻等全国报纸上各发布一次道歉广告,标题和署名地址使用14点字体,正文和其他部分使用8点字体(东京高等法院判决,平成12年(2000年)9月19日)。

另外,在这个案例中,否认了报道上述记者会议的全国报纸的责任。

在网站上进行的名誉侵权道歉广告

原告在学会杂志和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一些文件,从学术角度指出被告所写的书籍内容存在错误。对此,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一些文件,强调原告的研究行为的恶劣性。

原告声称,由于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文件损害了其名誉,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删除相关文件,并在其网站上发布道歉广告。被告则反诉,声称原告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文件和讲座等损害了其名誉,提出了与原告相同的反诉。

东京地方法院认定被告的文件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命令被告赔偿330万日元的损失,删除相关文件,并在其网站上发布道歉广告(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平成24年(2012年)11月8日)。

另一方面,对于原告的文件,法院认为这是从学术角度进行的批评,并没有降低被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驳回了被告的请求。

通过观察这个被承认发布道歉广告的案例,我们可以基本了解到,道歉广告通常会被命令在进行名誉侵权的媒体上发布。

考虑到恢复名誉的意义,可以说在信息的发源地进行道歉和更正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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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不允许发布道歉广告

正如前文所述,即使名誉侵权得到认定,也并不意味着道歉广告一定会被接受。

实际上,要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道歉广告需要高额的费用,这些费用需要由侵权者承担,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被命令发布广告的媒体可能会受到的不利影响等各种情况,因此,法院对于强制发布道歉广告的态度往往较为保守。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接受道歉广告,以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般不承认道歉广告的理由

某创业公司及其经营者因”周刊新潮”等媒体上发表的疑似股价操纵的文章,认为这构成了名誉侵权,向出版社新潮社提出了赔偿损失和发布道歉广告的要求。在这个案例中,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原告虽然也要求发布道歉广告,但除了上述的金钱赔偿外,不能认定如果不发布道歉广告就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的道歉广告发布请求没有理由。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15年(2003年)7月25日

上述判决是在承认名誉侵权的同时,最常见的不承认道歉广告的理由。简单来说,判断名誉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金钱赔偿来足够弥补,这是基于何种考虑呢?

考虑到名誉侵犯的方式和受害者的地位等因素的案例

在一起案例中,一家娱乐公司的总裁认为,《周刊文春》上发表的关于他与所属女演员的问题的文章构成了名誉侵犯,因此向出版社文艺春秋和当时的编辑长索赔损害赔偿并要求发布道歉广告。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

虽然被告的名誉侵犯行为对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在本案文章中被判断构成名誉侵犯的表述中,有些部分如果仅看这部分的话是真实的(例如,B的月薪是5万日元),被告公司的记者采访G时,G的发言中有可能引起误解的部分(例如,一度说过像是原告公司拒绝了“进击的巨人”的出演请求),因此,不能说被告的名誉侵犯行为极其恶劣,原告公司是一家大型娱乐公司,原告A是该公司的代表董事并且也是音乐协会的常务理事,因此,他们有一定程度的能力来恢复自己的名誉,考虑到这些因素,作为恢复被侵犯的原告的名誉的手段,上述认定的金钱赔偿就足够了,不需要再承认发布道歉广告的必要性。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31年(2019年)4月19日

因此,考虑到名誉侵犯的方式和受害者的地位,有时候可能不会承认发布道歉广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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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媒体影响力和发布后的情况的案例

一位前国会议员女性,在月刊杂志「Will」中被报道,她的出生地是朝鲜半岛,名字是朝鲜人名,因此没有充分应对北朝鲜对日本人的绑架事件。她认为这篇文章侵犯了她的名誉,因此向出版社Wack和当时的编辑部长提出了赔偿损失和道歉广告的要求。

神户地方法院承认了名誉侵权,命令支付200万日元的赔偿,但对于道歉广告,法院并未承认,理由如下:

本案文章的实际销售量仅约四万份,上述事实并未在报纸广告或列车内悬挂广告等处显示,且本案文章的标题和作者名也未在本案文章的封面上标明(因此,即使本案文章在书店平摊销售,也不能轻易认识到本案文章的内容。),由此可见,本案文章的内容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可能性很低,本案文章发布后已经过去两年多,期间并未发现本案内容对原告的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造成了重大障碍,考虑到本案文章的内容和本案杂志在言论界的立场等,本案文章的影响力几乎可以忽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本案中,除了金钱赔偿外,没有必要命令原告恢复名誉,发布道歉广告等恢复原状的措施。

神户地判平成20年(2008年)11月13日

在这里,我们考虑了发布杂志的影响力和发布后的情况等。

因此,可以说,在判例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是根据问题的内容抽象地判断社会评价的降低的可能性,而是否需要发布道歉广告,是考虑到该内容实际造成了多少具体的损害。

关于书籍中的名誉侵权和道歉广告的方法

本文将解释一件关于评论家A指控文艺评论家B在其著作的书籍中,声称A的笔名是配偶的,并且A没有进行写作和其他活动,这种陈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案件。

这是一个案例,其中A向B和该书的出版社等提出了赔偿损失,并要求在主要全国报纸上发布道歉广告,以及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道歉声明。

东京地方法院在确认了名誉侵权后,做出了如下判决,命令他们在各自的网站首页上发布指定的道歉声明,持续一个月。

…在本案中,互联网言论对原告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恢复原告的名誉,仅仅金钱赔偿是不够的,必须要求被告山形和被告MediaWorks在互联网上的公告板上发布附表中的道歉声明,这是必要且适当的。如果这样做一个月,原告的名誉将得到相当程度的恢复。因此,除了被告主妇的友社,也命令在互联网公告板上发布道歉。
 另外,原告还要求在主要全国报纸上发布道歉广告,但是,如前所述,本案的书籍是属于所谓的次文化领域,发行量也只有大约1万册,并没有在社会上广泛传播。考虑到可以通过互联网道歉广告基本上达到这个目的,因此,不命令在全国主要报纸上发布道歉广告。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13年(2001年)12月25日

在本案中,考虑到在互联网上进行了言论交锋等因素,承认了在网页上发布道歉广告。

此外,特别是在书籍中,通常很难想象同一人会反复购买同一本书,因此,通过插入更正文等后续方法,可能不足以作为恢复名誉的措施。

如前所述,基本上,道歉广告应在侵犯名誉的媒体上发布是合理的,但是,像本案这样,考虑到侵犯名誉的具体方式和媒体的性质等,也可以更灵活地,同时合理地寻求道歉广告的方法。

总结:如果遭受名誉诽谤,也应考虑以道歉广告作为恢复名誉的措施

虽然法院对于承认道歉广告持保守态度,但如上所述,也有多个被承认的案例。名誉诽谤造成的损害并非只能通过金钱来恢复,如果不采取如道歉广告这样的名誉恢复措施,往往无法达到根本解决的效果。

因此,如果你遭受了名誉诽谤的损害,除了索赔,也应将发布道歉广告作为恢复名誉的措施纳入考虑范围。

如果你在考虑采取道歉广告作为恢复名誉的措施,可以参考本文介绍的案例,并务必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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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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