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后未被起诉的情况下,诽谤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诽谤中伤」是指对他人进行无根据的恶言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能会因名誉侵权等被要求赔偿损失或被判刑。
然而,近年来,以轻松发布信息的社交网络为中心,对他人的不考虑的诽谤中伤已经成为了一个大的社会问题。
在我们的网站上,我们已经从各种角度讨论了诽谤中伤,包括诽谤中伤导致名誉侵权的成立条件,对诽谤中伤的法律处理,如何填写受害报告,如何确定发布者的身份,以及如何删除诽谤中伤的评论等。
这次,我们将以判例为基础,解释在嫌疑人未被起诉的逮捕文章中,是否符合刑法中规定的「名誉侵权」的主题。
何为不起诉
首先,许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印象,即不起诉等于无罪,也就是因为无罪所以不被起诉。因此,我将首先解释一下不起诉的基本含义。
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在对犯罪进行审查后,认为无需寻求法院审判,因此不进行起诉。不起诉的理由包括“无嫌疑”、“嫌疑不足”和“起诉猶予”三种。
无嫌疑
无嫌疑是指,经过调查后,没有证据可以确认嫌疑人就是犯罪者,也就是说不存在嫌疑。
嫌疑不足
嫌疑不足是指,虽然存在对嫌疑人是犯罪者的疑虑,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
起诉猶予
起诉猶予是指,虽然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但考虑到罪行的轻重、深刻的反省和改过的可能性、与受害者的和解、社会制裁的存在与否等各种情况,决定不进行起诉。
不起诉与无罪的区别
“不起诉”是指不将嫌疑人送上法庭,而“无罪”则是通过审判并由判决确定的,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此外,在不起诉的情况中,也有“无嫌疑”和“嫌疑不足”,这些情况下在法庭上获得有罪判决是困难的,因此与无罪相近。然而,“起诉犹豫”是有能证明犯罪的证据存在,如果进行审判,有可能被判有罪,因此即使在同样是不起诉的情况下,也会因原因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含义。
名誉侵犯的判例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过去发生的名誉侵犯案件,解释在被捕者未被起诉的情况下,新闻机构等的逮捕报道是否构成名誉侵犯。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这是一个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公司因涉嫌欺诈和违反业务法规而被告发并提交了文件,但最后未被起诉。然而,由于新闻报道,该公司声称其名誉受到了侵犯,并寻求赔偿。
嫌疑人被判无罪的名誉诽谤案例
商家X在关于医院买卖的事宜上,于平成5年2月(1993年)被购买者A以欺诈和违反日本《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的嫌疑进行了告诉,并被送交了法院。
Y新闻社在同年10月20日发布了一篇文章,称商家X在未告知该医院已设定大额抵押的情况下,欺骗了300万日元的定金,因此被送交法院。然而,商家X后来被判无罪,且在A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也胜诉。于是,在平成9年(1997年),商家X向Y新闻社提起了索赔。
一审法院的判决为:
虽然Y新闻社的文章中没有明确指出商家X的名字,但基本上可以确定是指商家X。文章详细且具体地描述了被怀疑的事实,标题中断言性地强调了“在涉及大额抵押的医院买卖中”和“骗取300万日元定金”,给人留下了商家X涉嫌欺诈和违反《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的嫌疑很大的印象,降低了商家X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然而,文章并未提供真实性的证明,也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真实性。
仙台地方法院 1997年7月22日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命令Y新闻社支付60万日元的赔偿金。
Y新闻社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的判断为:
本案的文章,如一审判决所示,损害了商家X的名誉。对于报告告诉事件的送审的新闻,包括被判无罪的事件,都需要在表达上谨慎考虑。文章的内容强烈地给人留下了嫌疑事实已经通过调查机关的调查和采访等手段得到证实,嫌疑很大的印象。真实性的证明应该是嫌疑事实已经通过调查等手段得到证实,嫌疑很大,但这一证明并未提供。
此外,Y新闻社的采访并未从所在警察局得到嫌疑很大的印象,也未从相关人士那里听取任何情况,因此不能认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真实性。
仙台高等法院 1998年6月26日判决
因此,商家X的损失金额为60万日元是合理的,Y新闻社的上诉没有理由,因此被驳回。
本案中的合法性
日本刑法第230条(名誉诽谤)
⒈ 公开指出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人,无论事实是否存在,都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禁锢,或者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⒉ 诽谤死者的名誉的人,除非是通过指出虚假的事实,否则不会受到惩罚。
在日本刑法第230条中,构成名誉诽谤的要素有以下三个:
- 公开地 → 以不特定多数人能知道的方式
- 指出事实 → 提出具体的事实(※事实的存在与否并不是问题)
- 损害他人的名誉 → 产生可能损害他人社会评价的情况
关于名誉诽谤的构成要素,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详细的描述。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在本案中,Y新闻社的文章容易特定商家X,并具体指出了被怀疑的事实,给人留下了嫌疑重大的印象,降低了商家X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可以说满足了名誉诽谤的构成要素。
然而,如果存在日本刑法第230条第2款所规定的“合法性阻却事由”,则不会被视为非法。即使Y新闻社的报道目的是“公益”,但由于没有证明真实性,所以不适用。
因此,当媒体报道嫌疑人的送审文件时,不是看是否不起诉,而是如果没有证明真实性,给人留下了有罪的印象,那么可能会被认为是名誉诽谤。
嫌疑人被判无罪的名誉诽谤问题
第二个案例是,一名在一审中被判有罪的嫌疑人在上诉审中被判无罪,对于描述了罪状的行为者,嫌疑人提出了名誉诽谤的损害赔偿请求。
H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裁B被指控“挪用公司资金”和“将公司所有的艺术品等带回家中”,并因此在昭和60年(1985年)4月26日的一审判决中,被判部分有罪,部分无罪。
H大学法学部的教授A在昭和61年(1986年)2月25日出版的书籍《贿赂的故事》中,根据一审判决,具体描述了总裁B“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并评论说他混淆了公私界限,同时也提到了部分被判无罪的行为。
在平成3年(1991年)3月12日的上诉审判决中,一审判决判定总裁B“挪用公司资金”的部分全部无罪,“将公司所有的艺术品等带回家中”的部分只有一部分被判有罪,上诉审判决已经确定。
总裁B认为《贿赂的故事》的文章损害了他的名誉,向教授A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在一审中,认定了对总裁B的名誉诽谤的不法行为责任,命令教授A赔偿5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对于不服并上诉的教授A,法院的判断是:
名誉诽谤,如果其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其目的完全是为了公益,只要证明所指出的事实在其重要部分是真实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没有违法性。即使没有证明是真实的,但如果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是真实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没有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不法行为。
对于在总裁B的刑事一审判决中显示的事实,以及在判决理由中确认的事实,如果教授A相信它们是真实的并指出,除非有特殊情况,即使后来在上诉审中做出了与此不同的确认判断,也应该认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所指出的事实是真实的。
在总裁B的刑事一审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和在《贿赂的故事》中教授A指出的事实被认为是一致的,所以不能认定教授A有故意或过失。
最高法院 平成11年(1999年)10月26日判决
因此,教授A的名誉诽谤的不法行为被认定为不成立。
本案中的合法性问题
日本刑法第230条第2款(公共利益相关情况的特例)
⒈ 如果前款第一项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并且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公益,那么在有事实真实性的判断和真实性证明的情况下,不予处罚。
⒉ 对于前款规定的适用,尚未被起诉的人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将被视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
⒊ 如果前款第一项的行为涉及公务员或公选公务员候选人的事实,那么在有事实真实性的判断和真实性证明的情况下,不予处罚。
本案是一个被判断为在名誉诽谤行为时点具有“公益目的”和“真实性证明”的非法阻碍因素的案件,即使在名誉诽谤行为后,被告人对于指示部分接受无罪判决,也被认为是合法的。
这是一个将刑事一审判决内容作为“有充分理由相信事实为真实”的判决,并将其视为与刑法第230条第2款第1项的“事实证明”等同。
关于名誉诽谤的非法阻碍,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详细的描述。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libel-law-utility[ja]
总结
在如今Facebook、Twitter、Instagram、LINE等社交媒体深入人心的时代,我们无法预知何时会因为诽谤而遭受名誉侵权问题。
然而,一旦成为当事人,就需要考虑名誉侵权的成立要件、非法干扰因素、行为时点的情况等各种因素。
对于这类敏感问题,我们建议您不要自己单独思考,而应尽早向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法律事务所咨询,以获得适当的建议。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