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T系统(如软件等)相关的版权法问题
在涉及IT系统(包括软件等)开发的法律问题中,大部分都与项目的“燃烧”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该做什么以便顺利推进项目,例如“项目管理义务”和“用户的合作义务”,这些问题往往成为主要的争议点。
然而,我们不能忘记与知识产权(包括版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将解释IT系统开发项目的各个阶段和IT系统的各个部分的版权问题,并全面审视并整理该领域的整体情况。
软件等IT系统与版权的关系
什么是版权法
关于版权法的制定目的,可以参考版权法第1条的目的规定(解释该法律目的的条款)。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规定关于著作物以及演出、唱片、广播和有线广播的作者权利和与之相邻的权利,注意公正利用这些文化产物,保护作者等的权利,从而促进文化的发展。
根据第1条,可以说这是一部法律,旨在承认创作著作物的作者一定的权利,保护作者的权利,同时以社会整体为目标,追求“文化的发展”。也就是说,它的目的是在保护著作权人个人的权利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用著作物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此外,作为承认版权的对象,版权法第10条给出了示例。从第9项“程序的著作物”明确的记载中可以看出,软件等IT系统的开发也自然会被承认版权。因此,在进行IT系统开发等业务时,自然可能会出现与版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10条第1款
本法所称的著作物,大致如下。
一 小说、剧本、论文、演讲等语言著作物
二 音乐著作物
三 舞蹈或默剧著作物
四 绘画、版画、雕塑等美术著作物
五 建筑著作物
六 地图或具有学术性质的图纸、图表、模型等图形著作物
七 电影著作物
八 照片著作物
九 程序著作物
著作物的权利是如何适用的
那么,承认版权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如果拥有版权,可以复制(同法第21条)、公众传输(通过网络的传播)(同法第23条第1款)、转让(同法第27条)等。反之,如果没有版权的人进行上述行为,将被视为侵犯版权,可以提出停止请求(同法第112条)或追究民事上的非法行为责任(民法第709条)。
另外,就像其他的物权和债权一样,转让或赠与版权是自然预设的。
- 版权存在是否有权利以及是否有权利转移事实的法律问题
- 版权存在是否对权利人构成权利侵害(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需要理解以上两点。
作为著作物的IT系统的结构
不仅要理解版权法的内容,整理IT系统和其开发过程也是理解这个领域的有效方法。IT系统是计算机语言如编程语言的总体,软件也是IT系统的一部分。
如果将IT系统按照构成要素分割,可以认为它分为“界面”、“程序”、“数据库”这三个要素。IT系统的版权问题将针对这三个要素各自展开。
关于IT系统的版权法律问题
在以上前提下,我们将探讨IT系统相关的版权问题的全貌。
涉及整个IT系统的论点
关于权利存不存在的争议
首个争议点是关于权利的“存不存在”。也就是说,是否存在版权,或者是否进行了版权转让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以下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for-the-program-source-code[ja]
在本文中,我们从谁是首次获得版权(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原始取得”)的问题,解释了如何确认版权转让的存在。
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争议
另外,还有关于版权侵权的争议。也就是说,如果有版权,可以做什么,或者,如果没有版权,不能做什么的问题。例如,两个相似的作品,是否只是“参考”,还是可以说是“剽窃”。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以下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infringement-relatedtothe-program[ja]
在本文中,我们以程序源代码为例,解释了法院如何判断版权侵权的成立。
以上的版权问题将在“界面”,“程序”,“数据库”这三个层面上展开。通过整理这三个方面在版权法上的特点,可以全面理解该领域。
对于画面和用户界面的版权保护
画面布局和用户界面(UI)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然而,对于IT系统的外观,被认定为侵犯版权的情况并不多。这是因为,为了实现特定的功能性和操作感,所需的外观和布局往往会变得相似。
对于IT系统的外观,被认定为”盗用他人的创作物”是非常困难的,大多数情况下,结论会是”常见的表达方式被各自采用”。除非是完全模仿到极其相似的程度,否则法院基本上不会认定为侵犯版权。
程序的版权保护
在软件开发委托合同中创建的源代码也被承认有版权。根据判例,源代码的版权被认为归属于开发软件的公司,为了转移版权,需要另外的书面等协议。
我们可以认为,本案源代码的版权原始地归属于被告(注:软件开发公司)。
另一方面,(中略)在原告(注:软件开发委托公司)和被告之间交换的书面中,没有任何关于本案软件或本案源代码的版权转移的规定。
(中略)
根据以上,我们不能认为被告已经同意向原告转让本案源代码的版权,或者已经进行了转让,相反,我们应该认为没有这样的协议。
大阪地方法院,平成26年(2014年)6月12日判决
关于程序源代码的版权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for-the-program-source-code[ja]
在争论程序版权侵权的案例中,
- 有多少相同或类似的部分(数量)
- 相同或类似的部分是否可能是创作性的(质量)
这些都是重要的点。例如,即使有相同或类似的部分,如果它是通用函数等,认为没有其他创作性的手段,那么它可能不会被视为侵犯版权。
关于程序的版权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infringement-relatedtothe-program[ja]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版权也可以被认可在数据库的表结构等方面。然而,对数据库的版权侵权的认定门槛较高,很少被认定。为了将数据库的结构本身视为“创作物”,需要有精细的系统性。也就是说,除非数据库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被详细地设计,否则就会被认定为“各自采用了常见的表达”,“一方盗用了另一方=侵犯了版权”的案例是很少的。
虽然数据库可以被认可版权,但是数据库中的“数据”本身不被认可版权。因为数据不是创作物,而是被视为抽象的“信息”。因此,无论数据有多么稀有且有意义,都不会在版权法中得到保护。
如果数据被盗并造成损失,将需要考虑是否构成民事不法行为,而不是版权侵权。
总结
以上就是以软件等IT系统的全貌为前提的版权问题的概述。需要注意的是,版权的存在与否和侵权的成立与否的认定,与艺术价值的存在与否和作为成果物的完成度无关。包括错误和规格上的错误在内,到底有多大程度的相似性,也可能决定版权侵权的成立与否,这一点也需要理解。
可以说,版权问题在法律领域的难度在于,必须从与创作者和技术人员不同的视角来讨论创作性的存在与否。
Category: IT
Tag: ITSystem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