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誉侵权中的公开性和传播可能性
在刑法中,
公开指出事实并诽谤他人名誉的人,无论事实是否存在,都将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日本刑法第230条第1款
这就是诽谤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诽谤需要公开性,也就是对不特定或者大量的人展示事实或者表达观点或者评论,如果没有公开性,诽谤就不能成立。然而,即使只是向特定的少数人传达,只要有可能传播到不特定或者大量的人,就可能构成诽谤。
那么,在民事上,公开性和诽谤的关系又是如何呢?在网络上的诽谤也有可能引发这个问题。
民法中的名誉侵权与公开性
在民法中,作为非法行为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公开性。
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权利或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应负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害的责任。
日本民法第710条
无论是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或名誉,还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根据前条的规定,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对于非财产损害也应进行赔偿。
日本民法第709条
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公开性是必要的。名誉侵权的本质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但是,“社会”这个概念包含了不特定或大量的人,对特定少数人的声明很难说会降低社会评价。
因此,民事名誉侵权也需要对不特定或大量的人进行,这是通过多次的判例积累而来的。
关于名誉侵权的成立要件,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何为“不特定或众多”
“不特定或众多”是在什么情况下,以及在多大的数量上被接受的呢?
有一个案例,某法学研究生院的教授在职场内部冲突中,向大学法人和5位教授提出了赔偿要求。在这个诉讼中,他要求大学法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高松高等法院对这个内部冲突的看法是,“在专业职业研究生院,维持和提高教育水平被视为重要。考虑到教师之间预计会就课程内容和方法进行讨论和批评,除非教师之间关于课程内容等的言论的方式等明显缺乏适当性,否则原则上应被视为合法的业务行为。”然而,对于一位教授在法学研究生院教授会议上的发言,
该教授质疑了上诉人被任命为法院调解委员的事实,以及上诉人没有向法院报告他正在接受精神科治疗和被排除在课程教学之外的事实,并表示他将自己向最高法院报告。这些指责和发言公开了上诉人接受精神科治疗这一高度私人的事实,这些发言完全没有必要,且与教授会议的权力无关。此外,从发言的意图可以看出,他的目的是提供涉及上述隐私的信息给法院,以给予上诉人社会上的不利影响。即使考虑到这些发言是在相对封闭的教授会议上进行的,也必须认为这是非法的。
高松高等法院2019年4月19日(2019年)判决
法院认定这是名誉侵权,并命令大学法人支付比一审高松地方法院认定的11万日元赔偿金增加到77万日元的赔偿金。这个发言是在相对封闭的教授会议上进行的,人数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因为是在地方国立大学的法学研究生院教授会议上进行的,所以可能有大约20人,这是一个有趣的地方。
此外,同一教授向4位同事教授发送的电子邮件,
邮件的内容与上诉人的教育内容完全无关,而且称上诉人为“阿呆方珍獣”,并声称上诉人一直在摸女性的大腿,并附上了照片。这种表达内容和方式严重侮辱了上诉人,侵犯了他的名誉。这个事实明显与职务无关,是关于私人行为的事实,也不能认为上诉人做出上述行为或附上相关照片的行为对上诉人的处分或待遇决定有任何意义。从邮件的表达来看,这只是对上诉人的人格攻击或诽谤,不能认为是关于公共利益的事实或出于公益目的。
高松高等法院2019年4月19日(2019年)判决
这个判决也值得关注。
从是否只因为直接的表达对象是特定的少数人就可以否定名誉侵权的问题意识出发,民事名誉侵权也开始使用在刑事名誉侵权判例中发展出来的传播性理论和可能的传播性。然而,关于传播可能性,判决书并没有提及,所以应该认为20人左右被认为是“众多”,并且4人也被视为“众多”。另外,过去有否定4人的公开性的例子(东京地方法院2010年10月7日(2010年)判决)。
承认传播可能性的例子
有一个案例,公寓管理公司因为被管理协会理事分发了诽谤其名誉的文件,或者被反复进行威胁等非法行为,向管理协会理事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请求。
尽管已经决定进行公寓的抗震诊断,但是一个管理协会理事在给其他11名理事发送的传真中,指出了由于管理公司的阴险和恶劣的干扰行为,抗震诊断的实施被延迟了的事实,并评论说,管理公司是一个优先考虑利权和面子,进行了许多恶行的公司。尽管这是发送给11名理事的传真,但是,“即使是对特定少数人公开事实或意见评论,只要有可能传播给不特定多数人,就可以认为是公开的”,因此,承认了传播可能性,
因此,本案文件1虽然是分发给本案管理协会的11名理事的,但是,由于该文件涉及到本案公寓的抗震诊断等管理问题,可以说,该文件的描述有可能通过理事传播给本案公寓的分区所有者和租户。因此,可以说,其分发是公开的。
东京地方法院2009年8月27日(公元2009年)判决
虽然将11名理事视为特定少数人,但承认了传播可能性,并结合了总共21种本案各文件被持续分发给本案公寓的分区所有者和租户等的事实,承认了公寓管理公司的无形损失,并命令管理协会理事支付100万日元的赔偿金。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honor-infringement-and-intangible-damage-to-company[ja]
互联网与公开性
在互联网上的表达,如论坛、电子邮件杂志、邮件列表等,预设的是任何人或者大量的人都可以浏览,因此原则上公开性是被认可的。然而,对于互联网上的表达,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浏览,即使任何人都有可能浏览,但实际上往往只有少数人会浏览。然而,在许多判例中,即使访问量少,也不会被免责。
有一个案例是,公司和其经营者要求通过提供商公开发信人信息,因为他们在发布求职者提交的各种公司信息的网页上被诽谤,以便求职者在求职时参考。关于发信人信息公开请求的详细解释,请参阅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东京地方法院裁定,发信人在网页上发布的“罕见的超级一人公司总裁,粗暴,粗野,在会议上打骂高级员工,暴力行为是家常便饭”、“在员工中找到自己喜欢的人,就会把她变成自己的情人。现在还有几个情人”、“去年,有员工试图公开公司的肮脏部分,他用暴力团伙来压制。现在他似乎被那个暴力团伙威胁,很困扰”等自由填写栏的内容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名誉和信誉,因此命令公开发信人信息。
在这个判决中,通过提供商主张,“为了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必须实际产生应用金钱赔偿的损害,仅仅让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事实的状态是不够的,本案文章的访问次数,包括原告的访问次数在内,只有7次左右,实质上没有产生损害,不构成非法行为,即使产生了损害,也是有限的”。然而,判决对此表示,
在互联网上的名誉侵权行为中,将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文章内容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浏览的状态,被文章针对的人有根据文章内容接受评价的风险,因此构成非法行为。根据前述认定,本案文章在约1年2个月的时间内,处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浏览的状态,即使本案文章的访问次数只有7次左右,也不能否定非法行为的成立。
东京地方法院2009年1月29日判决
因此,即使访问次数只有7次左右,也不能否定非法行为的成立,因为“将文章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浏览的状态,被文章针对的人有根据文章内容接受评价的风险,因此构成非法行为”。
电子邮件与传播可能性
有一种情况,公司代表和员工向交易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写明了前员工犯有背信、挪用等犯罪行为,以及有药物持有和使用的前科,这被判断为损害了前员工的名誉。
电子邮件可以通过转发轻松地被第三方阅读,因此被认为具有高度的传播性。电子邮件发送被认定为具有传播性的过程是一个有趣的案例。
电子邮件中还写道,前员工让公司向模特和艺人支付过高的报酬,然后接受回扣并据为己有。公司方面主张,”电子邮件的发送行为通常是对特定和少数人物的事实的指示,除非有可能,否则不会公开发布给不特定多数的第三方,不存在公然性。在本案中,我们明确指出了各交易对手的负责人等个人名字作为收件人,如果随意公开,就有可能引发名誉损害或业务妨碍等新的纷争。这是关于报酬的不正请求的内容,没有计划向第三方公开,也没有接收者实际向第三方传播的事实,因此,本案中的电子邮件内容没有可能传播给第三方,不存在公然性。”然而,东京高等法院(2014年7月17日)认为,
本案的电子邮件发送行为,虽然每封邮件都是针对特定的人,但收件人达到18人,而且,其内容是公司被告人不应过度支付的重要事项,对各交易对手、模特、艺人提出警告,他们的请求是不合理的。因此,必然需要让各交易对手的公司高管和负责人了解这些内容。因此,在本案中,电子邮件的发送内容,由于其性质,不仅是直接的收件人,而且是各相关人员应了解的内容,应认为具有广泛传播给不特定多数相关人员的可能性。因此,不能接受被告公司等主张本案的各发送内容没有向第三方传播的可能性。
东京高等法院2014年7月17日判决
并改变了要求支付33万日元的原判决,命令公司和经营者支付50万日元。
这是发送给18人的电子邮件,所以公然性被认定也不奇怪,但是传播可能性被认定。在电子邮件的情况下,必须特别小心。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transmission-possibility-by-sending-email[ja]
总结
考虑到信息的传播可能性,我们必须对社交网络上的帖子保持警惕。认为“只要将帖子的公开范围限制在朋友或关注者,就不会构成名誉侵权”是非常危险的。
在Facebook上,如果一个人的“朋友”数量超过几十人,那么即使他们的帖子只对朋友开放,也很可能被认为具有公开性。即使朋友的数量较少,也可能被认为具有传播可能性。对于Twitter上设置了账号锁定的人,如果他们的“关注者”数量超过几十人,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视为与公开账户一样。
在名誉侵权中,公开性和传播可能性是新的,也是敏感的问题,因此请咨询有丰富处理诽谤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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