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上的诽谤诋毁行为符合日本《信用毁损罪》和《业务妨碍罪》的案例
在互联网上,为了删除诽谤的网页或论坛帖子,或者确定发布者的身份,您需要主张“该文章是非法的”。首先,应考虑的“非法”原因是名誉侵权。
然而,如果行为损害了商业信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信誉侵权罪或业务妨碍罪,对于这些帖子,您将需要主张信誉侵权或业务妨碍。
刑法第233条(日本刑法)
散布虚假谣言,或使用欺诈手段,损害他人信誉,或妨碍其业务的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并在民事上构成非法行为。
民法第709条(日本民法)
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权利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应负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另外,除了民法上的一般非法行为责任外,根据《不正竞争防止法》(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4号,可以对告知或散布损害商业信誉的虚假事实的不正竞争提出停止、预防请求或损害赔偿请求。然而,不正竞争防止法上的信誉侵权行为的当事人需要处于竞争关系。那么,实际上,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判断为“损害了信誉”呢?让我们来看一些典型的“损害了信誉”的案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netslander-against-companies[ja]
被指控在mixi社区中发布的帖子损害了信誉的案例
在社交网络网站“mixi”的社区“考虑整骨院和接骨院的经营”中,有一个自称“整骨针灸院开业、柔整学校创立、健保处理、保险处理团体设定等专业(专门)制作人”的人写道:“在大阪,柔整团体本身被检察机关介入,揭露了高达21亿日元的组织性保险金欺诈,由此引发了对各柔道整复师所属团体的黑暗整骨院和接骨院的官方检查。实际上,接受这种检查的院所最终会破产。”“会员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了收据并增加了索赔金额,从而获得了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进行检查,会员将被要求从保险公司返还巨额赔偿金,这将导致破产,全家自杀或夜间逃跑,这是一种悲惨的现实。”
原告是一个被称为“全柔协”的合作社,拥有柔道整复师和针灸师的会员,并且还设立了培养柔道整复师和针灸师的学校法人平成医疗学园。原告根据日本民法第709条的名誉和信誉损害,以及根据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4号的商业诽谤提出了无形损害赔偿的诉讼。对此,大阪地方法院(Osaka District Court)在2010年10月21日的判决中表示:
如果以一般读者(本社区的成员)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为标准,可以认为原告受到了检察机关的调查,并且如果加入原告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本帖子所示的事实可以说是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和信誉,因此,可以认为原告的名誉和信誉受到了损害。
大阪地方法院2010年10月21日判决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50万日元的无形损害赔偿和5万日元的律师费。但是,法院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法院没有接受原告基于不正競争防止法的请求。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honor-infringement-and-intangible-damage-to-company[ja]
不正访问行为被视为信誉损害行为的案例
曾有一例,一位在线游戏提供商的前员工对其运营管理程序进行了不正当访问,增加了游戏内虚拟货币的数量,并将其出售给以现实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和物品的商家,此行为被视为损害了该提供商的信誉的非法行为。因此,该提供商向前员工索赔损失。这位前员工已经因违反禁止不正当访问等法律而被起诉,并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在这个案件的民事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裁定:
原告在维护和管理本案在线游戏的系统等方面拥有权利,而被告通过不正当访问本案管理运营程序,篡改数据,增加了本案虚拟货币的数量,并将其出售给RMT商家。这导致在本案在线游戏内,具有与现实货币类似功能的本案虚拟货币的流通量大幅增加。这种行为损害了原告对本案在线游戏的管理权,包括本案虚拟货币在内的游戏系统,以及原告的管理体制等的信誉,可以说构成了与原告的关系中的非法行为。
东京地方法院2007年10月23日(西历2007年)判决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信誉损害赔偿金300万日元和律师费30万日元,总计330万日元。考虑到实际上信誉损害可能对游戏内购收入等产生了负面影响,以及本案受到了大量报道,对在线游戏的用户以外的人也可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认定了信誉损害。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unauthorized-computer-access[ja]
关于信誉损害范围的判例
曾有一起案例,一名男子在便利店购买了纸盒装橙汁,注入家用洗涤剂后,向警察虚假报告称橙汁中混入了异物,并让新闻机构报道了便利店销售了混入异物的橙汁。虽然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但它扩大了信誉损害中“信誉”的范围,因此在各处被引用。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表示:
《日本刑法》第233条规定的信誉损害罪是保护人们在经济方面的社会评价,该条款中的“信誉”不应仅限于社会对个人偿付能力或偿付意愿的信任,也应包括社会对销售商品质量的信任。
日本最高法院2003年3月11日判决
并指出,“被告散播了虚假的传言,声称便利店销售的商品质量低劣,从而损害了社会对便利店销售的商品的信任”,因此,对一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的上诉进行了驳回,刑罚成立。以前,只有当“社会对个人偿付能力或偿付意愿的信任”被损害时,才会构成信誉损害罪(大审院大正5年(1920年)12月18日判决及大审院昭和8年(1933年)4月12日判决),但没有必要将信誉限定为与支付相关的信誉。接受这一判决后,现在“传播贬低企业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的虚假信息的行为”也被认为构成信誉损害罪。
网站上的诽谤贴文被视为信誉损害行为的案例
有一个案例,一位购买了海钓用船的客户,对船沉没事故以及船制造公司及其代表的处理方式感到不满,于是在自己创建的网页论坛上发表攻击船制造公司的言论,而且还任由回应他的读者接连发表诽谤言论。因此,该公司及其代表C认为他们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向发表这些言论的读者B以及任由这些言论的网页管理员A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
船购买者A声称沉没的原因是船的缺陷,但实际上,事故的原因是A在没有咨询制造公司和代表的情况下,将辅助引擎安装在船尾的未加固部分。而且,沉没事故发生在船交付后约3年4个月,通常来说,同规模船的销售合同中会明确写明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因此,本案船的质量保证期也应视为同等长度。而且,在A安装辅助引擎这种特殊情况下,制造公司无需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这是法院的判断。
A被认为是“隐瞒了关于本案沉没事故最重要的事实,即他在船尾未加固部分安装了辅助引擎,误导了许多不了解情况的读者,使他们产生误解或错误的先入为主的观念,参与了本案的发帖行为,这违反了公正、公平,这是互联网言论社会自由和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因素。”
而回应A的B被认为是“对本案沉没事故的原因等事实关系没有正确理解的态度,利用互联网人身攻击的升级效应,随心所欲地向读者煽动攻击原告等人,写下攻击性和过激的批评性文字,影响了本案发帖的持续。”
由于他们的文章,这艘海钓用船没有卖出一艘,实际上被迫停止了船的制造和销售。东京高等法院在2009年6月17日(公历2009年)裁定:
- A应支付C因其在本案论坛上发表言论以及对B的言论等置之不理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金50万日元,以及其律师费5万日元,C公司因信誉损害遭受的无形经济损失100万日元,以及其律师费10万日元
- B应支付C因其在本案论坛上发表言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金15万日元,以及其律师费1万日元,C公司因信誉损害遭受的无形经济损失30万日元,以及其律师费3万日元
法院判决确认了名誉损害和信誉损害,并承认了无形损害。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expressions-and-defamation[ja]
总结
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最简单方法就是”破坏信誉”。对于资金紧张的公司,如果有人散播”那家公司快要破产了”的谣言,那将是无法承受的打击。建立信誉需要时间,但破坏却很简单。在互联网普及之前,信誉诽谤已经以各种方式进行,但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在网上散播谣言”的方式已经开始被采用。由于网络诽谤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如果不立即应对,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信誉诽谤罪与名誉诽谤罪或侮辱罪不同,不是自诉罪,即使没有控告,警察也可以采取行动。但实际上,如果不报告,警察通常不会采取行动,即使他们采取行动,也需要时间,因此,需要像处理自诉罪一样对待,需要采取措施。在事态进一步恶化之前,应立即向律师咨询,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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