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日本民法》(关于定型合同规则)的修订,云服务(BtoB)使用条款的修订要点
2020年4月1日(西历2020年),日本的《民法》(Japanese Civil Code)进行了修订并开始实施。在这次修订中,关于合同的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IT公司在与客户的交易中都会制定自己的服务使用条款,这些使用条款现在被视为《民法》修订版中新设立的“标准条款”。
在旧版《民法》中,对于服务提供方企业对众多用户统一适用的使用条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包括其有效性在内的解释都是开放的。然而,由于这次《民法》中新设立了关于标准条款的规则,许多制定了使用条款的公司现在需要按照修订后的《民法》的规则进行审查。
因此,我们将解释在修订《民法》中新设立的标准条款规定下,修改BtoB服务使用条款时需要确认的要点。
另外,关于使用条款的一般制定方法,我们在以下文章中进行了详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oints-of-user-policy-firsthalf[ja]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oints-of-user-policy-secondhalf[ja]
哪些使用条款属于标准条款
如果符合修订后的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Code)中所规定的“标准条款”,那么将适用于后述的标准条款的单方面更改等新规则。至今,关于标准条款的更改,是否可以在没有用户单独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议。
由于这次修订明确规定了单方面更改有效的规则等,因此,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制定符合“标准条款”的使用条款有利于避免对有效性产生疑问。
修订后的日本民法规定的标准条款的两个要求
在修订后的日本民法中,满足以下两个要求的使用条款被视为“标准交易”:
- 某特定的一方与不特定多数的一方进行的交易
- 其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是对双方来说合理的一致性
并且,“标准交易”中,为了作为合同内容而由特定的一方准备的条款的总体被定义为“标准条款”(修订后的日本民法第548条的2第1款柱书)。因此,判断是否符合标准条款,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标准交易的两个要求。
基本上,如果使用条款的目标服务是对大量用户进行统一的交易,而不考虑用户的个性,即不打算根据用户更改使用条款的情况,那么该使用条款就满足上述要求,可以被认为是“标准条款”。
企业间的合同模板是否属于标准条款
在判断企业制定的使用条款等是否属于“标准条款”时,该使用条款的目标服务是BtoB交易还是BtoC交易并无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在企业间(BtoB)交易中签订的交易基本合同等合同模板被认为不属于“标准条款”。
在这种企业间交易的合同中,一方提出的合同模板通常会在没有特别修改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因此,乍一看,似乎满足“标准条款”的要求。但是,由于交易对手的力量关系等因素,交易对手也可能提出其他模板,或者要求修改合同内容,这种可能性并非为零。
因此,由于合同内容的修改等在一定程度上是预期的,合同模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非对双方来说是合理的一致性,因此,我们认为它不满足“标准交易”的要求。
标准条款的单方面变更
在日本民法修订之前,关于企业单方面设定的使用条款的内容变更的程序成为了讨论的焦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使用条款发生变更时,企业会通知使用条款的适用对象,即用户。然而,如果认为使用条款是合同的一种类型,那么在没有用户个别同意的情况下更改使用条款是否有效,这一点引发了争议。
修订后的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Code)明确规定了标准条款的单方面变更有效的规则。基本上,这是对传统行业惯例的确认,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太大的负担。作为企业,需要重新审查自己的使用条款是否符合修订后的日本民法的规则。
修订民法中的规则
在修订的民法中,设定了关于改变标准条款的规定。具体来说,为了改变标准条款,需要满足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性要求。
如果满足了这些要求,就可以在不获得用户个别同意的情况下改变条款。另外,如果获得了用户的个别同意,即使没有满足这些要求,改变也是有效的。
标准条款变更的实质性要求
为了使标准条款的变更有效,实质性要求是关于变更内容的。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两点中的任何一点:
- 变更内容符合一般用户的利益
- 变更内容不违反合同目的,并且是合理的
标准条款变更的形式性要求
为了有效地改变标准条款,形式性要求是关于改变程序的。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两点:
- 确定变更生效的时间
- 通过互联网等适当的方式公告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以及变更生效的时间
以下将探讨在企业制定的使用条款中通常规定的关于变更的条款,需要修改哪些方面。
更改使用条款的内容
第〇条
1.我们公司有权在不经过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本条款的内容。只有在我们公司认为是根本性更改的情况下,才会通知用户。
2.即使这个通知没有实际到达用户,只要我们公司已经采取了通知措施,对所有用户来说,更改后的条款都将适用。
这个条款是关于单方面更改章程内容的条款,这在民法修正前是常见的规定。然而,如果以修正后的民法为前提,这个条款需要修改。具体来说,它违反了我之前解释的形式要求。
作为形式要求的第一点,”需要确定更改生效的时间”。因此,对于上述条款示例,需要进行修改,例如”如果用户在实施时间过后仍继续使用本服务,我们公司将视为该用户同意了该更改。”
另外,作为形式要求的第二点,”需要通过互联网等适当的方式公告更改的内容、更改后的内容以及更改生效的时间”。因此,在上述条款示例中,需要加入符合要求的语句,例如”如果更改本条款,我们公司将通过在公司主页上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告更改后的条款的实施时间和内容,或通知用户。”
综上所述,符合修正后的民法的条款案例如下。
第○条
1.如果更改本条款,我们公司将通过在公司主页上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告更改后的条款的实施时间和内容,或通知用户。
2.如果用户在实施时间过后仍继续使用本服务,我们公司将视为该用户同意了该更改。
服务内容的变更
第〇条
我们公司有权根据需要,无需获得合同方的许可,就可以更改本服务的内容,并且,关于这些更改,我们公司将通过在主页上,或者我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合同方。
当适用于使用规定的服务内容发生变更时,并不是“标准合同条款”本身的变更。因此,没有必要按照修订的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Code)进行更改,我们认为即使按照原来的条款也不会失效。
合同内容变更与使用费变更
第〇条
如果有与使用费变更相关的合同内容变更,将从变更申请书中所述的变更适用日开始适用使用费的变更。
有些情况下,使用条款中规定了合同内容变更会导致使用费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条款示例规定了需要从合同方获取变更申请书。如果是这样,就需要获得用户的个别同意来变更使用费,无论是否属于”日本标准条款”都是有效的。因此,对于上述条款示例,没有必要根据修订的”日本民法”进行修改。
网络广告等的使用条款
对于网络广告(如列表广告等)和SEO服务的合同条款,虽然预算和发布媒体可能会变化,但“代理运营网络广告”的服务是相同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代理运营网络广告”的使用条款也符合修订后的日本《民法》中的“标准合同条款”呢?
由于这些使用条款几乎不会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内容更改,因此可能被认为是“标准合同条款”。然而,用户可能会就预算和发布媒体进行谈判,这种可能性并非完全不存在。
因此,不能肯定地说这些条款会一律适用于众多不特定的用户,有可能被判断为不符合修订后的日本《民法》中的“标准合同条款”。因此,如果要更改上述使用条款,为了应对可能被解释为不符合“标准合同条款”的情况,最好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
总结
对于”日本民法”中的”标准条款”,由于这是首次在民法中设立规则,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基本上,这是为了使商家更容易利用像是使用条款这样的单方面适用的条款而进行的修订,因此,今后制定符合”标准条款”的使用条款将变得重要。我们建议您就如何应对修订后的”日本民法”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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