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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公司与艺人等签订的广告出演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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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公司与艺人等签订的广告出演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

当IT企业发展壮大并迈向下一个阶段时,”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等都是提高社会信誉、知名度和品牌形象的有效手段。

在此过程中,如果聘请了受欢迎的艺人或演员,可以提高广告的关注度,提升企业和产品的形象。然而,如果错误地使用照片或视频,可能会被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本次我们将详细解释IT企业在与艺人等签订广告出演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重要条款。

在广告出演合同中,“公众人物权利”至关重要

当受欢迎的艺人出现在商品的广告中,该商品的销售额会提升。这是因为艺人的姓名和肖像等具有吸引客户的力量,也就是所谓的“经济价值”。

“公众人物权利”是指法律保护个人的姓名和肖像等,防止未经许可的使用。如果第三方未经本人许可就将照片等用于商品广告,可能会被视为侵犯公众人物权利,可能会被要求赔偿损失、停止销售、销毁商品、发布道歉广告等。

广告出演合同直接规定了艺人等的广告出演费用和其他条件,但最重要的是获得权利人(即本人或所属管理公司)对公众人物权利的范围、期限、地区等的使用许可。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侵犯公众人物权利”的信息,请参阅下面的文章,与本文一起阅读。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ase-of-infringement-publicity-right[ja]

广告出演合同的检查要点

从这里开始,我们将根据样本合同详细解释重要条款的检查要点,一般的形式是广告主、艺人经纪公司、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商)的三方合同。

※ 合同当事人为广告主(甲)、艺人经纪公司(乙)、广告公司(丙)三方,合同中出现的乙方所属艺人记为(丁)。

肖像和姓名等的使用许可范围

第4条 (广告的使用许可)

乙方同意甲方和丙方在以下各项媒体中使用丁方的声音、姓名(包括签名)、肖像(包括乙方同意的肖像画、雕像等)、简历等(以下统称为“丁方的肖像权等”)进行本次广告活动。但是,可以下载的媒体和包含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有害网站除外。
① 电视和广播广告(包括BS广播、CS广播、CATV等)
② 室内和室外广告,交通广告(包括街头电视、电影广告、列车内部广告频道等)
③ 通信网络广告(包括网站、横幅广告、智能手机应用等)
④ 报纸、杂志、海报、目录、小册子、POP、直邮等印刷广告
⑤ 电影和幻灯片广告
⑥ 公关活动
⑦ 优质产品和新奇商品
⑧ 甲方的公司介绍、业务报告、公司年鉴等记录资料
⑨ 各种商业会议的展示和申请,广告特辑等节目和文章的提供等
⒉ 甲方应在每次使用丁方的肖像权等时,通过丙方事先获得乙方的同意。

这一条款是广告出演合同中特别重要的一项条款,为了避免与娱乐制作公司的纠纷,需要列出所有可能使用的媒体。

检查点1

在本条的前半部分,“同意在以下各项媒体中使用”,但使用费和使用次数并不明确。

在广告出演合同中,对于“出演”需要支付报酬,但对于制作的“广告的使用”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建议修改为“同意在以下各项媒体中免费自由(或无使用频率限制)使用”。

检查点2

关于第1项第6号“公关活动”,现在,使用社交网络是公关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建议添加“包括在Twitter、YouTube、Facebook、LINE等社交网络上发布等”。

检查点3

在第2项中,“丁方的肖像权等”规定了“每次使用都需要事先获得许可”,但在前半部分已经获得了使用许可,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删除这一项。

如果是关于报告义务的规定,那么应该是“甲方应每○个月就前项各号中规定的丁方的肖像权等的使用情况,通过丙方向乙方报告。”等,选择对广告主负担较小的方法。

禁止参与竞争企业和商品的宣传活动

第6条 (禁止竞争)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本项目使用期满的期间内,不得让丁方参与以下各项广告宣传和销售促进活动,也不得授权丁方的肖像权等。
① 与甲方的主营业务——会计系统的开发、运营和销售相同或类似的第三方的广告宣传
② 针对与甲方的主打产品——〇〇会计系统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第三方的广告宣传。

乙方在授权丁方的肖像权等给第三方的广告宣传使用时,如果该广告宣传是否符合前款各项的判断较为微妙,应事先联系丙方,并在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决定是否可以。

丁方作为本人参与的电视、广播节目、戏剧、音乐会等活动,除了由与甲方竞争的第三方单独提供外,不受本条的限制。

检查点1

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对竞争企业的限制”,换句话说,就是甲方在一个行业中独占使用丁方的肖像权等。

这个规定会大大限制艺人丁的经济活动,可能会要求支付“专属合同费”作为额外的对价,因此,我们建议您在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后做出决定。

检查点2

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对竞争商品的限制”,虽然其限制范围比“对竞争企业的限制”更为有限,但仍然会影响艺人丁的经济活动,可能会要求支付较低的“专属合同费”或“约束费”等。

是否需要支付“专属合同费”或“约束费”等,会根据艺人的知名度和对价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考虑广告策略和预算,并事先与乙方和丙方充分协商。

合同费用和出场费

第7条 (对价)

丙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合同费用为金〇〇万元(不含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作为电视广告拍摄和静态拍摄的出场费用为金〇〇万元(不含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并在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之前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关于第4条第1款第8项和第9项的用途,即使在本次使用期限结束后,也不会产生使用费。
(以下省略)

检查点

“第4条第1款第8项和第9项”是指在甲方的公司介绍等资料的使用和各种广告大会的展示等的使用,但在第2款的“即使在本次使用期限结束后,也不会产生使用费”的条款中,并未提及使用期限结束后的使用许可。

考虑到公司介绍等可能需要重新制作,“即使在本次使用期限结束后,也可以免费使用”应明确写出。

关于损害赔偿

第10条 (损害赔偿)

甲、乙(包括丁)、以及丙中的任何一方,如果符合以下各项之一,那么该违约方的对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或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A) 如果乙(包括丁)进行了损害甲及甲商品形象或社会信誉的行为
(B) 由于乙(包括丁)应负责任的原因,导致丁无法出演
(C) 违反本合同的情况
(D) 进行了妨碍本合同履行的行为

检查点1

在开头的条款中,虽然提到了“该违约方的对方”,但在两方或两组之间的合同中,“对方”是明确的,但在立场不同的三方以上的合同当事人中,应使用“其他当事人”或“另一方当事人”。

另外,丁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即使由于丁的行为导致了损害,也应向所属的艺人经纪公司(乙)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检查点2

最近,艺人的丑闻或未经深思熟虑的Twitter行为也可能成为大问题,因此,为了将广告主或广告公司的风险降至最低,重要的是尽可能地涵盖所有可预见的情况。

总结

本次我们主要解释了IT公司与艺人等签订的广告出演合同书中需要检查的要点,包括”肖像或姓名等的使用许可范围”、”禁止出演竞争公司或产品”、”合同费和出演费”以及”关于损害赔偿”等重要条款。

我们使用的合同书样本是广告主、艺人经纪公司、广告公司的三方合同,但也有包括制作公司的四方合同等各种情况,因此在制定合同书或与对方协商时,我们建议您不要自行判断,而是提前咨询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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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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