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众人物权利?解释与肖像权的区别以及权利侵犯的情况
每个人都有人格权益,即作为个人私生活自由的一部分,不被随意拍摄自己的面貌或姿态,或公开被拍摄的肖像照片。这种权益作为肖像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护。
另一方面,有一种类似于肖像权的权利,被称为公众人物权(Publicity Rights)。这种权利主要被认为是赋予给著名人士,如艺人或职业运动员等。
本文将解释公众人物权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侵权等问题,并与其他类似的权利进行比较。
何为公众人物权利
虽然公众人物权利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判例,其性质逐渐明确并得到承认。
在判例中,公众人物权利被理解为“独家利用吸引客户的权利”(最高法院裁决,平成24年(2012年)2月2日,民事判例 66卷2号89页)。
让我们通过具体的例子来解释一下。
电视广告或杂志封面通常会使用艺人或职业运动员等知名人士。如果只是为了拍摄人物,那么使用广告公司的员工或杂志的编辑就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但我们很少看到这样的例子。这是因为,与不为公众所知的员工相比,使用知名人士的肖像或名字来宣传产品或服务可以更好地促进销售。
如果自己喜欢的演员或运动员使用的产品,人们也会想尝试使用,如果是知名人士推荐的产品,人们会认为这一定是好产品。这样可以期待人们会有这样的想法,从而增加愿意尝试产品或服务的人数。
这种吸引客户的力量是由于他们成为知名人士而获得的,因此,只有知名人士本人才能使用,其他人不能随意使用。这种“只有自己能利用吸引客户的力量的权利”就是公众人物权利。
公众人物权利与类似权利的对比
公众人物权利与肖像权的区别
与公众人物权利类似,肖像权也是涉及个人形象的权利。这两种权利的区别在于“保护的内容”。
- 肖像权:保护个人隐私等人格利益的权利
- 公众人物权利:保护商业和经济价值的权利
例如,假设你经营一家餐厅,偶然间有名的演员A来店,你偷偷拍了他的照片,然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那个有名的A先生也来过我们店!”的偷拍照片,以此来宣传你的店。
这时,偷拍的照片上传到社交媒体的行为,因为涉及被拍摄者的隐私问题,所以是肖像权的问题。
另一方面,“那个有名的A先生也来过我们店!”的宣传行为,因为涉及到利用A先生的名字和形象吸引客户的商业和经济利益,所以是公众人物权利的问题。
关于肖像权,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相关文章:Instagram的故事功能中发布的图片和视频与肖像权的关系[ja]
公众人物权利与著作权的区别
另外,作为具有经济性质的排他性权利,与公众人物权利有共同之处的权利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对被认为具有创作性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号)的权利,指的是可以独占使用著作物的权利。
但是,拥有著作权的是创作了著作物的“著作者”(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2号),因此,被拍摄者拥有的公众人物权利和著作权可能是不同的权利人。
例如,假设决定制作以著名运动员B为模特的活动宣传海报,摄影师C拍摄了照片。这时,如果第三方得到了这张照片,未经任何人的许可就将其用作杂志封面,那么谁的权利会成为问题呢?
这时,海报上的照片是B,预计照片的使用会吸引客户,所以B的公众人物权利可能会成为问题。
但是,创作了海报照片这个著作物的是摄影师C,所以原则上著作权人是C,未经许可的照片使用会侵犯C的著作权。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海报的著作者是摄影师C个人还是策划海报制作的公司,这涉及到职务著作的问题。关于职务著作,请参考另一篇文章。
相关文章:什么是职务著作?解释4个要求和法人获取著作权的方法[ja]
公众人物权利引发争议的案例
如我最初所解释的,公众人物权利(日本的公众人物权利)是通过法庭审判来明确其性质和内容的权利。以下,我将介绍一些关于公众人物权利引发争议的法庭案例。
马克·莱斯特事件
这个案例涉及到当时在全球各地都备受欢迎的童星马克·莱斯特。电影公司未经他的许可,将他在一部电影中的一个镜头提供给了电视广告,广告中还配有他的影像和旁白:“马克·莱斯特也非常喜欢。”
马克·莱斯特向电影公司和制作广告的糖果制造商提出了赔偿损失和道歉广告的要求。然而,东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裁定:
演员等人的姓名和肖像被用于商品等的宣传,可能会使演员等人的社会评价、名声、印象等,对商品等的宣传、销售促进产生期望的效果。从演员等人的角度看,他们因为自己的名声,有权获得报酬,让第三方专属地利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
东京地方法院昭和51年(1976年)6月29日判决书第339号136页
法院只承认了对电影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虽然这个判决中没有使用“公众人物权利”(Publicity Rights)这个词,但是“演员等人有权获得报酬,让第三方专属地利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的概念,可以被认为与公众人物权利是相同的。
布布卡特别版7事件
这个案例涉及到总共16位女性艺术家在出道前的样子和在街头行走的情况被拍摄下来的照片等,未经许可被大量刊登在「布布卡特别版vol.7」上,因此对杂志出版社等进行了关于损害赔偿的争议。
东京高等法院表示,
对于未经许可使用著名艺人的名誉、社会评价、知名度等,以及这些表达的肖像等,这些所表达的吸引客户的力量等行为,应理解为在侵犯隐私权的同时,也可能构成其他的非法行为,这符合公平的原则。
东京高等法院平成18年(2006年)4月26日判决书1214号91页
并表示,应该给予与公众人物权利类似的概念在法律上的保护。
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一个标准,即考虑著名人的名誉、社会评价、知名度、肖像等是否被用于出版物的销售、促进,以及这些肖像等的使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以此来判断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权利。
粉红女郎案件
在最高法院对公众人物权利做出判断的重要案例中,有一个被称为“粉红女郎案件”。这个案件涉及到一篇周刊杂志的文章,文章介绍了一种利用粉红女郎的舞蹈动作进行减肥的方法,并使用了粉红女郎的照片,因此杂志的出版社被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法院:
个人有权不被随意利用其人格权。肖像等具有促进商品销售等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的排他性使用权(以下称为“公众人物权利”)基于肖像等本身的商业价值,因此,可以说它构成了上述人格权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裁决,平成24年(2012年)2月2日,民事判决书66卷2号89页
最高法院首次承认了公众人物权利的存在。此外,作为侵权的判断标准,
未经许可使用肖像等的行为,如①将肖像等作为独立的商品等进行使用,②为了区分商品等而将肖像等附加到商品等上,③将肖像等作为商品等的广告进行使用等,主要目的是利用肖像等的吸引力,这种行为侵犯了公众人物权利,应被视为不法行为。
最高法院裁决,平成24年(2012年)2月2日,民事判决书66卷2号89页
最高法院也提到了这一点。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粉红女郎的照片只在周刊杂志大约200页的内容中使用了3页,文章的内容并不是介绍粉红女郎本身,而是解释减肥方法,并介绍了模仿粉红女郎歌曲舞蹈动作的回忆等。
最高法院考虑到这些情况,认为粉红女郎的照片只是用来补充文章内容,目的并不是主要利用肖像等的吸引力,因此,没有认定侵犯了公众人物权利。
“Gallop Racer”事件
到目前为止,我们介绍的案例都是涉及人的公众形象权的问题,但是“Gallop Racer”事件是一个涉及物(赛马)的公众形象权的问题的案例。
赛马的所有者,因为其赛马的名称被未经许可地使用,并且被制作和销售的游戏公司等使用,以侵犯公众形象权为理由,要求停止制作和销售游戏等,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即使赛马的名称等具有吸引客户的力量,也不能在没有法律等依据的情况下,承认赛马所有者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等,因此,不承认物的公众形象权(最高法院裁决,平成16年(2004年)2月13日,民事集58卷2号311页)。
这个判断的背景是,关于物的名称的使用等,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已经规定了排他性的使用权。
关于公众人物权利的未来讨论
公众人物权利的性质
公众人物权利(パブリシティ権)因其保护商业价值的特性,曾被认为属于“财产权”,但最高法院(最高裁)在2012年(平成24年)2月2日的判决中明确了其“源于人格权”(最判平成24年2月2日民集66巻2号89頁)。
关于人格权中的一种——著作人格权,《日本著作权法第59条[ja]》规定:“著作人格权是著作者独有的,不能转让。”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源于人格权的公众人物权利也应该是不能转让的。
此外,《日本民法第896条[ja]》规定:“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起,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是,被继承人独有的权利不在此列。”因此,作为独有权利的人格权是不能被继承的。
这样一来,像艺人或职业运动员等著名人物的公众人物权利,即使本人去世,也不会被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没有权利人,那么是否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网络上的公众人物权利
到目前为止,我们介绍的大多数案例都是关于著名人物的照片等被发布在纸质媒体上的情况,但我们认为,未来将会出现更多关于在社交网络和视频网站等互联网上的处理问题。
与纸质媒体不同,数字环境下,即使是普通人的发布也可能被广泛传播到全世界。
这种特性在判断是否侵犯公众人物权利时应如何考虑,是否应使用与以往判例相同的考虑因素和判断框架等,即使参考了迄今为止积累的判例,关于公众人物权利的讨论也将继续进行。
总结:公众人物权益侵犯的判断应交给律师
企业利用明星、运动员、影响者进行广告活动等,随着社交媒体等广告手段的多样化,未来将更加活跃,并且其形式也将发生变化。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谨慎判断这些广告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的权益。在判断所创建的广告等是否侵犯了被摄体的权益时,我们建议您咨询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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