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的时效性?网络发帖应注意的三个时效性
如果因为互联网上的评论而遭受了“名誉损害”或“侵犯隐私”等声誉风险,那么我们可以请求多长时间的发信者信息披露和赔偿呢?
本文将解释与声誉风险管理程序相关的各种“(广义的)时效”(时间限制)。
网络上的帖子删除的时间限制
首先,对于要求删除相关帖子或投稿本身,并不存在时效性。
无论过了多少年,如果帖子是非法的,并且其存在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这一事实并不会改变。因此,删除本身并不存在“时效性”。
然而,在对对方采取法律措施,如索赔等,时,有三个时间限制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个是由于IT技术限制而产生的时效性,第二个是在民事索赔中的时效性,第三个是刑事告诉的时效性。
让我们分别进行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ivacy-invasion[ja]
1. 由于IT和技术限制导致的时效性
在网络上确定发帖者的身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大体上,确定发帖者的身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 向网站管理员、Web服务器管理员等要求公开发帖者的IP地址等信息,这些网站上可能发布了侵犯名誉或侵犯隐私的文章
- 一旦获得IP地址的公开,就可以确定该帖子是来自哪个移动运营商(如果使用的是移动网络),或者是来自哪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果使用的是固定线路)。因此,首先,我们需要向相关的移动运营商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求禁止删除通信日志(保全)
- 向相关的移动运营商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求公开发帖者的地址和姓名(这部分通常会成为要求公开地址和姓名的诉讼)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然后,在第二和第三阶段,即向移动运营商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求公开发帖者的地址和姓名的过程中,由于IT和技术限制导致的时效性(时间限制)问题就显现出来。
关于发信者信息公开请求诉讼,由于IT技术限制导致的时效性
移动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日志虽然没有公开,但是各公司都有自己的保存期限政策。
例如:
- 移动运营商只保存约3个月的日志,固定线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只保存约半年到1年的日志。因此,一旦这段时间过去,日志本身就不存在了,自然就无法要求保全或公开
- 即使要求禁止删除日志,并且这一请求被接受,也不会无限期地进行保全。如果不尽快提起要求公开地址和姓名的诉讼,一旦保全的日志就会消失
等等。
特别是对于前者的情况,对于3个月或1年以上前的帖子,”谁发的这个帖子”的日志已经不存在了。因此,由于这种技术限制,可能无法确定发帖者的身份。
如果不知道发信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无法提出赔偿请求,因此需要尽快提出发信者信息公开请求。
这不是法律上的”时效性”,而是”IT和技术”的限制。
2. 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
从这里开始,是法律上的“时效”问题。
如果有人发布了侵犯名誉或隐私的文章,一旦确定了发布者的身份,就可以根据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Code)第709条向该发布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这里所说的“损害”包括为确定发布者身份而支付的律师费用,以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等。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mpensation-for-defamation-damages[ja]
问题在于,这种“由于非法行为(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
而这个“网络发布的时效”有两种。
从网络发帖开始的20年
从非法帖子发布开始的20年后,基于网络发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会消失。然而,在与名誉损害的关系中,这在现实问题中可能不会引起太大的问题。
“我想对20年前的帖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至少在本文撰写的2022年,这是一种难以想象的情况。
从知道损害和加害者开始的三年
这是实际上可能成为问题的关键点。
从确定了发帖者并明确了谁是加害者开始,过了三年,就无法对该加害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然而,“知道损害和加害者的时刻”并不一定明确。
在过去的判例中,
在事实上可能对加害者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下,知道这些事情的程度应被理解为指的是那个时刻
最高法院判决,平成14年1月29日 (2002年1月29日)
有过这样的判决。
在名誉诽谤或侵犯隐私等可能构成的舆论损害的情况下,通常在从手机运营商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获取了发帖者的地址和姓名的披露之前,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无法对“加害者提出赔偿要求”。
因此,接收到发帖者的地址和姓名的披露的时刻,就是“三年”这个时间限制的倒计时开始的时刻,专业术语称为“起算点”,这是首先要考虑的一种观点。
然而,从实务的感觉来看,仅仅接收到地址和姓名的披露,并不能说“犯人”已经明确。
因为在这里披露的,准确地说,是“发帖的线路的合同者的地址和姓名”,而不是“发帖者本人的地址和姓名”。
例如,
- 合同者是50岁的男性,但从帖子的内容等来看,可能是与该男性同住的女儿,实际上在开始了损害赔偿要求的谈判后,确实是女儿
- 合同者是企业,但在开始谈判后,确定了特定的员工从公司内部的线路发帖,由于各种情况,确定了可以对该企业提出使用者责任
等等,“合同者的地址和姓名已经明确”和“明确了可以对谁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并不等同。
因为实际上确定可以对谁提出要求需要一定的谈判和时间。
上述判例所说的,“在受害者那里,事实上对加害者提出赔偿要求的可能程度知道了这些”,并不是指“合同者的地址和姓名已经明确”的时刻,而是在上述例子中,
- “确定了是女儿”
- “确定了可以对该企业提出使用者责任”
这样的时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明确了可以对谁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时刻是时效的起算点。
3.刑事告訴的时效
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的是民事上的“时效”或时间限制问题,但也存在刑事上的时效。也就是说,
- 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受害者可以向加害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
- 刑法上的时效:关于名誉诽谤等问题,可以提出告诉或由警察、检察机关进行逮捕或提起公诉的时间限制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不仅限于互联网上的负面评论等声誉损害,几乎适用于所有主题。
而且,刑事上的“时效”会根据对应的犯罪行为而有所不同。
更复杂的是,存在“告诉期间(告诉的时效)”和“公诉时效”这两种概念。
告诉期间(告诉的时效)
对于名誉诽谤等犯罪,如果受害者不提出“告诉”,就不会提起公诉。
与谋杀罪或伤害罪等不同,只有当受害者通过“告诉”提出损害申诉,才会变成“警察事务”,这是一种设定。
除了名誉诽谤外,根据被侵犯的对象,可能会因为被诽谤而可能被指控侮辱罪、信用损害罪、业务妨害罪、威胁罪、强力业务妨害罪等罪名。
在这些中,有些即使不提出告诉也可以起诉。
而这个“告诉”有一个“从知道犯人的那一天起的6个月内”的时间限制。在过去的判例中,
“知道犯人的那一天”是指犯罪行为结束后的那一天,即使告诉权者在犯罪持续期间知道了犯人,也不能将那一天作为亲告罪中告诉的起算日。
最高法院昭和45年12月17日(1970年)
这是这样规定的。
这也是一个“在互联网上的声誉损害的情况下,具体是什么时候”的问题的概念。
公诉时效
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的犯罪,可能不会被起诉。这可能是最接近日常用语中的“时效”的概念。
这个“公诉时效”,例如,在名誉诽谤的情况下,是3年。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惩罚犯人了。
另外,在侵犯隐私的情况下,因为本来就不存在“侵犯隐私罪”这样的罪名,所以无论如何都不会由警察进行逮捕或起诉,也不存在公诉时效。
我提到的可能被指控为诽谤的罪名,
- 除名誉诽谤外的犯罪,侮辱罪是1年
- 信用损害罪、业务妨害罪、威胁罪、强力业务妨害罪是3年
公诉时效是这样规定的。
公诉时效因罪而异,所以需要考虑那个负面评论投稿属于什么罪,那个罪的公诉时效是几年。
获取发信人信息所需的时间
通过临时处理等措施获得IP地址的披露请求的命令大约需要2~3个月的时间,即使IP地址被披露后,也需要大约6~9个月的时间才能得到发信人信息披露的判决。
因此,整体上,确定发信人信息至少需要大约9个月的时间。
关于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的流程,我们在下面进行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总结:如果想顺利进行发信人信息公开请求,就找律师
如此,与互联网上的文字帖子相关的“(广义的)时效”和“时间限制”有很多种,而这些时间限制的倒计时开始的时点,“起算点”的判断也相当专业。
发信人信息公开请求需要尽快处理,并且也需要通过法院进行程序,因此需要顺利的应对。
然而,对于由于旧的帖子投稿造成的口碑损害,也不应轻易放弃,首先,咨询律师等专家进行考虑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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