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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witter・Instagram上的版权侵权行为是否无法确定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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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witter・Instagram上的版权侵权行为是否无法确定犯罪者?

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发布等行为,可能会被追踪到身份,并可能面临赔偿索赔,这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一般的”常识。然而,

  • 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上
  • 侵犯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的发布可能无法追踪到身份。从犯罪者的角度来看,

如果是在上述网站上进行上述类型的发布,无论做多少次都不可能被追踪到身份。最多只会被删除或者账户被封禁,所以只需要用丢弃的账户反复进行上述类型的发布就可以了。

这就是现状。这是一个目前还不清楚未来如何处理的问题,当然,我们绝对不是在鼓励进行上述类型的非法发布,但是,我们将解释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我们可以说存在上述可能性。

首先,概括地说,情况大致如下。

  1. 承认发布者身份的”Japanese Provider Responsibility Limitation Law”(提供者责任限制法)在文本上,如果不知道“发布时的IP地址”,似乎不能要求公开地址和姓名。
  2. Twitter、Facebook、Instagram本身在系统上并未记录“发布时的IP地址”,只保留了“登录时的IP地址”。
  3. 关于是否可以根据“登录时的IP地址”要求公开地址和姓名,知识产权相关的法院倾向于表现出“在法律上,这是不被允许的”态度。

关于上述内容,我们将按顺序进行讨论。

所谓的”登录时IP地址”问题

法律条款和发布者识别流程成为问题。

什么是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的流程

首先,所谓的非法发布者身份识别,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其流程如下:

  1. 向犯罪者发布的网站管理员要求“非法发布时的IP地址”的披露。
  2. 接收“非法发布时的IP地址”的披露。如果知道IP地址,就可以确定提供者。
  3. 向该提供者要求“非法发布时的日期和时间,该IP地址被分配给的合同者的地址和姓名”的披露。
  4. 从该提供者那里接收地址和姓名的披露。

这些都是基于日本《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的以下规定被允许的。

持有与侵权相关(“涉及侵权”)的日志的人必须披露从该日志中可以了解到的发布者的信息。(※)

关于实际的条款等,我们在关于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的另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详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侵权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上述的「侵权相关」这个词。典型的例子是,例如在5ch(日本的网络论坛)上进行了非法的帖子发布,这个词指的是发布帖子时的通信。这是按照上述的流程进行的。然而,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网站实际上并没有系统性地记录「某个帖子发布时的IP地址」这个信息。这些网站记录的只是登录时的IP地址。也就是说,例如在Twitter上发布非法帖子的情况下,该用户会:

  1. 首先从某个IP地址登录
  2. 保持登录状态,发布非法推文

虽然记录了上述第1部分的登录时的IP地址日志,但是没有记录第2部分的推文(帖子)发布时的IP地址。Facebook、Instagram等其他网站的情况也是如此。

Twitter等社交媒体的发布者识别流程

对于Twitter等社交媒体上的非法发布,如果要识别发布者,流程如下:

  1. 向犯罪者发布的网站管理员(Twitter公司)要求公开“非法发布时的IP地址”和“该账户登录时的IP地址”。
  2. 由于“非法发布时的IP地址”本身并未保存在日志中,因此,Twitter公司只会公开“该账户登录时的IP地址”。一旦知道IP地址,就可以确定提供商。
  3. 向该提供商要求公开“非法发布前后登录的年月日时间分配给该IP地址的合同者的地址和姓名”。

问题在于,是否允许上述的第3步。第1步是常规操作,只要是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事务所,就可以像处理常规的声誉损害相关诉讼一样进行。例如,我们事务所有以下的实践经验。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nstagram-spoofing[ja]

「登录的人」≒「发布的人」

问题在于是否可以根据登录时的IP地址来确定发布者。

从常识上来看,以下两者的可能性极高:

  • 在登录发生的年月日时间分配给了该IP地址的合同者
  • 进行非法推文时的线路合同者

这是因为,像Twitter等服务,如果不登录就不能发布,而且通常使用某个账户的用户只有一个。然而,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像上述的※那样的描述,所以问题在于,登录时的日志是否可以被称为“侵权相关”的日志。

而实际上,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并没有记录发布时的IP地址的日志,所以如果被告知“登录时的日志不能被称为侵权相关的日志”,那么上述的3的地址姓名公开就会变得不可能,无论有什么样的非法发布,都无法确定犯罪者。

裁判所对于是否允许公开地址和姓名的判断各不相同

各个裁判所都会独立进行判断

首先,就此问题而言,东京高等法院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已经给出了不同(可以这么理解)的判断。

一般来说,在法庭上,例如,对于某个问题,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判断。由于法官们都会独立地研究某个问题,因此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案件进入第二审、第三审,最高法院最终会发表意见,这就成为了“判例”。

一般来说,法院会遵循直接上级法院的判断。因此,例如,东京地方法院会遵循东京高等法院的判断,除最高法院外的所有法院都会遵循最高法院的判断,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断实际上成为了所有法院都必须遵循的规则,即“判例”。

一般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

知识产权案件由专门的部门或高等法院处理。

更复杂的是,东京的法院大致上分为:

  • 一般案件:东京地方法院(处理一般案件的部门)→东京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 知识产权案件:东京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这样的两个主要系统。一般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即使进入二审,也会由不同的高等法院处理。因此,

即使在同一东京法院,东京高等法院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判断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一审阶段,处理一般案件的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的判断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种现象就可能会发生。

…由于这个问题很复杂,所以不得不先做一些解释,但是,对于“登录时的IP地址”这个问题,东京高等法院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已经做出了以下的判断。

东京高等法院肯定了地址和姓名的公开

平成29年(2017年)的“冒充”事件

东京高等法院在Twitter上所谓的“冒充”事件,姓名权和肖像权侵犯案件中,做出了以下的判决。

①Twitter的机制是,登录设置的账户(发送登录信息),并在登录状态下发布(发送侵权信息),这是必要的(全体辩论的主旨),发送侵权信息必须发送登录信息,②日本《信息传播者信息披露法》第4条第1款,并没有规定“侵权信息的发信者信息”,而是规定了“与权利侵害相关的发信者信息”,并且有一定的宽度,不仅是从侵权信息本身把握的发信者信息,只要是关于侵权信息的发信者信息,也可以被披露,因此,即使是在发送登录信息时把握的发信者信息,也可以被认为是《信息传播者信息披露法》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与权利侵害相关的发信者信息”。

东京高等法院平成29年(2017年)(网)5572号

虽然有些难以理解,但是,

  • 根据Twitter的机制,如果不登录就无法发布
  • 根据法律条文,并不一定限定在“发布时”,“与侵权相关”的规定有一定的宽度

因此,即使在只公开了登录时的IP地址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该公开地址和姓名,这就是判决的内容。

关于所谓的“冒充”为何可以被认为是违法的,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dentityright[ja]

关于登录者和发布者可能不一致的问题

当然,从抽象的角度来看,“登录者”和“发布者”可能会有差异,但是,对于这个问题,同一判决表示,

被上诉人持有的本案IP地址等,只是本案账户登录时的IP地址和时间戳的一部分,除了本案IP地址外,还有相当数量的IP地址和时间戳存在于本案账户登录时。然而,一般来说,同一人在被分配多个网络服务提供商的IP地址的情况下,持续登录同一账户一年以上的情况并不罕见。并且,如上所述,Twitter的机制是,登录设置的账户(发送登录信息),并在登录状态下发布(发送侵权信息),因此,无论时间的先后关系,登录者和发布者是同一人的可能性很高,另一方面,本案账户一直在主页上显示冒充原告本人的个人资料等,同时将推文设为非公开,没有任何情况表明该账户是由多人共享的,或者账户使用者已经更改,或者其他任何可能妨碍上述同一性的情况。

东京高等法院平成29年(2017年)(网)5572号

简单地总结一下,

  • 即使该账户从各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IP地址登录,同一人使用多条线路(例如家庭线路、公司线路、手机线路、旅行酒店的线路等)的情况并不罕见
  • 看起来也没有应该考虑的情况,如该账户是公司用于商业用途,或者账户使用者已经更改等

因此,不应该因为上述的抽象可能性而否定公开,这就是判断的内容。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否决了地址和姓名的公开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也对类似的案件做出过判断。

平成28年(2016年)的无授权发布照片事件

对此,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Instagram上的无授权发布照片(侵犯版权)的案件中,做出了以下的判断:

《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第4条第1款规定(省略)因此,省令第4号的“侵权信息相关的IP地址”不包括与该侵权信息的发送无关的内容,而且,与该侵权信息的发送无关的时间戳也不属于第7号的“侵权信息发送的年月日和时间”。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平成28年(2016年)(网)10101号

简单地说,“与侵权相关”的意思是,按照字面理解是“非法发布时的”,因此,不能根据登录时的IP地址公开地址和姓名,这是法院的判断。

“无法公开地址和姓名”的结论是否不当?

然而,实际上,如果这样判断,那么在没有保存发布时的IP地址日志的服务,也就是Twitter、Facebook、Instagram上,基本上就无法公开地址和姓名,这就是最后的结论。原告方在这个案件中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但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以下的表述:

(法律)是为了调整发布者拥有的隐私、表达自由、通信秘密等权利和利益以及权利被侵犯的人的阻止、赔偿等恢复损失的利益而设立的规定,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在其范围内承认了请求公开发布者信息的权利。而且,(省略)在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第4条和省令中承认的请求公开的权利中,不包括最新登录时的IP地址和对应的时间戳。即使考虑到上诉人主张的宪法规定和其目的,也不能认为上诉人有请求公开法律未规定的发布者信息的权利。因此,上诉人的主张只能停留在立法论,是不当的。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平成28年(2016年)(网)10101号

简单地总结一下,

  • 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上发布的人有隐私、表达自由、通信秘密等权利和利益
  • 被这样的发布侵犯权利的受害者也有请求删除、赔偿等恢复损失的利益

因此,为了调整这些,设立了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上的发布者信息公开请求权,无论是否改变法律,都不能“扭曲法律的字面意义以承认公开”,这就是这个讨论的内容。

虽然这可能难以理解,但即使“不能公开地址和姓名”,侵犯版权本身当然是非法的。因此,如果是删除,那么可以请求。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pyright-infringement-on-instagram[ja]

最高法院尚未作出裁决,近期案件的判断存在分歧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如上所述,相对较近的平成28年(2016年)和平成29年(2017年)期间,东京高等法院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判断存在分歧。因此,自平成30年(2018年)以来,一审法院的判断也存在分歧。

介绍最近的判例。

平成30年(2018年)在大阪的案件认可了信息公开

一般来说,企业和各种团体等拥有Twitter账户,并利用它发布关于其活动等的文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容易地设想到,属于该团体或群体的多个人从同一账户发布文章,或者多个人同时登录同一账户。
然而,(从账户名和用户名来看)很难认为本案账户是某个团体或群体拥有或使用的。
此外,考虑到本案中争议的文章内容的连续性,很难认为是多个人分别发布了这些文章。此外,没有具体情况表明多个人共同使用本案账户进行发布,或者多个人同时登录本案账户。

大阪地方法院平成30年(2018年)(ワ)1917号

大阪地方法院如上所述,判断为”看起来是同一人使用的账户,应该允许公开登录时的IP地址以及地址和姓名”。

令和2年(2020年)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部不认可信息公开

(法律)的文字,从其文理来看,明显是针对侵权者自身的信息(中略),此外,如果公开了非本案各投稿行为者的IP地址相关的地址,姓名等个人信息,考虑到可能会不当侵犯其通信秘密和隐私,超出规定文字的文理,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行使的必要性出发,直接导出上述解释是有困难的。

东京地方法院令和元年(2019年)(ワ)第14446号

东京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部在Instagram上的照片未经许可发布(侵犯版权)的案件中,如上所述,没有进行”看起来是同一人使用的账户”的判断,而是优先考虑法律条文的文字。

至少在东京的法院中,

  • 在知识产权部以外的一般民事部,不一定受法律文字的约束,在考虑可能允许公开登录时IP地址以及地址和姓名的同时进行判断
  • 知识产权部优先考虑法律的文字,对于登录时的IP地址,倾向于不允许公开地址和姓名

可以说存在这样的趋势。

总结

无法确定的状态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这种判断持续下去,对于像Twitter、Facebook、Instagram这样的服务,他们在发布时并未保留IP地址的日志,只保存了登录时的IP地址日志,那么在东京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部门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很可能无法获得地址和姓名的公开。此外,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还没有接受过上诉案件,何时能够请示最高法院的判断还是不明确的状态。

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上,无论著作权(或知识产权)被侵犯到何种程度,都无法要求确定发布者,这个结论显然是不公平的。本文并不是鼓励在这些网站上侵犯著作权,但实际上,作为处理大量此类案件的法律事务所,我们不得不说,如何确定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上侵犯著作权(等)的犯罪者,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抽象地说,以下可能性是存在的。

刑事程序的可能性

如果能够获得登录时IP地址的公开,那么提供者就已经确定了,因此,有可能提出著作权侵犯的诉讼,让警察对该提供者进行调查。上述的提供者责任限制法是为了从提供者那里以民事方式获得地址和姓名的公开,而警察可以利用其调查权从提供者那里要求公开日志。

但是,

  • 在著作权侵犯案件等中,日本警察会认真调查到什么程度
  • 在民事层面上已经被判断为”不能说登录者和发布者是同一人”,在刑事审判中也可能会得出同样的判断(因此,警察可能会倾向于避免处理案件和调查)

这些担忧是存在的。

法律修正的可能性

现行的提供者责任限制法,

  • 首先,原则上,受害者没有权利要求加害者公开信息,这在宪法和民法上是不存在的
  • 提供者责任限制法是对上述原则的例外,它例外地承认了”在某些情况下”的公开

这是一个以这种结构制定的法律,”某些情况”过于狭窄,这是问题的本质。虽然法律的修正是最根本的解决方案,但实际上,法律的修正并不简单。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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