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发起人以“筹建中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处理

企业的设立并非仅仅是一连串的行政手续。在法律上,从公司章程的制定到公司设立登记完成的这段时间内,该组织被视为“设立中的公司”。这一阶段是为未来的商业活动打下基础的重要时期,但同时也是一个法律上极为模糊且包含许多风险的时期。设立中的公司尚未拥有完整的法人资格。然而,为了未来公司的需要,可能必须租赁办公室、雇佣员工等进行各种合同行为。这里产生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行为,是否会法律上归属于未来成立的公司?以及由这些行为产生的责任,最终由谁承担?例如,如果在设立前签订的高额租赁合同被认为不符合设立后公司的业务计划,能否将该合同无效,或者是否应由发起人个人承担责任?
本文将聚焦于这一复杂的“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我们将基于日本公司法及相关司法案例,详细解释设立中的公司能够进行的行为范围以及这些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被处理。此外,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在公司设立成功,或不幸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包括对公司自身的责任、对交易对方即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对那些虽非发起人但深度参与设立的“伪发起人”的责任。理解这些问题对于顺利推进公司设立过程和预防未来的法律纠纷至关重要。
在日本成立中的公司及其行为
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从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开始朝着共同的成立目标活动的时刻起,直到通过设立登记使公司在法律上正式成立为止的这段时间内,该组织被称为“成立中的公司”。由于这个成立中的公司尚未拥有日本公司法上的法人资格,其法律性质被解释为类似于“无权利能力社团”。无权利能力社团是指具备团体组织结构,实行多数决原则,成员变更不影响团体本身的持续存在,并且通过该组织确定代表方式、总会运作、财产管理等团体作为主体的主要事项的组织。
作为成立中的公司的机构,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的代表,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行动。发起人所进行的行为是否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的法律效果,取决于该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在成立中的公司的目的范围内。成立中的公司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对公司设立本身必不可少的行为”和“与公司业务准备相关的行为”两大类,后者进一步分为“开业准备行为”和“事业行为”。此外,还有日本公司法特别规定的“财产接受”行为。
在日本成立公司所必需的行为
首先,为了实现成立公司的目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一些必要不可缺的行为。这包括起草公司章程、发起人签订承担股份的合同、招募承担初始发行股份的人、以及召开创立大会等。这些行为直接符合公司成立过程中的目标。因此,由这些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例如,发起人为了章程认证支付给公证人的费用,或者为了招募股份承担者而产生的广告费用等,在公司成立后,可以由公司承担。关于这些行为的效果归属于公司的法律争议几乎不存在。
在日本的开业准备行为
接下来,为了顺利启动设立后的业务,需要进行所谓的开业准备行为。这与开始实际业务运营(事业行为)是不同的。开业准备行为的具体例子包括签订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购买办公设备和用品、以及签订员工的雇佣合同等。
这些开业准备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归属于设立后的公司,并非一概而论。判例表明,只有当这些行为「客观上被视为必要的开业准备行为」,且在发起人权限范围内进行时,才归属于设立后的公司。例如,在某个判例中(大分地方法院1986年(昭和61年)3月24日判决),对于一个正在设立中的公司所进行的员工雇佣合同,由于认定该雇佣对公司业务的开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判定该合同上的地位由设立后的公司继承。
然而,对于必要性的判断是严格的。例如,与业务规模不相称的高价不动产购买,或明显不必要的大量员工雇佣等,被视为超出发起人权限的行为,原则上不归属于设立后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该行为的发起人个人将承担责任。
事业行为
所谓事业行为,是指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就开始从事本应在成立后才进行的业务活动。例如,一家制造业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就开始了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或者一家咨询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就与客户签订咨询合同并提供服务。
处于成立过程中的公司尚未拥有法人资格,也没有成为业务活动主体的能力。因此,成立过程中的公司所进行的事业行为,原则上被视为发起人超越权限的无权行为,不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即使这些事业行为带来了利益,相关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也归属于进行行为的发起人个人。
然而,成立后的公司可以追认这些事业行为。追认是指对原本不会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事后表示意愿将其效力归属于自己。如果公司成立后,董事会等适当机构决议接受这些事业行为的效果,那么可以作为例外将其归属于公司。但这仅是例外情况,因此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开始事业行为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财产承接
最后,作为日本公司法设定的特殊规定之一,有“财产承接”。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28条第2号的规定,财产承接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后,约定转让的财产及其价值以及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具体来说,就是发起人与财产所有者约定,在公司成立后,以特定价格购买特定财产(例如,不动产或机械设备)的合同。
财产承接虽与开业准备行为相似,但在法律上的处理大相径庭。财产承接不是发起人可以个人自由决定的行为,若不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则无法获得法律效力。这种情况被称为章程中的变态设立事项。通过在章程中记载,可以预先向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披露公司成立后将获得哪些财产以及支付多少对价,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被不当高估,从而损害公司财产。
如果未在章程中记载就签订了财产承接合同,该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即使公司成立后,董事会追认了该合同,也无法将无效行为转变为有效。关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在1968年(昭和43年)12月24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未在章程中记载的财产承接是无效的,追认也无法使其有效。因此,如果决定在成立后获得特定财产,必须遵循在章程中记载的程序。
行为种类 | 内容 | 成立后公司的归属 | 依据・要求 |
对公司成立本身必要的行为 | 章程制定、股票认购、创立大会召开等 | 原则上归属 | 符合成立中公司的目的 |
开业准备行为 | 办公室租赁、备品购买、雇员聘用等 | 条件性归属 | 客观上看对开业准备必要且在发起人权限范围内(判例法理) |
经营行为 | 产品制造・销售、服务提供等 | 原则上不归属 | 超出发起人权限的行为。但是,成立后公司的追认可以使其归属。 |
财产承接 | 公司成立后的财产转让约定 | 仅在章程记载的情况下归属 | 根据日本公司法第28条第2号的规定,章程记载是产生效力的要求。若无记载则无效。 |
关于公司设立的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主要由发起人承担,但其范围和内容是多方面的。本文将解释对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对交易对方即第三方的责任,以及所谓的“伪发起人”的责任。
对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
发起人在执行公司设立任务时,必须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履行其职责。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发起人将对成立的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怠于履行其任务,则必须对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例如,不必要地支付高额的设立费用,或者通过不适当的开业准备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除非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得免除这一责任(日本公司法第54条第1款)。
此外,对于实物出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或前述的财产承接,如果章程中记载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发起人也将承担特别责任。日本公司法第52条之2第1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有义务连带赔偿公司的不足额。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财产的充实而设定的严格责任,即使发起人能证明在履行职责时已尽到注意,原则上也不能免除。
对第三方的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也可能对交易对方即第三方承担责任。
首先,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该发起人必须赔偿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日本公司法第53条第1款)。例如,提供虚假的业务计划并从第三方借款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司未能成立的情况下的责任。如果设立程序中断,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必须连带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日本公司法第56条)。例如,如果以公司设立为前提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因公司未成立而终止,合同当事人将是所有发起人。此外,与该行为相关的费用也将由所有发起人连带承担。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对方的规定,显示了成为发起人的重大责任。
伪发起人的责任
最后,虽然名义上不是发起人,但实际上参与了公司设立的人也可能承担责任。这称为“伪发起人”的责任。
日本公司法第55条列举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同意在招募发行股票的广告或其他相关文件或电磁记录中注明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并表示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例如,著名企业家允许使用其信誉来促进公司的设立。第二种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没有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的人。
这些人被视为发起人,并承担与前述发起人相同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方的责任)。这基于一种观点,即通过自己的名字或行为为公司设立创造了外部信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参与公司设立时,即使没有正式列为发起人,也需要意识到根据参与方式可能会承担重大的法律责任。
总结
公司成立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新开始,但这一过程伴随着本文所解释的复杂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成立中的公司”这一过渡阶段,行为的效力和责任归属的判断,若无专业知识则难以恰当处理。发起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不仅可能给成立后的公司带来意料之外的负担,还可能使发起人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如果忽视了像财产承接这样需要严格程序的行为,甚至可能从根本上颠覆原本计划的业务。预先识别这些风险并适当管理,是实现顺利公司成立和未来健康经营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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