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成立公司时起草公司章程的法律解释

在日本成立公司的过程中,起草公司章程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步骤。公司章程是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运营以及基本规则,被称为“公司宪法”。如何设计和起草这份文件,将深刻影响公司成立后的治理结构、决策过程,乃至未来的成长潜力。章程的规定对股东、董事以及公司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其制定必须遵守日本公司法规定的严格规则。本文将从日本公司法下的章程基本结构讲起,详细解释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赋予特定效力而需记载的事项,以及为反映公司个性而可选择性记载的事项,包括法律要求和实务上的注意点。特别关注与经营决策直接相关的重要议题,如对公司经营活动范围的“宗旨”解释,以及复杂规则下的“实物出资”。最后,本文还将详述为使章程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可或缺的认证程序,为建立公司基础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日本公司定款的基本结构:三种记载事项
日本公司法将定款中的记载事项根据其法律性质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是“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以及“任意记载事项”。这种三层结构反映了立法意图,旨在确保所有公司共有的最低限度法律框架,同时允许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计治理结构。
绝对记载事项,顾名思义,是定款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缺少这些事项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其记载内容在法律上无效,则定款整体将被认定无效,公司的设立也将不被承认。这是因为其中包含了确定公司基本身份并确保交易安全所必需的信息,如公司的商号、宗旨、本店所在地等。
接下来,相对记载事项即使不在定款中记载,也不会影响定款本身的有效性。然而,如果公司希望就这些事项设定规则,则必须在定款中记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或设立董事会的规定等。这些通常与日本公司法规定的基本规则不同,因此通过在公司的最高规范——定款中记载,以明确其效力,并约束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者。
最后,任意记载事项不属于上述两个类别,且只要不违反日本公司法或其他强制性法规、公序良俗,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记载的事项。例如,业务年度的规定或定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时期等。虽然这些事项可以通过定款以外的公司内部规程来设定,但将其记载在定款中可以提高规定的重要性,并且变更时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等严格程序,从而确保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决定将哪些事项作为哪个类别记载在定款中,是面向公司未来运营的重要战略性决策。
公司核心的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构成公司法人格基础的最重要信息。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2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记载以下五项内容:
- 宗旨
- 商号
- 本店所在地
- 设立时出资的财产价值或其最低额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
其中,特别是“宗旨”的记载,在法律上界定公司活动范围方面极为重要。公司的宗旨需要具备合法性、盈利性和明确性。然而,在“宗旨范围”的解释上,法律理论与实务需求之间存在值得注意的差异。
日本最高法院在被称为八幡制铁案的判决(日本最高法院1970年6月24日大法庭判决)中,一贯表明公司的权利能力虽受章程所定宗旨的限制,但其范围应广泛解释。根据判例,公司的行为不仅包括章程明确记载的宗旨本身,还包括为实现该宗旨所“直接或间接必需的一切行为”。这种解释主要是为了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确保交易的安全。如果公司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宗旨范围内,交易对方就必须不断确认交易是否在对方公司的章程范围内,这将加重负担并阻碍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
然而,这种法律上的广泛解释并不是在所有实务场合都适用。例如,在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时,如果贷款对象的业务没有在章程的宗旨中明确记载,审查可能会变得困难。此外,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进行的特定业务,如建筑业或人力派遣业,业务内容必须记载在章程的宗旨中,这是获得许可的前提条件。在税务调查中,如果从未在章程中记载的业务产生的费用,是否能作为公司的经费被认可,也可能会引发疑问。
因此,尽管从法律上看公司的活动范围被广泛认可,但为了预防实务上的障碍,确保事业运营的顺畅,将当前进行的业务以及未来可能展开的业务尽可能具体和全面地记载在章程的宗旨中,是一种明智的策略。
在日本公司法下成效发生的要件与相对性记载事项
相对性记载事项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同时,因为可能对股东或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作为其成效发生的要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的事项。如果章程中没有记载,即使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决议,该事项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一般的相对性记载事项的例子包括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董事会或监事的设置、股东名册管理人的设置等。这些规定虽然允许公司在日本公司法的统一规则之外,加入公司独自的安排,但鉴于其重要性,要求必须记载在公司的根本规则即章程中。
在相对性记载事项中,特别受到严格规范的是日本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变态设立事项”。这个名称意味着与通常的金钱出资方式不同的“变异的”设立相关事项。变态设立事项包括以下四个:
- 实物出资:以非货币财产进行的出资
- 财产承接: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根据合同承诺接受特定财产
- 发起人的报酬及其他特别利益:作为公司设立功劳,发起人获得的财产上的利益
- 股份公司承担的设立相关费用
这些事项的共同点在于,在公司设立时这一尚未存在独立决策机构的脆弱阶段,存在着由发起人的裁量导致公司财产基础受损的风险。例如,如果以过高的估价对价值不高的资产进行实物出资,或者发起人收取不当高额的报酬,那么新成立的公司的资本将只是名义上的,而不伴随实质性的价值,可能导致“空壳公司”的产生。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并确保公司的财产基础,日本公司法贯彻了“资本充实原则”,要求将这些变态设立事项记载在章程中,并且原则上要求由法院指定的检查官进行调查,从而设置了多重检查功能。
变态设立事项的核心:实物出资及其日本法律规制
在变态设立事项中,实务上最常使用且规定最为详细的便是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以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资产代替金钱出资,并以此获得股份的制度。即使手头资金不足,也可以利用所持资产来增强公司的资本金,这是其一大优势。
然而,为了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并防止资本价值被不当夸大,日本公司法对实物出资施加了严格的规制。这些规制基于确保公司财产基础和保护债权人的“资本充实原则”这一基本理念。
首先,进行实物出资时,根据日本公司法第28条第1项的规定,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记载。具体来说,需要明确记载出资者的姓名、被出资的财产及其价值,以及将分配给该出资者的股份数量。
其次,原则上,在章程认证后必须向法院申请指定检查官,并接受检查官对财产价值的调查(日本公司法第33条)。这一程序耗时且费用昂贵,因此在实务上是一大负担。
因此,日本公司法设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允许在不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官调查的情况下进行实物出资。实务上,大多数实物出资都是利用这些例外规定进行的。主要的例外情况包括以下三种:
- 实物出资财产的章程记载价值总额不超过500万日元。
- 出资财产为有市场价格的有价证券,且章程记载价值不超过其市场价格。
- 章程记载价值合理,且得到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的证明(若财产为不动产,则还需不动产评估师的评估证明)。
第三,日本公司法设立了事后责任追究制度。日本公司法第52条规定,若公司成立时的实物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不足”于章程记载的价值,发起人及设立时董事需连带承担补偿公司不足额的义务(价值补偿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是无过失责任,非常严重。进行价值证明的专业人士,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疏忽,否则也需连带承担责任。大阪高等法院2016年2月19日的判决是一个涉及对进行实物出资财产价值证明的律师责任的案例,展示了专业人士所承担责任的严重性。
如此,日本公司法通过章程记载、事前检查和事后责任这三重规制,防止了实物出资的滥用,并实质性地确保了资本充实原则。
反映公司个性的自定条款
自定条款是除了必备条款和相对条款之外,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规则。这些条款即使不在章程中规定,也不会因此而失效,也可以在董事会规则等下级规程中设定。然而,故意将其规定在公司的最高规范——公司章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要更改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原则上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即出席的股东拥有过半数表决权,并且获得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这比起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等轻易更改的公司内部规程,要求更为严格。
因此,决定将哪些事项作为自定条款纳入公司章程,是一个需要考虑经营的“灵活性”与“稳定性”平衡的战略性决策。例如,以下是通常可以作为自定条款规定的事项:
- 定期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
- 董事及监事的人数
- 高管报酬的决定方法
- 财务年度
特别是在存在多个股东的合资企业,或者接受外部投资者投资的公司中,将特定的运营规则作为自定条款“固定”在公司章程中,是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和确保创始人间协议遵守的有效手段。例如,通过在章程中具体规定董事的人数,可以防止多数派股东单方面改变董事构成。这样,自定条款作为反映公司个性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力量关系的治理工具,能够预防未来的纠纷。
定款制定的最后阶段:认证手续
在日本株式会社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制定的定款(原始定款)必须经过公证人的认证,才能产生效力,这一点在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30条第1款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认证程序是确保定款明确性、预防日后纠纷,并公证定款是依照合法程序制定的重要过程。
认证的方法分为传统的“书面认证”和现代的“电子定款认证”两种。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费用,特别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书面定款因为属于日本印花税法上的应税文书,需要贴附4万元的收入印花。而电子定款作为电子数据,并不属于“文书”,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然而,要制定电子定款并接受认证,需要专用的软件进行电子签名、IC卡读写器以及存储在个人编号卡等中的电子证书。如果个人从零开始准备这些环境,初期投资可能会超过节省的印花税。因此,特别是在仅设立一次公司的情况下,委托已经准备好电子认证环境的司法书士或律师等专业人士,往往是最节省费用和时间的有效选择。
下表总结了书面认证和电子认证的主要区别。
项目 | 书面认证 | 电子认证 |
公证人费用 | 根据资本金金额3万円~5万円 | 根据资本金金额3万円~5万円 |
印花税 | 4万円 | 不需要 |
抄本费用 | 每页约250円 | 提供同一信息的费用,如每通700円等 |
所需设备等 | 不需要 | 电子证书、IC卡读写器、签名软件等 |
手续概要 | 前往公证处接受认证 | 可以在线申请 |
如表所示,电子认证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要享受这一优势,需要进行技术准备。根据自身公司的情况选择最佳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总结
正如本文所详细阐述的,公司章程不仅仅是一份创立文件,它是规定公司法律身份、治理结构以及业务运营核心的最重要文档。在必须的绝对性条款这一框架之上,通过相对性条款进行公司的战略性机构设计,并通过任意性条款编织独特的运营规则,从而完成每家公司不同的定制化“宪法”。特别是,在规定公司业务范围的“目的”条款中平衡法律解释与实务上的需求,以及体现资本充实原则的“实物出资”相关的复杂规定,没有专业知识很难适当应对。准确理解这些规定并在章程中恰当反映,对于最小化未来的法律风险和构建持续增长的坚实基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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