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诽谤侮辱构成侵犯名誉感情?解析7个具体例子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和普及,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发言,同时,通过匿名论坛和社交网络服务(SNS)进行的诽谤和中伤的受害已经成为社会问题。
对于这种诽谤和中伤,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不仅包括质疑因名誉侵权行为的非法行为责任,还包括主张侵犯了名誉感情的方式。即使不承认名誉侵权的成立,也有可能因为侵犯了名誉感情而被承认索赔的案例。
因此,本文将具体解释名誉侵权和名誉感情侵权的区别,以及承认名誉感情侵权的非法行为责任的案例。
社会名誉与主观名誉
为了区分名誉侵权(名誉的侵害)和名誉感情侵权,我们需要理解名誉侵权中的“名誉”和名誉感情侵权中的“名誉感情”的区别。
名誉侵权中的“名誉”,在判例中被定义为“社会对人的品性、德行、名声、信誉等人格价值的客观评价”(最高法院判决,昭和61年(1986年)6月11日,民事判决集40卷4号872页)。
因此,如果由于诽谤中伤,他人对你的评价(社会名誉)受到损害,可能会被认定为名誉侵权的不法行为。
相对于此,名誉感情侵权的不法行为中的“名誉感情”,被定义为“人对自己的人格价值的主观评价”(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判决,昭和45年(1970年)12月18日,民事判决集24卷13号2151页)。
因此,如果由于诽谤中伤(侮辱),你的自尊心或自豪感(主观名誉)受到损害,可能会被认定为名誉感情侵权的不法行为。也就是说,即使不被认定为“笨蛋”或“傻瓜”等言论导致社会评价下降,只要你的自尊心或自豪感受到伤害,就有可能主张名誉感情侵权并得到救济。
被承认为名誉侵权的案例
“名誉感情”是指我们已经解释过的自尊心和骄傲等主观名誉。名誉感情是这种主观感情的领域,因此,在评论他人时,可能无法避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等。如果一旦名誉感情受到伤害就可以追究侵权责任,那么人们可能会对自由评论他人产生顾虑。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弊端,被承认为名誉感情侵权的侵权责任必须是“被认为是超出社会公认限度的侮辱行为”(最高法院三小法庭2010年(平成22年)4月13日民事判决64卷3号758页)。
那么,在被认为是“超出社会公认限度的侮辱行为”的情况下,会考虑哪些情况呢?以下,我们将根据实际的判例趋势,来看看在承认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会考虑的情况,以及在不承认的情况下会考虑的情况。
承认侵权责任时会考虑的情况
例如,如果使用了像“我希望你死”这样否定受害者存在的表达,或者文言本身的侮辱性很强,那么就有可能被判断为超出社会公认限度的侮辱行为(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令和元年)11月7日)。
此外,除了文言本身的侮辱性外,如果在同一篇文章中,对他人的诽谤表达被反复使用,也有可能被承认为侵权责任(东京地方法院2020年(令和2年)9月25日)。
再者,如果一般读者在接触到问题的文章时,能够理解这是针对受害者的(被认为有可能识别的情况),也会考虑到侮辱性的文章可能被不特定多数的人知道,因此有可能承认侵权责任(福冈地方法院2019年(令和元年)9月26日)。
不承认侵权责任时会考虑的情况
如果侮辱性的文言只使用了一次,或者没有特别的依据,只是单纯的意见或感想,那么就可能被判断为没有超出社会公认限度的侮辱行为(最高法院三小法庭2010年(平成22年)4月13日民事判决64卷3号758页)。
此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指出“违法”,而表达没有具体性,或者意义不明确,也有可能不承认侵权责任(东京地方法院2020年(令和2年)3月12日)。
七个关于诽谤侮辱和名誉感情侵害的判断案例
那么,在判决中具体进行了哪些考虑呢?我们将查看实际的法院案例(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平成31年(2019年)1月15日),看看每个投稿是如何被判断的。
案件概述
原告在博客上发布了关于美容、健康、约会、恋爱、婚恋的文章。被告从这个博客上发布的面部照片等内容中确定了原告的姓名,并在互联网论坛“5chan”上的帖子中,写下原告的真实姓名,并反复进行诽谤。因此,原告将其中的7篇帖子作为问题,要求赔偿损失。
以下,我们将详细查看每篇帖子是如何被判断的。
另外,由于帖子是匿名发布的,原告通过公开发信人信息确定了帖子作者的姓名和地址,然后向作者提起了赔偿损失的诉讼。关于发信人信息公开请求,请参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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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荒谬可笑”的帖子
首先,关于原告的博客文章,被告发表了“看到这种荒谬可笑的程度,我怀疑这是在空气(虚构)中”的帖子。这只是“被告在阅读相关博客后的感想”,并未超出社会公认的侮辱行为的限度。
然而,被告将原告称为“愚蠢的女人”的帖子,由于这是“对原告人格本身的贬低”,并且可以明确指出是在谈论原告,因此被认定为超出了社会公认的侮辱行为的限度。
「丑陋・令人恶心」的帖子
关于指称原告为「丑陋」的帖子,以及称原告及其交往男性为「令人恶心」的帖子,法院认定「丑陋」一词意味着「外貌丑陋」,而「令人恶心」一词暗示着「持有厌恶感」。因此,这些表述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被认定为侮辱行为。
发表关于恋爱对象“丑陋”等的帖子
关于指称原告的恋爱对象为“只有年轻的矮穷丑”的帖子,由于这并非直接针对原告的诽谤,且一般来说,与被这样嘲笑的人交往并不会影响他人对个人的人格评价,因此,这并未被认定为超出社会公认范围的侮辱行为。
另外,关于原告因为这样的恋爱对象而感到“悲惨”的帖子,虽然难以称其为温和的表达,但总的来看,这仅仅是对原告言行的感想,因此,这也并未被认定为超出社会公认范围的侮辱行为。
关于“丑女”这样的帖子1
关于指称原告为“即使是PS过的照片也丑,这是怎么回事啊哈哈”等的帖子,因为使用了与“丑陋”同义的“丑女”这个词语四次,最后使用了表示“笑”的“哈哈”标记来侮辱原告,以及可以确定是在提及原告的事情等,被认定为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范围的侮辱行为。
关于“丑女”这样的帖子2
关于指称原告为“丑女”或者“真可怜……真的。每天看起来都很痛苦”的帖子,被认定为“丑女”这样的帖子,同其他帖子一样,被认定为超出了社会公认的侮辱行为的限度。
然而,对于评价为“可怜”等部分,由于“并未具体诽谤原告的容貌等,只是表述了被告的推测”,因此,没有被认定为超出了社会公认的侮辱行为的限度。
关于“轻浮”等的发帖
对于“把只想要发生性关系的丑小个带回家”和“即使只是轻浮也必须改正,否则丑女没有未来”等发帖,我们可以理解“只想要发生性关系”在这个语境中的含义,这些帖子暗示“原告是轻浮地进行性行为的人,且长相丑陋”。因此,这被认定为超出社会公认限度的侮辱行为。
关于“脸型像土豆”的帖子
原告被指其脸型“像土豆”,并且因为脸部“各部分虽大但轮廓不整齐,所以看起来非常丑陋”的帖子。在具体描述了原告的外貌特征后,将原告称为“丑陋”,这已经超出了社会公认的侮辱行为的限度。
关于判断事例的总结
在本判例中,我们详细考察了投稿文言的恶劣程度、具体性以及频率等因素,以判断是否可以称之为“超出社会公认限度的侮辱行为”。并且,我们发现这些因素的考虑方式与我们之前介绍的其他判例的趋势是一致的。
因此,通过理解对具体投稿的判断趋势,我们可以掌握在何种因素上应该关注,以便让人们承认名誉感情侵害的非法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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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人的”丑陋”嘲笑的法律观点
在综艺节目等中,有时会对艺人进行“丑陋”的嘲笑。
对特定的人进行“丑陋”等的嘲笑,通常可能被认为超出了社会公认的侮辱行为的限度。
然而,如果对被称为“丑陋”的事情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接受,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超出了社会公认的限度,可能会被考虑在内,非法行为责任可能会被否定。
因此,对于在节目等中被嘲笑为“丑陋”的艺人,是否事先表示接受,可能会被认为是判断非法行为责任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
关于名誉感情侵害的损害
在名誉感情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慰问金)、律师费用、以及获取发送者信息所需的费用。
其中,慰问金的金额会考虑到各种因素,如发布的次数、发布的内容、是否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看到、是否有侮辱的意图等。
例如,在我们之前介绍的案例中(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平成31年(2019年)1月15日),考虑到发布的次数多、在任何人都可以浏览的互联网论坛上发布、发布的内容是侮辱原告外貌的“丑陋”等词语,因此判定慰问金为20万日元。
另外,在东京地方裁判所令和4年(2022年)3月4日的判决中,考虑到发布的表达内容恶劣、明确有意单方面侮辱原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道歉等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具体事实,只是侮辱性表达的列举,因此并未构成名誉诽谤,名誉感情侵害部分只是简短的文字,因此判定慰问金为8万日元。
如此,慰问金的金额是根据每个具体案例的具体因素来计算的,但原告往往对金额不满意。因此,在诉讼阶段,对精神损害的基础情况进行有说服力的主张和证明是重要的。
关于律师费用和获取发送者信息所需的费用,请参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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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请向律师咨询网络诽谤问题
本文解释了,当追究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时,不仅要考虑名誉侵权,同时考虑名誉感情侵害的不法行为责任也是有益的。
当追究名誉感情侵害的不法行为责任时,关键在于是否可以说问题中的诽谤“超出了社会公认的限度”。并且,如我们已经解释过的,当考虑是否“超出了社会公认的限度”时,不仅要考虑词语的恶劣程度,还要考虑内容的具体性、频率等各种因素。
此外,这些各个因素在考虑时具有何种意义,需要参照判例等进行详细调查,咨询专业律师会有所帮助。如果您在网络上的帖子等方面遇到问题,请一定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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