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疫情下急增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解析其有效性
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远程工作的普及,电子合同的使用也在增加。在电子合同中,无需通过邮寄接收文件,然后签名盖章并返回,只需在电脑等设备上确认内容并签名,因此可以大大节省时间和精力。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与合同书
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被称为“合同”。如果通过达成协议就能产生权利义务,那么“合同书”存在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民法与合同
合同书并非合同的必要条件。口头协议也可以构成合同,口头承诺也可以成为合同。然而,一旦关于合同的争议发生,就必须证明该合同的存在,而口头合同则无法提供证据。为了应对这种情况,需要合同书作为争议时的证据。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合同证据的不仅限于纸质合同书,录制在录像带等上的影像,以及保存在磁盘上的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关于合同,民法规定:
民法(合同的成立和形式)第522条
合同在对方接受表明合同内容并提出签订意愿(以下称为“申请”)时成立。
2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合同的成立不需要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这规定了当事人意愿一致时合同成立,第二款规定,合同的成立并不必须以书面形式,形式可以自由决定。因此,现在几乎所有的合同书都可以电子化,没有问题。
然而,第二款中“除非有特别规定”,法律可能要求书面形式,这种情况下,通常以纸质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
例如,担保合同或租赁法上的定期租赁合同等,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将不被承认。然而,关于担保合同,虽然民法第446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不产生效力”,但第3款规定“如果是通过电磁记录,那么该担保合同被视为书面合同,并适用前款规定。”因此,电子合同也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赠与合同虽然允许口头合同,但如果不是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解除。在担保合同中,书面合同是必须的,因此,通过电子合同的担保合同可能被允许解除。
此外,关于上门销售等的冷静期,商家有义务提供明确合同内容的书面,如果不提供书面,冷静期将不会开始。消费者也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冷静期。
民事诉讼法与合同
根据日本民法第522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否则即使没有书面形式,合同也可以有效成立。然而,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以及在法庭上是否能被接受为证据,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当合同发生争议时,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那么,电子化的合同在法庭上是否有效呢?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文书证据的提交,
日本民事诉讼法(文书的成立)第228条
文书必须证明其成立是真实的。
(略)
4 私人文书,当有本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印章时,推定为真实成立。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必须证明文书的成立是真实的,否则不会承认其证据能力。然而,在实际问题中,证明成立是真实的可能会有困难。例如,即使是借款的借据,也必须明确谁写的,谁制作的,但这种证明可能会有困难。
因此,同条第4款设定了一个”推定规定”,即即使是非公文书的私人文书,只要有”本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印章”,就被推定为”真实成立”。也就是说,”签名或印章”是文书”真实成立”的推定条件。
然而,这并不是说只要有印章就被认为是真实的,还需要证明这是本人的。如果是实印,可以附上实印证明书,证明这个印章是本人的。但如果使用三文判等,证明本人可能会有困难。
对于电子文书,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了”对等于文书的物品的适用”,即”本节的规定适用于非文书的物品,如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其他用于表示信息的物品”。因此,电子文书也被视为等同于文书,即使是电子邮件,只要其内容的可信度高,也可以在法庭上被接受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与合同
「电子签名法(日本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相关法律)」是一部规定了电子文档上的「电子签名」的定义和效力,以及进行其认证的业务规则,并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的法律。
关于电子签名的定义,
电子签名法第2条
在本法中,“电子签名”是指对可以记录在电磁记录(以电子方式、磁方式或其他无法通过人的感知来识别的方式制作的记录,用于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处理。以下同。)的信息进行的措施,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
1 用于表明该信息是由进行该措施的人创建的。
2 能够确认该信息是否被修改。
整理一下,「对可以记录在电磁记录的信息进行的措施」,并且是「用于表明进行该措施的人是创建者的」,以及「能够确认该信息没有被修改的」,就是电子签名。
目前,实现电子签名的机制是一种被称为公钥加密的加密技术。创建一对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的密钥对,如果有一个可以用特定的解密密钥解密的密文,那么这个密文就可以证明是用对应的加密密钥加密的原文。
在这两个密钥中,将解密密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开给对方作为公钥,将加密密钥作为私钥保留,那么可以用公钥解密的密文就被推定为是由与公钥配对的私钥的管理者加密的。这种方式可以推断出电子文件的创建者和创建的文件没有被修改,这就是公钥加密方式。
然而,电子签名法的条文并没有要求采用公钥加密方式。这是因为考虑到未来技术的发展,即使新的技术实用化,也可以在法律上将其视为电子签名,不限于公钥加密技术,因为未来可能会找到更好的方法来证明本人性和非篡改性。
在电子签名法中,对于电子文档,
电子签名法(电磁记录真实成立的推定)第3条
电磁记录,即为了表示信息而创建的(除了公务员在职务上创建的)。如果进行了只有本人可以进行的电子签名(只限于通过适当管理必要的符号和物件,只有本人才能进行的),则被推定为真实成立的。
如果进行了只有本人可以进行的电子签名,就被推定为真实成立的。
是否是本人的电子签名可以通过电子证书来证明。在印章的情况下,通过印章证明书来确认印章和印记是否相同,而电子签名可以通过电子证书来确认是否正确。电子证书包含了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信息,即“公钥”,因此,可以用公钥验证的电子签名可以证明是本人的。
总结
在互联网等交流中,由于无需面对面交谈,因此需要确认接收和发送信息的双方是否真的是本人,以及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修改。电子签名就是为此目的而存在的有效手段。
电子签名具有与盖章相同的效力。即使是电子合同,其有效性也被承认,在法庭上也可以使用电子合同作为证据。
我們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預計未來對電子合同的安全使用的需求將越來越大。在我們的事務所,我們為從東京證券交易所一級市場上市公司到創業公司的各種案件進行合同的創建和審查。如果您對合同有任何疑問,請參考以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