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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海外如何得到保护?解析两项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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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海外如何得到保护?解析两项国际条约

即便您在日本国内对著作权有所了解,但在海外,著作权的观念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各国的《著作权法》不同,因此在海外使用著作物时,理解并遵守当地的《著作权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海外著作权观念的基本知识和两项条约。在海外使用著作物之前,请务必参考本文。

什么是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授予创作著作物的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防止著作物被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使用,以及在互联网等各种媒介上未经授权的二次使用的风险。

著作权人可以拒绝他人使用其著作物,也可以授权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此外,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授权使用著作物。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的定义,著作物是指“以创造性方式表达思想或感情的成果”,具体包括文学、学术、艺术和音乐等领域。例如,论文、音乐、小说、电影、照片、绘画、动画、游戏等都属于此范畴。

来源:文化厅|「著作物 – 第2条(定义)」[ja]

作为前提,著作权是在创作著作物的时刻自动获得的,无需向任何机构进行注册。

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变得更加贴近我们的生活,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当企业进行信息发布时,也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如未经许可的转载和二次使用,因此对著作权的理解是必不可少的。

海外著作权的观念

海外著作权的观念

许多人可能会思考,日本国内公开的著作物在海外是如何被处理的。本文将主要详细解释关于海外著作权的观念。

著作权没有国界

在日本国内的著作物所拥有的著作权,自动地在海外也会发挥效力。这是因为著作权没有国界。

在世界范围内保护著作权的条约主要有两个:“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著作权条约”。

日本也是这些条约的成员国之一,伯尔尼公约有世界168个国家参加,世界著作权条约有世界100个国家参加。这些条约的存在确保了各国的著作权法同样得到保障。

反过来说,在没有加入这些条约的国家中,日本的著作权可能完全不发挥效果。例如,伊朗和埃塞俄比亚等没有加入这些条约的国家,日本的著作权在这些地方可能完全没有意义。

然而,除了这些著作权条约之外,还有一个名为TRIPS协定的国际协议,旨在保护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所有权)。在加入了TRIPS协定的国家中,著作权也可能是有效的。

保护期限采用较短者

虽然根据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70年”,但在海外,一些国家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期限。

例如,欧洲联盟(EU)国家、美国、澳大利亚等与日本相同,规定了死后70年的保护期限,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等中东国家,以及台湾、埃及的保护期限则缩短为死后50年,墨西哥则规定了最长的死后100年保护期限。

尽管著作权没有国界,但各国对于保护期限的看法却各不相同。

另一方面,各个条约规定了基础的最低保护期限。各条约规定的著作权最低保护期限如下:

条约名称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死后50年的最低保护期限
世界著作权条约死后25年的最低保护期限

在伯尔尼公约中,规定了作者死后50年的最低保护期限。

世界著作权条约规定,作者去世后25年为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但这只是最低限度。各国可以设定更长的保护期限。条约规定,原则上必须对其他国家的著作物提供与本国相同等级的保护。

对于外国的著作物,即使本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为死后25年,在日本国内,也需要保护该著作物的著作权长达死后70年。

同样,对于日本的著作物,如果在其他国家规定了死后25年的保护期限,那么在那个国家,著作权保护也将适用死后25年的期限。

例如,即使是埃及人的著作物,在日本也将受到日本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埃及,日本人的著作物则受到埃及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由于各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能较短,发布著作物时在海外应予以注意。

各国对“著作物”的标准不同

在海外处理著作物及其标准时需要特别注意。即使在日本国内作为著作物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也不意味着在海外也能同样受到保护。即便是某个条约的成员国,各国对著作物的定义也存在差异。

伯尔尼公约采用的“非形式主义”原则表明,在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及邻接权时,“不需要任何形式,如注册、作品提交、著作权标识等”。基于这一原则的著作权法在包括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是有效的。

然而,在过去的美国,这一原则并不适用,存在一个时期如果没有显示“©”(版权标志),则不会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这是因为,直到近年,美国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即“只有通过向政府机关注册等,才首次被认定为著作权”。直到平成元年(1989年),美国才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并开始采用非形式主义。

来源:文化厅 | 外国著作物等的保护[ja]

由于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万国著作权条约的成员国、以及被认定为著作物的规定因国而异,因此在处理目标国家的著作权问题时,应事先进行调查。

关于著作权的两项国际条约

国际著作权条约

通过一些国际条约的作用,各国能够以合理且一致的方式推进著作物的保护。这些条约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各加盟国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这些标准,从而跨国界保护著作权。

下面将介绍两项代表性的条约。

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是最古老且最重要的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之一。

该条约于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采纳,主要涵盖欧洲国家,设定了关于著作权的国际规则,至今已多次修订,目前约有180个国家批准加入。日本在(1899年)加入了该条约,美国也终于在(1989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特点包括“国民待遇”和“无形式主义”。

国民待遇

伯尔尼公约强调,即使是外国的著作者或著作物,也应享有与国内国民创作的著作物同等的权利和保护。

无形式主义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一个原则,即著作权的产生不需要任何特定的程序或要求。著作权自创作物诞生之时自动产生,意味着创作物从一开始就拥有著作权。

万国著作权条约

万国著作权条约于1952年在瑞士日内瓦制定,并于1955年生效,由于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倡议下开始,因此也被称为UNESCO条约。日本在(1977年)签署了这一条约。

当伯尔尼公约成立时,已经制定了自己的著作权保护条约的美国和中南美洲等国家采用的是“形式主义”(著作权的产生需要登记),而不是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无形式主义”。因此,这一条约起到了连接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桥梁的作用。

这意味着,只要是万国著作权条约加盟国的著作物,即使没有进行登记,只要标明“著作者名、发行年份、©符号”,也能在采用形式主义的国家获得保护。

推动海外版权保护

推动海外版权保护

最后,我们将介绍文化厅推动海外版权保护的项目。

版权制度的建设

文化厅正在推进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版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支持(亚洲地区版权制度普及促进项目)。

具体内容包括:

  • 举办关于版权制度的当地研讨会
  • 举办关于版权的国际会议
  • 为了支持制度建设实施访日研修

此外,文化厅还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应对国际版权问题,通过参与经济合作协定等谈判和WIPO广播条约的讨论等活动,不断努力保护国内的著作物。

参考:文化厅|推动海外版权保护[ja]

加强权利行使的支持

文化厅在版权侵犯发生时,通过政府间要求加强执法,特别是对侵犯本国内容较多的国家,定期进行政府间协商,促使法律得到适当执行。

此外,还通过针对执法机构人员的培训研讨会进行人才培养,创建海外版权侵犯对策手册,并设立咨询窗口等,推进环境建设。

详细信息请查看链接的“版权侵犯(盗版)对策手册一览”。

其中包含了各国版权侵犯对策方法和版权执行状况的调查报告等信息。

参考:版权侵犯(盗版)|对策手册一览[ja]

总结:面对跨国著作权问题,请咨询专家

展开《六法全书》的情景

关于著作权的概念,各国之间确实存在差异。需要事先详细了解目标国的著作权情况,包括加入各种条约的状况和各国的规则等。此外,还需考虑到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情况,因此处理起来可能会变得复杂。

对于海外著作权的处理,我们建议您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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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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