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文章的删除与'被遗忘的权利'和'不被阻碍的恢复利益
您可能不希望周围的人知道您的信息,但在网络搜索中却能找到。特别是,您的逮捕记录和前科被周围的人知道了,这将给您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
在欧盟实施的”被遗忘权”已经成为新闻和报纸上的热门话题,但是,我们能否利用这个权利来删除对您不利的文章呢?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被遗忘权”和到目前为止使用的”不妨碍犯罪者重返社会的权益”之间的区别,以及未来的展望。
「被遗忘权」
在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正在不断积累,无论是发布还是浏览,搜索引擎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此,欧盟法院在2014年承认了欧盟公民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并要求Google根据此删除合法发布的债务和信息的搜索结果。
欧盟法院规定,数据主体可以在「与处理目的关系不当,无关重要或过度」的情况下要求删除,对搜索引擎,可以在「原始数据变得不必要时要求删除网站链接」。这个「被遗忘权」在日本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关于是否可以删除Google的搜索结果的判例等详细介绍在下面的文章中。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lete-google-search[ja]
一名男子因违反日本《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禁止法》(日本反对儿童性交易和儿童色情法)被罚款50万日元,尽管事件已过去3年多,但在搜索他的名字和所在县时,仍会显示他被逮捕时的文章等信息,他要求Google从搜索结果中删除有关他被逮捕的信息,这一要求在2015年6月被接受。
对于要求撤销这一决定的保全异议申请,2015年12月,埼玉地方法院做出了批准临时禁令的决定,再次命令Google删除。
这一决定是日本首次提及「被遗忘权」,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这一决定中,法院承认了在儿童性交易行为的逮捕和罚款执行过去3年多后删除搜索结果的权利,
即使是曾经被逮捕并被社会知晓的罪犯,也有作为人格权的私生活应受尊重的权利,有不被妨碍改过自新的利益,因此,根据犯罪的性质等,过去一段时间后,应有被社会「遗忘」过去犯罪的权利。
埼玉地方法院2015年12月22日决定
这是他们的观点。
如果认为犯罪者在接受有罪判决后或服刑结束后作为一名公民重新回归社会,过上平静的生活,就是他们不再犯罪,改过自新,那么对于那些没有再犯罪并且过去了一段时间的人来说,显示他们的逮捕记录等,可能会大大侵犯他们「不被妨碍改过自新的利益」。
「不妨碍康复的利益」还是「被遗忘的权利」
至今为止,对于这类犯罪相关的文章,我们一直从「不妨碍正在形成的社会生活的平静和康复的利益」是否被侵犯的角度,比较「不公开前科等事实的法律利益」和「使用真名在作品中公开前科等事实的必要性」,如果前者优越,则公开前科等事实将被视为非法,这是我们一直在比较衡量框架中考虑的(日本最高法院1994年2月8日(公历1994年)判决「非小说『逆转』事件」)。
然而,这次的埼玉地方法院的决定,从上述最高法院判决所示的「不妨碍康复的利益」更进一步,采用了「被遗忘的权利」的概念,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整理埼玉地方法院提出的判断标准,如下所示:
- 被报道逮捕的人也有「不妨碍康复的利益」
- 经过一定时间后,社会有「被遗忘的权利」忘记过去的犯罪
- 考虑到网络上显示的逮捕信息使得删除信息并过上平静生活变得困难,应判断是否删除搜索结果
- 男性有被轻易查看到逮捕记录的风险,其不利影响难以恢复且严重
否定「被遗忘权」?
对此,东京高等法院在2016年7月(2016年)的保全抗告审中,
虽然基于隐私权等,有时会批准要求使特定的搜索结果在网络上无法浏览,但
1.儿童犯罪的逮捕记录涉及公共利益
2.即使考虑到时间的推移,逮捕信息的公共性也没有消失
东京高等法院2016年7月12日决定
在此基础上,他们表示,“儿童买春是父母们极为关心的问题,虽然事件已经过去了大约5年,但其公共性并未消失”,因此,他们撤销了埼玉地方法院承认“被遗忘权”并批准删除的决定,驳回了男性的申请。
对于“被遗忘权”,他们判断,“这并非法律规定的权利,基于该权提出的删除请求与基于传统隐私权提出的删除请求无异”。
当时,新闻等媒体报道“东京高等法院否定了‘被遗忘权’”,引起了热议。
最高法院的判断
在对东京高等法院的许可上诉中,2017年1月,最高法院承认“个人隐私相关的事实不应随意公开,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做出以下判断:
关于是否将包含隐私事实的文章等的网站URL等信息作为搜索结果的一部分提供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根据该事实的性质和内容,由于提供该URL等信息而传达的隐私事实的范围和该人所遭受的具体损害的程度,该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上述文章等的目的和意义,文章发布时的社会状况和随后的变化,文章中记录该事实的必要性等,比较衡量不公开该事实的法律利益和提供该URL等信息作为搜索结果的理由,如果结果明显优于不公开该事实的法律利益,那么可以要求搜索业务者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该URL等信息,这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2017年1月31日决定
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述判断标准,并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儿童买春被定位为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社会上受到强烈谴责,并以刑罚禁止,因此,仍然可以说是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并且,“本案搜索结果是在以上诉人居住的县的名称和上诉人的姓名为条件时的搜索结果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本案事实传达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因此,“不能说不公开事实的法律利益明显优于”,因此,不承认删除搜索结果。
最高法院的判断是在考虑了以下各种情况后,最终通过比较衡量,即“删除的理由(不公开该事实的法律利益)和不删除的理由(提供该URL等信息作为搜索结果的理由)哪个更大”来得出结论的框架。
不公开该事实的法律利益的依据
- 由于提供该URL等信息而传达的隐私事实的范围
- 由于提供该URL等信息而导致的具体损害的程度
根据具体情况,两者都有可能的情况
- 该事实的性质和内容
- 该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 文章发布时的社会状况和随后的变化
提供该URL等信息作为搜索结果的理由
- 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 在文章中记录该事实的必要性
比较衡量与“被遗忘权”
最高法院的上述决定明确了文章删除的要求,尽管严格地将比较衡量的标准设定为“明显”,但它规定,“在法律利益明显优于公开事实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搜索结果中的相关URL等信息。”
此外,搜索结果的删除被视为隐私权的一部分,而对于“被遗忘权”,并未提及。
然而,我认为这并不能否定“被遗忘权”。在东京高等法院的决定时,也有报道称“被遗忘权”被否定,但这只是因为没有必要引入新的概念,只需按照现有的标准进行比较衡量和判断,因此,我认为他们并没有特意提及“被遗忘权”。
刑事报道文章的删除
刑事报道文章的删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与因为名誉损害或诽谤而提出的问题不同,刑事报道的文章是真实的。文章本身是真实的,所以在要求删除这些文章时,必须考虑到与“新闻自由”的平衡问题。
在争论出版物的印刷和分发是否被法院的临时禁令(预先禁止)非法禁止的案例中,最高法院曾经:
被非法侵犯名誉的人,即社会对个人品质、道德、名誉、信誉等人格价值的客观评价,(中略)可以基于名誉权作为人格权,要求侵害者排除现在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或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要求停止侵害行为,这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1986年6月11日(1986年)裁决
这是一个判决的例子。
在这个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为了承认禁止,必须满足“表达内容不是真实的,或者它不是主要为了公益的目的,这是明显的,并且,受害者有可能遭受重大且难以恢复的损害”的要求。
因此,在像埼玉地方法院的案例中,对于逮捕的文章,文章本身是真实的,所以不满足“表达内容不是真实的”这个要求,如果是报纸等媒体的报道,那么“主要为了公益的目的”也是被承认的。因此,埼玉地方法院认为需要采取另一种法律构造,可能是引入了“被遗忘的权利”。
当然,真实的文章并不意味着不能删除。也有个人信息泄露或者报复色情的情况。对于刑事等过去的文章的删除,只是被视为在隐私权一般中被捕捉的判断。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lete-arrest-history[ja]
总结
虽然在最高法院的决定中并没有出现”被遗忘的权利”这个词,但”被遗忘的权利”这个观念的出现,是因为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在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全局情况仍然处于流动状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现在还不能做出判断,而应该留给未来的判断。
今后,关于从搜索结果中删除的请求,我们认为将会积累更多根据最高法院的比较衡量做出的判断。特别是,经过多长时间后,个人的隐私信息就不再被视为”公共利害关系的事项”,这个”时间的流逝”的因素,在未来的判例中可能会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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