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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20年(公历)《日本著作权法》修订要点:'背景出现'的容忍度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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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20年(公历)《日本著作权法》修订要点:'背景出现'的容忍度有多高?

2020年6月5日(西历2020年),日本修订版的《日本著作权法》已经正式生效。

这次的修订目的包括了“加强互联网上的盗版对策”和“为了实现著作权的适当保护的措施”等。

在这里,我们将特别解释一下被认为是“社会变化下著作物使用的顺畅化”的一部分,也就是“扩大涉及拍摄的权利限制规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写入”权利限制规定

例如,在创作或使用作品时,如在街头拍照或录制视频,角色(作品)被拍入,音乐被录入等情况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避免这种情况非常困难。

此外,将这些照片和视频上传到社交网络或视频上传网站也是日常行为。

这些行为,由于未经他人许可复制他人的作品,并通过互联网传播等方式传播,可能侵犯了复制权和其他著作权。

然而,如果连同并非为了使用该作品而进行的行为产生的附带使用,即对权利人几乎没有或只有轻微不利影响的“写入”,也被视为侵犯著作权,那么表达行为将受到严重限制,可能妨碍著作权法的本质目标,即文化发展。

2012年(公历2012年)的日本著作权法修订和“写入”

因此,由于通过拍照等方式创作作品(如照片等作品)时,很难将其与拍摄等对象分离,所以:

  • 附带的其他作品(附带目标作品)不构成侵权行为,即复制或改编该作品(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
  • 并且,复制或改编的附带目标作品,即使在使用照片等作品时使用,也不构成侵权行为(第2款)

以上两款在2012年的日本著作权法修订中得到了明确。

在这里,“难以分离”是指,在创作某个作品(如照片等作品)时,根据创作时的情况,客观上认为在社会通念上难以排除附带的其他作品(附带目标作品)。

此外,对于“附带目标作品”,可以考虑到通过图像处理等消除“附带目标作品”的可能性,但是在本条第2款中,条文上并未要求“难以分离”,因此,即使可以将“附带目标作品”从“照片等作品”中分离出来,也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

这就是2012年日本著作权法修订首次规定的“附带目标作品的使用”,即所谓的“写入”相关的权利限制规定。

在2012年的修订中,只有在通过拍照、录音或录像(拍照等)的方式创作作品时,他人的作品被拍入的情况才被视为合法,被视为合法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

然而,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的快速普及以及视频上传和分发平台的发展等社会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写入”相关的权利限制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的要求开始出现。

关于写入的修订点

总结一下2020年(公历2020年)日本《著作权法》修订中关于写入的主要修订点,如下所示:

  1. 被视为合法的行为范围将扩大。
  2. 可以合法使用的著作物(附带目标著作物)的范围将扩大。
  3. 相应地,其使用将仅限于“合理的范围内”。

行为范围

关于第1项行为的范围,在修订前的《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第2款中,仅包括“拍摄照片、录音或录像”,必须是“创作作品”的行为,并且在复制范围内。

然而,在修订后,变为“复制物体的影像或声音,或者不伴随复制的传输行为”(复制传输行为),不再需要是创作行为,无论公众传输、演奏、表演等方式,都可以使用。

由于行为范围的扩大,不仅限于拍摄照片、录音和录像,复制传输行为的全面应用,因此,使用无人机进行直播、智能手机的屏幕截图、复制和粘贴、模仿、CG化等行为也包括在内。

此外,新创作作品的场景中不再限制其他作品的出现,因此,对于被认为没有创作性的固定摄像机拍摄和直播等,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第2款将无限制地适用。

附带目标作品的范围

关于第2条附带目标作品的范围,根据修订前的《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第2款,只有在难以分离的情况下,才能限制权利,也就是说,除非是因为“难以从拍摄目标的物体或声音中分离”,否则如果其他作品附带地映入,就不能受到权利限制,也就是说,这将构成侵犯著作权。

这个难以分离的要求,如我已经提到的,被理解为“不是物理上难以分离,而是在社会通念上,客观上难以排除该作品进行创作”,因此,往往有很多情况是根据这个要求来得出结论的。

然而,修订后,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就可以使用,因此,修订前的《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第2款中的“主要被摄体和附带作品的分离难度”的要求已经不再需要,是否难以分离将被考虑在“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的要求的判断中。

例如,孩子抱着的玩具熊也在“合理范围内”,因此,日常生活中通常进行的行为伴随的映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另外,对于构成被摄体一部分的物体或声音的处理并不明确,但是,修订后,这些也被明确包含在“非附带目标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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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范围

关于第3点的“合理使用范围”,虽然以前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经过修订,”反射”的使用被明确限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

由于取消了分离困难性的要求,可能被判断为不构成侵权的”反射”范围扩大了,但如果这样做会不当地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就会偏离”反射”的合理化依据。

因此,”是否有获利目的、附随目标物等与复制传输目标物等的分离难度、在创建传输物中附随目标著作物的角色”被指出作为判断”合理使用范围”的考虑因素。

修订后,将根据”合理使用范围”的要求,根据具体案例灵活判断,但如果再次整理这些,日本版权法第30条第2款(附随目标著作物的使用)是:

  • 在进行”复制传输行为”时
  • 目标物或声音附带的目标物或声音的著作物
  • 如果该著作物是微小的组成部分
  • 在合理使用范围内
  • 可以以任何方式随着该复制传输行为一起使用。
  • 但是,如果这样做会不当地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那么这个规定就不适用。

以上就是要点。

总结

在2020年(公历2020年)的日本《著作权法》修订中,我们看到了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可能发生的”被拍入”行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然而,也存在”合理范围内”的限制。

判断是否侵犯了著作权需要高度专业的法律知识。

请务必向经验丰富的律师咨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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