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释'可识别性'在名誉诽谤等案件中被接受的情况是什么?
在主张名誉侵权等以进行诽谤贴文的删除或发布者的确定时,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是是否可以承认“可识别性”。
那么,“可识别性”究竟是什么呢?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解释在名誉侵权等情况下,“可识别性”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承认“可识别性”,并提供具体的案例。
何为「可识别性」
「可识别性」是指能够明确识别出诽谤目标是谁。这在主张人格权侵害,如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侮辱(侵犯名誉感情)、侵犯隐私权等情况时,作为判断是否真正「降低了那个人的」社会评价的前提问题。
即使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的帖子,如果除自己以外的一般读者无法判断帖子内容是否在谈论「自己」,就不能说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名誉侵权不成立。
因此,为了使名誉侵权等成立,必须承认表达的对象和主张受害的人之间的可识别性,这是决定判决和临时处理结论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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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侮辱(侵犯名誉感情),名誉感情是自身内心的问题,与第三方的看法并无必然关系,因此,严格意义上不需要可识别性。但是,至少需要解释「自己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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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可的「可识别性」案例
易于被认可的可识别性是在实名被记录的情况下。然而,即使没有记录实名,如果可以通过其他信息确定目标人物,那么可识别性就会被认可,可能构成诽谤等。
例如,让我们考虑电子公告板上有如下的帖子。
「我的同事正在挪用公司的资金」
公司的钱被挪用这一事实显然会降低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所以如果这是无根据的,那么就会侵犯「我的同事」的名誉权和名誉感情。
然而,如果发帖者是匿名的,我们就不知道「我」是谁,而且可以想象到有多个同事,所以对于读者来说,不清楚「我的同事」指的是谁。因此,不会认可与特定人物的可识别性,诽谤或名誉感情侵害不成立。
然而,如果是如下的帖子,可能会构成诽谤等。
「A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部长正在挪用公司的资金」
在这个帖子中,虽然没有记录实名,但是如果A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部长只有一个人,那么这个记录可以容易地想象出是指特定的人物,所以可能会被认可可识别性。
也就是说,在判断可识别性时,关键是「一般的观看者」从客观上看这个帖子,是否能确定被写入的目标。这同样适用于目标是店铺或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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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里所说的「一般的观看者」是指参与了这个讨论,或者知道前提情况的人。并不是简单地将「是否可以确定」的判断基础设为一般人,而是应该根据社会通念来判断。
极端的说,除非是一般人几乎都知道的政治家或名人,否则不会认可可识别性。 (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介绍的「石头上游泳的鱼」案例中进行解释,该案例中的模特是无名的人。)。
那么,让我们通过实际的具体例子来解释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可可识别性。
使用首字母缩写和省略字进行的诽谤和可能的识别
在电子公告板等地方,首字母缩写、省略字和代用字等使用频繁,很少直接写出姓名或公司名。即使使用首字母缩写或省略字等进行发帖,如果可以客观地确定对方,可能会被认为具有识别可能性。
有一个案例是,有人在电子公告板上发帖称,“d党议员团的秘书长C在担任区议会议员的同时在性服务场所嫖娼”。中野区议会议员认为自己被以首字母“C”指名,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请求公开发帖者信息。
在这个案例中,问题是“区议会议员”指的是哪个区,以及首字母“C”指的是谁,是否有可能识别出原告。
对此,法院如下判示,肯定了识别可能性:
“本案公告板……是在互联网上,作为中野区的居民等相关人士,为了‘中野区的城市建设’,‘如何构想,实践,实现自治,公共,地区’的目标而设立的公告板”
“本案公告板是为了上述目标而设立的关于中野区政策的公告板,因此,那些想要浏览这个公告板的人,应该被认为是对中野区政策有兴趣的人,原告是中野区议会的d党议员团的秘书长,这是相当数量的不特定人士所知的事实,这是明显的。因此,‘C议员’指的是原告,对于普通的阅读者来说,这是容易判断的。”
东京地方判决,平成20年(2008年)10月27日
法院注意到本案公告板是被对中野区政策有兴趣的不特定多数的人浏览的性质,认为考虑到这样的公告板的读者的理解力,他们可以容易地理解“C议员”在该帖子中指的是原告,从而肯定了识别可能性。
也就是说,不仅要解释帖子本身的含义,还要注意公告板的性质,以阅读这样的公告板的人的理解力为标准,如果可以理解帖子是针对特定的人,那么就可能被认为具有识别可能性。
因此,即使使用首字母缩写或省略字,也可能参考公告板的性质和前后帖子的上下文等其他元素,肯定识别可能性。
使用笔名、艺名、源氏名等进行诽谤的可识别性
要被认定为可识别,必须能够确定被诽谤的对象,但并不一定需要知道其真实姓名。如果作为作家的笔名或艺名等广为人知,仅看到这些名字就能知道被诽谤的对象是谁,即使不知道真实姓名,也可以说其社会评价已经降低,因此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等。
有一个案例,问题是一个人在特定的性服务店工作了5年,使用源氏名进行工作,是否可以通过使用该源氏名进行的诽谤来识别他。
对于这个案例,法院如下判决,认定了可识别性:
「即使别名与本名完全不同,只要在社会上有一定程度的定位,就应认为通过与别名相关的帖子可能侵犯使用该别名的人的人格权益等」
「原告在a店工作了大约5年,使用B这个别名,认定除原告外没有其他人在同一店使用同一别名。……上述别名在社会上有一定程度的定位,作为原告的称呼,考虑到前后文脈,应当认为本案信息179是关于原告的帖子」
东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8年(2016年)5月9日
也就是说,即使是使用别名进行的诽谤,只要该别名在社会上有一定程度的定位,并被认定为指向特定的人,也会被认定为可识别。
与使用首字母或省略字的情况相同,即使是使用别名的帖子,也有可能确定被诽谤的对象,因此可能被认定为可识别,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能够确定个人」并不一定要求所写的名字是「真实姓名」。
小说中的诽谤与识别可能性
在小说等创作作品中,有时会使用以特定人物为模型的角色。即使给予了与模型不同的名字,是否可以认定创作作品中的角色与现实中的模型人物的识别可能性呢?
在创作作品中的诽谤中,①当虚构与现实的描述混杂在一起时,是否可以认定识别可能性,②当无名的人成为模型时,是否可以认定识别可能性,这两点成为了问题。
虚构与现实的描述混杂在一起的情况
以一般读者为基准,如果整个创作作品被接受为作者创作的虚构,那么对现实人物的名誉诽谤等就不会成立(东京地方裁判所平成7年(1995年)5月19日)。因为,如果读者认为这是虚构的,那么作品中的信息就不会被认为是现实的事件,因此不会降低现实人物的社会评价。
另一方面,即使虚构与现实混杂在一起,如果创作部分和事实部分无法区分,读者可能会误解作品中的人物的行为是模型的实际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创作作品可能会降低模型人物的社会评价,因此可能会构成名誉诽谤等。
也就是说,无论描述是否实际上是虚构的,只要在一般读者的立场上,处于认为作品中的人物的行为是模型人物的实际行为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作品中的人物与模型人物的识别可能性。
无名的人成为模型的情况
有一个案例,一位在日韩国女性,她的脸上有一个大肿瘤,她成为了一部名为《石头里的游鱼》的小说的模型,这位女性以侵犯隐私权为理由,要求赔偿损失和停止出版。
在这个案例中,女性(原告,被上诉人)并不是名人,因此,大多数一般读者无法特定作品中的人物是以该女性为模型的,是否可以认定识别可能性成为了一个争点。
对于这一点,法院在第二审判决中如下判示,肯定了识别可能性:
「被上诉人的属性包括,她是在日韩国人,直到小学五年级都在日本居住,毕业于韩国的大学后,进入东京艺术大学的研究生院专攻陶艺,脸上有肿瘤,从幼年时期到12岁期间,为了治疗右侧肿瘤接受了13次手术,父亲是大学教员,在韩国的演讲地点因为间谍嫌疑被逮捕,后来被释放,和家人一起回到韩国。这些被上诉人的属性,就是本案小说中的“朴里花”的属性」
「从这些被上诉人的属性来看,不仅是T大的许多学生和被上诉人日常接触的人,甚至是被上诉人从小就认识的人,都可以容易地将本案小说中的“朴里花”与被上诉人识别为同一人。因此,可以肯定本案小说中的“朴里花”与被上诉人的识别可能性。」
东京高等法院平成13年(2001年)2月15日
因此,东京高等法院认为,不是“一般的人”,而是“T大的许多学生和被上诉人日常接触的人”以及“从小就认识的人”等知道被上诉人(原告)的人,可以容易地特定作品中的人物是以被上诉人为模型的,从而肯定了识别可能性。
也就是说,如前所述,如果前提条件是知道的人可以容易地特定,那么就可以肯定识别可能性。上诉人(小说的作者等)的主张,即“大多数一般读者无法知道被上诉人的属性,所以不能说有识别可能性”,并未被接受。
顺便说一下,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是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在名誉诽谤或侵犯名誉感情的识别可能性的判断中,也可能因为同样的原因认定识别可能性。
针对VTuber和匿名账户的诽谤与识别可能性
像VTuber和匿名账户这样的,他们不公开关于本人(也被称为“中的人”)的信息,而是以虚拟角色的名字、外观、性格和其他设定为基础,在互联网上如社交媒体等进行活动。
对于针对虚拟存在的诽谤,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说是针对“中的人”。因为,如果只是针对角色的,那么只会损害在互联网上的角色的社会评价,而不会降低“中的人”的社会评价,因此不会构成对特定人物的名誉侵犯等。
在判例中,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一个以“B”为名的VTuber,他在电子公告板上发表了关于“B”在互联网上的直播中涉及到的成长环境的批评性意见,认为这侵犯了“中的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感情,要求通过服务提供商(ISP)公开发信人信息。
对于这个案例,法院如下判示,承认了原告即“中的人”的识别可能性。
“‘B’的视频直播中的声音是原告的真实声音,CG角色的动作也反映了通过动作捕捉技术捕捉到的原告的动作,考虑到‘B’的视频直播和社交媒体上的发言并非基于角色设定的虚构内容,而是反映了扮演角色的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事件等,因此,Vtuber‘B’的活动不仅仅是CG角色,而是反映了原告的人格。”
“以一般观众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为基准,本案的每一篇投稿都应被认为是批评了反映在‘B’的直播中的原告自身的行为。”
东京地方裁判所令和3年(2021年)4月26日
也就是说,即使不具体知道“中的人”是谁,但考虑到角色反映了“中的人”的性格和言行等各种情况,当可以一般理解为针对特定的“中的人”的投稿时,可以认为构成了名誉侵犯等。
与使用笔名或别名的情况相同,通过使用虚拟角色进行的活动成为社会评价的对象,因此,在一定情况下,本人的名誉权和名誉感情也会成为保护的对象。即使一般人不具体知道“中的人”是谁,也可能存在构成名誉侵犯的情况。
在近年来受到高度关注的元宇宙中,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使用头像匿名活动。对于元宇宙中的头像的诽谤,也可以认为,像VTuber一样,本人的名誉权和名誉感情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保护。
存在同名同姓人物时的确定可能性
即使在投稿中注明了真实姓名,如果存在多个同名同姓的人,就不能确定目标对象,因此,名誉侵权并未成立。然而,如果可以明确该注明是指哪一个同名同姓的人,那么可能会认定存在确定的可能性。
曾有一个案例,投稿中提到了目标对象的姓名和律师的头衔,存在两个同名同姓的律师,因此,问题在于是否能确认与原告的确定可能性。
对此,法院考虑了投稿的时间和前后投稿的内容等因素,客观地判断目标对象很可能是原告,因此认定了确定的可能性(东京高等法院,平成27年(2015年)3月12日)。
因此,即使在可能成为诽谤目标的同名同姓的人中存在多个人的情况下,也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果可以客观地判断是指特定的人,那么可能会认定存在确定的可能性。
总结:如果您对诽谤中伤有所困扰,请向律师咨询
即使对方没有透露真实姓名进行的诽谤中伤,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感情、侵犯隐私等行为。正如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所看到的,判断是否可以确定身份时,不仅要考虑问题的描述,还要考虑前后的发帖和论坛的性质等其他情况,进行个别具体的判断。
如果没有使用真实姓名进行诽谤中伤,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等行为往往很困难,因此我们建议您向擅长处理互联网诽谤中伤问题的律师咨询。
关于诽谤中伤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市场价格,请参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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