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Twitter的私信、电子邮件等是否可以构成名誉侵权?是否可以要求确定发送者?
在互联网上,诽谤和舆论损害的典型例子通常被认为是“在匿名论坛上发布侵犯名誉权(诽谤)的帖子”。对于这类帖子,我们可以要求删除,或者要求确定发布者的身份。
那么,如果不是在网页上的匿名论坛,而是通过电子邮件(以下简称e邮件)、LINE、Twitter的DM等发送恶意信息,我们是否可以确定发送者的身份,并将其视为诽谤呢?
先从结论开始,一般来说,这是困难的。主要有两个原因。
- 首先,发送这些e邮件(LINE、Twitter的DM等)原则上并不构成“诽谤”
- 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构成诽谤,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公开LINE或Twitter的DM的发送者的身份
除了这些问题,我还将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确定犯罪者的身份。
发送电子邮件等是否“违法”
名誉权侵犯需要“公开性”
名誉权侵犯(诽谤)的成立需要“公开地”指出事实。
而这里的问题是“公开”。“公开”意味着“针对不特定多数”,而这个“不特定多数”是“不特定或多数”。只要满足“不特定”或“多数”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例如,“不特定”是指像街头行人这样的人群,而同班同学则被视为“特定”。至于“多数”,虽然没有明确的界限,但如果是几十人,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多数”。因此,“同班同学全体”是“特定多数”,因为它满足“不特定或多数”的其中一项,所以它属于“不特定多数”。
然而,如果“发送电子邮件(LINE,Twitter的DM等)给某人”,那只是向“特定少数”指出事实,可能无法满足“不特定多数”的条件。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defamation[ja]
什么是传播性理论
然而,上述情况有例外。即使只是告诉一个人,只要那个人有可能将其“传播”给不特定多数,就可以视为与向不特定多数指出事实相同。例如,假设你向新闻记者讲述了一个谣言。新闻记者将其写成文章是预料之中的事,一旦成为新闻文章,不特定多数的人就会阅读这个“谣言”。这种“无罪”可能会引发问题。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承认了上述的“例外”,也就是所谓的“传播性理论”。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接收电子邮件或LINE,Twitter的DM的人并不一定会将其传播给其他人。“传播性理论”的成立,仅限于特殊情况。
可能构成侵犯其他权利
除了“名誉权”以外,每种权利都有其特有的讨论,但至少在应主张名誉权的情况下,会出现上述问题。而且从实务感觉来看,主张的权利在互联网上的舆论损害对策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名誉权。如果不能使用名誉权,那么主张权利侵犯也会很困难。
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权的限制
即使承认存在名誉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还有一个问题。
律师提出的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也就是“披露进行诽谤行为的人的IP地址和地址等信息”的请求,是基于“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Law)的规定。虽然有些难以理解,但在发生名誉损害时要求确定犯罪者的权利,并不是“根据民法等基本法律自然赋予的权利”。这是由“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首次“设立”的权利。
而根据“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权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在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应披露关于投稿者的信息
问题在于“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这是“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中“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表述。严格来说,这意味着“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通信服务的人”。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邮件服务器是否为“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
也就是说,在网站的情况下,某个网站是向“不特定多数”公开的,因此服务器管理员是“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通信服务的人”,属于“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但是,对于电子邮件,它是针对“特定的某个人”的通信。因此,邮件服务器是“为特定少数人提供通信服务的人”,并不属于“特定电信业务提供者”。
因此,即使收到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的邮件,也不能向邮件服务器提出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
在民事案件中确定犯罪者很困难
这基本上是“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的问题。即使存在权利侵犯,且进行了民事上的非法行为,但是没有为知道犯罪者是谁的人(如邮件服务器管理员)提供披露犯罪者信息的手段,这就是问题所在。虽然未来的法律修订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我也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现行法律下,这个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如果是刑事事件,可以确定犯罪者
然而,以上只是在民事层面的讨论,如果警察以刑事事件介入,情况就会不同。警察不是根据”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的发信人信息公开请求权,而是可以根据刑事事件的调查权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求公开信息。因此,无论”电子邮件服务器是否属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的问题如何,都可以公开IP地址等信息。
电子邮件等的发送必须符合”犯罪”的定义
但是,警察只有在”刑事事件”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行动。如上所述,电子邮件的发送原则上不构成”名誉侵权”。在互联网上的声誉损害对策中,名誉权之后最常被主张的是侵犯隐私权,但侵犯隐私权并不是犯罪。因为不存在所谓的”侵犯隐私权罪”。
因此,最终:
- 名誉权侵害:只有在发送给一个人(或特定少数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立
- 侵犯隐私权:本身就不是犯罪
因此,必须考虑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如妨害业务或威胁等。
向警察提交受害报告或起诉
如果妨害业务或威胁等犯罪成立,可以向警察:
- 如果是所谓的非亲告罪,提交受害报告
- 如果是亲告罪,提起诉讼
如果这样做,警察将进行调查,如上所述,有可能由警察确定犯罪者。
然而,虽然这是常说的,但警察并不一定会积极进行调查,即使受害者提出了投诉。这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受害者无法向警察清楚地解释”这是什么样的事件,应该进行什么样的调查才能确定犯罪者”,警察方面也可能由于技术知识的缺乏而无法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教擅长IT的律师,并与律师一起提交受害报告或提起诉讼,可能会促使警察进行调查。
小结:非法电子邮件及确定犯罪者的手段
因此,充满恶意的非法电子邮件、LINE、Twitter的DM等通信和确定犯罪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如果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那么可以说是诽谤
“诽谤(侵犯名誉权)”需要“公开”,因此,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都不是非法的,也无法以任何意义上确定犯罪者。
侵犯隐私等
在民事上是非法的,如果知道犯罪者是谁,就会成为赔偿损失等问题。但是,如果是一对一的通信,就没有办法在民事上确定犯罪者。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足。
侵犯隐私不是“犯罪”,警察不可能帮助确定犯罪者。
妨碍业务或威胁等
这是犯罪,如果警察进行调查,就有可能确定犯罪者。
在民事上也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是一对一的通信,就没有办法在民事上确定犯罪者,这与上述情况相同。
通过律师协会查询也可能确定发送者
然而,作为对上述“总结”的例外,也就是“最后的手段”,在民事层面上,我们可以使用所谓的“律师协会查询(第23条查询)”,而不是“发送者信息披露请求权”,来要求披露IP地址等进行犯罪者识别。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references-of-the-barassociations[ja]
从逻辑上讲,律师协会查询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 如果知道犯罪者,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
- 不知道犯罪者是谁
因此,例如,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使用:
- 由于收到电子邮件而受到威胁,想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
- 不知道谁发送了该电子邮件
然而,电子邮件等服务器是否会对此查询披露信息,这是另一个问题。
总结
原则上,我们不承认通过LINE、Twitter的私信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信息构成名誉侵权。此外,现状是,要求公开发信人信息的情况也很少被接受。
然而,如果在Twitter的回复栏或邮件列表等”不特定多数”可能看到的地方,那么名誉侵权的成立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我们的事务所拥有大量关于IT领域中的诽谤诉讼的专业知识。此外,如果忽视IT领域的诽谤,它可能会扩大到无法忽视的程度。因此,需要尽早采取行动。如果您有任何疑虑,请随时向我们咨询。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