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关于设计权侵权争议的案例
一旦获得设计权,您就可以独占使用已注册的设计,并可以要求停止或预防侵犯设计权的类似产品(日本设计法第37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日本设计法第39条)。
日本设计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判断注册设计与其他设计是否相似,应基于通过消费者视觉产生的美感”。但是,当实际进入法庭时,如何比较和考虑以判断是否相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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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确认侵犯设计权的案例
拥有”带体重测量器的身体成分测量器”设计权的日本欧姆龙公司,主张由日本谭尼塔公司生产、转让、交付、转让申请、进口和出口的身体成分计是侵犯其设计权的行为。欧姆龙公司要求停止谭尼塔公司的身体成分计的生产等行为,并要求销毁和赔偿损失。
欧姆龙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平成23年)将本案设计1注册为”带体重测量器的身体成分测量器”,并将本案设计2作为相关设计进行设计注册申请,同年9月22日(平成23年)进行了设计权的设定注册。
法院认为,本案设计1与被告设计并不相似,但本案设计2与被告设计相似。因此,这里将对本案设计2进行解释。
判断的分歧点在哪里
在关于侵犯设计权的谈判或诉讼中,”设计的主要部分是否相同”是判断的分歧点。
在整理了被称为”要部”的、能吸引需求者注意力的设计的主要部分之后,观察两个设计在要部是否有共同的构成方式,以及是否在整体上有共同的美感。
因为身体成分计不是摩托车或包,所以在宣传或在店铺展示时,身体成分计是正面对着购买者。此外,消费者作为需求者在使用身体成分计时,自然会从设有液晶显示窗和开关模式的主体正面看身体成分计并进行操作。
因此,法院判断,需求者在购买身体成分计时,会考虑到使用产品,首先关注主体正面的电极如何布置,电极部分的形状如何,开关的位置和形状,液晶显示窗显示测量结果的位置和形状等正面视图的形状。
此外,身体成分计与传统的体重测量器不同,因其薄而受到欢迎,所以需求者也会注意产品的薄度,可以说他们也会关注侧面视图的形状。另一方面,对于背面的形状,需求者在正常使用身体成分计时不会看到,也不是销售身体成分计时的宣传部分,所以需求者不会关注。
因此,最能吸引重要者注意力的是正面视图的”透明玻璃板正面的四个角附近的四个电极部分的布置”、”透明玻璃板正面的中央上部设有液晶显示窗”、”透明玻璃板正面的液晶显示窗下方的多个开关模式”,以及侧面视图的”透明玻璃板和主体背面部分的叠加一体结构”,这被判断为本案设计2的要部。
要部的差异点和判决
在此基础上,法院判断了本案设计2和被告设计在具体构成方式上的差异点,
- 本案设计2和被告设计的透明玻璃板的纵横比不同
- 被告设计有液晶显示窗周围的边框模式,而本案设计没有
- 透明玻璃板的角半径、电极部分的宽度和长度的比例、液晶显示窗的底边与上方左右配置的电极的底边的关系和开关模式的数量有差异
- 背面的形状有各种差异点
尽管如此,”主体部的背面的形状有差异,但这不是要部的差异”,
虽然本案设计2和被告设计的透明玻璃板的纵横比不同(本案设计2约为1:1.4,被告设计约为1:1.43),但这种差异极小,都给观者留下了横长矩形的印象。此外,被告设计有液晶显示窗周围的边框模式,但这与液晶显示窗的大小相比并不大,也不是在正面视图中显眼的颜色。再者,透明玻璃板的角半径、电极部分的宽度和长度的比例、液晶显示窗的底边与上方左右配置的电极的底边的关系和开关模式的数量有差异,但这些与透明玻璃板的形状几乎相同,不能超越给观者带来的共同美感。
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2月26日(平成27年)判决
因此,确认了侵犯设计权,命令谭尼塔公司支付给欧姆龙公司的损害金为1亿2915万3662日元。
即使在要部也有差异,但差异极小。另外,判决文中的”看者”是指”观看者”,即需求者。
未被确认的设计权侵权案例
拥有“便携式保温瓶”设计权的日本虎牌保温瓶股份有限公司(Tiger Thermos Co., Ltd.)曾向立美屋股份有限公司(Tatsumiya Co., Ltd.)主张,后者生产和销售的便携式保温瓶(被告产品)侵犯了其设计权,并要求停止生产和销售被告产品,同时要求支付基于设计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
关键部分在哪里
本案中的设计和被告的设计都是便携式保温瓶,其需求者是普通消费者。由于这些产品在日常生活中被携带和使用,需求者会关注影响携带便利性的整体外观。
然而,整体形状为圆筒形,①由主体和盖子构成的形状在本案设计申请前已为公众所知,即为常见的形状。
此外,法院认为,在具有上述①形状的便携式保温瓶中,②盖子下端和主体之间有环形切口部分的形状,③盖子下端的内侧部件稍微突出,呈细带环形的形状,④主体下端有底面平行的环形线,该部分呈横带状的圆鼓起的结构,也是在本案设计申请前已为公众所知。也就是说,这些不包含在设计权中。
然后,法院认为,本案设计中上述①至④的形状特征本身不能构成本案设计的关键部分,本案设计的关键部分在于上述各形状的更具体的形状,即,①圆筒形底面的直径和高度的比例,主体和盖子的高度比例,②盖子下端的细带环形的具体形状,③盖子下端和主体之间的环形切口部分(槽部)的具体形状,④主体下端的环形线,横带状的圆鼓起的具体形状。然后,将本案设计和相关设计进行对比,其中,上述①、②与相关设计共有,应在类似性判断中给予更重视。
关键部分的差异和判决
本案设计和被告设计的整体形状都是圆筒形,由主体和盖子构成,这是共同之处。那么,差异点是什么呢?
关于差异点,以下是被确认的:
1.盖子高度占整体高度的比例(关键部分①)
本案设计约为1/6,而被告设计约为1/8
2.底面直径与高度的比率(关键部分①)
本案设计为1:2.3,而被告设计为1:3.6
3.盖子和主体之间的形状(关键部分③)
本案设计有宽度约为盖子高度的1/5的槽部,而被告设计没有可以称为槽部的部分,只有盖子和主体的接合面
4.盖子下端的形状(关键部分②)
本案设计有周边面突出的细带环形部分,而被告设计有周边面不太突出的细带环形部分
5.主体底部稍上的形状(关键部分④)
本案设计有横带上的圆鼓起,并在其突出顶部设有横向环绕的细槽,而被告设计有与底面平行的环绕线状部分
6.主体饮口部的形状
被告设计有覆盖外周面的另一部件的盖子,而本案设计没有这样的形状。
然后,法院认为,本案设计和被告设计存在1~6的各差异点,其中,1~5的差异点可以说是与本案设计的关键部分相关的差异点,特别是,由于差异点1、差异点2、差异点5,本案设计整体底面面积更广,放置时给人更稳定的印象,而被告设计整体底面面积更窄,给人更瘦身的设计印象。
此外,由于盖子和主体之间的形状、盖子下端的形状、主体底部稍上的形状的差异,
本案设计在高度方向上给人相对凹凸的印象,而被告设计给人相对直线的设计印象。
因此,上述差异点可以说是使被告设计整体上与本案设计产生不同的美感。
大阪地方法院2012年6月21日(公历2012年)判决
因此,法院未确认立美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权侵权,驳回了虎牌保温瓶的请求。
如果在关键部分可以看到明显的差异,那么就会被判断为产生不同的美感,不属于类似。
关于设计权侵权的谈判和诉讼要点
从过去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明确地了解到关于设计权侵权的谈判和诉讼的要点。
当自家公司是原告方时的要点
当自家公司主张他公司侵犯了设计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时,需要主张的是他公司的仿制品与自家公司注册的设计在设计的关键部分有共同之处,这部分最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在此基础上,可以向对方提出停止销售类似商品、赔偿损失等要求,但是,即使自家公司认为“类似”或“抄袭”,客观上是否能被接受是一个难题,因为有很多情况下,这些要求并未被接受。
即使是那些要求未被接受的公司,也可能因为对自己的判断有信心而提起诉讼,因此需要谨慎判断。
当自家公司是被告方时的要点
在被他公司主张侵犯设计权并进行反驳的情况下,需要主张的是自家产品的设计与设计权人注册的设计在产品性质上必然有共同之处,这部分并非设计的关键部分,也不是最能吸引消费者注意的部分。并且,需要主张最能吸引消费者注意的部分的设计存在差异。
从体脂肪秤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被告侵犯设计权并败诉,往往需要承担大额的赔偿责任。虽然这是一个旧案例,但在本田公司起诉铃木公司侵犯超级古巴摩托车的设计权的案例中,被判决支付约7.6亿日元的赔偿。当被他公司主张侵犯设计权,并通过内容证明等方式发出警告时,需要冷静应对。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可能只是自以为是地判断“类似”或“抄袭”。因为这是我们自己创造并熟悉的设计,所以产生“偏爱”是理所当然的。
总结
判断是否侵犯了日本设计权往往是微妙且困难的,大多数情况下,这并非一目了然。
为了客观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日本设计权,并实现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建议您尽早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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