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LAW OFFICE+81-3-6262-3248工作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IT

什么是系统开发的验收和假定验收条款的适用场合

IT

什么是系统开发的验收和假定验收条款的适用场合

在系统开发的场景中,「验收」阶段往往容易出现法律问题。

「验收」是指当接单方交付成果物时,发单方需要进行的检查和点检义务。假设,如果发单方在交付后长时间不进行「验收」,那么作为接单方的供应商就会处于法律上的不稳定地位。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合同中通常会包含「视为验收」的条款。

本文将根据实际的判例来解释在何种情况下会适用「视为验收」。

什么是系统开发中的验收

首先,在系统开发项目中,“验收”是指用户作为订单者对供应商作为接单者交付的成果物(在这里指的是IT系统)进行检查和检验,以确认其是否符合订单目的的规格等。

从开发者的角度来看,这可以被视为“确认是否真正完成”的过程,也可以被定位为测试阶段。

由于开发IT系统的工作性质,供应商的自由裁量权往往较大,因此可能会出现实际制作的产品与用户需求之间的偏差。

一般来说,验收合格意味着用户自己确认实际交付的成果物符合他们的需求(或者是他们请求开发系统的目的)。

在实际的合同操作中,尽管可以预见到系统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但是许多合同都将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

注意”默認驗收”條款

一旦在驗收階段出現問題,用戶和供應商都會陷入困境。

例如,即使供應商已經完成了成果物並已經展示出來,但由於用戶方的負責人的情況,不進行驗收,那會怎麼樣呢?

考慮到這種情況,系統開發的合同中通常會包含一項被稱為”默認驗收”的條款。

什么是视为验收条款

(本软件的验收)第 28 条
甲方应在单独合同规定的期间(以下称为“检查期间”)内,根据前条的检查规格书进行检查,检查系统规格书和本软件是否匹配。

2. 如果本软件符合前项的检查,甲方应在检查合格书上签名盖章,并交给乙方。另外,如果本软件不符合前项的检查,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提交明确说明不合格原因的书面文件,并要求修正或补充。如果不合格原因被接受,乙方应在协商后确定的期限内免费修正并交给甲方,甲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再次进行前项规定的检查。


3. 即使没有交付检查合格书,如果甲方在检查期间内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具体原因并提出异议,本软件将被视为通过了本条规定的检查。

4. 本条规定的检查合格将被视为本软件的验收完成。

https://www.meti.go.jp/policy/it_policy/keiyaku/model_keiyakusyo.pdf [ja]

在法律上,第3项中的“视为”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点。从法律术语的角度看,“视为”和“推定”实际上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视为・・・
→即使实际上不是〇〇,在法律上也会被视为和〇〇的情况相同

(例)如果在考试中操作了智能手机,会被“视为”作弊
→无论实际上操作智能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作弊,都会被视为作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推定・・・
→除非有否定〇〇的事实的证据,否则〇〇会被视为事实。

(例)如果在考试中看了智能手机,会被“推定”为作弊
→原则上会被判断为作弊,但如果能反证说明是为了作弊以外的用途,那么这个判断是可以在后来被推翻的。(当然,你通常不会在考试场听到这样的公告。)

也就是说,“推定”和“视为”在推翻它们时的难度是截然不同的。“无论是否真的通过了验收,都会被视为和通过验收的情况相同”,这就是这里包含的含义。

与”视为条款”规定相关的判例

在过去的案例中,”视为验收条款”规定在法庭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例如,以下引述的判决书是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验收,而在事后提出所需功能未实现的诉讼,进而引发了法庭诉讼。然而,法院根据”视为条款”规定,判断已经完成了交付。

在本案合同中,Y公司在本案系统交付后,应立即进行检查,并在10天内进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通知,则视为验收合格。因此,不能认为有不符合检查的地方的通知,因此,可以确认交付和验收的事实。

东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4年(2012年)2月29日判决

然而,即使存在这样的”视为验收”规定,也有否定其适用,认定供应商违反义务的判例。

以下引述的判决书的案件中,首先,尽管需要供应商的协助进行验收,但供应商却没有提供协助,这一点与前述的判例不同。

原告(供应商)主张,被告(用户)在成果物交付日起10天内未通知检查结果,因此,根据本案软件开发合同第9条第4款,应视为验收了成果物。然而,为了达到这样的结果,原告的协助是必不可少的,原告没有对被告提供这样的检查协助,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被告在成果物交付日起10天内未通知检查结果,也不能根据本案软件开发合同第9条第4款,视为被告验收了本案软件。

东京地方裁判所平成16年(2004年)6月23日判决

可以认为,”视为验收条款”本身的制度目的在于,当供应商因用户一方的单方面原因无法进行验收,工作滞后时,尽快解放供应商,保持双方关系的公平。

因此,不能偏离这一目的,以”视为验收条款”为盾,试图拖延验收,强行推卸不良品。

如果被”视为”验收合格,用户必须作为系统开发的对价,支付报酬。考虑到这种重要性,法院也将供应商的协助情况纳入考虑,旨在做出公平的判断。

支持这种判断的证据可能包括合同书以及随着系统开发进展的会议记录。关于这一点,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the-minutes-in-system-development[ja]

关于供应商作为系统开发专家,对项目承担何种全面义务,请参考以下文章。

即使验收工作原则上应由用户方进行,但作为系统开发专家的供应商也应对验收提供各种协助。考虑到以下文章的内容,这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论点。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roject-management-duties[ja]

验收阶段发现瑕疵的模式

然而,在验收阶段,可能会发现系统的缺陷(在法律上,我们通常使用“瑕疵”这个词)。关于这种情况的法律问题,请参考以下文章的详细内容。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efect-warranty-liability[ja]

总结

在系统开发中,“验收”原则上是表明供应商方面的义务履行已经完成,因此,对于用户方和供应商方来说,都非常重要。为了避免在这里产生严重的问题,无论是订购方还是接受方,都应该对“视为验收条款”有充分的理解。

然后,考虑到万一验收进展不顺利的情况,从合同阶段开始,双方都应该特别注意关于验收的规定,认真进行意识的磨合,这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Category: IT

Tag:

Return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