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日本《反跟踪法》修订要点——关于GPS设备的使用
《反跟踪骚扰法》(日本反跟踪骚扰法)是一部旨在规范反复进行“跟踪骚扰”行为的法律,其正式名称为《关于规范跟踪骚扰行为等的法律》。该法于2000年11月(公历2000年)通过,起因是前一年的“桶川跟踪骚扰杀人事件”。
随着时代的变迁,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跟踪骚扰行为也在发生变化。为适应这些变化,《反跟踪骚扰法》已经进行了两次修订。2021年5月18日(公历2021年),该法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通过了第三次修订,并于8月全面实施。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 未经许可使用GPS设备获取位置信息
- 在对方所在地附近进行监视等行为
- 被拒绝后仍连续发送文档的行为
- 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规定的完善
接下来,我将解释这次《反跟踪骚扰法》的修订要点,特别是关于“未经许可使用GPS设备获取位置信息”和“在对方所在地附近进行监视等行为”的修订内容。
反跟踪骚扰法及其历次修订
在日本的《反跟踪骚扰法》中,跟踪骚扰行为被定义为出于满足恋爱等好感情,或者因为这些感情未得到满足而产生的怨恨,对特定的人进行反复的“跟踪等”行为。
此外,“跟踪等”行为包括跟踪、埋伏、强行进入住所等地、在住所等地附近徘徊、监视行为、要求见面或交往、粗暴的言行、无声或连续的电话、发送污物或动物尸体、诽谤名誉、侵犯性羞耻感等行为。
每当不在管制范围内的行为引发问题时,这部《反跟踪骚扰法》就会进行修订。
2012年在神奈川县逗子市发生的“逗子跟踪骚扰杀人事件”成为了2013年(公历2013年)法律修订的契机。在这次修订中,连续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被纳入了管制范围。
同样,2016年在东京都小金井市发生的“小金井跟踪骚扰杀人未遂事件”成为了2016年(公历2016年)法律修订的契机。在这次修订中,连续发送Twitter等社交网络服务的信息、对博客进行持续的写入等使用电子通信进行的跟踪行为(网络跟踪骚扰)也被广泛纳入了管制范围。
与此同时,原本需要受害者提出告诉的亲告罪,被改为不需要受害者提出告诉的非亲告罪。
然而,即使进行了这样的修订,随着技术的进步,跟踪骚扰的方式也在变化。例如,开始出现了在前任恋人的汽车上秘密安装GPS,获取其位置信息的情况。
警察将这种利用GPS设备进行的行动观察行为视为“在住所等地附近进行监视”的行为,并进行了处理。但是,2020年7月(公历2020年),最高法院首次判断,《反跟踪骚扰法》禁止的“监视”行为并不包括使用GPS的行为,因此,通过该法对使用GPS的行为进行管制变得困难,对法律的修订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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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与“监视”
日本《反跟踪法》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
《关于规制跟踪行为等的法律》
(定义)第2条
在本法中,“跟踪等”是指,为了满足对特定人的恋爱感情、其他好意感情或对未能满足这些感情的怨恨感情,对该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或同住的亲属、或与该特定人在社会生活中有密切关系的人进行以下任一行为:
1 跟踪、埋伏、阻挡去路、在住所、工作地、学校或其他通常所在地(以下称为“住所等”)附近监视,强行进入住所等,或在住所等附近无故徘徊。
本次引发问题的是,关于在“住所、工作地、学校或其他通常所在地的附近”进行“监视”这一行为的规定。
问题所在
问题的事例是,被告在2016年4月23日左右至次年2月23日的约10个月期间,对受害者(当时28至29岁)进行了跟踪。被告在日本长崎县佐世保市的一家美容院停车场等地,超过600次秘密地将带有GPS功能的电子设备安装在受害者使用的汽车上,通过搜索该车的位置来了解其动态,对受害者进行了监视。
这家美容院是受害者之前一直在使用的店铺。受害者在做酒吧兼职的时候,会在兼职前去这家美容院整理仪容,使用时会将汽车停在其停车场。此外,从2016年6月左右至2017年12月底,受害者在另一家酒吧做兼职,之后偶尔在那家酒吧工作时也会将汽车停在那里。
本案中的GPS设备的电池可以在大约2小时的充电后连续工作最多240小时。因此,被告大约每隔一周就会和朋友一起去美容院的停车场等地,确认汽车是否在那里,注意不被受害者等人发现后,将GPS设备从受害者的汽车上取下来充电,然后在被告的家中充电,再次将其安装在受害者的汽车上,这样的行为重复了多次。
被告在取下或安装GPS设备时,朋友会在用来去现场的汽车内确认周围是否有人靠近,或者是否有警车经过。
一审的判断
在一审中,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日本反跟踪行为等规制法第2条第1款第1项”中“在住宅等附近进行监视”的行为,但是法院却认为,
将GPS设备安装在汽车上,搜索受害者所在位置的行为也可以被视为“监视”的一种形式。
佐贺地方法院2018年1月22日(2018年)的判决
并且,“监视”行为在法律文本中被定义为“在住宅、工作地点、学校或其他通常所在地附近”进行。虽然受害者日常使用的汽车在地点移动上与“住宅、工作地点、学校”有所不同,但在本案中,如果在汽车上安装了GPS设备,就可以随时搜索和掌握特定人员的位置信息,只要汽车作为特定人员的地点移动手段被日常使用,就可以认为汽车本身就是“其他通常所在地”。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作为主谋,连累了共犯,在大约10个月的时间里,多次进行了监视这种跟踪行为。
此外,被告人对受害者造成的恐惧和不快感不能被忽视,尽管被告人的前科是不同的,但他在2013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3年,却在缓期执行期间开始了本案的犯罪行为,这明显表现出他对规范的轻视,因此,法院判处了6个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对此表示不满,提出了上诉。
上诉审判的判断
尽管上诉审判接受了检察方关于“事实认定”的所有主张,但其结论却有所不同。首先,关于事实认定,法院承认被告在大约10个月的时间里,通过多次搜索GPS设备的位置信息,获取了被害人的住宅、工作地点附近、美容院的停车场以及A地点附近等地,以及被害人驾驶该车辆在长崎县和佐贺县等地的各个位置信息。然后,对于“监视”一事,法院做出了以下判断:
一般来说,“监视”是指通过视觉等感官器官观察目标的行动。然而,如上所述,法律规定,“监视”只限于在被害人的住所等附近进行,才被视为受到规制的对象。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将GPS设备安装在车辆上,通过搜索该车的位置来了解被害人的行动,这种行为是通过使用手机,远离被害人通常所在的地方,连接到提供GPS位置信息服务的公司的主页,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这并不是在被害人的住所等附近,通过视觉等感官器官观察被害人的行动,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监视”的定义。
福冈高等法院2018年9月21日(2018年)裁决
法院因此判定,将GPS设备安装在车辆上,通过搜索该车的位置来了解被害人的行动,这种行为是通过使用手机,远离被害人通常所在的地方进行的,并不是在被害人的住所等附近进行的,因此,不符合日本反跟踪法的“监视”的定义。法院因此撤销了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佐贺地方法院。
对此,检察方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断
对于检察方的上诉,最高法院表示,
日本《反跟踪法》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于对某特定个体或与其在社会生活中有密切关系的个体抱有好感等情感的人,对其在“住所、工作地、学校或其他通常所在地(住所等)附近进行监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内容及其旨意,即使使用设备等,要符合“在住所等附近进行监视”的行为,也需要在上述特定个体等的“住所等”附近的一定地点进行对该地点上述特定个体等的动态的观察行为。
最高法院2020年7月30日(公历2020年)裁决
法院表示,对受害者车辆的位置搜索是在停车场等附近的地方进行的,而离开停车场等地方移动的车辆的位置信息不能被视为关于停车场等附近的受害者的动态的信息。
被告人的行为不满足上述要求,因此不符合“在住所等附近进行监视”的行为,维持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的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因此驳回了上诉。
反跟踪骚扰法第三次修订
接受了这个最高法院的判决后,我们需要应对使用GPS设备等进行的跟踪骚扰案件。因此,在2020年10月,设立了”关于跟踪骚扰行为等的规制等的方式的专家研讨会”,经过四次的研讨会,于2021年1月,就我在开头提到的四点进行了研讨,整理出了”关于跟踪骚扰行为等的规制等的方式的报告书(草案)”,接受了这个报告书,于2021年5月18日,第三次修订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通过,成为了法律。
修订中,作为”扩大规制对象行为”,对于”使用GPS设备无授权获取位置信息”,
- 未经对方同意,获取其拥有的位置信息记录/传输设备(GPS设备等)相关的位置信息的行为
- 未经对方同意,将GPS设备等安装在其拥有的物品上的行为
这些行为将被规制,使用GPS设备或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获取位置的行为也成为了规制对象,安装GPS设备等的行为本身成为了规制对象。
此外,对于”在对方所在地附近进行监视等”,规制加害者在住宅、工作地点、学校等受害者常在的地方进行监视和强行闯入的地方,不仅限于这些地方,还扩大到了受害者停留过的商店等”对方所在地的附近”。
今后,”秘密在汽车上安装GPS并获取其位置信息的案件”也可以被规制。不仅如此,基于对方在SNS上发布的当天的目的地,网上公开的活动信息,对”对方所在地的附近”的强行闯入和监视也将成为规制对象。
总结
在本次修订中,我们对“扩大监管行为”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解释,包括“使用GPS设备无授权获取位置信息”和“在对方所在地附近进行监视等行为”。
对于剩下的两点,“尽管被拒绝但仍连续发送文件的行为”和“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规定的完善”,我们将在下面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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