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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相关的版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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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相关的版权侵权问题

当我们谈到“版权问题”时,许多人可能首先想到的是设计师创作的标志设计或角色设计被抄袭的问题。然而,实际上,工程师编写的代码在法律上也被视为“著作物”,并且可以被承认版权。

然而,工程师和程序员的工作往往不能在短时间内展现出独创性,他们往往需要从他人精心编写的代码中学习很多东西,才能开始产生自己的生产性输出。

本文将解释如何在程序源代码作为著作物的情况下,区分“参考”和“抄袭”的界限。

系统开发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首先,著作权法是什么,为什么存在呢?实际上,答案就在著作权法中。在著作权法的第一条中,它的存在意义被如下所述(下划线部分是作者的注释)。

第一条 本法旨在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与之相邻的权利,关于著作物以及实演、录音、广播和有线广播,注意公正利用这些文化产物,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等的权利,并促进文化的发展

日本著作权法第1条(1959年,即昭和34年)

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问题领域,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同时考虑如何将这些权利与社会整体的利益相结合,以实现整体的和谐。

再者,如果我们谈论法律上的著作权覆盖什么,第10条第1款给出了示例。

本法所称的著作物,大致如下:

一 小说、剧本、论文、演讲等语言作品
二 音乐作品
三 舞蹈或默剧作品
四 绘画、版画、雕塑等美术作品
五 建筑作品
六 地图或具有学术性质的图纸、图表、模型等图形作品
七 电影作品
八 照片作品
九 程序作品

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1959年,即昭和34年)

在第9款中,明确写着”程序作品”。也就是说,著作权法确实适用于源代码。这些只是”示例”,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些包含在内的作品才是该法的适用对象。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程序确实在该法的适用范围内。

著作权被承认的实质意义,如果尽可能简洁地解释在程序的语境中,就是关于复制(同法第21条)、通过网络进行的公开传输(同法第23条第1款)、转让(同法第27条)等事项,只有特定的权利人才能独占地利用著作物。此外,如果著作权被侵犯,权利人可以采取民事措施,如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1959年,即昭和34年)或基于侵权责任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日本民法第709条,1896年,即明治29年)。

然而,正如前述,著作权法是一个法律领域,其目的是平衡权利人个人的保护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这两个价值。因此,我们不仅应知道权利的适用范围,也应知道”著作权不适用的情况”。

例如,对于现有的程序,如果没有程序著作权的人,只是作为用户执行程序,原则上,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日本著作权法第47条第8款,1959年,即昭和34年)。此外,如果在被认为是私人使用的范围内,复制或改编不构成非法行为(日本著作权法第47条第3款,1959年,即昭和34年)。

尽管保障权利人的地位当然很重要,但从他人的创作物中得到启发,创作出新的作品,这种积累构成了”文化”。”抄袭”和”参考”的区别是什么,这可能是一个根本问题,也是这个法律领域一直在发展的问题。

为什么在系统开发法务中,版权法很重要

在IT系统开发和程序实施等工作中,过去确实发生过关于版权侵权成败的争议。这是关于”非常相似”的两个程序,是”只是参考”还是”盗用了原来的程序”的争论。例如,原本在系统开发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独立后,实施并商品化了一个”非常相似”的不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前雇主,即供应商公司,可能会主张其权利,这种麻烦是完全可能发生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争议可能发生,并不仅仅是对”被盗用”一方,也对”被指责为盗用”一方来说,都包含严重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最大的风险是在谈判中被暗示有停止请求权。

版权是一种”强大的权利”的最大原因是,所谓的”停止请求权”是被承认的。

著作人、版权人、出版权人、表演者或邻接权人,可以向侵犯其著作人格权、版权、出版权、表演者人格权或邻接权的人或可能侵犯的人,请求停止或预防侵权。

日本版权法第112条

受到版权侵权的人,可以向侵权者请求”停止”。也就是说,例如,如果正在运行的服务器端程序构成版权侵权,可以请求停止该服务器,即停止服务。

假设有人向你提出这样的谈判,对于正在产生利润的服务,”我不会让你停止使用,但我希望你支付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弱点”是触犯了版权,存在被提出与市场价格无关的价格谈判的风险。即使是没有恶意制作盗版的工程师,对版权问题的漠不关心,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危险”的。

程序相似度达到何种程度会构成侵犯版权

那么实际上,版权侵权的成立在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呢?让我们来看看过去的判例和裁判例。

争议程序版权侵权的判例和裁判例

在以下引述的裁判例中,争议的是前雇员在新工作地点开发的软件是否侵犯了版权。结果是,版权侵权得到了确认。

将上述的35个原告文件和对应的36个被告文件进行比较,(中略)中的黄色标记部分(黄色标记部分)的源代码完全相同。此外,上述各号证中的绿色标记部分(绿色标记部分),虽然有公司名称的替换、变量名、表单名等的差异,但在程序功能上,这些名称的差异没有意义,实质上可以说是相同的源代码。
这些黄色标记部分和绿色标记部分占据了上述原告文件和被告文件的大部分,其比例不低于总体的90%。

东京地判平成23年5月26日(2011年)

上述判决文是基于高度客观的一致比例这一数值进行判断的,同时也审查了一致部分是否属于创作性部分,从而旨在进行符合版权法意旨的判断。

判断版权侵权的法律标准

在确定一个程序是否因与其他程序的关系而构成版权侵权时,需要确认以下几点。

一致(或类似)部分的数量或比例达到了多少

从这种客观的数值指标来看,相似度越高,版权侵权就越容易被确认。一致的行数或字符数等客观的比较和验证在过去的裁判中也被重视。

一致(或类似)部分是否具有创作性表达的可能性

如果前述的指标是“形式”,那么这一点可以说是考虑到版权法的意义的“实质”。也就是说,在形式上一致的部分,还需要从“是否有其他表达方式可行”的角度进行考察。例如,如果除了使用通用性高的库或函数外,没有其他实现方法,那么应该视为只是采用了常见的表达方式。

换句话说,如果只是改变了命名空间的差异(变量、常量、函数的名称等),那么实质上很难说降低了程序的相似度。因为程序员的创造性并不在于如何使用这些命名空间。

此外,如果存在一些地方的错误只能通过认为是“全盗”来解释,那么这也可能成为支持版权侵权的因素。

在法庭上争论版权侵权时的注意事项

以下,我们将整理在法庭上争论程序的版权侵权时应注意的事项。

如果无法获取代码,证明往往会变得困难

如前述的判例所示,主张程序的版权侵权时,需要对比实际的代码进行研究。但是,如果对方拒绝公开源代码,可能会导致证据保全本身变得困难。因此,在法庭上争论版权侵权时,如何整理受害事实,如何记录过去的谈判过程,以及如何主张证据保全的必要性,这些所谓的民事诉讼相关的知识也往往同样重要。

版权不适用于抽象的想法

在日本版权法第10条第3款中有以下规定:

3 对于第一款第九号所列的作品,本法所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创建该作品所使用的程序语言、规约和解法。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术语的含义应按照以下各项规定:
一 程序语言:指用于表达程序的文字或其他符号及其体系。
二 规约:指特定程序中上述程序语言的使用的特殊约定。
三 解法:指在程序中对电子计算机的指令组合的方法。

日本版权法第10条第3款

简单来说,版权不适用于如何进行事物处理的“程序”,以及文件夹结构等“事物的框架和问题的整理方式”。如果私人的独占权可以扩展到这些事物,那么版权法就无法“促进文化的发展”。编程语言本身和算法更像是抽象的想法,而不是作品,因此版权不适用于它们。没有版权,就无法设想对其进行“版权侵权”,这一点也值得注意。

总结

在IT行业中,围绕“参考”与“剽窃”之间的差异的讨论的难度在于,需要丰富的视角和多角度的立场。在这里,当然需要科学的态度来比较和验证两者的客观相似性,同时也包括基于版权法本质的“创新是什么”的讨论。

只有具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考虑,才能建立论点,也许法律也能对这些领域和行业做出“文化发展”的价值贡献。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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