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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Corporate

合同会社中执行业务社员与代表社员的选任、辞任、解任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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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社中执行业务社员与代表社员的选任、辞任、解任的法律解释

自2006年(平成18年)起,日本公司法引入的合同公司(Godo Kaisha, GK)以其运营上的灵活性,成为众多企业的吸引人选择。这种公司形态经常与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LC)相比较,实际上,如谷歌合同公司、苹果日本合同公司、亚马逊日本合同公司等知名国际企业已采用此形式在日本展开业务。合同公司最大的特点是,与株式会社(Kabushiki Kaisha, KK)不同,公司的所有权(出资)与经营原则上是一体化的。这种结构使得快速决策和简化的治理成为可能,但同时,围绕担任公司经营核心的执行社员和代表社员的地位,日本公司法对此有详细规定。如果不正确理解这些职位的选任、辞任以及解任的法律程序,可能会引发公司内部的对立或法律上无效的决策。本文将基于日本公司法,全面而专业地解释合同公司的执行社员和代表社员的选任、辞任、解任程序,涉及具体条文和裁判例。旨在帮助企业管理者和法务人员稳定且依法开展组织运营。

日本合同会社中的执行业务社员与代表社员基础

要理解合同会社的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掌握执行业务社员和代表社员的基本定位。日本公司法提供了基本规则,并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定制。

日本公司法规定的原则是“全体社员经营”(日本公司法第590条第1项)。如果公司的基本规则即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那么所有的出资者即社员都将成为拥有执行公司业务权力的“执行业务社员”。此外,执行业务社员还将拥有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力的“代表社员”(日本公司法第599条第1项)。在这种默认状态下,所有社员都拥有公司经营和代表的双重权能。

然而,在许多公司中,存在着虽然出资但不直接参与经营的社员,以及积极承担经营责任的社员。为了适应这种实际情况,日本公司法允许通过公司章程灵活设计治理结构。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指定特定社员为执行业务社员,可以将经营权集中在特定人员手中(日本公司法第590条第1项)。在这种情况下,未被公司章程指定为执行业务社员的社员将不具备经营相关的权力。

由此可见,执行业务社员和代表社员之间存在明确的层级关系。代表社员必须从执行业务社员中选出(日本公司法第599条第3项)。法律上不允许选任没有执行业务权的社员为代表社员。换言之,代表社员是一种立足于执行业务社员之上,并被赋予更强大对外代表权的职位。公司的创立者需要在理解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为自己的公司制定最适合的治理模型,这是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

日本公司法下的执行董事与代表董事的任命

执行董事与代表董事的任命程序是具体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步骤。这些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董事的任命是通过章程直接指定其姓名来进行的。章程中被列名为执行董事的人员将就任该职位,而未被列名的员工则被排除在经营之外。

另一方面,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599条第3款的规定,代表董事的任命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章程的直接指定。章程中明确写明“本公司的代表董事为某某人”这样的特定个人姓名。这种方法在代表者身份明确且希望建立稳定的经营体制时较为适用。

第二种方法是基于章程规定的执行董事之间的互选。在这种情况下,章程中会设定“本公司的代表董事由执行董事通过互选来决定”等规定。然后,根据这一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通过讨论或投票来选出代表董事。互选的结果会记录在“互选书”等文书中。这种方法由于在更换代表董事时可以避免繁琐的章程变更程序,因此可以实现更加灵活的运作。

在程序上,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就任承诺书的必要性。如果代表董事是通过互选选出的,那么需要提交证明该人员已承诺就任的“就任承诺书”以完成登记程序。而如果是通过章程直接指名的,则在该员工同意创建章程时,就被视为已经同意担任代表董事,因此原则上不需要另外的就任承诺书。

此外,还存在执行董事为法人的特殊情况。由于法人不能像自然人那样执行物理工作,因此必须任命实际执行职务的自然人为“职务执行者”,并将其姓名和地址通知其他员工(日本公司法第598条第1款)。如果这个法人同时也是代表董事,那么职务执行者的姓名和地址也将被记录在公司的登记簿中并公示。

这些任命方法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差异,尤其是在代表董事的任命上,选择章程的直接指定还是互选,这一决定直接影响到未来解任的难易程度。直接指定的代表董事要解任,如后文所述,需要章程变更,这一难度非常高。而通过互选的代表董事则可以通过更加灵活的程序来解任。因此,创始人需要考虑公司未来的力量分布,并慎重考虑哪种方法更适合自己的公司。

日本的業務執行社員及代表社員的辞职

当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离开其职位时,法律上存在“辞职”和“退社”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区分这两者极为重要。

“辞职”指的是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离开其职务,但作为社员(出资者)的地位仍然保持。也就是说,虽然失去了管理权和代表权,但作为公司所有者,仍然持续保有股份。

另一方面,“退社”意味着完全离开作为社员的地位。这样一来,完全放弃了公司的所有权(股份),并且作为结果,自动失去了担任的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的职务。退社的社员原则上有权获得股份的回购。

如果被公司章程特别指名的業務執行社員“辞职”,那么这个程序并不简单。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の会社法)第591条第4款的规定,業務執行社員辞职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这是为了防止承担公司经营重要职责的人轻易放弃责任,从而影响公司运营的规定。

关于社员完全离开公司的“退社”,日本公司法规定了几种方法。一种是“任意退社”,社员可以在财务年度结束前6个月通知公司,从而在该财务年度结束时退社(日本公司法第606条第1款)。另一种是存在“不得已的理由”时,社员可以随时退社(日本公司法第606条第3款)。所谓的“不得已的理由”指的是严重疾病或公司的经营目标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客观上难以继续作为社员的情况,仅仅是意见不合等情况是不被接受的。

代表社員的“辞职”程序则根据其选任方式有所不同。如果章程直接指定了代表社員的姓名,那么辞职时需要从章程中删除该人的名字,因此必须进行章程变更程序。章程变更原则上需要全体社员的同意,程序非常严格。另一方面,通过業務執行社員互选产生的代表社員,其职位基于社员间的协议,因此可以通过向公司表达辞职意愿,更简便地辞职。

为了明确这些差异,下表比较了“辞职”和“退社”。

特征从职务辞职从公司退社
法律行为放弃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的地位。放弃作为社员(出资者)的地位。
适用法律日本公司法第591条第4款(業務執行社員的情况)日本公司法第606条、第607条
法律要求被章程指名的業務執行社員需要有“正当的理由”。需要提前6个月通知,或存在“不得已的理由”。
对股份的影响无影响。作为社员和所有者的地位得以保持。放弃股份。原则上会发生股份回购。
对经营的影响失去業務執行权和代表权。与公司的所有关系终止,失去所有职务。

解除日本公司业务执行社员及代表社员的职务

在日本,根据公司法规定,不顾本人意愿解除业务执行社员或代表社员职务的「解任」手续,设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以保护公司的稳定性。

要解除定款指名的业务执行社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存在「正当理由」,其次是得到除了被解任者之外的「其他所有社员的一致同意」(日本公司法第591条第5项)。这双重要求旨在防止多数派轻易排除少数派,从而强有力地保护业务执行社员的地位。然而,日本公司法第591条第6项允许定款中设定不同的规定(例如,放宽解任要求)。

代表社员的解任程序,与辞职情况相似,取决于其选任方式。若代表社员是直接由定款指名,则需要修改定款来解任,而修改定款需要所有社员的同意,因此,除非本人也同意,否则实际上无法单方面解任。相对地,通过互选方式选出的代表社员,可以采用选任时相同的方法进行解任,例如通过业务执行社员过半数的决议,这是一种更为现实的程序。

关于「正当理由」的具体内容,日本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且关于合同公司业务执行社员解任的裁判例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参考类似规定进行判断。株式会社董事解任中的「正当理由」(日本公司法第339条第2项)的判例,成为重要的指导原则。

根据株式会社的判例,被认为是「正当理由」的情况包括严重违反法律或定款、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背信行为、因长期疾病无法履行职务、明显缺乏管理能力等,客观上难以继续委以董事职责的情况。例如,広島地方裁判所1994年11月29日的判决指出,代表董事因独断进行投机性交易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这是解任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仅仅因为经营方针的分歧或与其他董事的人际关系恶化等主观原因,原则上不被视为「正当理由」。东京地方裁判所1982年12月23日的判决是一个典型例子,裁定仅因与代表者关系不佳并不构成解任的正当理由。

此外,如果业务执行社员的不当行为极其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还有一种最后手段叫做「除名」。这是基于其他社员过半数的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将该社员从公司中排除的制度(日本公司法第859条)。除名是在社员间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的最后手段,需要法院的司法判断,是一种极其强有力的措施。合同公司的解任制度基于伙伴关系的信任,重视共识形成和稳定性,而不是简单的多数决,这些规定体现了这样的设计思想。

总结

正如本文所详细阐述的,关于合同公司的业务执行社员及代表社员地位的规则,在其灵活的组织形态背后,受到日本公司法的严格规定。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代表社员的选任方法(直接指定或互选)对未来解任程序的战略性影响,以及“辞任”与“退社”的法律差异,还有解任所需的“正当理由”或“全体社员的一致同意”等高标准,都是合同公司运营中必须理解的关键点。为了妥善管理这些复杂的法律要求并预防未来的纠纷,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Monolith法律事务所不仅为日本国内的客户,也为众多国际客户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包括合同公司的设立、章程制定、以及董事的选任与变更等公司治理相关服务。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使用者,他们深刻理解国际商务的语境,并能提供细致入微的法律支持。请利用我们的专业知识,确保贵公司的治理结构既遵守法律,又符合业务战略。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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