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者的删除和IP地址公开请求
假冒他人身份进行诽谤和侮辱的行为,自古以来就经常发生。
例如,有人在Twitter上以特定女性的名字创建账户,或者使用极其相似的用户名,并在主页上使用该女性的照片,上传淫秽图片,或者公开该女性的电子邮件地址等,寻求与不特定男性的交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删除相关文章或公开IP地址,被冒充的人需要主张自己的某种“权利”被侵犯。一般来说,要求删除网络上的帖子或公开IP地址,仅仅主张“帖子不适当”是不够的,必须主张“该帖子侵犯了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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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冒充他人侵犯权利
虽然“权利”这个词可能让人觉得很复杂,但让我们以以下的例子来考虑一下:
在Twitter上以特定女性的名字创建账户,并在主页上使用该女性的照片,然后上传淫秽图片(※1)
在这种情况下,看到这些帖子的第三方可能会认为,这个女性就是上传淫秽图片的人。这就意味着,这个罪犯实际上是:
这个特定的女性就是上传淫秽图片的人(※2)
通过冒充他人,实现了与上述写入相同效果的帖子。※2是侵犯该特定女性的名誉权的行为,而※1也同样侵犯了该特定女性的名誉权。
除了名誉权之外,例如,如果在冒充他人的过程中,自己的电子邮件地址等被公开,或者照片被使用,也可以主张这些理由构成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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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要求删除冒充他人的行为或公开IP地址,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是否构成冒充他人
为了主张他人冒充自己的投稿侵犯了自己的名誉、信誉、隐私权和人格权,至少需要具备一般人在正常判断能力下,能够误认为冒充投稿的人和受害者是同一人的程度。
原告在东京都豊島区计划建设公寓,他声称有人冒用他的名字在Yahoo!的论坛上发表帖子,这些帖子是以回答原告的问题的形式发表的。因此,他向Yahoo!JAPAN请求删除文章和公开发信人信息。
在这个诉讼中,名古屋地方法院在2005年1月21日(西历2005年)裁定,本案的帖子使用了像是原告本人的投稿者名,”如果有人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表达行为,那么在这个表达行为上出现的名义人(被冒用者)可能被误认为是这个表达行为的主体,结果可能侵犯了名义人(被冒用者)的名誉、信誉、隐私权和人格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帖子的内容是”现在开始,单间公寓。错误的新业务。最差”,反而记录了反对公寓建设的人的言行,或者记录了原告本人不可能写的内容,因此,”一看就知道本案的帖子不可能是原告本人写的”,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请求。
ID是由公司名和经营者名组成的,但是,即使是这样的ID,也从投稿内容来看,一般人在正常判断能力下,不可能误认为本案的帖子的主体是原告,这就是法院的判断。
为了让冒充他人的指控被接受,必须构成冒充他人。
是否因冒充侵犯了权利
在2016年的一个案例中,一名男性声称,由于第三方冒充他在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侵犯了他的身份权、隐私权、肖像权或名誉,因此向经由提供商请求公开发信者信息。
大阪地方法院(Osaka District Court)认为,“由于使用了本案账户,并使用了原告的脸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以及使用了原告的名字“B”作为账户显示名(本案的昵称),因此,本案的帖子可以被认为是所谓的第三方冒充原告发帖。”
在此基础上,法院考虑了由于发信者冒充原告发帖,是否可以明确地说原告的权利已经被侵犯。然而,如果以一般人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为基准,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本案的帖子而降低。
此外,作为本案账户的个人资料图片使用的原告的脸部照片,是原告在大约5年前注册本案网站时,作为他的个人资料图片上传的。由于原告自己公开在预计会有大量人浏览的SNS网站上,因此,法院认为不能认定由于使用这个图片,原告的隐私权被侵犯。同样,由于原告的脸部照片是原告自己公开的,因此,法院认为也不能认定原告的肖像权因本案的帖子而被侵犯。
作为防止他人冒充的权利——“身份权”
在这次审判中,对身份权侵犯的判断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判决对主张冒充行为本身就是侵犯自身身份权的原告表示,
确实,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保持人格同一性是人格生存所必需的。即使在不构成名誉诽谤、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冒充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例如,通过冒充行为构建了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人格,这种其他人格的言行被他人接受为本人的言行,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使被冒充者在平静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遭受精神痛苦,难以维持,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侵犯了”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保持人格同一性的利益”,即身份权的问题。
大阪地方法院2016年2月8日(2016年)判决
这是他们的立场。
然后,在本案中,由于投稿可能不是原告本人所为,这一可能性在冒充行为发生后不久就被他人指出,并且在一个多月内,让人联想到原告本人的照片和昵称已经从本案的讨论板上删除,因此,即使可能存在作为人格权的身份权被侵犯,构成非法行为的情况,但就本案的投稿来看,不能认定存在侵犯个人的人格同一性的冒充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身份权、隐私权、肖像权或名誉权被侵犯。
最后,”只是冒充”并没有侵犯任何权利,因此,请求公开发信者信息的请求被驳回。然而,这次审判作为首次承认防止他人冒充的权利为”身份权”的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个人照片与隐私权・肖像权
一位居住在长野县的男性发现,有人在GREE的论坛上冒充他发帖,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等,因此他向大阪府枚方市的一位男性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诉讼。2017年8月30日(西历2017年),大阪地方法院判决被告男性支付赔偿金。
在此之前,原告男性在2015年10月提起了要求公开发帖者信息的诉讼,一审被驳回,但在2016年10月,他接到了大阪高等法院的公开命令判决,确定了被告身份,并提起了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
判决中指出,“如果以一般观众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为基准,本案的帖子可以被认为是原告发的,这是合理的”,因此,确认了这是冒充他人的行为。
此外,这些帖子都是侮辱和谩骂他人的内容,给第三方造成了原告无故侮辱和谩骂他人的误解,因此,可以说这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确认了原告的名誉权被侵犯。
关于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通常被理解为保护个人生活自由的核心,防止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事实或信息被随意公开的利益或权利。但在这个案例中,原告自己将被被告使用的脸部照片设置为GREE的个人资料图片,因为这是放在任何人都可以访问的公共领域,所以不能认为这是属于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事实或信息。这与以往的判决是一致的。
然而,关于肖像权,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脸部照片作为本案账户的个人资料图片,并发布了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帖子,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合理的,确认了被告侮辱了原告,并侵犯了与原告肖像权相关的名誉感情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是原告公开的脸部照片,对其未经授权的使用也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非法行为。
是否承认侵犯身份权
在这个判决中,对于身份权,
个人保持自我同一性是人格生存的前提行为,而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我也是人格生存的重要元素。因此,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保持人格同一性也应被视为人格生存所必需的。因此,从他人的角度看到的人格同一性的利益也可以被理解为在侵权法上受保护的人格利益。
大阪地方法院2017年8月30日(2017年)判决
和2016年2月的大阪地方法院判决一样,承认了其存在,但是,
仅仅因为他人看到的人格同一性被欺骗,并不能立即认定为侵权行为,而应该综合考虑冒充者的意图和动机,冒充的方法和方式,被冒充者因冒充而受到的不利影响的有无和程度等,判断其对人格同一性的利益的侵害是否超出了社会生活的容忍限度,从而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同上
因此,对于GREE的用户,由于可以自由更改账户名和个人资料图片,因此,与一生一世用来特定和识别个人的人格的姓名不同,用户与账户名和个人资料图片的关联,或者账户名和个人资料图片代表具体用户的程度,不一定强烈,因此,没有承认侵犯身份权。
总结
无论是2016年2月8日的大阪地方法院判决,还是2017年8月30日的大阪地方法院判决,都将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无法保护的部分视为身份权的范围。
此外,在2016年2月8日的大阪地方法院判决中,原本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被冒充的人因精神痛苦而难以过上平静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但在2017年8月30日的大阪地方法院判决中,这个条件变得相对宽松,变为”是否侵犯了其人格同一性的利益超过了社会生活上的忍受限度”。
在传统的判例中,只要是”被冒充”的情况,就被认为没有侵犯到任何权利。因此,这两个承认身份权的判例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如果法院承认身份权,即使在不构成名誉侵权等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冒充”一般进行删除,或者进行”请求公开发送者信息”的程序,以便确定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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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关注未来可能增加的关于身份权的判例。在此过程中,身份权的范围和要求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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