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学习'商标权侵犯'的标准和惩罚(刑罚・罚款)
在您将公司名称、产品名称等作为“商标权”注册后,如果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您可以主张商标权被侵犯。并且,侵犯商标权是犯罪行为,侵权者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处罚。
商标权侵犯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又是如何判断的呢?
关于商标权侵犯的刑罚
商标权是由《日本商标法》所规定的权利,而在该法的第78条中,有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九章 刑罚
(侵权罪)
第七十八条 侵犯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人(除了根据第三十七条或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视为侵犯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行为的人。),将被处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一千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此外,下面的条款阅读起来可能有些困难,
第三十七条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侵犯该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
一、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使用与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
二、将注册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附在指定商品或与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似的商品上,或者将该商品或该商品的包装转让、交付或为出口而持有
(省略部分)
第七十八条之二 根据第三十七条或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视为侵犯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行为的人,将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这样的刑罚也是存在的。
商标权也适用于“类似”范围
简单来说,
- 使用相同的商标,对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最高十年监禁或一千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处
- 使用类似的商标,对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最高五年监禁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处
- 使用相同的商标,对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最高五年监禁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处
这就是其结构。商标权是,当你为某个(商品或服务)注册了某个商标后,
- 可以禁止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对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 可以禁止使用与其类似的商标,对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 可以禁止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对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在这个范围内,你可以获得权利。然而,在这其中,特别强大的部分,换句话说,应该对违法行为施加严厉惩罚的部分,应该是第一条。因此,第一条和第二、三条在惩罚的严重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然而,这里所说的“使用”,是一个稍微特殊的概念。简单来说,商标权就是,只能禁止“以能被理解为官方的方式使用”的权利。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trademark-infringement-cases-illegalityjudgment[ja]
商标权侵犯属于”非亲告罪”
如此,商标权的侵犯是有刑罚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如果遭受商标权的侵犯,可以向警方报告损害,并要求逮捕等。虽然有些难以理解,但商标权侵犯属于非亲告罪。也就是说,无需向警方”提起诉讼”,只需提交损害报告等,实际上就可以要求警方进行调查和逮捕。
商标权侵犯也需要故意
然而,对于所有犯罪来说,除了所谓的过失犯罪,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就不会成立。例如,如果你偷了别人的财物,那就是盗窃罪。但是,如果你在朋友家借了一支圆珠笔,然后不小心把它放在口袋里带回家,那就不是盗窃罪。这是因为你没有偷圆珠笔的意图(认识),缺乏“故意”。
同样,在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商标权侵犯的认识,商标权侵犯的罪行就不会成立,也就不会涉及到处罚问题。那么,商标权侵犯的认识具体是什么呢?也就是说,
- 对该商品进行了商标注册的调查,并在调查后仍然进行侵犯的情况
- 虽然认为该商品可能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但没有进行调查就进行侵犯的情况
- 没有特别考虑该商品是否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因此没有进行调查就进行侵犯的情况
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说“存在对商标权侵犯的故意”呢?
知名商品仿冒品的案例
在销售知名商品的仿冒品中,这一点往往不会成为问题。例如,在销售阿迪达斯运动服或者巴宝莉帽子的仿冒品的案例中,法院做出了以下的判断。
(被告人)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人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1893741号)与类似的商标,将带有这些商标的运动服上下套装3件,通过邮政包裹等方式发送到高知市朝仓西町的Z606号公寓等2个地方,从平成22年(2010年)7月8日到平成23年(2011年)3月25日的期间,通过不知情的配送员,将其送达给丙川三郎等人,并以总价为28,500日元(包括邮费)的价格出售转让。
松山地方法院平成23年(2011年)9月13日判决
(中略)
商标权侵犯的程度很大,且仿冒行为的模仿性很强,需要采取严厉的态度。此外,各商标权者并未接受任何赔偿措施,他们的惩罚情绪严重是合理的。
被告人们为了轻松赚钱而犯下了本案的各种犯罪行为,对于他们轻率的动机,没有任何酌情的余地。
这个判决只是提到了“类似”,并没有特别指出故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制造知名品牌的仿冒品,故意是理所当然的。松山地方法院在这样的判断基础上,确认了商标权侵犯的犯罪成立,并判处了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4年)和100万日元的罚金。
一般来说,如果自己制造所谓的仿冒品或假冒品,没有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销售仿冒品或假冒品,那么故意是理所当然的,可以认为犯罪成立的案例很多。
软件非法使用程序的案例
在IT和互联网领域也是如此,例如,在互联网拍卖网站上,被告人销售了著名软件的非法使用程序,并在销售非法使用程序时,写下了“著名软件”的名称。对于这种情况,东京高等法院做出了以下判断。
可以说,全球销售的软件销售公司的产品是商标注册的事实的非必要认识的情况,实际上,被告人在广告中并没有对出售的软件的内容进行说明,对于需求者来说,他们只是通过名称就可以理解这是什么样的著名软件,被告人应该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没有特别说明,如果是这样的软件,他应该已经认识到商标注册的可能性很高。尽管被告人已经有过同类商标法违反的有罪判决的经历,但他并没有对商标注册的存在进行调查,也没有对商标注册的存在进行注意,而是在商品的广告中使用了类似于注册商标的标志,因此,至少可以明确地说,他有可能知道商标已经注册,但他仍然不在乎的非必要的故意。
东京高等法院平成29年(2017年)3月10日判决
(中略)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及罚款100万日元
虽然判决并没有明确被告人销售的软件具体是什么,但上述判决做出了以下判断。
- 被告人在拍卖网站上只是简单地说明了“这是一个用于非法使用●●●的程序”,并认为只有这样的说明,购买者就能理解这个程序可以用来做什么。
- 被告人之所以有第1点的想法,是因为●●●是一个著名的软件。
- 如果是第2点,那么这个著名的软件可能已经注册了商标,这是他应该知道的。
- 从第3点来看,“非必要的故意”存在,犯罪成立。
“非必要的故意”是一个法律术语,简单地说,就是“并没有确定地认识到商标注册的存在”,但是“认为可能已经注册了商标,但是不在乎”,那么就可以说存在故意。
上述判决在这样的讨论基础上,确认了犯罪的成立,并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和罚款100万日元的刑罚。
恶劣的列表广告也可以被同样考虑吗?
这是一个并未被广泛讨论的主题,但我们认为,即使不是“仿冒品”或“非法使用程序”,如果他人在理解其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也有同样考虑的可能性。例如,互联网上的“商标权侵犯”问题之一,就是在列表广告中的商标权侵犯。如果A公司是知名的公司或产品,那么,针对这个品牌形象,或者针对寻找A公司的互联网用户,另一家B公司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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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样的列表广告,引导用户访问B公司的网站。关于如何应对这种情况的详细解释,请参见下面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listing-ads[ja]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理解A公司的知名度,并有意发布上述广告进行滥用。如果是这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像上面提到的那样,B公司可能存在“未必的故意”,有可能构成犯罪。
商标权侵犯的故意与警告信
然而,除了故意使用伪造品或非法使用程序等著名他公司商品名称的情况外,“故意”可能成为重要问题。例如,一家公司先注册了商标的商品,另一家公司以类似的商品名称推出类似的商品。虽然商标权的注册情况是公开的,但是,例如,“在给商品命名时,首先应该进行商标权搜索,如果进行搜索就能发现,所以总是有故意的”,这种说法很难成立。
因此,如果向警察报告损害,并寻求罚款等,就需要制作“尽管已充分向对方发送了商标权侵犯的警告信,但对方仍未改变态度”的事实和证据。也就是说,
- 如果只是无意中给商品命名,是否存在“故意”是微妙的
- 尽管已充分警告,但态度未改变,继续销售商品
- 那么此时就存在商标权侵犯的故意,可以说是犯罪
这就是理论。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warning-of-trademark-infringement[ja]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要求侵权者接受罚款,“发送警告信”可能成为证明侵权者故意的重要证据。因此,“作为权利人,无疑向侵权者发送了警告信”的证据是重要的。所谓的内容证明,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的制度。内容证明是指,“内容”和“证明”的邮件,
谁对谁,何时,发送了什么内容的书面邮件
这是公开证明的邮件。因此,如果通过内容证明邮寄警告信,“对商标权侵犯进行了警告”的证据就会变得更加有力。
总结
如上所述,商标权侵犯是一种已经规定了刑罚的犯罪。至少在恶劣的情况下,例如仿冒品或非法使用程序等,实际上已经被逮捕并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罚款100万日元。未来,不仅是传统的侵权案例,如仿冒品,对于新型的商标权侵犯,也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刑罚。然而,特别是关于”故意”的部分,为了犯罪的成立和刑罚,如何保证”证据”是一个问题。如果您遭受了商标权侵犯的损害,咨询专家是非常重要的。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