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的业务转让:定义、程序及法律风险的全面解读

在日本的并购(M&A)实务中,事业转让是一个极其重要且灵活的战略选择。它指的是一家公司将其经营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出售给另一家公司的交易。事业转让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选择要转让的资产、负债和合同关系。这种“选择的自由”使得企业能够剥离亏损部门,将经营资源集中于核心业务,或者使得收购方在避免偶发债务等风险的同时,仅获取所需的业务。然而,这种战略性的便利性与法律程序的复杂性是一体两面的。由于权利和义务不会自动全面继承,因此需要遵守日本公司法和日本民法规定的各项具体程序,逐一转移各个资产和合同。这些程序的繁琐性是考虑事业转让时的一个重大挑战。本文将基于具体的法规和判例,全面解读企业管理者和法务人员在日本法律体系下正确理解和执行事业转让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从事业转让的法律定义开始,到股东大会的批准程序,再到资产、负债和员工转移的实务操作,以及转让后可能产生的法律义务和风险,我们将逐一明确整个过程。
在日本法律下的企业转让定义及其法律性质
理解企业转让的第一步是准确把握其法律基础——“企业”的定义以及权利义务转移方式“特定承继”的概念。这些是规定企业转让战略优势和程序挑战的根本要素。
“企业”的定义:作为有机整体的功能性财产
在日本公司法中,并没有对“企业”一词给出明确的定义规定。因此,这一概念是通过法院的判例形成的。日本最高法院在1965年(昭和40年)9月22日的判决中给出的定义,成为了今天的指导性解释。根据这一判决,“企业”被定义为“为了一定的营业目的而组织化,并作为有机整体发挥功能的财产”。这不仅仅意味着工厂、设备、库存等单个有形资产的集合体。更重要的是,包括与客户的关系、与交易方的合同、技术性的诀窍以及运营这些的员工等无形资产和人力要素,共同构成了一个发挥经济功能的状态。因此,企业转让是将这些功能性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移的行为,与单纯的资产零碎买卖在法律上有所区别。
“特定承继”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的个别转移原则
定义企业转让法律性质的最重要概念是“特定承继”。这意味着,构成企业的各个资产、负债、合同地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等,仅仅签订企业转让合同并不会自动转移到接收公司(买方)。与之相对的是,权利义务作为整体转移的“包括承继”在本质上有所不同。在特定承继的企业转让中,需要对每一个转让对象的权利义务根据其性质进行个别的转移程序。例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需要在法务局进行登记,为了对第三方主张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而转移债务则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特定承继原则同时产生了企业转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为当事人自由选择要转让的资产和负债提供了战略上的重大优势。接收公司可以仅获取优质的业务部门,避免接手转让公司(卖方)的表外负债或诉讼风险等不希望的因素。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带来了程序上的重大负担。需要分别从交易对手、员工、债权人等相关第三方获得个别同意,这可能导致交易的延迟和复杂化。因此,计划进行企业转让的公司需要权衡这种选择性的战略价值和个别转移所伴随的时间和管理成本,做出谨慎的决策。
日本企业业务转让的主要程序及股东权利
由于业务转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基础产生重大影响,日本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不允许仅凭经营者的判断就执行业务转让。这些程序旨在在确保经营灵活性的同时,平衡保护股东利益。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业务转让的过程通常从转让公司和接收公司双方的董事会决议开始。董事会批准业务转让合同的签订。然而,仅有董事会的批准是不够的。原则上,业务转让合同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批准。根据日本公司法第309条第2款的规定,要成立特别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且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这一高通过要求反映了业务转让对公司存续和股东利益的重大影响。缺乏这一股东大会决议的业务转让存在被法律判定为无效的风险。
需要和不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情况
并非所有业务转让都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日本公司法根据交易的重要性,规定了程序的必要性。
根据日本公司法第467条,原则上需要特别决议的主要情况如下:
- 转让公司将其全部业务转让。
- 转让公司将其“业务的重要部分”转让。关于什么是“重要”的,主要是根据量化标准,即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公司总资产的五分之一。然而,销售额或品牌形象等质量方面也可能被考虑。
- 接收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全部业务。
另一方面,日本公司法第468条为了简化程序,设定了例外情况。
- 简易业务转让:对于转让公司而言,如果转让资产的价值不超过总资产的五分之一(不属于“重要部分”),则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同样,对于接收公司,如果支付的对价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五分之一,也可以省略决议。
- 略式业务转让:如果转让公司和接收公司之间存在一方公司持有另一方公司90%以上表决权的特殊控制关系,可以省略被控制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大会。
这些规定旨在对于涉及经营核心的重要交易询问股东意见,而对于对公司影响相对较小的交易或实质上股东意见明确的母子公司间交易,通过程序合理化,不损害经营效率。
反对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
即使多数股东支持业务转让,也存在保护反对的少数股东利益的制度,即“股份购买请求权”。日本公司法第469条赋予反对业务转让的股东权利,要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这一权利适用于在股东大会前向公司通知反对意见,并在股东大会上实际投反对票的股东等。公司有义务在业务转让生效日前20天通知股东,这一通知为股东提供了行使权利的机会。这一制度为不希望公司根本方针改变的股东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投资回收出口。然而,如果判断公司影响微小的简易业务转让,则不承认这一股份购买请求权。
在日本进行资产、负债与合同转移的实务操作
在完成企业转让的批准程序后,下一个步骤是将构成企业的各个要素从法律上从转让公司转移到接收公司的实务工作。这一过程需要根据特定继承的原则,谨慎遵循包括日本民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资产及负债的转移
在日本,资产和负债的转移需要遵循不同的法律程序。对于资产而言,确保具备对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条件(对抗要件)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不动产的所有权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进行转移(根据日本民法第176条),但要对第三方主张这一权利,则必须依照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在法务局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在转让对客户的应收账款等债权时,根据日本民法第467条,需要通知债务人(客户)或获得债务人的同意。特别是,为了对其他债权人等第三方主张转让的效力,必须通过内容证明邮件等“具有确定日期的证书”来进行此类通知。
另一方面,负债的转移,即“债务承担”,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为了实现“免责的债务承担”,即转让公司完全免除其所承担的债务,而由接受公司继承这些债务,必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这是一个重要的规定,旨在防止债权人因资力不足的新债务人的单方面变更而遭受不利。
合同上的地位及员工的转移
企业活动依赖于众多合同关系的支持,包括与供应商的供应合同、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转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地位(合同上的地位)并不会自动转移到受让公司。根据2020年(令和2年)施行的日本民法修正案第539条之2,合同上的地位的转移需要合同对方的同意。因此,转让公司和受让公司必须与主要合同的对方进行谈判,以获得对受让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在企业转让中,劳动合同的转移是最需要谨慎处理的领域之一。劳动合同基于雇主与劳动者之间高度个人化的信任关系。因此,根据日本民法第625条的原则,雇主不能在未获得劳动者个别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为雇主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将员工从转让公司转移到受让公司的“转籍”需要获得每位受影响员工的明确同意。管理者必须详细解释受让公司的薪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新的劳动条件,以获得员工的理解和认可。这种同意通常通过“转籍同意书”等书面文件确认。如果员工拒绝转籍,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雇员工,而必须考虑将其调配到留在转让公司的业务部门。
企业转让手续概览表
下表总结了在企业转让中,主要权利义务转移所需的程序及其法律依据。
对象 | 转移所需的主要程序 | 法律依据等 |
不动产 | 所有权转移登记 | 日本民法、日本不动产登记法 |
债权 | 通知债务人或获得同意(通过有确定日期的书面证明) | 日本民法第467条 |
合同地位 | 获得合同对方的同意 | 日本民法第539条之2 |
债务 | 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在免责的债务承担情况下) | 日本民法 |
员工的劳动合同 | 员工个别同意 | 日本民法第625条 |
在日本事业转让后的法律义务与风险
即便事业转让交易已经完成,转让公司和接收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和风险。理解这些事后的法律关系对于避免意外的纠纷和确保交易成果的稳固至关重要。
日本法下的公司业务转让竞业禁止义务
在日本,根据《日本公司法》(Companies Act of Japan) 第21条的规定,转让公司在业务转让后,会受到限制,在一定期间和一定地域内不得从事与转让业务相同的活动。这被称为“竞业禁止义务”。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接收转让的公司所支付的商誉价值。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转让公司在转让之日起20年内,不得在同一市町村及其相邻市町村内从事相同业务。然而,双方可以在业务转让合同中约定缩短这一期限,或者完全排除此义务。反之,也可以通过特别约定将期限延长至最长30年。
重要的是,即使合同中排除了这项义务,根据同条第3款的规定,转让公司仍然被禁止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从事相同业务。在司法实践中,“不正当竞争目的”的存在与否经常成为争议焦点。例如,在业务转让后,如果转让公司使用与转让业务中使用的商品名称极为相似的名称销售产品,或者利用转让的网站客户名单开设竞争网站并进行营销活动,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目的,并可能下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接收公司的责任:日本债权人保护规定
在业务转让中,接收公司原则上不承担未被转让的转让公司债务。然而,为了保护转让公司的债权人,日本公司法设定了重要的例外情况。
第一个例外是“继续使用商号的责任”。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22条,如果接收公司继续使用转让公司的商号,接收公司也将承担因转让公司的业务产生的债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外部债权人,因为商号的连续使用可能会使他们无法识别经营主体的变更,从而继续信任同一业务实体。接收公司可以通过登记(免责登记)来免除这一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责任不仅适用于正式注册的商号,还可能适用于广为人知的店名或在某些情况下,代表业务的标志或品牌。最高法院2004年2月20日的判决确认了对继续使用高尔夫俱乐部名称的责任,近年来的下级法院也对继续使用具有表示业务主体功能的标志作出了类似的判断。这表明,接收公司仅仅通过形式上的公司名称变更可能无法免除责任,这要求品牌战略与法务战略紧密协作。
第二个例外是“欺诈性业务转让的责任”。这是为了规制那些转让公司明知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仅将优质业务资产转让给接收公司,自身则陷入无法偿还债务的状态的所谓资产逃避型业务转让。2014年对公司法的修正新增了日本公司法第23条之2,该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留下的债权人(残存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接收公司以接收的财产价值为限对债务进行履行。为了使这一请求得到承认,转让公司必须知道业务转让会损害残存债权人,并且接收公司也知道这一事实(或者没有因不知道而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司法实践,即使业务转让的对价是合理的,如果存在隔离特定债权人资产的目的,即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意图,也可能适用这一规定。
总结
本文详细解释了在日本公司法下的业务转让的法律框架和实务要点。我们明确了业务转让的法律性质为“特定继承”,这既包含了选择转让对象的战略性灵活性,也包含了必须单独转移权利义务的程序性繁琐。日本公司法通过规定对重要交易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和反对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以实现管理决策与股东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在实务操作中,基于日本民法,获取资产、负债、合同以及特别是员工劳动合同转移的个别同意变得极为重要。此外,在转让之后,为了避免意料之外的风险,转让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以及在使用商号继续经营或欺诈性转让时接收公司的责任等法律考量也是必不可少的。业务转让可以成为企业增长战略和业务重组的有力工具,但其成功依赖于对这些法律方面的深刻理解和基于专业知识的谨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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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