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是否具有公众人格权?
关于公众人物权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情况下不会被认可,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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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姓名和肖像所带来的客户吸引力的财产价值,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客户吸引力并不需要限定于人。如果物品具有吸引客户的力量,那么是否可以承认该物品的所有者拥有公众人物权呢?这种主张可能是可行的。如果在游戏软件中未经许可使用真实的棒球运动员或足球运动员的姓名,那么就像使用肖像一样,会侵犯公众人物权。那么,如果在游戏软件中使用人们所拥有的赛马的名字或其肖像,又会怎样呢?
“公众人物权”这个词并不是法律上的词汇。这是一个通过法庭逐渐明确并被接受的相对较新的权利。物品的公众人物权也在法庭上争议过,争议的焦点是未经所有者许可就使用赛马名称制作的游戏软件。
“Gallop Racer”案件(名古屋地方裁判所2000年1月)(Nagoya District Court, January 2000 (2000 in Gregorian calendar))
22名赛马的马主,因为他们拥有的赛马的名字被用于制作和销售的游戏软件“Gallop Racer”,基于公众人物权,向制作和销售商提起了禁止销售和基于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这个游戏中,玩家成为骑师,骑着自己选择的赛马(包括日本中央競馬会的G1、G2、G3等重要赛事的参赛马)在重现实际赛马场的画面中进行比赛。
名古屋地方裁判所(Nagoya District Court)裁定:
即使是非“著名人”的“物”的名称等,也可能被认为具有公众人物的价值,因此不能说“物”没有公众人物权的可能性。此外,被认为具有公众人物权的著名人,被理解为具有独立于隐私权和肖像权等人格权的经济价值,因此,必须说没有理由将具有公众人物价值的对象限定为具有人格权的“著名人”。
这种物的名称等具有的公众人物的价值,可以说是由该物的名声、社会评价、知名度等派生出来的,因此,应该作为归属于该物的所有者(如下所述,当物消失时,拥有者成为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或权利进行保护。
名古屋地方裁判所2000年1月19日判决(Nagoya District Court, January 19, 2000 (2000 in Gregorian calendar))
因此,承认了物的公众人物权。
此外,考虑到“物的公众人物权只是获取经济价值的权利”,在现阶段,不能承认基于物的公众人物权的禁止行为,但是,“即使是物的公众人物权,也可以被认为是非法行为基于的损害赔偿的对象或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应认为可以承认损害赔偿”,因此,命令制作和销售商向参加过G1赛事的20名赛马的马主支付从41,412日元到608,420日元的赔偿。
铁骑兵赛马事件(名古屋高等法院2001年3月,即西历2001年)
在上诉审判决中,关于商标法对马名未经许可使用的防御,法院认为,“只有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中,注册的马名才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因此,“为了保护马主的竞赛马的名声、社会评价、知名度等产生的经济利益或价值,仅依靠商标法的保护是不够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承认物的公众知名度权并保护它。”名古屋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这一点,但只承认了在G1赛事中获胜的竞赛马的公众知名度权。
另外,关于销售禁止请求,法院表示:
公众知名度权与著名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密切相关,因此,基于公众知名度权的禁止请求得到了承认。然而,物的公众知名度权并不与物主的人格权等有关,而是与物的吸引力这一经济利益有关,因此不能像处理著名人的公众知名度权那样处理。
名古屋高等法院2001年3月8日判决
这与一审的名古屋地方法院的判决相同,法院并未承认这一点。
达比斯塔利昂案件(东京地方法院2001年8月)
23名赛马主人对制作并销售了使用他们所拥有的赛马名字的赛马养成模拟游戏“达比斯塔利昂”(共4个版本)的商家提起诉讼,基于公众知名度权,要求禁止销售等行为,并要求赔偿基于非法行为的损害。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本法院不能肯定原告主张的‘对物的客户吸引力等经济价值的排他性控制的财产权’的存在”,因此否定了对物的公众知名度权。
东京地方法院:
1:为了承认排他性权利,需要实定法的依据(包括没有明文的人格权等)。然而,原告主张的“对物的经济价值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无法通过扩展理解已被承认为排他性权利的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作用来证明其依据。
2:如上所述,为了承认排他性权利,需要实定法的依据。然而,根据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现行法的整体制度目的,对于知识产权法保护不涵盖的范围,不能承认排他性权利的存在。即使站在“通过长期尊重‘对物的经济价值的排他性控制’的利益的社会习惯,这将被提升为习惯法,即使没有明文依据,也可以承认排他性权利存在”的观点,也无法肯定原告主张的排他性权利。
东京地方法院2001年8月27日判决
对于1,进一步指出,“这种排他性权能,只有在自然人本来拥有的人格权被侵犯的情况下才会被承认。与此不同,即使第三方利用他人的所有物,也并不直接侵犯物的所有者的人格权,因此,无法以人格权为基础,证明原告主张的排他性权能。”对于2,进一步指出,“知识产权相关法赋予的排他性权利,其性质上,应被理解为对权利人进行独占性保护的限度,对第三方,应被理解为行为的合法性的限度。因此,第三方以不包含在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定的排他性权利范围内的方式行事,应被视为合法行为。”
达比斯塔利昂案件(东京高等法院2002年9月)
在一审中,原告未能获得禁止销售等行为和基于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的判决,因此提出了上诉,但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了这一上诉。
东京高等法院表示:
众所周知,使用名人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商品的宣传和广告,或者直接附在商品上,对于商品的宣传和销售促进具有效果。这样的名人的姓名和肖像,作为象征该名人的个人识别信息,本身具有吸引客户的力量,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或价值,这一点与普通人是不同的。自然人,即使是普通人,也应该有权基于其人格权,不被第三方无正当理由地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因此,与普通人不同,名人的姓名和肖像具有吸引客户的力量,名人有权独占由其姓名和肖像产生的经济利益或价值,这在某种意义上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可以称名人的这种权利为”公众人物权”,但这种权利应该根源于人格权。
东京高等法院2002年9月12日判决
并且,东京高等法院认为”公众人物权是根源于人格权的”,
名人的公众人物权,如前所述,应该被理解为根源于人格权的。因此,对于竞赛马这样的物品,显然不能承认其具有根源于人格权的姓名权、肖像权或公众人物权。
同上
东京高等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Gallop Racer”案件(日本最高法院2004年2月,即公元2004年)
如上所述,对于“Gallop Racer”和“Derby Stallion”,判断存在分歧。在“Gallop Racer”案件的上诉审理中,日本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否定了物的公众性权利。
日本最高法院遵循了我们在本站另一篇文章“是否允许随意拍摄他人的财产并公开”中介绍的关于“顔真卿自書建中告身帖”的最高法院判例,认为:“原告是本案各赛马的所有者,或曾经是所有者,但赛马等物的所有权仅限于对其有形物的排他性控制权,不包括对其名称等无形物的直接排他性控制权。因此,即使第三方在不侵犯赛马有形物的所有者的排他性控制权的情况下,利用赛马名称等具有的吸引客户的力量等赛马无形物的经济价值,其利用行为也不应被视为侵犯赛马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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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示:
即使赛马的名称等具有吸引客户的力量,但对赛马名称等的使用,作为物的无形物利用的一种方式,没有法律等的依据,也不应认为赛马的所有者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等,这是不合适的。此外,关于赛马名称等的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为,目前尚不能明确地说违法行为的范围、方式等已经由法律等明确。因此,我们不能肯定这一点。因此,在本案中,我们不能肯定禁止或非法行为的成立。
日本最高法院2004年2月13日
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否定了禁止和非法行为的成立。另外,赛马所有者对“Derby Stallion”案件的东京上诉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和接受上诉的申请,但这也在同一天被驳回,决定不接受。
总结
判例否认了对物品赋予与公认的艺人或运动员相同的公众人物权,对于非法行为的构成,基本上认为对物品的无形利用不构成非法行为。对于物品的公众人物权,我们可以认为已经得出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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