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法院删除你非常想要删除的Google搜索结果
如果存在诽谤或侮辱的网页,基本的做法是请求律师等专业人士要求删除该网页本身。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例如网页的运营者不明,使得“删除网页本身”变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法删除网页本身,我们也会考虑是否可以使该网页不再出现在Google的搜索结果中。也就是说,我们要做的是“从Google搜索结果中删除”。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院程序来要求进行此类删除呢?
页面的删除和从搜索引擎中的删除
如果出现了类似于在5chan等论坛上发表的负面口碑的帖子,基本的应对策略就是删除这些帖子。如果文章本身不存在,那么就完全没有人会看到这篇文章。这种文章删除可以通过法院外部谈判或者在法院外部谈判失败的情况下,使用一种快速的程序,即”临时处理”,通过法院来要求。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sional-disposition[ja]
然而,如果想通过法院来删除文章,例如,国际法院管辖权就会成为一个问题。简单来说,对于在海外运营且并未考虑到日本人的服务器等,不能在日本的法院中要求删除。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against-facebook-amazon[ja]
考虑到这些情况,如果无法删除文章本身,即使在互联网上存在这篇文章是无法避免的,也会希望让没有人看到这篇文章。在当前的互联网结构下,这些文章通常是通过搜索引擎来浏览的,如果从搜索引擎中删除了这篇文章,那么几乎就没有人会读这篇文章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要求Google、Yahoo!等搜索引擎业主不要在搜索结果中显示这篇文章。
否定删除搜索结果的判例
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一种判例,即“原则上,我们不能要求Google等搜索引擎删除搜索结果”。
关于搜索引擎Yahoo!的事件
例如,这是一个关于Yahoo!而非Google的搜索引擎的事件,存在以下的判决。
即使包含非法表述的网页作为搜索服务的搜索结果显示,搜索服务的运营者本身并未进行非法表述,也并未管理该网页,由于搜索服务的性质,原则上,搜索服务的运营者并不需要判断搜索结果即网页内容的合法性,从现代社会中搜索服务的角色来看,如果从搜索服务的搜索结果中删除包含非法表述的特定网页,将在事实上相当程度地限制了该网页上非法表述以外的内容对社会的传播和接触的机会等背景情况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由于网页上的非法表述侵犯了个人权等,可以作为法律请求,例外地,要求搜索服务的运营者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该网页,即,该网页本身的非法性明显,并且,网页的全部或者至少大部分具有非法性,尽管接到申请等,搜索服务的运营者可以认识到其非法性,但仍然忽视。
东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2年(2010年)2月18日
这个判决考虑到了“Google等运营者本身并未进行非法表述”、“并未管理进行非法表述的页面”的情况,“搜索引擎在系统上,原则上,不需要判断搜索结果即网页的合法性”等判断,以及搜索引擎的角色等背景情况,非常有限地认为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删除搜索结果。也就是说,
- 搜索结果即网页的非法性明显
- 非法部分占据了网页的全部或者至少大部分
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被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这样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
- 首先在法庭外申请排除搜索结果,但搜索引擎仍未进行删除
- 在1之后,通过法庭要求删除
只有经过这样的步骤,才能在法庭上要求删除搜索结果。
这可以说是在实质和程序上,都将认可删除搜索结果的案例严格限制的判断。
只有在摘录中的记载才能成为判断对象的事件
被告通过搜索结果的显示向本案搜索服务的用户展示的事实,应当认为只限于包含搜索词的网站(链接目标站点)的存在和位置(URL)以及其记载内容的一部分(作为摘录显示的,该站点的记载内容中包含搜索词的部分)。
京都地方裁判所平成26年(2014年)8月7日
这个有点难以理解,但这是关于判断Google等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是否非法的判断框架的问题。不能因为非法的页面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就要求删除搜索结果,除非搜索结果页面概要(摘录)中有非法内容的记载,否则不能要求删除该搜索结果。
这些判例在“搜索服务的运营者本身并未进行非法表述,也并未管理该网页”和“重视现代社会中搜索服务的角色”的基础上,将认可删除的门槛设定得很高。
承认删除搜索结果的判例
然而,对此,存在以下这样的案例,判决承认了删除搜索结果的合法性。
债务人主张,由于本案网站的互联网搜索服务的公益性,以及搜索服务提供者并未对搜索结果的内容的准确性或合法性做出任何表述,因此,原则上不应认定搜索服务提供者有删除搜索结果的义务。确实,如今,互联网搜索服务的使用在有效利用互联网上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在本案发布的文章中,主文第一项所列举的内容,从标题和摘要本身就可以明显看出侵犯了债权人的人格权,即使以发布文章的各个标题和摘要的记载本身为依据,要求债务人删除文章,也不能说对债务人构成不当的不利(实际上,根据证明文件[甲7,乙5至7],债务人已经设立了删除本案网站搜索结果中债务人认为违法的文章的制度)。此外,能够搜索到包含明显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记载的网站,也不能说是使用本案网站的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不能接受债务人的上述主张。
另外,债务人主张,如果向本案网站搜索结果的链接目标网站的管理员要求删除,就足以作为权利救济,因此,原则上不应认定债务人有删除搜索结果的义务。但是,在本案发布的文章目录中,主文第一项所列举的内容,从发布文章的各个标题和摘要本身就可以认定侵犯了债权人的人格权,因此,对于管理本案网站的债务人来说,产生删除义务是理所当然的,只要与此相反,就不能接受债务人的上述主张。
东京地决平成26年10月9日(2014年)
因此,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要求从搜索引擎中删除搜索结果,这是一直以来都有各种观点的主题。虽然有很多地方法院的判断,但最高法院从未对这个问题做出过判断,一直在等待最高法院的判断。
然而,作为处理网络诽谤损害的律师,我认为,删除搜索结果,就像这些判例所述的那样,应该是“理所当然”被承认的。理由如下。
首先,在一般的页面删除案例中,例如,某个博客文章是违法的,要求删除该文章的情况下,不仅是撰写该博客文章的博客运营者,博客运营公司,服务器运营公司也可能在法庭上成为被告。也就是说,如果受到博客文章名誉损害等伤害的人不知道写那篇文章的博客运营者是谁,他可以要求博客运营公司或服务器运营公司删除那篇文章。
对于这一点,法院解释说,博客运营者和服务器运营公司也有“道理上的删除义务”。
博客运营者和服务器运营公司并没有自己写博客文章。只是在他们管理运营的博客服务或服务器上,第三方创建了违法的文章。即使如此,如果在他们管理运营的博客服务或服务器上公开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违法文章,作为管理运营者,他们有可能删除那篇文章,那么,管理运营者就有删除违法文章的“道理上的删除义务”。这就是可以要求博客运营公司或服务器运营公司删除博客文章的理由。
搜索引擎的删除义务
对于搜索引擎,虽然可以说其系统上的”搜索结果的提供是搜索业务者自身的表达行为”,但的确,像Google这样的搜索引擎业务者并没有撰写那些违法的文章,”从性质上讲,原则上,他们并不处于应判断网页内容或其是否违法的位置”。然而,他们已经设立了”删除被判断为违法的文章的制度”,既然能够删除涉及诽谤等违法的文章,那么”产生删除义务是理所当然的”,这是可以理解的。
如后文所述,现在的最高法院被认为采取了一种判断框架,即在删除的必要性明显超过公布的必要性的情况下,承认搜索结果的删除。假设,与删除页面本身的情况不同,搜索结果的删除不被认为是”明显的”,那么,这种差异为何会出现呢?这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平成29年(2017年)的最高法院裁决中,已经给出了一定的结论
要求删除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的逮捕文章
就“是否可以从法律角度要求搜索引擎删除搜索结果”这个问题,虽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但是在2017年(平成29年),最高法院对此给出了一定的结论。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至少在删除的必要性明显超过公开的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
这个案件是在2011年(平成23年)11月,一名因违反所谓的修订前的日本《禁止儿童色情法》(日本《关于惩罚购买儿童性服务、与儿童色情相关的行为以及保护儿童等的法律》)而被逮捕的人,在次月被罚款后,向Google提出了从搜索结果中删除的请求。
地方法院的临时处分一度批准了搜索结果的删除
从搜索引擎中删除搜索结果并不需要通过“诉讼”,而是可以通过快速的“临时处分”程序来实现。这个案件最初是在埼玉地方法院以临时处分案件的形式开始的。上述债权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概念)的律师,以Google自身显示逮捕文章的搜索结果构成侵犯隐私的主张,要求删除搜索结果。对此,埼玉地方法院认为,Google搜索结果显示逮捕文章的搜索结果是侵犯隐私,因此发出了批准删除的决定(在诉讼中与“判决”有相同的含义)。
高等法院再次做出判断,不承认删除搜索结果
然而,对于这个决定,Google提出了“保全异议申请”。虽然这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但在法庭上,它与“上诉”的概念相近。在临时处分案件中,败诉方可以通过“保全异议申请”代替“上诉”,向法院再次请求判断。然后,这个保全抗诉审(再次做出判断的程序)表示,由于该逮捕案件尚未失去公共性等原因,不承认侵犯隐私。在这个高等法院的决定中,
(问题的逮捕文章被发布在)可以认为是互联网上所谓的电子公告板,可以推断出有许多与本案犯罪无关的事实或意见被记录下来。因此,不是要求原网站管理员删除个别的帖子,而是删除与本案搜索结果相关的链接目标网页的搜索结果,或采取不显示的措施,考虑到在搜索服务业务中,抗诉人占有很大的份额,以及直接发现互联网上的网站URL非常困难,可以评价为实际上使公众无法访问这些内容,认为会产生侵犯大量人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结果。
也做出了这样的判断。也就是说,与要求公告板运营者删除个别帖子的情况不同,从搜索结果中删除会使得访问与逮捕文章无关的帖子变得困难,因此,从搜索引擎的角度看,“不利益”较大,不应轻易承认。
最高法院承认了搜索结果的删除
对此,律师方提出了类似于“上诉”的程序,最高法院做出了决定,这就是问题的状况。对于从临时处置开始的事件,最高法院最终做出了判断。这个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上所述,比较了删除的必要性和公开的必要性,明确表明前者超过后者的情况下,删除是被允许的,这就是它所展示的框架。
上诉人(由于程序的关系,会出现很多专业术语,但其实就是“原告”的意思)的律师,对于上述高级法院决定中的判示,概括地进行了以下反驳:
- 在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如果页面的一部分被认定为侵犯版权,那么该页面的全部公开在版权法上明确被禁止
- 对于侵犯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情况,最高法院在所谓的北方日报事件中表明,有权要求停止公开文章(禁止请求权)
- 这种法理在侵犯隐私权等情况下显然是合理的
律师进行了以上的反驳。
对于这些争论,最高法院做出了以下的判断:
另一方面,搜索服务提供商通过全面收集互联网上的网站信息并保存其副本,根据这些副本创建索引等整理信息,并根据用户提供的一定条件提供搜索结果,虽然这些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供是由程序自动完成的,但这些程序是为了能得到符合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搜索结果政策的结果而创建的,因此,提供搜索结果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自身的表达行为。此外,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搜索结果,支持公众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或从互联网上大量的信息中获取所需的信息,这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互联网信息流通的基础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特定搜索结果被认定为非法,并被迫删除,那么这不仅是对符合上述政策的一致性表达行为的限制,也可以说是对通过提供搜索结果所起的上述作用的限制。
考虑到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搜索结果的性质等,搜索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对某人的搜索请求,提供包含该人隐私事实的文章等的网站URL等信息作为搜索结果的一部分,是否非法,应比较衡量该事实的性质和内容,由于提供该URL等信息,该人的隐私事实被传达的范围和该人遭受的具体损害的程度,该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上述文章等的目的和意义,上述文章等发布时的社会状况和之后的变化,上述文章等中记录该事实的必要性等,与该事实不被公开的法律利益和提供该URL等信息作为搜索结果的理由的各种情况,如果结果明显优于该事实不被公开的法律利益,那么应认为可以要求搜索服务提供商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该URL等信息。
最高法院决定,平成29年(2017年)1月31日
这个决定,简单地说,就是采用了“比较‘应该排除搜索结果的理由’和‘应该显示为搜索结果的理由’,如果前者‘明显’超过后者,就承认从搜索结果中删除”的判断框架。但是,
- 为什么必须是“明显”的情况
- 如果只是“稍微超过”,也就是超过的情况不明显,是否就不承认删除
这些都是还在讨论中的主题,我们认为,随着未来的判例等,实务可能会发生变化。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