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没有版权?IP业务的基础知识
无论是漫画、动画、游戏,还是虚拟YouTuber等各种媒体中的“角色”,都被广泛应用于动画角色与游戏的合作、书籍出版等各种业务中。
通过这种使用,从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中获利的业务被称为“IP(知识产权)业务”。
在这种业务中,您可能听说过“角色不受版权保护”。这是什么意思呢?
例如,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创作的角色引入游戏中,这算不算“侵犯版权”呢?
反过来,如果我们想在法律保护自己的角色的同时开展业务,应该怎么做呢?
本文将解释角色与版权的关系。
角色与版权的关系
“思想与表达二分论”与版权法
版权法承认作品的版权。在这里,版权法对“作品”进行了如下定义:
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的范畴
日本版权法第2条第1款第1号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要成为作品,必须具体“表达”作者的“思想”或“情感”。
这种将思想和表达严格区分,并将具体的表达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的原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二分论”。
在“思想与表达二分论”的框架下,思想和表达的保护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 思想:通过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进行保护。因此,只有“发明”等高级的事物才能成为保护对象。此外,如果不进行申请等法定程序,权利就不会产生。
- 表达:通过版权进行保护。即使是业余画家在纸上画的花的画也会产生版权并成为保护对象。此外,无需申请程序,创作的瞬间就会自动产生权利。
头脑中的思想基本上是大家的,对于恰好首先想到的人的保护应该有限,并且需要通过申请等程序公开“这个思想有某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的表达,无论表达是否具有艺术性,是否有价值,都应予以保护,以此提高表达活动的积极性。
这种基本的思想体现在思想和表达的保护差异中。
“角色”是思想
动画或漫画的角色由抽象概念,如角色的设定和人格,以及具体表达的设计构成。
这个角色本身是思想,不属于作品。
在争论无授权画“大力水手”插图是否侵犯版权的案件(“大力水手案”)中,为了主张版权侵权,不能说“角色被无授权使用”,而应该说“某个具体的画或插图(例如第●卷的第●话的插图)被无授权使用”,即“哪个画或插图被盗用”应该被特定。
在版权法上,作品被定义为“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东西”(同法第2条第1款第1号),在连载漫画的一话完结形式中,具有一定的名称、外貌、角色等特征的角色被反复描绘,每一回的漫画都是作品,不能离开具体的漫画,将所谓的角色视为作品。然而,所谓的角色是从漫画的具体表达中升华出来的角色的人格,可以说是抽象的概念,不是具体的表达本身,不能说它是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东西。
最高法院判决,1997年7月17日(平成9年)
也就是说,
- 一个穿着水手服,嘴里叼着烟斗,吃菠菜就能产生超人力量的30多岁的男性海军(这是一个思想)
- 在纸上具体画出的大力水手的画或插图(这是一个表达)
在这两者中,作者拥有的是“2(具体表达)的版权”,模仿大力水手的插图的行为可能构成“2(具体表达)的版权侵权”,但不构成“1(角色)的版权侵权”。
商标注册的保护是有效的
保护角色设计的方法之一是利用商标权。
商标权是由商标法承认的权利,保护视觉形状,如图形、文字、立体形状等。如果满足一定的要求,角色设计也可以被认为是商标。
在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使用模仿的角色设计的插图,无论是否知道原始设计,都可能构成商标权侵权。
相比之下,要主张版权侵权,必须证明对方知道原始的角色设计,并基于此进行模仿。
如果对方不知道原始的角色设计,自己独立创作作品,那么就不构成版权侵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权就不会产生。
此外,商标权有10年的存续期限,所以必须注意不要忘记更新。
关于商标注册保护的更多信息,请参考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tradingcard-character-publicity-right[ja]
使用角色设计的程度到何种程度会构成侵犯版权
波派事件的复杂点
在波派事件中,“角色”和“表现”的区别一直争论到最高法院,其中有一个特殊情况。
波派是在1929年创造的角色,关于早期作品,美国司法的判断是,版权保护期已经结束。
因此,结构如下:
“一个角色(想法)”的设计(表现)在时间轴中大量存在,其中可能基于其中之一创建的“未经许可的作品”存在。
根据这是基于哪幅画创建的,
- “基于版权已过期的画作/插图创建的(因此不构成侵犯版权)画作/插图”
- “基于版权仍然存在的画作/插图创建的(因此构成侵犯版权)画作/插图”
结论会有所不同,这就是这个案件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例如存在关于某个漫画角色的未经许可的插图,“这个插图具体是模仿第几卷的第几话的插图”的问题很少出现。
版权法禁止的“改编”是什么
版权法规定,如果存在关于某个角色的画作/插图,那么直接复制或简单模仿的行为将被视为“侵犯复制权”,并在版权法上被禁止。
此外,不仅如此,基于角色设计,创作出观众可以看出参考了原始设计的作品的行为也被视为“侵犯改编权”并被禁止。
因此,对特定角色的设计进行变形的行为也被禁止。
版权和许可指南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指南,可能会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创建和发布可能构成“侵犯复制权”或“侵犯改编权”的设计。
例如,在著名的虚拟偶像“初音未来”的情况下,“角色使用指南”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二次创作物。
一般来说,对于被称为“版权物”的角色,直接复制原画或以自己绘制的插图等形式(所谓的“二次创作物”)在互联网上公开,而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是被《日本版权法》等法律禁止的。我们公司的角色,如“初音未来”,也受到法律的同样处理。
piapro(ピアプロ)|角色使用指南[ja]
另一方面,对于创作者来说,即使是二次创作物,也自然希望在互联网上公开自己辛苦创作的作品。我们公司也希望,对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尽可能使用我们的角色。
这个指南明确表示,即使进行了形象变形等操作,也“自然会涉及到初音未来的版权,构成改编”,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这样做”。
然而,正如指南所示,不能自由地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角色设计。
如果要出于商业目的使用,那么将涉及所谓的IP业务。
如何利用角色设计
当热门漫画被改编成动画或电影,或者被用于商品销售等,就会涉及到角色设计的使用。
允许这种商业目的的使用,并通过使用费获利的业务被称为“IP业务”。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在IP业务下如何利用角色设计。
版权转让
利用角色设计的一种方法是从版权所有者那里接受版权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在接受版权转让时,需要注意“改编权”和“二次创作物使用权”。
要接受这些权利的转让,必须在合同上特别明确表示接受转让,否则,这些权利将被推定为保留给转让者。
如果这些权利没有被转让,例如,对于将角色设计变形的作品,接受者不能主张版权侵权。
即使规定了“关于●●角色设计的版权将从乙转移给甲”,“改编权”等权利也不会被转让。
因此,需要明确表示“关于●●角色设计的版权(包括《日本版权法》第27条和第28条的权利)将从乙转移给甲”,也就是说,需要明确表示包括改编权在内的权利将被转让。
签订许可合同
另外,不是接受版权转让,而是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关于角色设计使用的许可合同也是一种方法。
在许可合同中,可以对角色设计的使用加以各种限制。
例如,可以限制如何和频率使用角色设计,使用期限的范围等。
「角色版权」与业务转让的注意事项
近年来,收购虚拟YouTuber・VTuber业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这是因为从零开始增加YouTube等频道的订阅者数量非常困难,而收购现有的频道或账户更为迅速,因此对这种业务收购有需求。
在收购虚拟YouTuber・VTuber时,常用的是「业务转让」。所谓「业务转让」,就是:
- YouTube频道的管理权限
- Twitter账户的管理权限
- 该VTuber的官方网站的管理权限以及构成网站的各种元素的版权
等,将「一整套」的业务全部打包进行买卖等操作的方案。
然而,在进行业务转让时,明确指出要转让哪些版权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
VTuber角色「●●」的版权
如果以这样的描述进行业务转让,就会出现「角色本身是否存在版权?」这样的问题,具体转让什么变得模糊不清。
为了明确转让对象,可以考虑以下的描述。
●●先生关于VTuber角色「●●」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所绘制的所有插图的版权
关于虚拟YouTuber・VTuber的收购和业务转让的详细信息,请参考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virtual-youtuber-ma[ja]
角色与版权关系概述
角色并非著作物,因此不受版权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需许可就自由使用角色设计。
具体的插图等受版权保护,此外,如果角色设计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那么也将受到商标权的保护。
在参考角色设计进行二次创作,或与游戏、电影等进行合作时,必须充分注意这些权利关系。
广泛利用知识产权将带来各种商业机会。
为此,准确的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您对此感兴趣,请一定要向熟悉IP业务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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