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侵犯商标权与互联网购物中心运营者的法律责任
即使在互联网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的用户和商店之间出现问题,购物中心的运营者也被认为原则上不对用户承担责任,除非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那么,如果购物中心内的商家进行了侵权行为,购物中心的运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我们将解释一场关于商家侵犯商标权,购物中心运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争议案件。
事案的概述
提起诉讼的是一家负责管理「Chupa Chups」商标权的意大利公司。原告在日本的楽天市场上,发现有6家店铺展示或销售附有「Chupa Chups」标识的商品,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并构成了利用商品标识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号和第2号)。因此,他们不仅要求这些店铺承担责任,还主张作为商城运营者的楽天也应承担责任,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在楽天市场的店铺页面上的商品销售(买卖)的主体是各个店铺,而非商城运营者,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东京地方法院2010年8月31日判决)。对此,「Chupa Chups」方面不服,提起了上诉。
控訴審的爭點
對於本案商品的直接銷售主體,即店鋪出售者的商標權侵權行為,雙方並無爭議。主要的爭點在於,從以下兩個角度來看,非直接銷售主體的樂天市場是否也應承擔商標權侵權的責任。
- 商標權侵權是否僅限於「使用」該商標的情況
- 非店鋪出售者的網站運營者是否也可以成為商標權侵權的「主體」
以上就是兩個主要的爭點。
「Chupa Chups」的主张
原告在争点1上主张,
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同一商标是典型的商标权侵犯,但其他类型的行为,如损害注册商标的识别力,使指定商品和指定服务无法自我识别,也应被视为商标权侵犯行为,应被禁止,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2年2月14日(2012年)裁决
他强调,商标权侵犯不仅仅是“使用”该商标,而且“损害注册商标的识别力,使指定商品和指定服务无法自我识别”的行为也应被视为商标权侵犯。
对于争点2,原告追究了乐天市场的责任。他们认为,乐天市场选择提供应提供的信息,以独特的格式提供搜索结果,作为乐天市场内的商品提供商品信息,并指示商家创建适当格式的数据,这些都是商品展示的关键行为,乐天市场是展示的主体。
此外,乐天市场接受客户的商品购买申请,接收并转发给商家,向客户发送“订单确认邮件”,将商品配送信息转发给商家,使用信用卡支付时直接向卡公司发送卡信息以获得批准等行为,如果没有这些行为,本案的商品转让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乐天市场也是进行关键转让行为的主体。
此外,乐天市场按照2-4%的比例,根据销售额收取“系统使用费”,实际上接收了销售商品的款项分配,因此,乐天市场并非处于卖家和潜在买家之间的中立地位,而是与商家一起,或通过商家进行销售,这是他们的主张。
楽天的主张
另一方面,楽天对于争点1的主张是,即使不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要是“损害注册商标的识别力”的行为,都会构成商标权侵权,这种主张与商标法条文的字面意义相去甚远,没有实定法上的依据。根据商标法第36条(日本商标法第36条),被禁止的对象是“侵犯商标权或有侵犯之虞的人”,楽天如此主张。
对于争点2,楽天在市场中的角色是为商家提供一个可以展示商品并与客户进行交易的“场所”,每个商品的展示都是由各个商家完成的,楽天市场在交易成功时,会从场所使用费中获得手续费。这是楽天在一审中反复提出的主张。
此外,当商家新开设店铺时,楽天市场会根据规定进行一定的审查,但这仅仅是从是否适合作为楽天市场提供“场所”的合作方的角度进行的审查。一旦店铺被批准,商家可以在自己的店铺页面上自由发布商品,无需事先获得个别批准,只需通过商家自己的程序即可。楽天本身并没有权力在市场上发布商品或删除已发布的商品,从系统上来说,一审被告在楽天市场上阻止特定商品的发布是不可能的,楽天如此主张。
另外,楽天市场对一审被告的手续费是成交合同销售额的2-4%,这接近于实体购物中心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比例(销售额的5-10%左右),甚至更低,因此不能说是以承担销售者责任为前提的利润率,楽天也这样主张。
控诉审的判断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High Court of Japan)在争议1中,
虽然日本商标法(Japanese Trademark Law)在其第37条中规定了被视为侵权的行为,但商标权是“对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拥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同法第25条),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的人或可能侵犯的人停止或预防侵权行为”(同法第36条第1款)。因此,不仅限于侵权者在商标法第2条第3款中规定的“使用”情况,也应该可以从社会和经济的角度考虑行为的主体。即使商标法对间接侵权设有明文规定(同法第37条),也不必认为只有符合上述明文规定的情况才构成商标权侵犯。
同上
因此,法院判定商标权侵犯不仅限于“使用”,并接受了“Chupa Chups”的主张。
另外,关于争议2,网页运营者(商城运营者):
- 即使是运营者,一旦具体认识到店铺出售的商品侵犯了第三方的商标权,就可能成为违反该法的帮助犯。
- 运营者与店铺签订了店铺合同,并从店铺费和系统使用费中获得商业利益。
- 当运营者能够认识到商标权侵犯行为的存在时,可以根据与店铺的合同采取删除内容、停止店铺等避免后果的措施。
考虑到这些情况,关于运营者的责任,
当知道店铺侵犯商标权或有充分理由认为可以知道时,除非在合理的时间内从侵权网页中删除侵权内容,否则,过了上述期间后,商标权人可以向网页运营者提出与对店铺的相同的停止请求和赔偿请求。
同上
然而,在本案中,乐天市场(Rakuten Market)在知道商标权侵犯的事实后的8天内删除了所有内容并进行了纠正,因此不能说乐天市场非法侵犯了商标权,也不能说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驳回了上诉。
网页运营者在收到商标权人等关于违反商标法的指摘时,应立即调查侵权的有无。只要履行了这一义务,就不需要承担因商标权侵犯而产生的停止或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就可能需要承担与店铺相同的责任。
总结
在「Chupa Chups」事件中,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判决虽然是基于对楽天市场出店者的管理和控制情况的考量,但对于商标权侵权,至少在知道该违法行为后,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动而放任其自流,可能会质疑商城运营者自身的责任。这个判决表明了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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