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K 「Digital Tattoo」 第三集的IT技术与法律
NHK周六剧场「数字化纹身」是以互联网上的名誉损害为主题的电视剧,其中出现了大量由律师采取的法律手段和IT调查方法。作为负责该剧原案的律师,我将对第三集中出现的法律手段进行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nhkdrama-degitaltatoo-02[ja]
第三集的故事是关于住在板桥区的平凡OL山田加代女士,她运营着一个名为「闪亮港区女子・Kaolin的闪亮日记」的网站,并对经营顾问中西彩子女士进行了诽谤。我将对这个场景进行解释。
确定匿名博客运营者的身份
「那个……我被起诉了」
NHK周六电视剧「数字纹身」第3集
「你被起诉了?为什么?」
「因为我在博客上批评了一个人」
山田加代女士以「闪闪发光的港区女子·卡奥琳」的名义,也就是以匿名的方式运营博客,并在博客中对经营咨询顾问中西绫子进行了诽谤。结果,她收到了中西女士的代理律师的赔偿金请求。也就是说,尽管她是以匿名的方式运营博客,但她的身份还是被确定了。
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的概述
在匿名博客上进行诽谤中伤的情况下,受害者要确定运营者需要进行“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的程序。这是基于所谓的“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的程序,简单来说,就是:
- 针对并非文章作者(在博客的情况下是博客运营者)本人,但对文章发布有一定参与的业者
- 要求披露关于撰写该文章的人的信息
这就是这个程序。在匿名博客上进行诽谤中伤的情况下,
- 博客服务运营者并非博客运营者本人,但作为参与文章发布的人,成为该程序的对方,
- 可以要求博客服务运营者披露他们掌握的关于博客运营者本人的信息
这就是其结构。博客服务运营者,例如“Ameba Blog”的情况下,就是运营该服务的CyberAgent公司。
对博客服务运营者可申请披露的信息
那么,CyberAgent公司对匿名博客的博客运营者持有哪些信息呢?这些“信息”主要有两种。
- CyberAgent公司为了向博客运营者请求服务注册或收取使用费而持有的个人信息等
- 文章编写时的通信相关IP地址
前者和后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前者是博客服务运营者(CyberAgent公司)为了提供自己的服务而获取的信息。获取的信息类型因博客服务的不同而不同。在Ameba的情况下,该服务只需要“电子邮件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信息就可以注册,CyberAgent公司并未持有博客运营者的地址或姓名。对于未持有的信息,即使被要求“披露”,也只会得到“未持有,无法披露”的回答。
然而,后者则不同。无论是哪种博客服务,在文章发布时,都会有来自博客运营者的“发布文章”的通信,因此,可以记录博客运营者的“IP地址”。许多博客服务都会记录该IP地址,因此,如果要求披露IP地址,就会得到“如果是那个信息,我们持有并可以披露”的回答。
对博客服务运营者的临时处理程序
发信者信息公开请求在很多情况下,非诉讼谈判并不能成功,需要通过法院进行所谓的“临时处理”。地址、姓名,甚至IP地址,对于博客服务运营者(日本CyberAgent公司)来说,都是他们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会表明“如果法院命令公开,就会公开,但在自愿谈判中不能公开”的立场。
因此,当面对匿名博客时,事先调查“该博客服务运营者获取了哪些信息”这一点非常重要。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现该博客服务运营者并未获取地址和姓名,却通过法院提出“要求公开地址和姓名”的临时处理,虽然临时处理赢了,但只得到了“我们没有保留该信息”的回答。
对服务提供商的诉讼程序
首先,我们通过临时处理程序要求博客服务运营商公开IP地址。一旦我们获得了IP地址的公开,接下来我们将对服务提供商提出诉讼,要求他们公开”在那个时间使用该IP地址的合同方的地址和姓名”,也就是要求公开博客运营商的地址和姓名。这个程序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进行诉讼程序。
关于这一系列的程序,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对博客运营者的损害赔偿请求
从网络服务提供商那里获得博客运营者的地址和姓名后,将对该对方进行损害赔偿请求。
「……这是名誉诽谤,赔偿我精神损害……」
NHK周六剧场「数字·纹身」第3集
「精神损害赔偿,多少钱?」
「……三百万日元」
在剧中,山田加代女士收到了经营咨询师中西彩子女士的300万日元的索赔。逻辑上来说,
- 山田加代女士的帖子是非法的,对于她发表这样的非法帖子
- 索赔「损害」赔偿
就是这样的。
可以向「犯罪者」索赔的损害内容是什么
这个「损害」主要有两种。
- 经营咨询师中西彩子女士为了确定山田加代女士是该博客的运营者而支付的调查费用(律师费)
- 由于该博客文章的非法性,经营咨询师中西彩子女士所承受的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互联网上的口碑损害的情况下,「为了找出犯人是谁而支付给律师的律师费」可以向犯人索赔。在剧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描绘,但可能经营咨询师中西彩子女士委托了律师,
- 对博客服务运营者进行临时处分程序
- 对山田加代女士使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诉讼
为此支付给律师的律师费可以作为「调查费用」向山田加代女士索赔。
而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这之上进行索赔。然而,虽然经常被提及,但日本的法院很少承认高额的精神损害。虽然这是一个难以确定「市场价」的问题,但名誉诽谤的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数情况下,上限是50~100万日元。
因此,经营咨询师中西彩子女士向山田加代女士索赔的300万日元是这些总和。
除了「损害赔偿请求」,还可以要求什么
如果能确定运营博客的「犯人」,那么可以向该「犯人」索赔的事情,大致上说,
- (如果文章仍然公开)删除文章
- 损害赔偿请求
- 发布道歉广告
反过来说,在法庭上进行超过这个范围的请求是困难的。常常成为问题的是,禁止发布新的文章。受到诽谤损害后,人们会想要提出「不要再写关于我」的请求,但在法律上要求这一点,并在法庭上获得这样的判决是困难的。
然而,即使「在法律上要求是困难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地进行和解,并做出这样的承诺。因此,在实务上使用的是,
- 删除文章
- 今后不再提及受害者(如果违反,支付大额的损害赔偿)
- 如果2被遵守,放弃(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样的和解内容。如果达成这样的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本身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可以得到在法庭上无法实现的内容的解决。
点击这里查看关于「Digital Tattoo」的详细解释[ja]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nhkdrama-degitaltatoo-04[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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