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LAW OFFICE+81-3-6262-3248工作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General Corporate

解析无法承认的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競争的判例和裁判例

General Corporate

解析无法承认的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競争的判例和裁判例

如我们在本站的其他文章中解释过的,企业拥有的所有信息并非都被视为商业秘密,只有满足保密性、有用性和非公知性这三个要求的信息才被视为商业秘密。此外,为了成为禁止等行为或刑事措施的对象,必须完全满足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所有要求。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中,企业方的主张往往难以被接受。让我们来看看在什么情况下商业秘密不被接受,或者不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trade-secrets-unfair-competition-prevention-act[ja]

如果未能确认保密管理

未能确认保密管理的案例是什么?

有一种情况是,一位离职的员工在新公司使用了原公司的客户信息等进行销售活动,原公司因此起诉了新公司和前员工。这是典型的“商业秘密”争议案例。

原告公司从事食品的商品规划、开发和销售等业务,他们主张被告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向新公司(即被告公司)披露了原告的优质客户、粗利管理表、规格书、工艺表、成本计算书等机密信息,并在转职到被告公司后使用这些信息进行销售等活动,因此,他们要求被告基于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不法行为责任,连带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首先审查了被告在任职期间签署的保密协议的有效性,认为其内容合理,不过度限制雇员离职后的行动,只要满足3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因此是有效的。

然后,关于保密管理,

  • 规格书等存储在原告的高级职员和员工各自的电脑可以访问的服务器上,原告的员工可以查看、打印、复制
  • 优质客户和粗利管理表存储在原告代表的电脑内,但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其他所有员工都无法访问
  • 在例会等会议上,优质客户和粗利管理表被分发出去,但没有附上“禁止带出公司”的标签

等情况,

本案的优质客户和粗利管理表、规格书、工艺表、成本计算书等机密信息,都不能说是在原告公司中以员工可以明确认识到的秘密形式进行管理。

东京地方法院2017年10月25日(2017年)判决

因此,法院认为这些不构成商业秘密,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另外,判决书中指出,“要求所有员工提交保密承诺书的事实,并不能改变上述认定,即本案的机密信息并未作为秘密进行管理”。需要以员工可以明确理解的方式采取保密管理措施,这样在后来的诉讼中,更容易提交证据,也更容易证明。

在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商业秘密管理指南”中,列出了实施保密管理的具体方法,但该指南中也显示,当客户信息被带出并争议其“保密管理性”时,大约70%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已进行保密管理。

当有用性未被认可时

我们将列举一些有用性未被认可的案例。

有一个案例,台湾的原告公司指控被告公司,被告公司生产并进口销售的小型USB闪存是模仿原告公司产品的形态,被告公司的这种行为构成了《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第2条第1款第3项的不正竞争行为,因此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赔偿金。

被告公司曾向原告公司提出可能委托生产小型USB闪存的建议,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就规格尺寸、相应的主体尺寸、LED的安装等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最终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被告公司选择了另一家公司进行生产,并进口销售。原告公司主张,这种小型USB闪存是被告公司非法使用原告公司提供的商业秘密(关于小型USB闪存的各种技术信息)进行生产的。

法院在判断有用性时,原告公司主张LED的安装可行性、安装位置、光线方向、实施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法院认为,

LED的安装可行性、安装位置、光线方向,是原告公司为满足被告公司提出的选项和条件,适当选择部件和安装位置的结果,原告公司提供给被告公司的信息内容,只是行业内人士在常规创新设计范围内会考虑的设计问题。同样,关于LED的实施信息也是如此。因此,这些信息都不能被认为具有有用性,也不能认为是原告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

东京地方法院2011年3月2日(2011年)判决

此外,对于原告公司另外提出的“即使单个信息已知,但其组合方式未知,且作为有机整体并在实用层面上实现了小型化的成果物,具有有用性”的观点,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小型USB闪存的尺寸是由被告公司确定的,根据这个尺寸,如何组合公知技术并布置各部件,是行业内人士在常规创新范围内适当选择和决定的设计问题,且该组合并未产生预期之外的特殊效果。因此,即使将这些信息视为一个整体,也不能认为它们具有有用性,也不能认为它们是商业秘密。

同上

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断。

如果只是“在常规创新设计范围内考虑的设计问题”,或者“如何组合公知技术并布置各部件”的问题,那么这些都不能被认为具有有用性。

如果未能确认非公开性

有一个案例,原告是一家以制造和销售锡器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制造的锡器已被指定为传统工艺品。原告向前雇员,即被告,要求停止制造和销毁合金产品,并要求支付损害赔偿。

被告A和B都在原告公司中从事锡器制作,作为年轻人,他们都曾获得过奖项。然而,当他们试图以个人身份在活动中展示作品时,未能获得原告代表的同意。这成为了他们创立独立工作室并开始活动的契机。原告,即锡器制造者,对此提起诉讼,指责被告使用与锡器制造相关的商业秘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制造和销售锡制品。

关于本案的合金,原告表示,“比较原告产品的反射电子图像和SEM图像以及被告产品的反射电子图像和SEM图像,包括组织形状和晶界析出状态等,明显可以看出使用的是同一种合金”。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从原告那里获得的商业秘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符合《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7号的规定。然而,法院认为,

“不为公众所知”(《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6款)是指除了持有者的管理之外,一般情况下无法获得的状态。如果可以从市场上流通的原告产品中轻易分析出本案合金的成分和配比,那么本案合金就不能被称为“不为公众所知的物品”。

大阪地方法院2016年7月21日(2016年)裁决

在此基础上,法院考虑了检测本案合金成分和配比的分析方法及其费用,认为通过市场上流通的低价定性分析,可以轻易确认其成分和配比,因此第三方可以轻易知道,缺乏非公开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

据原告称,他们花费了4年多的时间和超过6000万日元,对622种合金进行了实验,得出了配比。然而,非公开性是指该商业秘密未被公众普遍知晓,或者不易被知晓。如果通过市场上流通的低价分析就可以得出结果,那么就不符合这个定义。

另外,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本案合金的技术有用性”,因此也未能确认其有用性。

如果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是什么?

有一个案例,其中提供护理服务等业务的上诉人(一审原告)起诉了离职后创办新的护理服务公司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人。

上诉人声称,被上诉人在带走商业秘密的用户信息后,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给上诉人造成损害,使用这些信息来吸引上诉人的用户,并让他们转向与被上诉人公司的合同,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7号)。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三人停止与涉及本案用户信息的用户签订护理服务合同,停止吸引签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然而,一审法院驳回了这些请求,于是上诉人提起上诉。

法院判断了列出的护理服务用户的姓名、年龄、电话号码、护理认证情况等信息(用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结果与一审相同,

  • 以纸质媒介的形式存储在一个可以锁定的文件柜中。
  • 当原告的办公室没有人时,文件柜会被锁上,钥匙放在文件柜的背面。
  • 用户信息以电磁记录的形式保存在云计算系统“楽にネット”中,包括被告三人在内的四名员工各自分配了安全密钥,安全密钥上设置了ID和密码。
  • 被告的雇佣合同规定,他们必须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用户或其家庭的秘密。

考虑到这些情况,从管理情况来看,用户信息只能由在原告办公室工作的原告员工使用,这是不应泄露给他人的商业信息,可以认为这些信息已经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了管理。

然而,其中一名被告在带薪休假期间将可以访问用户信息的安全密钥带回家,并访问了两次,还在休假期间去了两次原告的办公室。因此,法院认为,可能需要处理未处理的文件,不能推定被告非法获取了用户信息,因此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

此外,

被上诉人三人并未被禁止向上诉人的用户进行招揽(在上诉人的就业规则或被上诉人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雇佣合同中,没有找到规定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条款)。被上诉人A向上诉人的两名用户表示,他将离开上诉人的办公室,创办被上诉人公司并进行护理业务,这可以被视为对用户的离职问候,是合理的,不能认为是非法的。

大阪高等法院2017年7月20日判决

因此,即使上诉人的用户在短时间内转向被上诉人公司的合同,也没有什么不自然的地方。考虑到这些情况,不能推定被上诉人非法使用了本案的用户信息。因此,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三人的行为并未构成《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7号的不正当竞争,驳回了上诉。

《不正竞争防止法》
第2条 在本法中,“不正竞争”是指以下所列的行为。
第1款第7号 从拥有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以下称为“商业秘密拥有者”)那里获得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了给该商业秘密拥有者造成损害,使用或者公开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虽然商业秘密性得到了肯定,但是不能认定存在不正当获取和不正当使用。这是一个由于工作需要,需要访问秘密信息,即使访问了也不算不自然的案例。但是,作为护理经理,与用户有深厚个人关系的情况可能也影响了这个结论。

总结

几乎没有企业能够充分满足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商业秘密管理指南》中所列出的项目,似乎不完全的企业占据了绝大多数。您应该尽快检查自己的公司制度。从这里给出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离职员工的案例很多,但是,我们不应该在出现问题后才匆忙考虑应对措施,而应该平时就建立坚实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并在提起诉讼时提交准确的证据,以便让法院理解,预先准备应对任何意外情况。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Return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