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删除未经授权公开的以自己为模型的动画、漫画视频?
名誉情感,也就是人们对自己价值的认识和感情,即使不受名誉诽谤的非法行为保护,但如果侵犯超过一定的限度,也会成为非法行为。
名誉情感侵害的典型例子是在网络上,提到他人的真实姓名等,然后辱骂他们为“笨蛋”、“丑陋”等。
然而,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动画”或“漫画”中,设定现实世界中的特定人物为模型,创造出虚构的角色,并对该角色进行诽谤的表现,这种行为可能会因为与被模仿的人物的关系而变得非法。
这种由创作物引起的权利侵犯问题,不仅限于电视、剧院、书籍公开的场所,近年来也已经波及到YouTube等网络媒体的世界。例如,以实际事件为“原材料”的动画视频在YouTube上公开的情况。对于著名的艺人、YouTuber、公司经营者来说,他们可能面临被无授权制作这样的视频并在YouTube上公开的风险。那么,对于这种视频等的公开,我们能否主张“未经授权的公开是非法的”,并要求删除视频或赔偿损失呢?
本文将根据实际的判例,解释动画和漫画侵犯名誉权(名誉诽谤)和名誉情感侵害(侮辱罪)的问题。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malicious-slander-defamation-of-character-precedent[ja]
动画侵犯名誉感情的判例
有一起案例,原告是参议院议员和政党的高级领导人,他声称自己被用作动画DVD(以及其广告)的模型,这导致他的名誉受到损害,名誉感情也被侵犯,因此他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进展
本案的动画作品描绘了女主角与三名男性进行性行为的情节,这是一部成人作品。女主角会去访问陌生男子,并告诉他们“我来审判你的心”、“我现在要审判你的灵魂”,然后进行性行为。行为结束后,她会对男子说:“说清楚。我会让你捐款的”,当被问到“你不能接受第二名吗”时,她会回答“我不能接受第二名”,并踢飞男子,导致他流血,等等。
本案的女主角有短发,脸部和服装与原告极其相似,姓氏“○○”是将原告的名字读成训读风格,名字“△”就是原告名字的读法。原告因此提出名誉侵权诉讼。女主角被赋予了许多原告的特征,观众和广告观看者可以轻易地将女主角和原告识别为同一人,原告如是主张。
实际上,仅凭“我来审判你”和“我不能接受第二名”这两句话,就足以识别出女主角。
对此,被告即制作和销售公司主张:“这是一部荒诞无稽的成人DVD动画,考虑到作品类型的性质以及对现实人物的事实描述的缺失,所有内容都是虚构的,毫无疑问,这并非是对事实的描绘,也不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法院的判断
首先,法院认定了以下几点:
- 主角的外貌等与原告相似
- 主角的姓和名可以从原告的名字中推导出来
- 角色的对话、标题等内容与原告的政治活动等内容相似
法院判断,一般的观众和广告观看者可以轻易地将主角和原告识别为同一人。
然后,关于DVD的内容,法院认为,“这是荒诞不经的内容,明显是虚构的,即使一般观众观看,也不可能认为这是现实的事件。此外,本案所指的事实并不能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法院得出结论,DVD的销售和广告发布并不能诽谤原告的名誉。
名誉诽谤罪是
- 在公开的情况下(公然)
- 指出真实或虚假的事实
- 诽谤他人的名誉
构成的罪行,因此,这并不适用于此案。
另一方面,关于名誉感情侵害,
可以轻易识别为原告的主角受到侮辱的场景,这种情况的销售和观看,显然会伤害原告的自尊心,给原告带来精神痛苦,因此,本案DVD的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感情,构成了非法行为。
东京地方法院2012年9月6日(2012年)判决
法院认定了非法行为。名誉感情侵害(侮辱罪)是不指出事实,侮辱他人(对人格价值表示轻蔑的感情)构成的罪行。
在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DVD被广泛分发的事实等情况,综合考虑这些情况,只承认了2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22万日元的支付,但这成为了对几乎没有销售的小众动画作品采取坚决行动的例子。
在漫画和动画等中,有时会以讽刺和幽默的名义描绘真实的人物,但如果这侵犯了名誉感情,自然会被追究责任。
名誉侵犯与名誉感情侵害的关系
这个案件对于“以自己为模型的虚构动画等”,进行了以下有趣的分析。
- 名誉权侵害(名誉诽谤)可能会在描绘“这个人实际上做了~”这样的现实事件(或者可以被解读为现实事件)的情况下出现问题。因此,如果一看就明显是虚构的,那么就不会构成名誉权侵害(名誉诽谤)的问题。
- 但是,名誉感情侵害(侮辱罪)可能在未经许可,以可能导致精神痛苦的方式出现在“一看就明显是虚构的事物”中的情况下成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infringement-of-self-esteem[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漫画侵犯名誉感情与肖像权等的判例
在《周刊少年杂志》连载的漫画中,有一位公司经营者因为漫画中的人物与自己的外貌极其相似,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名誉感情和肖像权,因此向出版社提出了赔偿要求。
诉讼进程
本案的漫画作者在创作不良少年团伙的领导人物时,参考了杂志上真实人物的外貌,但并未得到被参考人物的同意,因此引发了纠纷。
原告是一家涩谷系时尚公司的经营者,他的照片作为该系列时尚的领导者被刊登在杂志上。漫画中的角色的发型、发色、胡须形状、轮廓以及太阳镜的图案等与原告的照片极其相似,作者本人也承认这是他的创作灵感来源,对于认识原告的人来说,可以很容易地将漫画中的角色与原告相对应。
原告主张,”在漫画中,这个角色被描绘为经常吸食大麻等毒品,进行强奸和集团暴力行为,这给人留下了原告是一个日常犯罪、暴力行为的危险人物的印象,降低了他在社会上的评价。”
此外,原告对于被描绘为被打败、躺在地上的形象表示不满,他认为自己作为一个以”男子气概”和”力量”为时尚理念的领导者,这样的描绘破坏了他的形象,”造成了极强的不快感和羞辱感,侵犯了他的名誉感情。”
对此,被告辩称,”在漫画和小说等作品中,是否可以确定模特的身份,以及这个人的社会评价是否会降低,应该分开判断。本案中,原告只是对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感到不快,不能认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感情。”因此,双方开始争论。
法院的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
- 漫画的内容明显缺乏现实性,是一个虚构的故事
- 一般读者也会认识到这是作者创作的虚构世界
在确认了这些之后,法院对于原告可以与之对应的角色是不良少年团伙的领导者,并且描绘了他们进行毒品犯罪和暴力行为等犯罪行为的情况,认为”虽然可以说这是描绘事实,但不能说这是描绘原告犯罪的事实,也不能认为这会降低他在社会上的评价。”因此,法院没有认定为名誉侵权。
另一方面,对于描绘原告被打败、躺在地上的惨状,法院认为这是侮辱原告的外貌和人格,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限度,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感情。
法院表示:
“本案的描绘被认为是侮辱原告的外貌和人格,因此,即使漫画中的角色是虚构的,也不能否定这对原告的名誉感情的侵害。”
东京地方法院2010年7月28日(公历2010年)判决
法院进一步指出,漫画中的描绘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肖像权),即不被随意公开自己的外貌等的权利,超出了社会公认的容忍限度,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因此,法院认定了肖像权的侵犯,并命令出版社支付5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5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55万日元。
总结
本文中提到的两个动漫案例,都是关于“荒诞无稽”的作品,不是事实的展示,因此并未构成名誉侵权。
然而,即使是荒诞无稽的内容,如果伤害了个人的自尊心,造成了精神痛苦,也可以以侵犯名誉感情为由提起诉讼。
对于YouTube等网络媒体上的动漫视频,也可能会有类似的判断。
例如,本文中提到的漫画案例,尽管作者承认自己以某人为原型,但是,对于“发型、发色、胡须形状、轮廓以及太阳镜图案”等相似的角色,由于其“对该角色的诽谤表现”,被认定为“侵犯了被模仿者的名誉感情”。在YouTube等平台上,如果遭受了使用真实姓名模仿的虚构角色进行诽谤等侵权行为,法院可能会做出类似的判断。
关于因何种权利侵害提起诉讼,会因具体情况而异,判断起来较为困难。
对于这类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尽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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