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画可以到什么程度?关于插图肖像权的解释
如果有人未经您的许可,在社交网络或视频网站上发布了您的照片或视频,那么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那么,如果有人画了您的插图或肖像并发布,情况又会如何呢?插图或肖像是否应该像照片或视频一样对待呢?
本文将对插图或肖像与肖像权的关系进行解释。
摄影・视频与插图・肖像画
摄影・视频与插图・肖像画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这个差异在于对目标的再现程度。在摄影和视频中,目标被忠实地再现,这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插图和肖像画的再现程度从忠实再现到变形再现各不相同,与照片相比,对目标的再现程度有所减弱。
即使是再现程度低于照片的插图和肖像画,也可能侵犯了模特的肖像权或其他权利吗?
我们将对这些肖像画和插图可能侵犯的肖像权或其他权利进行解释。
关于名人肖像画和插图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每个人都有的基本权利,可以主张不被他人随意拍照或公开照片。
然而,对于社会地位的“公众人物”,如艺人、运动员、政治家等名人,他们被认为失去了部分隐私权。
因为公众人物被视为同意公开与自己相关的文章,所以在许多情况下,无论是插图还是照片,都可以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但是,例如从外面拍摄在家中的情况并公开,对于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即使是名人也不能被认为是同意的,这是不被允许的。
此外,现在在社交网络上,也有插画家公开画名人的肖像。
由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只要不损害他们的名誉或社会信誉,绘制这些作品本身被认为是在表达自由的范围内,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开肖像画,名人的肖像除了“肖像权”之外还有其他权利,可能会侵犯这些权利。
以下将解释肖像权以外的权利。
插图和肖像画的权利侵犯
肖像画和插图并不仅仅可能触犯肖像权,还可能侵犯公众人物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公众人物权侵犯
演员、艺人、运动员等人物的肖像在商品销售中具有吸引客户的效果。这被视为财产价值,为了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法律判例已经承认并保护了这种公众人物权。
在过去的判例中,如果主要目的是利用肖像等的吸引客户的力量,那么就被认为是非法侵犯公众人物权。(最高法院判决2012年2月2日(平成24年)- Pink Lady事件)
- 将肖像等作为商品广告的独立观赏对象
- 为了区别商品,将肖像等附在商品上
- 将肖像等用作商品广告
作为参考,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就不会构成公众人物权的侵犯,即使未经本人许可绘制肖像画并在社交网络上公开,也可能不会引发问题。
隐私权和名誉权侵犯
隐私权是保护个人形象和信息等私生活事项的权利。
虽然日本宪法并未明文保障,但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的解释,被认为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因此,当绘制名人的插图或肖像画时,如果描绘出可以识别的地址等私生活信息,可能会构成侵犯隐私权。
接下来,关于名誉,最高法院定义为”社会对个人品性、道德、名声、信誉等人格价值的客观评价”(最高法院判决1986年6月11日(昭和61年))。
也就是说,”社会对个人或公司的客观评价”就是名誉,如果这种评价因为他人的表达而降低,就构成了侵犯名誉权。
因此,如果绘制出犯罪行为的讽刺插图等,降低了人的社会评价,可能会构成侵犯名誉权。
因此,虽然名人的肖像权可能不会引发问题,但在绘制插图或肖像画时,需要注意公众人物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肖像画和插图在何种程度上构成肖像权
插图和肖像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如实描绘人物的容貌和姿态,另一类是作者主观捕捉特征并有意识地进行变形描绘。
如果像肖像画或照片那样,如实并准确地描绘人物的容貌和姿态,可能会侵犯肖像权。
然而,如果作者主观捕捉特征并有意识地进行变形描绘,由于作者的意愿和技术的介入,这具有日本宪法第21条(表达自由)的一面,即使如实描绘了容貌和姿态,也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此外,如果描绘的插图或肖像画在整体中非常小,或者在画面构成中只占很小的部分,也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以下,我们将以主张肖像权侵犯和名誉权侵犯并要求赔偿的判例为基础,介绍在哪些情况下主张被接受,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主张未被接受。
法庭内照片与插图的肖像权
在“和歌山毒物混入咖喱事件”(Japanese Wakayama Arsenic Curry Incident)的法庭上,当进行拘留理由公开程序时,一位杂志摄影师未经法庭和被告人的许可,偷偷携带相机进入法庭,拍摄了被告人戴着手铐和腰绳的照片。
诉讼经过(第一案件与第二案件)
由于这张照片被周刊杂志刊登,被告向周刊杂志方面提起了侵犯肖像权的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件)。
次周,接到这项诉讼的周刊杂志方面以“如果是画呢?”为题,刊登了包含被告人的三幅插图的文章,进一步挑衅。
在其中,“您做出出人意料的事情并非是最近才开始的”,“我想问一个庸俗的问题,如果您成功赢得诉讼,您打算如何使用赔偿金?”等描述,发行了含有嘲笑被告人的文章的期刊。
对此,被告向周刊杂志方面提起了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损害赔偿诉讼(第二案件)。
法院对“照片”的判断(第一案例)
这场争议一直上升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平成17年11月10日,即2005年11月10日)。冲突的是新闻行为的公益性和肖像权。
最高法院在第一案例的标准中提出,“被摄者的上述人格利益的侵害是否超过了社会生活应当容忍的限度”。
也就是说,
- 被摄者的社会地位
- 被摄者的活动内容
- 摄影的地点
- 摄影的目的
- 摄影的方式
- 摄影的必要性
等各种因素都要考虑在内,如果摄影和报道行为过于恶劣,就会被认定为非法。
然后,他们指出了照片的拍摄方法和照片中被戴上手铐和腰绳的情况,并认为“超过了社会生活应当容忍的限度,侵犯了被上诉人(被摄者)的人格利益”,因此,他们承认了被上诉人(被摄者)的肖像权被侵犯。
法院对“插图”的判断(第二案件)
另一方面,对于第二案件,判断因插图描述的内容而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描绘了被告人在法庭内的动态,如被人展示资料的情况和伴有手势的谈话情况的插图,通过插图描绘其形象等,并在报纸或杂志等媒体上发布,是社会公认的行为,并不超过社会生活上应容忍的限度,不会侵犯个人权益,因此不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实际上,由于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在未经审判长许可的情况下在法庭内拍照,所以被称为法庭画家的人们会描绘审判的情况。
这被认为是同样的情况,周刊杂志方也做出了同样的判断,并发布了插图。
另一方面,对于描绘了被告人被手铐和腰绳束缚的情况的插图,公开这样的插图是侮辱被告人,侵犯被告人的名誉感情,将这样的插图插入文章,并在本周刊杂志上公开,超过了社会生活上应容忍的限度,侵犯了被告人的个人权益,因此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此外,最高法院对插图的看法是:
人们对于描绘自己形象等的插图,有不被随意公开的个人权益,这是合理的理解。
最高法院判决,平成17年11月10日(2005年)
描绘人的形象等的插图反映了作者的主观和技术,如果被公开,人们会以反映了作者的主观和技术为前提来接受。
因此,在判断公开描绘人的形象等的插图的行为是否超过社会生活上应容忍的限度,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非法行为时,必须参考插图与照片不同的特性。
虽然认为描绘人的形象等的插图也有肖像权,就像照片一样,但是通过化学方法等再现被摄者形象的照片和反映作者主观和技术的插图具有不同的特性,必须考虑这一点。
在本案中,即使考虑了插图的特性,也是侮辱人,侵犯名誉感情的行为,因此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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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画与肖像权
有一起案例,原告是一位大学讲师,他指控被告公司在其出版的杂志和单行本中,被告所绘制的漫画侵犯了他的名誉和肖像权,因此基于非法行为,要求支付损害赔偿等。
诉讼经过
原告曾出版过一本批评被告漫画家的书。
被告漫画家在其杂志和单行本中的漫画中,对于自己的漫画被大量引用的事实,
- 标注了“他未经许可盗用我的画作”
- “小偷”
- “侵犯版权的小偷书”
- “做着肮脏的生意”
等字样。原告认为,这使得普通读者认为原告犯了类似盗窃的侵犯复制权的版权法违反行为,这部漫画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
此外,被告绘制了原告的肖像画并批评了原告,原告认为,人们有权不被未经许可的制作和公开自己的肖像的利益,这是人的人格权益。因为肖像画也属于关于肖像和外貌的信息,未经许可在漫画中描绘他人的肖像画是非法的,因此,他起诉了侵犯肖像权。
法院的判断
首先,法院对于名誉侵权的问题,认为本案中的表述“本身”都是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的,侵犯了原告的名誉。但是,原告的表述应被理解为“主张侵犯复制权”,这应被视为通过意见或评论侵犯名誉,其前提事实在重要部分是真实的。
然后,从整部漫画的上下文来看,本案中,对原告的人身攻击等超出了意见或评论的范围,不能认为是缺乏适当性的。因此,虽然表达本身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但由于缺乏非法性,法院没有认定侵犯名誉权。
其次,关于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该理解为拍照、录像等记录个人面貌或姿态的行为,以及公开这些方法记录的信息的行为。绘画与照片和录像不同,不是机械性地记录被摄体,而是介入了作者的主观和技术作用。除非像肖像画那样,像照片一样准确地描绘对象的面貌或姿态,否则,像肖像画那样,通过作者的技术主观地捕捉特征并绘制的肖像画,至少在像本案那样,通过肖像画本身不能容易地判断出指的是特定的人物时,很难说是通过肖像画获取了那个人物的面貌或姿态的信息并公开,即使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益的非法行为,也不应认为侵犯了肖像权。
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平成14年)5月28日判决
并认为,除非“通过肖像画本身可以容易地判断出指的是特定的人物”,否则,“很难说是通过肖像画获取了那个人物的面貌或姿态的信息并公开”,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的肖像画是根据原告的照片绘制的,但并非试图准确地表现原告的面貌或姿态,而是像其他角色一样,被告漫画家以其技术主观地捕捉特征并绘制的肖像画,因此,一看就不能判断出肖像画本身指的是原告,所以不认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如何应对插图或肖像画的肖像权侵犯
肖像权侵犯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并不构成犯罪,也不会导致被逮捕。然而,你可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或者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你要求删除侵权内容,通常首先需要向网站管理员提出请求。
每个网站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如果你能证明照片中的人是你,并提供删除的理由,那么网站管理员很可能会同意删除。
如果侵权内容仍未被删除,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临时禁令命令暂时删除侵权内容。
另外,如果你想向发布者索赔,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向网站运营者请求公开IP地址
- 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请求公开发布者信息
- 计算赔偿金额
- 与发布者(投稿者)进行和解谈判或诉讼等
由于不知道发布者是谁,因此首先需要获取发布者的信息。
一旦信息被确认,你可以通知发布者并进入和解谈判,或者在法庭上提出主张。
总结:如果要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咨询律师
从上述判决来看,如果发布了主观捕捉特征进行描绘的肖像画,被认定为侵犯了肖像权的可能性较低。
如果广泛地认定肖像画侵犯了肖像权,那么原则上以肖像画表现特定人物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非法,可能过度限制了表达自由。
另一方面,如果是试图准确表现目标者的容貌或姿态,可能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此外,即使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也可能因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而构成非法行为,因此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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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判断是高度专业的。随着SNS的普及,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发布肖像画,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正在急剧增加。放任肖像权被侵犯是危险的。
因此,如果你想采取某种法律手段,由于上述程序非常专业,判断是否侵犯了权利也很困难,所以最好先咨询专家。
我們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和社交網絡的發展,如果忽視肖像權被侵犯的狀態,可能會導致被廣泛傳播,產生被稱為「數字紋身」的嚴重損害。
我們事務所提供解決「數字紋身」問題的方案。詳細內容已在下面的文章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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