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电子邮件地址时,是否可以请求公开发信人信息?解析姓名未知的情况
如果在互联网上遭受诽谤,根据《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Law),您可以要求披露发信人(侵害者)的信息。如果信息披露被批准,通常会公开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IP地址等信息。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会公开电子邮件地址。具体来说,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为创建网站而进行会员注册时,没有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而只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在这种情况下,电子邮件地址是否符合《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中的“发信人信息”定义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将解释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2021年3月的“符合定义”的判断。
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
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正式名称: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发信者信息披露法)是一部规定在互联网上出现名誉诽谤、侵犯版权等问题时,服务提供商和论坛管理员所承担责任的法律。该法规定,如果在其管理的互联网服务中出现侵犯法律和各种权利的恶意帖子,服务提供商有权删除该帖子,同时规定了对帖子管理责任的范围等。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发信者
在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第2条第4款中,“发信者”被定义如下:
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第2条(定义)
4 发信者 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使用的特定电信设备的记录媒介(仅限于记录在该媒介上的信息被发送给不特定的人)上记录信息,或者将信息输入到该特定电信设备的发送装置(仅限于输入到该发送装置的信息被发送给不特定的人)的人。
也就是说,“发信者”是指在网络上发表名誉诽谤帖子或侵犯版权帖子的人。
发信者信息
在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第4条第1款中,权利被网站等信息流通侵犯的人有权向服务提供商等要求披露侵犯权利的发信者的信息,但是,根据总务省令(“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发信者信息披露法第4条第1款的发信者信息定义省令”)第3款规定的“发信者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发信者或其他侵权信息发送者的姓名或名称
- 发信者或其他侵权信息发送者的地址
- 发信者的电话号码(2020年8月31日(公历)修订省令后添加)
- 发信者的电子邮件地址
- 与侵权信息相关的IP地址、端口号
- 与侵权信息相关的移动电话终端・PHS终端的互联网连接服务用户识别码
- 与侵权信息相关的SIM卡识别号
- 侵权信息从5~7的终端等发送到披露关系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设备的年月日・时间(时间戳)
除了姓名和地址外,电子邮件地址也包含在发信者信息中。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意见咨询
为了防止发信者的隐私等被不当侵害,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规定,当服务提供商等收到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时,必须听取发信者对是否披露信息的意见。
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第4条第2款
除非无法联系侵权信息的发信者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否则,披露关系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披露请求时,必须听取该发信者对是否披露的意见。
在这个时候,发信者可以表达他对披露的意见。
裁判过程
原告是一家在网站上发布电子邮件新闻的公司,他们发现自己的电子邮件新闻内容被复制并在网站上未经许可的公开发布。因此,他们向被告,即日本赛博代理公司(CyberAgent, Inc.),根据《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要求公开网站创建者(以下简称X)在创建网站时注册的信息。
案件概述
被告是一家通过博客和其他互联网媒体进行业务的公司,拥有“amebaownd.com”域名,并提供名为“Ameba Ownd”的服务,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创建自己的主页或其他媒体。被告是这项服务的提供商。
一位名叫X的匿名用户在Ameba Ownd上注册成为会员,并创建了一个网站。
然而,这个网站上发布的文章是由匿名用户X复制原告创建的电子邮件杂志,并使其公开供众多不特定的人浏览。对此,原告认为其著作权(复制权,公众传播权)被侵犯,要求披露发送者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数量非常大,如果打印在A4纸上,将达到688页。
主要的争议点是,一般来说,电子邮件地址可以视为发送者的信息,如日本総務省令第3号所示。在此前提下,争议的焦点是创建网站时使用的会员注册电子邮件地址(在注册时没有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而是提供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是否属于发送者的信息。
一审法院驳回了披露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Japanese 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第2条第4款明确指出”发信人”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定义那些在信息流通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对于根据第4条第1款接受的日本総務省令第3号中的”发信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中的”发信人”,也应限于记录信息的媒介或输入信息的发送设备的本人。如果在注册时没有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而只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等,那么就有合理的怀疑,认为注册者提供的真实的电子邮件地址,认为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是本人的是困难的。因此,这种情况下的电子邮件地址不属于”发信人信息”,因此驳回了披露请求。
法院指出,虽然本案服务的使用条款规定,会员在使用本案服务时设置的注册信息中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但并没有规定确认注册信息内容是否为该会员本人信息的方法。相反,如果注册信息中存在虚假等或者判断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无法使用,被告可以采取停止使用本案服务等措施。从这一点来看,本案服务的会员或注册申请人可能会注册他人的信息或虚构的信息。
此外,考虑到本案网站上未经许可转载了原告自开设以来创作的几乎所有电子邮件杂志,可以推测本案网站是为了进行这种非法行为而开设的。因此,本案注册者在开设本案网站时可能注册了他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虚构的电子邮件地址。
只有在没有合理怀疑,明确认为是发信人的情况下,才能批准信息披露。法院表示,
原告主张,由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无法知道投稿者的身份,如果要求”发信人”严格为投稿者,那么”发信人的电子邮件地址”被披露在法律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发信人”应包括不仅限于严格意义上的发信人,还应包括有可能是发信人的人。
然而,关于省令第3号的”发信人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意义,如前所述,即使考虑到事情的性质,原告的上述指出也不能成为采用与法2条4款相距甚远的解释的合理理由。原告的上述主张应视为其独特的观点,不应采纳。
东京地方法院2020年6月25日(2020年)裁决
法院并未采纳原告主张”发信人”应包括”不仅限于严格意义上的发信人,还应包括有可能是发信人的人”的观点,认为这是原告的”独特观点”。
另外,法院并未回应原告的主张,即被告已向本案注册者进行了意见询问,如果本案注册者认为没有什么可疑的,那么应该可以从上述意见询问的结果中得到这样的情况,但并未出现这样的情况。
上诉审判中的完全相反判断
原告对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满,提起上诉。然而,上诉审判认为,创建网站时使用的会员注册电子邮件地址属于“发信人信息”,因此命令CyberAgent公司公开发信人的信息。
上诉审判指出,申请注册本案的会员服务时,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地址、自选密码、出生日期和性别等。在注册过程中,注册者输入了本案的信息作为电子邮件地址,完成了预注册,然后点击被上诉人发送的包含URL的电子邮件,完成了正式注册。
此外,本案的服务是只有注册会员输入注册时设置的密码等才能使用的服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CyberAgent公司)根据《日本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第4条第2款向发信人进行意见咨询,向本案信息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了标题为“意见咨询通知”的邮件,但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也没有收到发送错误的通知。因此,通常认为完成本案会员服务的注册程序的人和使用本案服务的人是同一人。
被上诉人主张,即使在本案网站创建时,真正注册的是注册者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但后来可能已经转让了ID和密码。然而,上诉审判认为,这只是抽象的可能性,不足以改变基于具体情况的上述认定判断。
考虑到这些因素,上诉审判认为:
本案的注册者、会员和发布者都是同一人,这是合理的推断,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这个推断。
因此,可以认为本案的信息是发布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本案的信息应被视为《日本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第4条第1款的“发信人信息”。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21年3月11日(2021年)判决
因此,上诉审判认为,要求公开本案信息的上诉人的主张是有理由的,命令公开发信人信息。
另外,被上诉人也主张本案服务可能由多人管理或更新,但这也只是抽象的可能性,不足以改变基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认定判断。即使本案的注册者与他人共同发布了本案的帖子,也不能因此认为本案的信息不属于《日本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第4条第1款的“发信人信息”。
总结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上诉审判机构的判断是,即使在为创建网站而进行会员注册时,没有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而是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也符合日本《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中的“发信者信息”的定义。
尽管一审和上诉审都认定了大致相同的情况,但判断却有所不同,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例。可以说,上诉审是基于更具体的情况做出的判断,因此,我们认为这将对未来类似的案例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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