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视频成为侵权行为的判断要点及避免法律问题的方法
许多人在观看YouTube和TikTok的视频时,可能会看到模仿动漫或电视剧等的视频。
这种所谓的恶搞视频,对于了解原始内容的人来说更有趣,可以说很容易受到欢迎。
然而,模仿他人的作品可能会违反《日本著作权法》。本文将解释在什么情况下,这些在视频网站上受欢迎的恶搞视频会违反《日本著作权法》。
模仿与版权
首先,模仿是什么样的行为,它在法律上是如何被规定的呢?
何为模仿创作
关于模仿创作,包括在《日本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
然而,一般来说,模仿创作指的是以某种方式模仿他人内容所创作的作品。
另一方面,《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人有独占其作品复制权的权利。”,同样地,第27条规定:“著作人有独占其作品翻译、改编、改造、编剧、电影化及其他翻案权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著作人拥有复制作品的“复制权”和进行翻案行为的“翻案权”,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进行作品的复制或翻案行为,原则上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
因此,模仿创作是否违反《日本著作权法》,关键在于模仿创作是否属于原作的“复制”或“翻案”。
恶搞是否侵犯了复制权
在版权法中,复制的定义如下:
通过印刷、摄影、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其物质化再生产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5号
因此,原则上,复制原创作品以制作恶搞作品将被视为侵犯复制权。
恶搞是否侵犯了改编权
当然,制作恶搞作品时,可能并非完全复制原创作品,而是展现出制作者的独特创意。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并不构成复制,因此可能不会侵犯版权。
然而,展现出独特创意的恶搞作品可能会侵犯改编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改编是指以下行为:
依赖现有的著作物,同时保持其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的一致性,对具体表现进行修改、增减、变更等,通过创新地表达思想或情感,创作出能让接触者直接感知到现有著作物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的另一种著作物。
最高法院平成13年6月28日判决・民集55卷4号837页(江差追分事件・上诉审)
与复制的区别在于,“是否添加了新的创作表现”,如果没有添加新的创作表现,则为复制,如果添加了,则为改编。
这里的“能直接感知到表现上的本质特征”简单来说,就是“从新创作的作品中,能够联想到原创作品”。
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像复制那样完全再现,只要能联想到原创作品,就构成了改编。
由于恶搞作品的性质,通常会让人联想到原创作品,因此从形式上考虑,可能性高的是侵犯了改编权。
因此,能让人联想到原创作品的作品,虽然容易受到欢迎,但可能会侵犯改编权。另一方面,如果添加了足够的独特创意,使人无法联想到原创作品,那么就不构成侵犯改编权,但这已经不能称之为恶搞了。
然而,恶搞作品可能是为了嘲笑他人的作品而制作,也可能是出于讽刺的意味。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也构成侵犯版权,可能会违反版权法的目的,即保护著作物,促进文化发展(日本版权法第1条)。因此,关于法律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认恶搞,意见分歧。
被承认的改编案例
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一起关于电视剧的案件,其中,“作品被改编,名誉或声望受到侵害”。
- 主角的名字
- 夫妇是否有孩子
- 是否双职工
- 丈夫的工作地点
- 丈夫的调动地点
- 主角的性格
- 丈夫的性格
被认为是极其相似的。
然而,尽管存在许多差异,即使在电视剧的后半部分存在大的差异,考虑到前半部分的基本故事是共通的,
一般读过原告作品的人如果观看了本电视剧,他们会很容易地认识到,本电视剧是将原告的作品改编成电视剧,而在改编成电视剧的过程中,改变了丈夫回国后的故事。前半部分的基本故事,主角夫妇的设定,详细的故事和具体的表现方式都是共通的或者相似的。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5年(1993年)8月30日判决・知识产权集25卷2号310页
因此,电视剧被认为是原告作品的改编。
模仿与著作权人格权
另外,如果在原创作品中添加原创性以创作新作品,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格权。
日本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第20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保持其作品……的同一性的权利,并且不得违反其意愿进行这些更改、删除或其他修改。”
因此,如果通过改编修改了原创作品,如果这违反了著作权人的意愿,就会侵犯著作权人格权中的同一性保持权。
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一个例子,即裁剪照片进行使用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同一性保持权。无论是视频还是像剪切原创作品的一部分进行使用的情况,或者修改原创作品以创作作品的情况,都可能被判断为侵犯同一性保持权的修改行为,因此需要注意。
与恶搞相关的判例
在一个案例中,Konami公司指控被告使用PlayStation游戏软件“Tokimeki Memorial(心跳回忆录)”的主要角色“Shiori Fujisaki(藤崎诗织)”的图案制作恶搞动画视频,侵犯了版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作者人格权(保持同一性权),并要求禁止该视频的制造,销售和分发,以及销毁和赔偿损失。
原告主张:
-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藤崎诗织的图案制作了本案视频,侵犯了原告对藤崎诗织图案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 本案视频是一个使用藤崎诗织的图案描绘性行为场景的成人动画视频,损害了藤崎诗织清纯的形象,因此改变了本案游戏软件,侵犯了保持同一性权
对此,被告反驳说:
- 藤崎诗织的图案是普通的,没有创造性,而且,对于抽象的角色,如果没有具体的图案,就不会有独立的创造性的外部表现形式,因此不应受到版权保护
等等。
法院的判断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点。
- 争议点➀:制作本案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复制权・改编权)
- 争议点➁:制作本案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者人格权(保持同一性的权利)
- 争议点③: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
争议点➀:是否构成侵犯版权(复制权・改编权)
首先,法院认为本案中藤崎的图案具有创作性,因此承认了其作品性,然后如下所示判示,认定为侵犯版权。
本案视频中出现的女高中生图案,(与藤崎诗织的图案对比,)在容貌、发型、制服等方面,其特征是共通的,因此,本案藤崎的图案与实质上是同一的,可以认定为复制或改编了本案藤崎的图案。
因此,被告制作本案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本案游戏软件中关于藤崎诗织图案的版权。
东京地裁平成11年(1999年)8月30日・判决书1013号231页
在这里,虽然没有特定是复制还是改编,但是由于作品和恶搞作品的特征实质上是同一的,因此被认定为侵犯版权。
从这个判示来看,无论是复制还是改编,制作恶搞作品基本上被认为是侵犯版权的前提。
争议点二:是否侵犯了作者人格权(保持同一性权)
此外,法院也认定了对保持同一性权的侵犯,并作出如下判示:
本案的游戏软件是一款恋爱模拟游戏,其中的角色藤崎诗织被塑造成一个优等生,给人清纯、爽朗的印象,不存在藤崎诗织进行性行为的场景。然而,本案的视频是在游戏软件中,男生从藤崎诗织那里接受爱的告白的最后场景的续篇,被塑造成清纯的女高中生的角色藤崎诗织,在传说的树下,与男生进行性行为,这是一个包含露骨性描写的,大约10分钟的成人动画视频。虽然没有使用藤崎诗织的名字,但被告在本案的视频中,将藤崎的图案改变为进行性行为的形象,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关于藤崎图案的保持同一性权。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11年(1999年)8月30日・判决书1013号231页
在这里,重视的是作品中的角色图案所赋予的性格和形象。
因此,保持同一性权可以说是保护作者的”执着”等主观利益,与复制权或改编权等版权相比,可以说得到了更强的保护。
另外,在判例中,如果符合改编的情况,基本上也被认为是侵犯了保持同一性权。
争议点③:损害金额是多少
最后,法院对于由于侵犯著作权和著作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金额,分别做出了以下的判断。
首先,关于著作权侵犯所造成的损害,
被告制作了500份用于销售的视频,以每份1400日元的批发价格销售给零售商,因此销售总额为70万日元……被告支付了动画、原画、上色各负责人、配音演员和导演的人工费用20万日元,复制费用17万5000日元,包装等杂费5万日元,总计42万5000日元,因此被告通过销售这些视频所获得的利润为27万5000日元。
因此,原告所遭受的(由于著作权侵犯所造成的)损害金额,可以推定为与被告通过销售这些视频所获得的利润27万5000日元相等。
东京地方法院1999年(平成11年)8月30日・判决书1013号231页
这是法院的判断。
此外,关于同一性保持权的侵犯所造成的损害,
被告将清纯的女高中生藤崎诗织改编成与男生反复进行性行为的成人动画,这严重扭曲了原告创作这款游戏软件以及设定藤崎诗织性格的创作意图或目的,被告的行为极其恶劣。
东京地方法院1999年(平成11年)8月30日・判决书1013号231页
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后,
认为被告的改编行为所造成的原告的无形损害,合理的评估金额应为200万日元。
东京地方法院1999年(平成11年)8月30日・判决书1013号231页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总计227万5000日元的赔偿金,并禁止制造、销售或分发视频,以及销毁库存商品和母带。
被告反驳说,“即使存在复制权侵犯和同一性保持权侵犯,被告制作这些视频的行为是同人文化的一部分,因此不应被评定为违反著作权法”,但这一反驳被法院一口否定。
在Comic Market等场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人们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流行漫画、动画、游戏的角色形象,进行续集或番外篇等二次创作。但是,如果被起诉,法院的判断可能会非常严厉。
如何避免侵犯模仿视频的版权
如果进行复制或改编,只要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就不会构成侵犯版权。此外,日本版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也规定了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况。例如:
- 复制用于私人使用(日本版权法第30条)
- 复制或改编属于“引用”(日本版权法第32条)
- 法律允许的“修改”行为(日本版权法第20条第2款)
等等。
如上所述,制作模仿视频可能会构成复制或改编。
然而,从原创作品的版权所有者那里获得许可可能会很困难。
在制作模仿视频时,必须仔细考虑是否采用了上述不侵犯版权的方法,以避免侵犯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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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除了制作模仿视频外,如果将其上传到YouTube等平台,可能会侵犯公众传播权(日本版权法第23条第1款),因此需要注意。
总结:专业的版权判断请咨询律师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说创作恶搞作品往往可能侵犯版权和作者人格权。
此外,关于哪些行为在版权法上被接受,这一点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创作恶搞作品时需要谨慎判断。
这不仅限于制作视频,制作其他媒体的恶搞作品也是如此。
关于是否存在版权法上的问题,这需要专业的判断,个人可能难以处理,因此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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