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和真实姓名可以被公开到什么程度?关于新闻报道的范围和侵犯隐私权
“被判有罪”和“被逮捕”这样的事实,通常是人们不愿公开的事情。以真实姓名报道这样的事实,通常会降低该人的社会评价,并可能构成侵犯隐私。
然而,如果真实姓名本身属于“公共利害关系的事实”,或者,公开真实姓名的利益优于不公开的利益,那么在犯罪报道中,即使以真实姓名报道嫌疑人或被告,也不会构成诽谤或侵犯隐私的非法行为,这是一般的观点。
那么,在真实姓名报道中,对隐私的报道应该在什么范围内被允许呢?最近有一个这个问题在法庭上争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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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过程
一对夫妇,丈夫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妻子从事食品销售业务,他们都是巴西国籍。在2018年6月20日(平成30年),他们因涉嫌违反《日本麻醉药品取缔法》和《日本大麻取缔法》被逮捕,并随后被拘留。然而,他们在同年7月10日被以未决处理的状态释放,然后在同年8月2日因嫌疑不足而被判不起诉。
主要在静冈县内发行的日刊报纸——静冈新闻社,在同年7月5日和6日的早报中分别发表了相关文章。首先,在5日的早报中,他们公布了嫌疑人的地址(以下称为文章①)。然后,在6日的文章中,他们在标题中写道“可能向60多人秘密销售药品”,并在正文中详细描述了犯罪的情况(以下称为文章②)。
因此,这对夫妇主张,文章①公布他们的地址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文章②损害了他们的名誉,他们基于非法行为提出了赔偿要求,并对静冈新闻社提起了诉讼。
双方的主张
原告就侵犯隐私权一事主张,静岡新闻在文章①中不仅公布了原告的姓名、年龄、职业,甚至连地址的地号也公开了。地址是原告隐私权的一部分,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文章①中,不仅公布了大致的地址,甚至连地号也公开了,这完全没有必要。实际上,大多数新闻在报道犯罪时,都不会公开嫌疑人的地址地号。因此,文章①超出了犯罪报道的限度,非法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对此,被告静岡新闻社则主张,犯罪报道,尤其是逮捕报道,有着重要的意义,即让公众广泛了解国家警察权的行使,通过公众的监督,确保调查机构的调查合规,如果不正确地行使,可能对公众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重大限制,从而保护公众的权利。
此外,
在确定被逮捕者的身份时,最不容易出错的方法就是公开嫌疑人的全部地址。如果只公开部分地址,可能会对同一地区同姓同名或名字相似的第三方造成名誉损害等问题,为了防止这种损害,除了公开被逮捕者的姓名、年龄、职业外,还应公开全部地址,这是确定嫌疑人身份的基本且重要的事项。
静岡地方法院2021年5月7日(2021年)判决
静岡新闻社如此主张。
另外,静岡新闻社还主张,对于原告来说,他们的年龄、职业、地址等信息,原本就是他们根据需要自行公开的,第三方也可以访问,这些信息的机密性很低,因此,公开这些信息不太可能造成具体的损害。对于文章①,应认为其具有所谓真实性的抗辩,即名誉侵权的成立,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不存在以侵犯隐私权为理由的非法行为。
真实性的抗辩是指,揭示的事实与公共利益有关(公共性),揭示这个事实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益(公益性),揭示的事实是真实的(真实性),或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个事实是真实的(真实相当性),在这种情况下,名誉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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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侵犯隐私的判断
法院对于侵犯隐私的问题,认为个人的住址只是进行个人识别等的简单信息,并不一定需要高度的保密,但即使是这样的个人信息,本人不希望被他人随意公开,这是自然的想法,这种期待应该受到保护,住址作为原告的隐私信息,应受到法律保护(日本最高法院2003年9月12日(西历2003年)的判决)。如文章①所述,如果原告因涉嫌持有本案的冰毒和大麻以营利为目的而被逮捕的信息,以及住址的地号被公开,第三方可能会以抗议或骚扰原告,或出于好奇等目的访问原告的住所,或发送邮件等,可能会威胁到原告的生活平静。
此外,原告在住址的家中各自持续经营业务,并且与4个未成年的孩子一起生活,因此,由于住址的地号被公开,对私生活的负面影响可以说是很大的,因此,文章①被认为是非法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构成了非法行为。
至于被告关于文章①的名誉诽谤的真实性抗辩成立,但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侵犯隐私的非法行为也成立,因为名誉诽谤的保护利益和侵犯隐私的保护利益是不同的,所以在名誉诽谤的情况下,非法性被阻止,并不意味着在侵犯隐私的情况下,非法性也会被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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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誉侵权的法院判决
在文章②的标题中写道“可能向60人以上的人密卖毒品”,在正文中,原告们
- “据5日对相关人员的采访了解,被认为是在县内拥有60多名客户的毒品密卖团伙的领导者”
- “县警方正在调查他们至少赚取了几百万日元”
- “据相关人员称,两人指示同一密卖团伙的两名巴西籍男子(因违反日本毒品管制法等罪名被起诉)向县内的巴西人和菲律宾人等销售毒品超过600次”
- “他们被认为已经从一年多前开始反复密卖,接到客户的电话订单后会送货上门”
这些都不是断定性的描述,而是以警察有这种怀疑的形式记录的。
法院出于以下原因,没有认定为名誉侵权。
静冈地方法院认为,这些文章给一般读者的印象是,原告们作为非法毒品密卖团伙的领导者,在静冈县内向60多人密卖非法毒品,这是调查机构正在以原告们作为非法毒品密卖团伙的领导者,在静冈县内密卖非法毒品的嫌疑进行调查的事实的重要部分,这显然会降低原告们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们的名誉。
另一方面,关于警察有这种怀疑的报道,认为犯罪行为本身应成为真实性证明的对象是不合适的,提出了毒品密卖实施者的供述等,对于原告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他们犯了罪,这在客观上是明显的,因此,在文章②发布的2018年7月6日(平成30年)时,应该存在原告们作为非法毒品密卖团伙的领导者,在静冈县内向60多人密卖非法毒品的合理怀疑,因此,没有认定为名誉侵权。
关于损害赔偿的判断
法院已经确认:
【引用】文章①公布了原告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逮捕的事实,并公开了原告的全部住址。这是一份主要在静冈县发行的日报,由于在这份报纸上公开了原告的全部住址,原告们感到自己的住址被公开,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生活的平静受到了威胁,这种恐惧是可以想象的。因此,可以说原告们因为文章①的发布而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
静冈地方法院2021年5月7日(2021年)判决
法院承认了这一点。另一方面,考虑到文章①发布后,原告的住址并没有收到任何恶意的信件,也只有一次有人声称想要购买毒品而访问了原告的住宅,没有其他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文章①公开原告住址后,原告的生活平静实际上受到了威胁。因此,法院考虑到这些情况,命令静冈新闻社支付每位原告30万日元的精神痛苦赔偿金,以及每位原告3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66万日元。
总结
本案例涉及报道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事实,这些事实应成为社会公众的关注或批评的对象。尽管可以认为发布在报纸上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但显示到住址的地号的行为,显然超出了限度,可以说是非法侵犯了隐私。
以前,对实名报道的批评和疑问就已经很多,即使被允许,其范围也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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