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对自己股份的获取与注销

在日本公司法(平成17年(2005年)法律第86号)下,自己股份的概念对企业的财务战略和提升股东价值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所谓自己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自行发行的股份被该公司本身取得并持有。在日本旧商法下,由于担心可能会动摇公司的财产基础,原则上禁止了自己股份的取得。这一规定深植于保守的法律制度设计之中,旨在防止公司设立时缴纳的资本轻易流失,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即“资本充实与维持原则”。
然而,随着2001年商法的修正以及现行公司法的制定,自己股份的取得与持有原则上被自由化,成为现代企业经营中实施灵活资本政策的重要工具。这一法律改革不仅仅是技术性的变更,它反映了日本企业在全球竞争环境中追求更灵活财务战略的必要性日益增加,以及现代经营目标中对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视。在欧美国家,自己股份的取得早已是一种常见的股东回报策略,并广泛用于并购(M&A)和员工激励。日本的法律改革与国际企业惯例保持一致,是提高日本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步骤。换言之,这一法律改革是日本经济整体的企业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和资本市场成熟化的更深层趋势的一部分。本文将详细解释日本公司法规定的自己股份的取得与注销,其目的以及法律要求和程序。
自己股份的获取目的
在现代的日本企业中,获取自己股份被广泛应用于多种战略性目的。获取自己股份并非单一目的的行为,而是多种企业战略复合决定的结果。
首先,获取自己股份作为对股东利益回报的一部分,被广泛使用。公司从市场回购自家股份,导致发行在外股份总数减少,每股收益(EPS)和股东权益回报率(ROE)提高,最终可能导致股价上升。这被视为与支付股息类似的经济利益回流给股东的方式。在东京证券交易所鼓励关注资本成本和股价的管理背景下,获取自己股份被定位为一种积极手段,用于提高市场评价,如改善PBR(市净率)。
其次,它也作为防御敌对收购的策略。公司持有自己股份,可以减少市场上流通的股份数量,降低外部敌对收购的风险。提高自己股份的比例,使收购者获取过半数股份所需的资金增加,提高收购门槛。
第三,它被用于业务继承和股东结构调整。在中小企业中,获取自己股份作为业务继承策略的一部分。例如,通过从非继承人股东那里获取并注销股份,可以提高继承人的股份持有比例,集中管理权。此外,在非上市公司中,如果股东想要将股份现金化但市场不存在,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来满足股东的出售需求。这也可以防止股份分散,促进管理的稳定。
第四,它还可以应用于员工激励和并购(M&A)战略。获取的自己股份可以作为股票期权或股份报酬分配给董事和员工,提高他们的动力,将其转化为提升企业价值的激励。此外,它可以作为伴随股份交换的并购交易的对价,从而在推进组织重组的同时保留资金。
如此,获取自己股份通常是多种企业战略复合决定的结果,如在股价低迷时通过获取自己股份支撑股价,同时提高每股收益以增强对股东的回报,并通过减少市场上流通的股份数量来降低收购风险,实现多重效果。这种多面性表明,获取自己股份不仅仅是会计处理或资金管理问题,而是与企业的长期增长战略、资本政策、公司治理乃至业务继承计划深度整合的重要管理决策。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由于东京证券交易所鼓励关注资本成本和股价的管理,获取自己股份被定位为一种积极手段,用于提高市场评价,如改善PBR。在非上市公司中,它在解决流动性较低的股份现金化和顺利业务继承等更实务性和紧迫问题上,其战略价值与上市公司在不同的背景下发挥作用。这表明,获取自己股份是一种灵活性高的工具,其应用方式会根据企业的状况和目标方向发生重大变化。
日本自身股份获取的法律要求与程序
由于自身股份的获取会影响公司的财产,因此根据日本公司法,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日本公司法下的资本公积原则与可分配金额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461条第1项),当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东达成协议,有偿取得自己的股份时,支付的总对价不得超过该行为生效日的“可分配金额”。这种“资本公积原则”是为了防止公司财产不当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重要规定。自己股份的取得意味着公司从股东那里回购股份,这涉及向股东返还资金,即公司资产的流出。如果没有对这种资金流出的限制,公司可能会过度取得自己的股份,从而导致公司的财产基础变得脆弱,增加债权人无法回收债权的风险。
日本公司法第461条所规定的“资本公积原则”是为了避免这种风险而设立的极其重要的法律要求。通过引入“可分配金额”这一概念,并规定公司可以返还给股东的资金上限,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公司的财务健全性。可分配金额是根据剩余金的金额计算的,并会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变动。这表明,即使在自己股份取得自由化的现代,从旧商法时代延续下来的“资本维持原则”的精神,也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保持。企业在制定自己股份取得计划时,有义务严格计算这一可分配金额并遵守,违反规定可能会导致董事的责任问题或取得行为的无效等严重的法律风险。这一规定为企业在股东回报和债权人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提供了法律和实务上的基础。
与股东达成一致的股份收购(包括市场交易等)
以下是公司以有偿方式收购自己股份的基本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日本公司法第156条)
公司要与股东达成一致以有偿方式收购自己股份,必须事先通过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确定以下事项(日本公司法第156条第1款)。
- 收购的股份数量(对于发行种类股份的公司,还需指定股份的种类及各种类的数量)
- 与股份收购相对应的金钱等内容及其总额
- 可收购股份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这一决议旨在设定公司“以多少股数、对价、期限”收购自己股份的限度框架,被视为向股东回报利益的一部分,与利润分配并列。
董事会决议(日本公司法第157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设定的限度框架内,实际收购自己股份时,每次都必须通过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的决议,确定以下事项(日本公司法第157条第1款、第2款)。
- 收购的股份数量
- 与收购一股股份相对应的金钱等内容及其数量或金额,或者这些的计算方法
- 与股份收购相对应的金钱等的总额
- 股份转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通过这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的收购条件,并执行收购。
向股东的通知/公告及转让申请(日本公司法第158条、第159条)
在董事会决定了收购相关事项后,公司将这些事项通知或公告给股东(日本公司法第158条)。收到通知的股东在公司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股份转让申请(日本公司法第159条第1款)。如果申请总数超过收购总数,将按比例分配购买。
市场交易与公开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时,可以通过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购买、ToSTNeT-2、ToSTNeT-3等场外交易系统进行购买,或者通过向不特定多数股东进行的股份公开收购(TOB)等方式。由于公开收购对市场影响较大,因此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平等的销售机会。
从特定股东处购买自家股票
当公司仅从特定股东处购买自家股票时,为了保持股东间的公平性,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的程序。
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日本公司法第160条)
从特定股东处购买自家股票,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来确定以下事项(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160条第1款):
- 购买的股票数量
- 作为股票购买交换的金钱等内容及其总额
- 可购买股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 从特定股东处购买自家股票的意向及该特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这项特别决议需要能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出席,并且获得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特定股东在此决议中无法行使表决权(日本公司法第160条第4款)。
卖方追加请求权
在仅从特定股东处购买时,为了防止其他股东受到不利,设有“卖方追加请求权”(日本公司法第160条第2款、第3款)。这意味着,如果公司通知将从特定股东处购买自家股票,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也有权请求“请将我也作为卖方加入”。若有此类请求,公司必须考虑这些请求并修改议案。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以不超过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上有价格的股票时,不适用卖方追加请求权的规定(日本公司法第161条)。这是因为存在在市场上出售的机会,因此认为其他股东的不利影响较小。
在购买自家股票时,公司法对“从特定股东处购买”施加了“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这一更高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护日本公司法所重视的“股东平等原则”。如果公司能够轻易地仅从特定股东处购买股票,管理层可能会为了加强自己的控制权,以高价从反对派股东那里购买股票,从而进行对其他股东不公平的交易。为了应对这种担忧,公司法第160条要求特别决议,并且设立了“卖方追加请求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特定股东被优待,同时公平地给予其他股东出售的机会。特定股东无法行使表决权的规定(日本公司法第160条第4款)也是为了保障公平性的重要措施。这些严格的程序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体现了公司法底层的股东保护思想,以及在企业治理中确保透明性和公正性的深远意义。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理解日本公司法在特定交易中如何重视股东间的公平性,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点。
实施自己股份消减的目的
自己股份的消减,是指公司将持有的自己股份消灭,从而减少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行为。这一行为以公司获取自己股份为前提。
自己股份的消减出于以下目的:
首先,是为了优化已发行股份总数并对股价产生影响。通过消减,已发行股份总数减少,从而提高每股价值,易于推动股价上升。这是因为减少市场上流通的股份供应量,提高股份的稀缺性,从而产生的效果。此外,还有将过剩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调整至适当水平,优化股东管理的目的。
其次,是为了提升股东价值和防御敌意收购。自己股份的消减能够提高每股盈利(EPS),加强对股东的利益回报。同时,通过减少市场上流通的股份数量,提高敌意收购者获取股份的难度,起到防御收购的作用。
第三,是为了在企业继承中集中管理权。与获取自己股份相似,在企业继承的背景下,通过消减非继承者股东所持股份,可以提高继承者的股份持有比例,实现管理权的集中。
自己股份的获取与消减虽然是独立的行为,但在企业战略上却紧密相连。公司可以选择将一度获取的自己股份作为“金库股”持续持有,但是否消减这些股份,则取决于公司的具体目的。作为金库股持有时,未来可作为并购的对价或员工股份奖励再利用,具有灵活性。相反,选择消减的话,这些股份将从市场上完全消失,不再流通。这样不仅可以永久减少已发行股份总数,确保每股价值的提升,还能加强对敌意收购的防御效果。这种“持有”与“消减”的选择,基于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股东回报政策、长期资本政策以及并购战略和企业继承计划等多方面的经营判断。例如,如果未来并购的可能性较高,则选择持有金库股;如果优先考虑提升股价或稳定管理权,则选择消减。这种协同作用展示了自己股份制度为企业带来的战略灵活性之深。
日本自己股份注销的法律要求与程序
与获取相比,自己股份的注销程序已经简化。
董事会决议注销(日本公司法第178条)
株式会社可以注销自己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确定要注销的自己股份的数量(对于发行种类股份的公司,则需确定自己股份的种类及每种的数量)(日本公司法第178条第1款)。在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中,关于注销的决定必须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日本公司法第178条第2款)。
自己股份的“获取”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特别决议),而“注销”仅需董事会的决议,这是因为日本公司法对自己股份的法律评价有所不同。自己股份的获取是将公司资产返还给股东的行为,正如资金来源规制所示,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要更严格的股东大会批准。另一方面,自己股份的注销是使公司已持有的自己股份消失的行为,虽然这会减少已发行股份总数,但并不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尽管会有会计处理,但与减少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的减资不同)。相反,这通常会增加每股价值等,对现有股东而言往往是有利的,因此日本公司法将其评价为对现有股东“没有大的不利影响”的行为,并简化了程序,将之委托给董事会决议。这种简化是法律赋予企业在资本政策上更灵活执行的结果,也支持了现代企业经营中自己股份的战略意义。
注销后的登记程序
自己股份注销后,如果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减少,则必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这项变更登记必须在效力发生日起2周内完成。对于发行股票的公司,销毁股票并抹除股东名册上的记录的日期即为效力发生日。
外国投资者应注意的日本实务要点
当外国投资者参与到日本公司法下的自身股份的购买或注销相关交易时,需要注意日本法律制度中特有的几个要点。
适用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外汇法)
如果外国投资者对日本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该投资可能属于“对内直接投资等”,成为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外汇法)的监管对象。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指定行业”如防卫、通信、能源等领域的日本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是超过特定股份购买比例(例如,超过10%的表决权比例)时,在投资实施前,必须向经济产业省或财务省等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通报”,并可能需要接受为期通常30天的审查。如果未进行事前通报就执行投资,或者提交虚偽的通报,可能会面临罚款的风险,因此需要格外小心。此外,如果遵守一定的标准,如不参与经营管理等,可以免除事前通报,但这些标准的遵守情况会受到监控。
税务影响
购买自身股份会对出售股份的股东产生税务影响。当公司购买自身股份并向股东支付对价时,支付的现金等部分可能会被视为“视同分红”而成为征税对象。这是因为支付的现金等被视为由股份的本金返还部分和利润返还部分组成。特别是对于非居民的外国股东或外国法人,原则上会征收20.42%的预扣税。但是,如果日本与股东居住国之间签订了税收协定,根据该协定的规定,预扣税可能会被免除或减少。此外,如果美国的上市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起对特定的自身股份购买征收1%的附加税(excise tax),那么如果日本的上市公司拥有美国子公司,也可能适用此规定,因此建议与国际税务专家确认。
日本法律下专家支持的重要性
日本公司法对自身股份的购买和注销规定了详细且严格的程序。虽然日本企业购买自身股份的程序在日本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当外国投资者参与这些交易时,不仅要遵守日本公司法,还要面对外汇法和国际税务等多个法律领域的复杂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在购买日本指定行业企业的股份时,除了遵循日本公司法上的自身股份购买程序外,还需要根据外汇法进行事前通报,这个审查期可能会影响交易的时间表。此外,如果股份出售所得的对价被认定为“视同分红”,其税务处理将根据出售股东的居住国和是否存在税收协定而变得复杂。
这些复杂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可能会导致外国投资者面临意料之外的法律责任、额外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交易中止等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应对外汇法的投资规制、行业特定的许可制度和复杂的税务处理,掌握日本法务和税务的专业知识至关重要。
总结
在日本的公司法下,自购股份的取得与注销是企业资本政策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它支持了股东回报、防御敌对收购、业务继承、并购等多样化的经营战略,是一个重要的工具。从旧商法下的原则禁止到现代日本公司法下的原则自由化的转变,表明了日本的法律制度已经进化,使得日本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和机动地展开资本战略。自购股份的取得伴随着严格的财源规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为了保护股东平等原则,在特定股东的取得中需要特别决议或卖方追加请求权等复杂程序。另一方面,自购股份的注销仅需董事会决议,其程序已被简化。
当外国投资者参与这些交易时,不仅需要注意日本的公司法,还要考虑到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外為法)下的投资规制以及复杂的税务影响等,这些规制是跨越多个法域并层叠适用的,因此需要特别小心。为了顺利克服这些复杂的法律和税务挑战,必须要有对日本法律制度、商业惯例以及国际税务有深入了解的专家提供支持。
Monolith法律事务所在股份相关法务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已支持了国内外众多不同企业和投资者。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律师,能够用日语和英语提供基于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