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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的拍摄与公开在法律上允许到何种程度?解析四个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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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的拍摄与公开在法律上允许到何种程度?解析四个论点

在活动现场或旅游景点,我们经常会看到“禁止拍摄和录像”的标志或听到广播通知。那么,这些“禁止”的依据是什么呢?又比如,在音乐会场地等被要求提交相机或删除图片时,我们是否必须遵守呢?

本文将解释在未事先获得主办方或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拍摄视频和照片以及在社交网络上发布的行为,到底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允许的。

是否有法律依据禁止拍摄和录像

关于禁止拍摄和录像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方面:「日本著作权法」「肖像权与公众人物权利」「设施管理权」「合同」。

著作权与邻接权

禁止摄影或录像最常见的原因是著作权问题。在舞台剧、音乐会、美术展等场合,著作权成为关键议题,而表演者往往拥有“邻接权”。

“著作权”是指创作作品的人所拥有的权利,它赋予创作者决定作品如何被使用的权力。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上保护著作物不被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

对于著作物,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摄影。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未经授权复制著作物是被禁止的,这包括通过摄影复制著作物。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摄影著作物,可能会违反著作权法。

“邻接权”是指虽然不是著作物的创作者,但对其传播有贡献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例如,表演艺术家、唱片制作人等,都被授予邻接权。

在音乐等的录音或录像中,邻接权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是音乐表演,除了著作权人之外,还需要得到拥有邻接权的表演者的许可。

例外情况下,对于著作权已经过期的古老名画等,著作权不再构成问题(著作权原则上保护作者去世后70年)。此外,《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为了家庭内非工作目的的使用,可以复制著作物。出于相同目的,也可以进行翻译、改编、变形和翻案”,因此“私人使用的复制”是被允许的。

参考资料:文化厅|关于著作人权利的产生及保护期限

另外,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46条,永久性安装在户外的美术著作物和建筑著作物(公共艺术)的摄影和录像基本上是自由的。

相关文章:未经许可公开他人财产的摄影是否被允许[ja]

肖像权与公众人物权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与“肖像权”相关的问题。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许可,不得随意拍摄或公开个人的面容和身姿的权利。

肖像是个人人格的象征,因此,人们被认为“拥有不被随意利用的权利,这是源于人格权的”(最高裁判所2012年2月2日判决),但并不是说拍摄他人就一定侵犯了肖像权。

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也取决于拍摄地点。在旅游景点、活动场所等可以预见会被拍摄的地方,即使被拍到,提起肖像权侵害的诉讼也会变得困难。此外,如果照片中的人物模糊不清,无法识别身份,则不构成肖像权侵害。

另一方面,“公众人物权”指的是名人的姓名或肖像等所产生的吸引顾客的经济价值,由本人独占的权利。例如,即使是为了个人娱乐而拍摄正在户外公开活动中的艺人,也不太可能构成权利侵害。然而,作为一种礼仪问题,我们仍应保持适度。

相关文章:解析肖像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和流程[ja]

设施管理权

设施管理权

“设施管理权”是指建筑物或土地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可以禁止在设施内的滋扰行为,或要求进行滋扰行为的使用者离开。当场内广播说“请勿拍照,以免干扰其他客人及影响表演”,就是基于这项设施管理权。

这个问题不仅限于活动场所或旅游景点,同样适用于餐厅等场所的菜品拍摄,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判断是否侵犯了权利是比较困难的。

在司法判例中,对于用于集会等的公共设施,虽然原则上因其公共性而认可国民和居民的自由使用,但同时也承认了管理者的设施管理权。

另一方面,在私人设施中,尤其是没有特别限制的设施管理权是被认可的,例如,作为设施管理权的一部分,“禁止在设施内拍照”是可行的,如果未经许可进行拍照,就构成了对设施管理权的侵犯。

合同与条款

首先,购买活动或舞台剧的门票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行为。通常情况下,购票者通过同意票背等处所列明的条款,与会场方签订进场合同。

在这些条款中,可能会规定“禁止拍摄”。例如,在线购票时,如果点击了写有“同意条款并购买”的按钮,明确表示了同意,那么如果条款中规定了“禁止未经允许拍摄”,这种同意很可能被视为有效。

另外,如果会场入口处明显标示着“禁止拍摄”,并且购票者在看到这一标示后进场,那么很可能被认为是存在“不进行拍摄的共识”。如果存在关于禁止拍摄的有效合意,那么通常情况下应遵守这一约定。

然而,即使存在关于允许拍摄的有效合意,也会涉及到允许拍摄的范围和条件。即便拍摄被允许,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与拍摄相关的行为都是被许可的。

未经许可拍摄的照片与视频的发布

关于禁止拍摄和录像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指出以上四点,但如果将拍摄或录制的内容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使用,情况又将如何呢?

著作权与肖像权・公众人物权

著作权会对公开发布进行规制。在社交网络等平台上,如果只向有限的朋友展示,则可能被允许作为私人复制或所谓的“宽容使用”。然而,如果在Twitter或博客上公开著作物,就会构成对公众的传播,因此会侵犯著作权。

肖像权和公众人物权也可能成为法律问题。如果图片中的人物可以被识别,那么必须进行编辑以使人物无法识别,否则可能会因侵犯肖像权而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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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管理权

设施管理权

关于设施管理权,有一个案例是平等院(位于京都府宇治市)因无授权销售使用鳳凰堂照片的拼图而要求玩具公司停止销售。

平等院禁止在其境内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并在分发给参观者的宣传册中明确标注,其数字宣传册中也有相对较小的标注:“禁止将院内拍摄的照片等用于商业目的”。由于没有其他显著的注意标识,因此是否有玩具公司同意这些条件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但根据过去的判例,利用设施管理权限制照片后续使用似乎有些严格。

在判例中,有一起案件涉及未经许可销售使用秘佛照片的书籍和挂轴,秘佛通常不对外公开,60年才开放一次供人参观。该行为被认为侵犯了宗教人格权,因此法院批准了停止销售商品、销毁照片等物品以及向寺院支付慰问金的请求(徳島地方裁判所2018年6月20日判决)。此外,鳳凰堂的照片被切割使用,也可能被视为侵犯宗教人格权,但最终在2020年10月12日,京都地方裁判所达成和解,玩具公司同意销毁328件库存,并承诺今后未经平等院同意不再销售使用其照片的产品,平等院方面则承担了约17万日元的销毁费用。

合同・规约

如果未经许可的拍摄或后续使用被明确禁止,那么这种违反行为可能成为索赔的对象。但如果禁止事项没有明确表示,则不能以“合同履行请求”为由在法庭上要求停止公开。

例如,在演唱会现场,对于摄影者的相机进行保管或要求删除拍摄数据的行为,著作权人有“侵权物品销毁请求权”(著作权法第112条第2款),因此是可行的,但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限于自愿提交或删除的操作。

然而,如果有观众拒绝入口的手提物品检查,或者在发现携带禁止的相机后仍强行入场,或者对于不断进行骚扰行为且不听制止的观众进行强制退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

总结:关于著作权的咨询,请咨询专家

近年来,如东京国立近代美术馆和国立西洋美术馆等,允许“拍摄、SNS传播OK”的美术馆和博物馆数量有所增加。这背后的趋势是,通过SNS公开和分享照片或视频已成为一种常态,人们追求所谓的“Instagram映え”。有些博物馆因为允许拍照而在Twitter上被广泛传播,从而显著增加了参观者数量的案例。

SNS具有易于聚集兴趣或爱好相似的用户的特点。利用这一特点,可能会比投入大量广告费的传统媒体广告更有效。在活动场所或旅游景点拍照和公开照片,如果是私人使用,也越来越被认为是适应新时代的礼仪。这将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更多的乐趣。

然而,在拍摄和公开时,仍然需要注意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我们建议您在遇到著作权等问题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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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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