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用新型权?清晰解释其与专利权的区别
「塑料瓶盖」、「被子拍打器」和「无需朱砂的印章(日本称为:Shachihata)」…。这三者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都受到了「实用新型权」的法律保护。实用新型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知识产权,简单来说,就是「小发明」。即使没有值得特别提及的技术进步,只要有新创造的特性,就可以成为实用新型的对象。
那么,实用新型权究竟是什么呢?让我们来解释一下。
实用新型权与专利权
我们刚才提到的“小发明”,在实用新型权的专业定义中,被称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创作所获得的权利”。这似乎与专利权有些相似,但这两者之间有何不同呢?
实用新型权与专利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权对发明的新颖性和进步性的要求并不像专利权那么高。
实用新型法(定义)
第2条 在本法中,“考案”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创作。
专利法(定义)
第2条 在本法中,“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创作中的高级部分。
两者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权不需要像专利权那样高级,因此在实用新型法中,它被称为“考案”,而不是“发明”。虽然在基于创意和巧思产生的创作方面它们是相同的,但实用新型权保护的是那些并非任何人都能开发出来的技术,而不是被称为发明的那些具有创新性和技术性发展的创作。
此外,实用新型权的保护对象根据实用新型法第3条,仅限于“与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有关的事物”。在专利权中看到的方法的考案、物品的制造方法的考案不会被实用新型注册。软件和化学物质等也是如此,如果要求保护这些,就需要申请专利。
什么是实用新型权
在获得专利权的过程中,最大的难关是审查。如果不同时具备发明的要求(如利用自然法则、难以复制、需要高度创新等)和专利的要求(如可用于工业、具有进步性等),则无法成为审查的对象。
实用新型权与无审查注册主义
与专利不同,实用新型采取无审查注册主义。在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中,实质内容不会被审查,只要注册申请的文件等没有问题,大约半年后,实用新型权的设定注册就会在专利局管理的专利原簿上完成。
在注册申请实用新型时,需要一并向专利局支付最初三年的注册费(年金)。实用新型权是通过在专利原簿上注册而产生的,专利局会发布公示注册实用新型内容的注册实用新型公报(实用新型公示公报)。
这种实用新型权从申请日起满10年后到期。但是,如果不继续向专利局支付注册费,权利将消失。
有效的实用新型权具有与有效的专利权同等的效力。也就是说,实用新型权人有权独占(包括非营利目的的业务)实施注册实用新型(已注册实用新型的创新)。此外,实用新型权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实施注册实用新型,或者转让该权利。
实用新型权的优点
实用新型权并不一定能得到与专利权相同的充分保护,由于没有审查,因此在需要行使权利时需要做的事情会更多。然而,能够轻松注册无疑是实用新型权的最大优点。
此外,如果在实用新型申请后的3年内,可以将相同内容的创新转为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会被视为是回溯到实用新型申请时就已经申请了专利。在“申请专利需要时间,所以我想先保护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注册简单的实用新型,然后在准备就绪时申请专利。
实用新型权的缺点
虽然注册简单,但也有一些可以说是缺点的方面。如前所述,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相比,实用新型权的保护期为10年,只有一半的时间。
此外,未经审查的实用新型权可以说存在有效性疑问,因此,当实用新型权的所有者要求他人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时,需要向专利局长官申请。在接到申请后,审查员会制作一份关于实用新型的有效性判断材料,即“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并需要在向对方发出警告之前向对方展示这份评价书。与专利权相比,阻止侵权或索赔的步骤和程序会更多。
实用新型由于是无审查注册,所以存在无效理由的可能性比专利更高。如果判断存在无效理由,可以回答对侵权的警告。如果进一步请求无效审查并且无效审查决定已经确定,那么实用新型权将消失。
如果实用新型权人向对方发出警告或行使权利,而实用新型注册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实用新型权人有责任赔偿由于警告或行使权利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是基于不否认实用新型权有效性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发出警告或行使权利,或者在发出警告或行使权利时已经付出了适当的注意,那么就不会产生赔偿责任。
这是在行使专利权时不存在的风险,在申请注册实用新型或行使实用新型权时,应事先了解这些事项。
实用新型权的侵权
实用新型权的侵权,与专利权侵权一样,主要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其中直接侵权又分为文字侵权和等同侵权。
实用新型权的侵权
・直接侵权(文字侵权和等同侵权)
・间接侵权
首先,为了构成侵权,目标产品或目标方法必须满足所有构成要件,如果侵权行为缺少任何一部分构成要件,侵权就不会成立。这就是所谓的直接侵权中的文字侵权。
另一方面,即使构成要件的一部分有所不同,只要它们在同一技术范围内,就可以通过对文字本身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展解释,以寻求适当的保护。这就是所谓的等同论。即使构成要件和可能侵权的目标产品之间存在差异,只要满足以下五个要件,该目标产品就会被判断为属于专利申请范围内的构成等同物,从而被判断为属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
- 不同部分不是专利发明的本质部分(非本质性)
- 即使将不同部分替换为目标产品中的部分,也能达到专利发明的目的,并产生相同的作用和效果(可替换性)
- 在制造目标产品等时,行业内人士能够容易地想到替换上述不同部分(替换容易性)
- 目标产品等不是与专利发明的专利申请时的已知技术相同,或者行业内人士能够从已知技术中轻易推断出的技术
- 目标产品等在专利发明的申请过程中,没有被从专利申请范围中有意识地排除,或者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此外,即使行为并未满足所有构成要件,因此不能称为直接侵权,例如,只供侵权产品使用的专用部件的供应等,由于其极有可能引发直接侵权,因此对于极有可能引发直接侵权的某些行为,将被视为间接侵权。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atent-infringement-judgment-criteria-case-law[ja]
实用新型权相关的判例
拥有”足部支撑垫”实用新型权的原告公司,主要从事运动平衡支持设备、运动服装等的制造和销售。该公司主张,以互联网销售商品为主营业务的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属于实用新型权涉及的技术范围,并根据实用新型权要求停止被告商品的生产、转让等行为,并要求销毁该商品。
在这个诉讼中,被告公司原本从原告公司那里采购商品进行销售,但后来停止了这种做法,被告开始自主开发商品并进行销售。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问题
在审判中,首先对本案发明的构成要素进行了以下七点的分述,对此并无争议。
本案发明的构成要素的分述
①嵌入足指根部的下侧,
②由具有柔韧性和弹性的材料制成,
③是足尖支撑垫,
④在足底的触球部上边至少到第二指、第三指、第四指、小指的指头部下边之间设置的水平部分,
⑤至少在第二指和第三指之间、第三指和第四指之间、第四指和小指之间各有一个第一、第二和第三凸起部分,
⑥垫的水平部分的上面和三个垫凸起部分的两侧面都可以与各指的根部的下侧紧密接触,整体呈平滑弯曲,
⑦至少第一和第二凸起部分在高度方向上延长,第一和第二凸起部分之间以及第二和第三凸起部分之间形成半圆形侧面,第二指和第三指之间以及第三指和第四指之间在足底保持的足尖支撑垫。
法院对于这些构成要素在文字上是否满足进行了判断,认为被告商品在文字上满足本案发明的构成要素①、②、③、⑤、⑦,但不能认为在文字上满足构成要素④和⑥的部分,因此否定了侵犯专利权的指控。
关于均等侵权
然而,对于这些差异,第一要素(非本质部分性)被定义为“不属于构成固有作用效果的本质部分”,第二要素(可替代性)被定义为“即使将构成要素④和⑥的构成替换为被告商品的构成,也可以认为产生与本案发明相同的作用效果”,第三要素(易替代性)被定义为“在制造等目标产品等的时点,行业人士可以容易地想到将构成要素④和⑥与被告商品的差异部分分别替换为被告商品的构成”,对于第四要素和第五要素,“在争论均等成立的一方,应理解为承担主张证明责任的特殊情况,如目标产品等可以容易地从公知技术中推断出,或目标产品等被有意地从发明范围中排除等,本案中没有对这些进行主张证明”,因此,被告商品可以被认为属于本案发明的技术范围,从而认定为均等侵权。
然后,关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害金额,
日本实用新型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在实用新型权或专用实施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当侵权者将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转让时,可以将转让数量乘以实用新型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在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销售的物品的单位数量的利润金额,作为实用新型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所受的损害金额。其中,“单位数量的利润金额”应理解为从产品的销售价格中扣除制造成本等附加的制造销售费用的金额(边际利润)。
大阪地方法院2016年3月17日(2016年)判决
因此,命令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的损害金额1亿4790万6617日元和律师费1500万日元,总计1亿6290万6617日元,并禁止制造、转让等商品。
从原告公司采购商品并销售的公司自行开发并销售侵权商品,这是在其他商品中也可以看到的例子,在实用新型权中,可以说是常见的问题。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总结
即使不构成直接侵权,也可能存在如平等侵权或间接侵权等形式的日本实用新型权侵权。
对于实用新型这种创新程度不如发明的创作,虽然可能存在与发明不同的权利侵害问题,但只要得到专家的妥善处理,就有可能进行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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