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保密义务是什么?解释保密义务的排除范围和处罚
律师被赋予了“保密义务”。当委托人在向律师咨询时,可能需要谈及自己的秘密或私人信息,但是由于存在这个保密义务,他们可以放心地向律师咨询。
那么,这个“保密义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其范围又到哪里呢?如果不幸违反了这个保密义务,会有什么样的惩罚呢?
本文将解释“保密义务”的例外范围和罚则。
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在从事其职业期间,甚至在离开律师职业后的一生中,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向他人泄露在工作中获知的秘密。
日本律师法第23条
律师或曾经是律师的人,有权保持其在职务上获知的秘密,并承担此义务。但是,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那么不在此限。
此外,日本律师联合会制定的行业内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23条
律师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利用其在职务上获知的关于委托人的秘密。
正因为律师有保密义务,委托人才能放心地向律师寻求解决方案,而律师则可以从委托人那里获得尽可能多且准确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这是所有案件必须的前提条件。
律师职务中的“委托人”是指什么
在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23条中提到了“委托人”,但这并不仅限于已经签订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这包括未能接受委托的法律咨询者(包括免费咨询)以及已经处理完案件的前委托人。
此外,对于顾问律师的顾问公司或组织内律师(内部律师)来说,雇佣该律师的组织(公司)也被包含在“委托人”之中。
即使是免费咨询,也会产生保密义务
特别重要的是,“未能接受委托的法律咨询者(包括免费咨询)”也被包含在“委托人”之中,听到的信息将成为保密义务的对象,这是规定的。
也就是说,在通常的企业间交易等情况下,除非签订了所谓的“保密协议”,否则在咨询等过程中听到的信息不会成为保密义务的对象。但是,对于律师来说,即使没有保密协议,也会在“律师与委托人”、“律师与咨询者”的关系下,听到的信息成为保密义务的对象。
然而,如果在没有面谈的情况下单方面听到的信息,例如律师事务所网站的咨询页面收到的第一封邮件的内容成为保密义务的对象,那么对律师来说,会产生重大的不便。
例如,已经接受了A先生的委托,正准备起诉B先生的时候,也有可能收到与该案件相关的B先生的“咨询”。
因此,包括我们的网站在内的许多律师相关的网站,
- 明确并确认第一封咨询邮件的内容不包含在保密义务中
- 如果判断在保密义务下听取具体的情况更好,那么在对第一封咨询邮件的回复等中,表明这一点
我认为这样的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常见的。
在与律师法的规定的关系中,第一封邮件的阶段还没有形成“律师与咨询者”的关系。
与所属法律事务所的其他律师的关系
此外,在与所属法律事务所的关系中,“所属律师不得无正当理由泄露或利用他在职务上得知的其他所属律师的委托人的秘密。
即使不再是该共同事务所的所属律师,也应如此”(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56条)。
因此,与被委托的律师同属一个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也应承担与被委托的律师相同的保密义务。
律师的保密义务范围
何为“职务上得知的秘密”
律师有义务保护客户提供的重要信息(秘密)。
“职务上得知的秘密”这一概念出现在日本律师法(Japanese Lawyer Law)第23条和律师职务基本规程(Japanese Lawyer Basic Duty Regulations)第23条中,指的是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通过对话或文件获得的信息。
这不仅限于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还包括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被告知的他人的秘密。
然而,律师在非工作场合获得的秘密不在此列。
但是,如果保密义务的范围过于广泛,可能会出现像前述的询问邮件例子那样的问题。
因此,包括我们在内的许多法律事务所:
- 明确指出,至少在初期阶段,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咨询并不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因此不属于保密义务的范围
- 在从咨询邮件转变为“法律咨询”阶段时,会解释“从现在开始听到的内容将作为保密义务的对象进行保密”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
https://monolith-law.jp/contact[ja]
另外,“秘密”这个词在学术上有争议,但一般来说,它包括了普通人希望保密的事情(客观论)和一般人不知道的事实,而本人特别希望保密的事情(主观论)。
日本律师法中的“非委托人的秘密”
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23条规定了“关于委托人的职务上得知的秘密”,而日本律师法第23条只规定了“职务上得知的秘密”。
日本律师法并没有“关于委托人”的表述,因此,这个“秘密”并不仅限于委托人的秘密。
因此,日本律师法第23条的保密义务是否包括非委托人的秘密,或者是否包括案件对方等第三方的秘密,这是一个问题。
对于这一点,有以下几种观点:
- 保密义务仅限于“委托人的秘密”(限定论)
- “委托人对方的秘密”也应作为保密义务的对象(非限定论)
- “除委托人外,与委托人类似的人的秘密”也应包含在保密义务的范围内(折衷论)
在判例中,虽然是关于医生的保密泄露罪的判断,但在其中有如下表述:
“人的秘密”应包括鉴定对象本人的秘密,以及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得知的鉴定对象本人以外的人的秘密。
最高法院裁决,平成24年2月13日(刑事集第66卷4号405页)
近年来,最高法院似乎倾向于非限定论。
然而,尚未进行明确的讨论,需要关注未来的动向。
律师的证词拒绝权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被询问到在职务上应保密的事实时,可以拒绝作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款第2项),并且可以拒绝提交未被免除保密义务的文件(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4款)。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拒绝对因业务委托而保管或持有的涉及他人秘密的物品进行查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和第222条第1款),并且可以拒绝对因业务委托而了解的涉及他人秘密的事实进行作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对于客户和律师之间的电话,即使有法官发出的监听令(日本《通信监听法》第3条第1款),只要被认为与业务相关,调查机构就不能进行监听(日本《通信监听法》第15条)。
即使律师被各议院要求出席并作为证人提供证词或提交文件以审查议案或进行国政调查(参见日本《宪法》第62条),也可以拒绝对因业务委托而了解的涉及他人秘密的事实进行宣誓、作证或提交文件(日本《议院证词法》第4条第2款)。
如日本《律师法》第23条所述,律师有权保守其在职务上了解的秘密。
保密义务被排除的范围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日本律师法(Japanese Attorney Act)第23条中的“但是,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那么不受此限制”是指以下情况。
- 在民事案件中,被免除保密义务的情况(日本民事诉讼法(Japanese Civil Procedure Law)第197条第2款)。例如,有委托人的同意的情况。
-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同意或者拒绝作证被认为是仅为被告人利益的权利滥用的情况(日本刑事诉讼法(Japanese Criminal Procedure Law)第149条但书)。
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日本律师职务基本规程(Japanese Basic Rules for Attorney Duties)第23条中的“没有正当理由”一词,根据日本律师联合会(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s)的《解释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二版》(2012年(平成24年)3月)的解释,“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况。
- 有委托人的同意的情况。
- 律师需要自我防卫的情况。
例如,律师本人成为与委托案件相关的民事、刑事等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在纪律审理或争议调解的场合,为了自我主张、证明的必要性。 - 律师需要保护自己的名誉,解除重大误解的情况。或者,当强制执行阻碍罪、证据隐匿罪、文书伪造罪等嫌疑落在律师本人身上时,必须自行消除这些嫌疑,证言和承认扣押的必要性可能优先于拒绝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自我防卫,允许公开委托人的秘密。
律师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
对于违反《日本律师法》(Japanese Lawyer Law)第23条的行为,没有直接规定罚则。
然而,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民事上的罚款、刑法上的处罚以及日本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民事罚款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应按照委托的本意,以善良的管理者的注意力,处理委托事务”(《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Law)第644条)。从这里派生出民事上的保密义务。
因此,如果律师违反保密义务,侵犯了委托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律师有义务支付损害赔偿。
另外,如果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事先签订了特殊的保密协议,那么律师将根据该协议条款承担罚款。
刑法处罚
《日本刑法》(Japanese Penal Code)第134条第1款规定,“医生、药剂师、药品销售商、助产士、律师、辩护人、公证人或者这些职业的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泄露了他们在工作中处理的事情所知道的人的秘密,将被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不超过十万日元的罚金”。律师可能会被适用秘密泄露罪。
日本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日本律师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或者所属律师协会或者日本律师联合会的规章,损害了所属律师协会的秩序或信誉,或者有其他不论在职务内外都应失去其品位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
律师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很可能符合这一规定,将会受到所属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日本律师法》第57条规定,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处分”、“两年以内的业务停止”、“退会命令”和“除名”四种。
如果收到退会命令,将无法继续以律师的身份活动。除名处分也是如此,而且在接下来的三年内,也不允许再次取得律师资格。
总结:律师的保密义务
如此,如果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保密义务是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信任关系的非常重要的存在。
许多律师都严格遵守规定的保密义务进行工作。请放心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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