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会社中执行业务社员与代表社员的选任、辞任、解任的法律解释

自2006年(平成18年)起,日本公司法引入的合同公司(Godo Kaisha, GK)以其运营上的灵活性,成为众多企业的吸引人选择。这种公司形态经常与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LC)相比较,实际上,如谷歌合同公司、苹果日本合同公司、亚马逊日本合同公司等知名国际企业已采用此形式在日本展开业务。合同公司最大的特点是,与株式会社(Kabushiki Kaisha, KK)不同,公司的所有权(出资)与经营原则上是一体化的。这种结构使得快速决策和简化的治理成为可能,但同时,围绕担任公司经营核心的执行社员和代表社员的地位,日本公司法对此有详细规定。如果不正确理解这些职位的选任、辞任以及解任的法律程序,可能会引发公司内部的对立或法律上无效的决策。本文将基于日本公司法,全面而专业地解释合同公司的执行社员和代表社员的选任、辞任、解任程序,涉及具体条文和裁判例。旨在帮助企业管理者和法务人员稳定且依法开展组织运营。
日本合同会社中的执行业务社员与代表社员基础
要理解合同会社的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掌握执行业务社员和代表社员的基本定位。日本公司法提供了基本规则,并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定制。
日本公司法规定的原则是“全体社员经营”(日本公司法第590条第1项)。如果公司的基本规则即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那么所有的出资者即社员都将成为拥有执行公司业务权力的“执行业务社员”。此外,执行业务社员还将拥有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力的“代表社员”(日本公司法第599条第1项)。在这种默认状态下,所有社员都拥有公司经营和代表的双重权能。
然而,在许多公司中,存在着虽然出资但不直接参与经营的社员,以及积极承担经营责任的社员。为了适应这种实际情况,日本公司法允许通过公司章程灵活设计治理结构。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指定特定社员为执行业务社员,可以将经营权集中在特定人员手中(日本公司法第590条第1项)。在这种情况下,未被公司章程指定为执行业务社员的社员将不具备经营相关的权力。
由此可见,执行业务社员和代表社员之间存在明确的层级关系。代表社员必须从执行业务社员中选出(日本公司法第599条第3项)。法律上不允许选任没有执行业务权的社员为代表社员。换言之,代表社员是一种立足于执行业务社员之上,并被赋予更强大对外代表权的职位。公司的创立者需要在理解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为自己的公司制定最适合的治理模型,这是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
日本公司法下的执行董事与代表董事的任命
执行董事与代表董事的任命程序是具体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步骤。这些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董事的任命是通过章程直接指定其姓名来进行的。章程中被列名为执行董事的人员将就任该职位,而未被列名的员工则被排除在经营之外。
另一方面,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599条第3款的规定,代表董事的任命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章程的直接指定。章程中明确写明“本公司的代表董事为某某人”这样的特定个人姓名。这种方法在代表者身份明确且希望建立稳定的经营体制时较为适用。
第二种方法是基于章程规定的执行董事之间的互选。在这种情况下,章程中会设定“本公司的代表董事由执行董事通过互选来决定”等规定。然后,根据这一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通过讨论或投票来选出代表董事。互选的结果会记录在“互选书”等文书中。这种方法由于在更换代表董事时可以避免繁琐的章程变更程序,因此可以实现更加灵活的运作。
在程序上,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就任承诺书的必要性。如果代表董事是通过互选选出的,那么需要提交证明该人员已承诺就任的“就任承诺书”以完成登记程序。而如果是通过章程直接指名的,则在该员工同意创建章程时,就被视为已经同意担任代表董事,因此原则上不需要另外的就任承诺书。
此外,还存在执行董事为法人的特殊情况。由于法人不能像自然人那样执行物理工作,因此必须任命实际执行职务的自然人为“职务执行者”,并将其姓名和地址通知其他员工(日本公司法第598条第1款)。如果这个法人同时也是代表董事,那么职务执行者的姓名和地址也将被记录在公司的登记簿中并公示。
这些任命方法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差异,尤其是在代表董事的任命上,选择章程的直接指定还是互选,这一决定直接影响到未来解任的难易程度。直接指定的代表董事要解任,如后文所述,需要章程变更,这一难度非常高。而通过互选的代表董事则可以通过更加灵活的程序来解任。因此,创始人需要考虑公司未来的力量分布,并慎重考虑哪种方法更适合自己的公司。
日本的業務執行社員及代表社員的辞职
当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离开其职位时,法律上存在“辞职”和“退社”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区分这两者极为重要。
“辞职”指的是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离开其职务,但作为社员(出资者)的地位仍然保持。也就是说,虽然失去了管理权和代表权,但作为公司所有者,仍然持续保有股份。
另一方面,“退社”意味着完全离开作为社员的地位。这样一来,完全放弃了公司的所有权(股份),并且作为结果,自动失去了担任的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的职务。退社的社员原则上有权获得股份的回购。
如果被公司章程特别指名的業務執行社員“辞职”,那么这个程序并不简单。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の会社法)第591条第4款的规定,業務執行社員辞职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这是为了防止承担公司经营重要职责的人轻易放弃责任,从而影响公司运营的规定。
关于社员完全离开公司的“退社”,日本公司法规定了几种方法。一种是“任意退社”,社员可以在财务年度结束前6个月通知公司,从而在该财务年度结束时退社(日本公司法第606条第1款)。另一种是存在“不得已的理由”时,社员可以随时退社(日本公司法第606条第3款)。所谓的“不得已的理由”指的是严重疾病或公司的经营目标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客观上难以继续作为社员的情况,仅仅是意见不合等情况是不被接受的。
代表社員的“辞职”程序则根据其选任方式有所不同。如果章程直接指定了代表社員的姓名,那么辞职时需要从章程中删除该人的名字,因此必须进行章程变更程序。章程变更原则上需要全体社员的同意,程序非常严格。另一方面,通过業務執行社員互选产生的代表社員,其职位基于社员间的协议,因此可以通过向公司表达辞职意愿,更简便地辞职。
为了明确这些差异,下表比较了“辞职”和“退社”。
| 特征 | 从职务辞职 | 从公司退社 |
| 法律行为 | 放弃業務執行社員或代表社員的地位。 | 放弃作为社员(出资者)的地位。 |
| 适用法律 | 日本公司法第591条第4款(業務執行社員的情况) | 日本公司法第606条、第607条 |
| 法律要求 | 被章程指名的業務執行社員需要有“正当的理由”。 | 需要提前6个月通知,或存在“不得已的理由”。 |
| 对股份的影响 | 无影响。作为社员和所有者的地位得以保持。 | 放弃股份。原则上会发生股份回购。 |
| 对经营的影响 | 失去業務執行权和代表权。 | 与公司的所有关系终止,失去所有职务。 |
解除日本公司业务执行社员及代表社员的职务
在日本,根据公司法规定,不顾本人意愿解除业务执行社员或代表社员职务的「解任」手续,设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以保护公司的稳定性。
要解除定款指名的业务执行社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存在「正当理由」,其次是得到除了被解任者之外的「其他所有社员的一致同意」(日本公司法第591条第5项)。这双重要求旨在防止多数派轻易排除少数派,从而强有力地保护业务执行社员的地位。然而,日本公司法第591条第6项允许定款中设定不同的规定(例如,放宽解任要求)。
代表社员的解任程序,与辞职情况相似,取决于其选任方式。若代表社员是直接由定款指名,则需要修改定款来解任,而修改定款需要所有社员的同意,因此,除非本人也同意,否则实际上无法单方面解任。相对地,通过互选方式选出的代表社员,可以采用选任时相同的方法进行解任,例如通过业务执行社员过半数的决议,这是一种更为现实的程序。
关于「正当理由」的具体内容,日本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且关于合同公司业务执行社员解任的裁判例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参考类似规定进行判断。株式会社董事解任中的「正当理由」(日本公司法第339条第2项)的判例,成为重要的指导原则。
根据株式会社的判例,被认为是「正当理由」的情况包括严重违反法律或定款、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背信行为、因长期疾病无法履行职务、明显缺乏管理能力等,客观上难以继续委以董事职责的情况。例如,広島地方裁判所1994年11月29日的判决指出,代表董事因独断进行投机性交易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这是解任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仅仅因为经营方针的分歧或与其他董事的人际关系恶化等主观原因,原则上不被视为「正当理由」。东京地方裁判所1982年12月23日的判决是一个典型例子,裁定仅因与代表者关系不佳并不构成解任的正当理由。
此外,如果业务执行社员的不当行为极其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还有一种最后手段叫做「除名」。这是基于其他社员过半数的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将该社员从公司中排除的制度(日本公司法第859条)。除名是在社员间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的最后手段,需要法院的司法判断,是一种极其强有力的措施。合同公司的解任制度基于伙伴关系的信任,重视共识形成和稳定性,而不是简单的多数决,这些规定体现了这样的设计思想。
总结
正如本文所详细阐述的,关于合同公司的业务执行社员及代表社员地位的规则,在其灵活的组织形态背后,受到日本公司法的严格规定。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代表社员的选任方法(直接指定或互选)对未来解任程序的战略性影响,以及“辞任”与“退社”的法律差异,还有解任所需的“正当理由”或“全体社员的一致同意”等高标准,都是合同公司运营中必须理解的关键点。为了妥善管理这些复杂的法律要求并预防未来的纠纷,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Monolith法律事务所不仅为日本国内的客户,也为众多国际客户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包括合同公司的设立、章程制定、以及董事的选任与变更等公司治理相关服务。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使用者,他们深刻理解国际商务的语境,并能提供细致入微的法律支持。请利用我们的专业知识,确保贵公司的治理结构既遵守法律,又符合业务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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