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的拍摄与公开在法律上允许到何种程度?解析四个论点
在活动现场或旅游景点,我们经常会看到“禁止拍摄和录像”的标志或听到广播通知。那么,这些“禁止”的依据是什么呢?又比如,在音乐会场地等被要求提交相机或删除图片时,我们是否必须遵守呢?
本文将解释在未事先获得主办方或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拍摄视频和照片以及在社交网络上发布的行为,到底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允许的。
是否有法律依据禁止拍摄和录像
关于禁止拍摄和录像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方面:「日本著作权法」「肖像权与公众人物权利」「设施管理权」「合同」。
著作权与邻接权
禁止摄影或录像最常见的原因是著作权问题。在舞台剧、音乐会、美术展等场合,著作权成为关键议题,而表演者往往拥有“邻接权”。
“著作权”是指创作作品的人所拥有的权利,它赋予创作者决定作品如何被使用的权力。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上保护著作物不被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
对于著作物,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摄影。根据《日本著作权法》,未经授权复制著作物是被禁止的,这包括通过摄影复制著作物。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摄影著作物,可能会违反著作权法。
“邻接权”是指虽然不是著作物的创作者,但对其传播有贡献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例如,表演艺术家、唱片制作人等,都被授予邻接权。
在音乐等的录音或录像中,邻接权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是音乐表演,除了著作权人之外,还需要得到拥有邻接权的表演者的许可。
例外情况下,对于著作权已经过期的古老名画等,著作权不再构成问题(著作权原则上保护作者去世后70年)。此外,《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为了家庭内非工作目的的使用,可以复制著作物。出于相同目的,也可以进行翻译、改编、变形和翻案”,因此“私人使用的复制”是被允许的。
参考资料:文化厅|关于著作人权利的产生及保护期限
另外,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46条,永久性安装在户外的美术著作物和建筑著作物(公共艺术)的摄影和录像基本上是自由的。
肖像权与公众人物权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与“肖像权”相关的问题。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许可,不得随意拍摄或公开个人的面容和身姿的权利。
肖像是个人人格的象征,因此,人们被认为“拥有不被随意利用的权利,这是源于人格权的”(最高裁判所2012年2月2日判决),但并不是说拍摄他人就一定侵犯了肖像权。
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也取决于拍摄地点。在旅游景点、活动场所等可以预见会被拍摄的地方,即使被拍到,提起肖像权侵害的诉讼也会变得困难。此外,如果照片中的人物模糊不清,无法识别身份,则不构成肖像权侵害。
另一方面,“公众人物权”指的是名人的姓名或肖像等所产生的吸引顾客的经济价值,由本人独占的权利。例如,即使是为了个人娱乐而拍摄正在户外公开活动中的艺人,也不太可能构成权利侵害。然而,作为一种礼仪问题,我们仍应保持适度。
相关文章:解析肖像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和流程[ja]
设施管理权
“设施管理权”是指建筑物或土地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可以禁止在设施内的滋扰行为,或要求进行滋扰行为的使用者离开。当场内广播说“请勿拍照,以免干扰其他客人及影响表演”,就是基于这项设施管理权。
这个问题不仅限于活动场所或旅游景点,同样适用于餐厅等场所的菜品拍摄,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判断是否侵犯了权利是比较困难的。
在司法判例中,对于用于集会等的公共设施,虽然原则上因其公共性而认可国民和居民的自由使用,但同时也承认了管理者的设施管理权。
另一方面,在私人设施中,尤其是没有特别限制的设施管理权是被认可的,例如,作为设施管理权的一部分,“禁止在设施内拍照”是可行的,如果未经许可进行拍照,就构成了对设施管理权的侵犯。
合同与条款
首先,购买活动或舞台剧的门票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行为。通常情况下,购票者通过同意票背等处所列明的条款,与会场方签订进场合同。
在这些条款中,可能会规定“禁止拍摄”。例如,在线购票时,如果点击了写有“同意条款并购买”的按钮,明确表示了同意,那么如果条款中规定了“禁止未经允许拍摄”,这种同意很可能被视为有效。
另外,如果会场入口处明显标示着“禁止拍摄”,并且购票者在看到这一标示后进场,那么很可能被认为是存在“不进行拍摄的共识”。如果存在关于禁止拍摄的有效合意,那么通常情况下应遵守这一约定。
然而,即使存在关于允许拍摄的有效合意,也会涉及到允许拍摄的范围和条件。即便拍摄被允许,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与拍摄相关的行为都是被许可的。
未经许可拍摄的照片与视频的发布
关于禁止拍摄和录像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指出以上四点,但如果将拍摄或录制的内容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使用,情况又将如何呢?
著作权与肖像权・公众人物权
著作权会对公开发布进行规制。在社交网络等平台上,如果只向有限的朋友展示,则可能被允许作为私人复制或所谓的“宽容使用”。然而,如果在Twitter或博客上公开著作物,就会构成对公众的传播,因此会侵犯著作权。
肖像权和公众人物权也可能成为法律问题。如果图片中的人物可以被识别,那么必须进行编辑以使人物无法识别,否则可能会因侵犯肖像权而被起诉。
设施管理权
关于设施管理权,有一个案例是平等院(位于京都府宇治市)因无授权销售使用鳳凰堂照片的拼图而要求玩具公司停止销售。
平等院禁止在其境内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并在分发给参观者的宣传册中明确标注,其数字宣传册中也有相对较小的标注:“禁止将院内拍摄的照片等用于商业目的”。由于没有其他显著的注意标识,因此是否有玩具公司同意这些条件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但根据过去的判例,利用设施管理权限制照片后续使用似乎有些严格。
在判例中,有一起案件涉及未经许可销售使用秘佛照片的书籍和挂轴,秘佛通常不对外公开,60年才开放一次供人参观。该行为被认为侵犯了宗教人格权,因此法院批准了停止销售商品、销毁照片等物品以及向寺院支付慰问金的请求(徳島地方裁判所2018年6月20日判决)。此外,鳳凰堂的照片被切割使用,也可能被视为侵犯宗教人格权,但最终在2020年10月12日,京都地方裁判所达成和解,玩具公司同意销毁328件库存,并承诺今后未经平等院同意不再销售使用其照片的产品,平等院方面则承担了约17万日元的销毁费用。
合同・规约
如果未经许可的拍摄或后续使用被明确禁止,那么这种违反行为可能成为索赔的对象。但如果禁止事项没有明确表示,则不能以“合同履行请求”为由在法庭上要求停止公开。
例如,在演唱会现场,对于摄影者的相机进行保管或要求删除拍摄数据的行为,著作权人有“侵权物品销毁请求权”(著作权法第112条第2款),因此是可行的,但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限于自愿提交或删除的操作。
然而,如果有观众拒绝入口的手提物品检查,或者在发现携带禁止的相机后仍强行入场,或者对于不断进行骚扰行为且不听制止的观众进行强制退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
总结:关于著作权的咨询,请咨询专家
近年来,如东京国立近代美术馆和国立西洋美术馆等,允许“拍摄、SNS传播OK”的美术馆和博物馆数量有所增加。这背后的趋势是,通过SNS公开和分享照片或视频已成为一种常态,人们追求所谓的“Instagram映え”。有些博物馆因为允许拍照而在Twitter上被广泛传播,从而显著增加了参观者数量的案例。
SNS具有易于聚集兴趣或爱好相似的用户的特点。利用这一特点,可能会比投入大量广告费的传统媒体广告更有效。在活动场所或旅游景点拍照和公开照片,如果是私人使用,也越来越被认为是适应新时代的礼仪。这将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更多的乐趣。
然而,在拍摄和公开时,仍然需要注意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我们建议您在遇到著作权等问题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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