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董事的婚外情曝光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
有时候,公司的代表董事的婚外情信息会被网络媒体或个人等”曝光”。这种”曝光”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吗?也就是说,被”曝光”的一方是否必须”容忍这些信息的公开,因为他们是公司的代表董事”?是否可以删除文章、确定发布者的身份,或者向发布者索赔损害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虽然没有最高法院的明确判断标准,但是通过各种下级法院的判决,已经给出了一定的”判断标准”。结论如下:
- 公开上市公司的代表董事的婚外情曝光,原则上是合法的(不允许删除文章、确定发布者的身份,或者索赔损害赔偿)
- 未上市公司的代表董事的婚外情曝光,原则上是非法的(允许删除文章、确定发布者的身份,或者索赔损害赔偿)
我认为这就是情况。关于这个”标准”,我将解释上述”原则”的”例外”是什么样的情况。
关于名誉侵权成立与否的判断框架和“公共性”
关于公司代表董事的婚外情的揭露,在过去的判例中,主要是一个与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有关的问题。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简单来说,就是:
- 具体的事情被揭露,
- 这件事情对于被写者来说,能够降低其“社会评价”,
- 这件事情没有“公共性”,或者,其内容并非“真实”。
如果是“总裁的婚外情”这个主题的话,那么:
- “总裁正在(或曾经)有婚外情”这个事情是非常具体的,
- 婚外情是所谓的不贞行为,是民法上的非法行为,这个事情会降低“社会评价”,
- 如果婚外情是真实的,只有在不被认定为“公共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
另外,如果婚外情本身并非真实,那么无论是否具有公共性,都会构成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但在本文中,我们不会讨论这个情况。关于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的全貌,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公共性”一词,简单来说,就是这篇文章是否有“作为网络媒体上的文章或社交网络上的帖子,需要向大众公开”的必要性。
上市公司总裁的婚外情曝光原则上是合法的
关于公司代表董事的婚外情名誉侵权的判例,如我在开头所示,”该公司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这一点,被视为重要的判断因素。
在上市公司的判例中,例如,有一项临时处分决定,涉及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代表董事(原告)进行了所谓的”爸爸活动”,即为了与女性共进晚餐或约会而提供经济援助,并且他们两人在酒店过夜的事情被”曝光”。
债权人担任代表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供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买卖,而且,考虑到该市场是我国代表性企业名列其中的主板市场,债权人作为代表董事的身份、经历和行为,可以说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重大关注事项。再加上,婚外情是社会公众谴责的行为,因此,本案文章的内容可以说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东京地方裁定,令和4年(2022年)8月19日
基本的逻辑是:
- 婚外情是私人问题
- 但是,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其股票是投资者的买卖对象,其总裁的行为等,通过股票作为买卖对象,对不特定多数的人来说是重要的关注事项
- 因此,婚外情也是不特定多数的人的重要关注事项,公共性得到认可(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这就是其中的逻辑。
原则上,揭露未上市公司总裁的婚外情是违法的
对于未上市公司,原则上否定了其”公共性”。因此,揭露婚外情属于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
例如,东京地方法院于2013年(平成25年)8月20日的判决中表示,“原告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代表董事,其婚外情等私生活事实显然不能被视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因此否定了其公共性。
另外,东京地方法院于2015年(平成27年)3月20日的判决中,关于牙科诊所院长的婚外情,表示,“即使牙科诊所的院长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其婚外情事实与其作为牙医的技术或在牙科诊所的治疗等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很难认为本案中被写入的事实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同样否定了其公共性。关于这个判例,我们在以下的文章中进行了解释。
关于与上市公司的比较,如上所述,上市公司具有“其股票是众多不特定人士的交易对象”的性质,而未上市公司则没有这种性质。因此,如果代表董事(或医院院长)是私人,那么其私人事务就没有“公共性”,这就是目前的讨论。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emi-public-figure-right-to-privacy[ja]
什么是对「原则」的例外?
裁判例子会考虑到细微的情况进行判断
然而,许多裁判例子不仅仅考虑公司是否上市,也会考虑一些细微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根据这些情况,上述原则可能会被打破,可能会得出与简单的「上市与未上市」二分法不同的结论。
即使未上市,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很大
东京地方裁判所于2014年(平成26年)3月4日的判决中,关于日刊新闻社的代表董事与女性员工有婚外情的「爆料」,
日刊新闻不仅在经济界,而且在整个日本社会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因为它是一份全国性的报纸。因此,发行这份报纸的新闻社的代表董事(原告)在其地位上对包括经济界在内的日本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原告)与其下属的女性员工有不适当的关系,作为社会人应该受到强烈的谴责,因此,(原告)的行为无论公私都对社会产生影响,这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
东京地方裁判所2014年(平成26年)3月4日
在这里,它肯定了公共性,因此否定了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
这里所说的「大影响力」的含义有些难以言明,但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它并不只是关注简单的业务规模(如销售额、员工数量等),而是关注「新闻」这种向众多读者传达言论的业务性质。
与婚外情对象的利益冲突交易等
东京地方裁判所于2018年(平成30年)4月25日的判决是关于上市公司代表董事的婚外情的裁判例子,但不仅仅是「婚外情」,还涉及到与婚外情对象进行利益冲突交易的情况。判决指出,这种「爆料」明确地指出了该公司在「业务运营和合规问题」上的问题,这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
如果婚外情不仅仅是私人行为,而且涉及到利益冲突交易等,影响到该公司的合规,那么这个因素可能会增加「公共性」。
婚外情是与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
此外,同一判决中还提到,
- 任命婚外情对象为该上市公司的董事
- 与公司内部自己喜欢的多名女性有肉体关系
这些情况也被提及。
前面提到的日刊新闻社的案例中,婚外情的对象是员工,基于男女关系进行了人事任命,其他员工批评该女性等就会被降职,这是「爆料」的情况。
如果婚外情是与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那么与非公司内部员工的情况相比,就很难说是「纯粹的私人」,这个因素可能会增加「公共性」。
婚外情的揭露与侵犯隐私权
此外,虽然这是个题外话,但婚外情的揭露与侵犯隐私权的关系也是一个问题。
而婚外情的揭露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的非法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平成15年3月14日民集57卷3号229页,即2003年),需要“比较考量不公开此事实的法律利益与公开的理由,看前者是否优于后者”来判断。
在涉及公司董事长婚外情的文章的合法性成为争议点的案例中,原告主张侵犯了隐私权,法院也对此进行了判断,这样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
关于是否非法侵犯隐私权,如上所述,需要在保护隐私的必要性和公开的利益之间进行比较衡量。在这个判断中,会考虑到被揭露者的身份,如是否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业务内容等因素。但是,结果上来看,与侵犯名誉权的情况在质的上并无基本区别,这种法律构造的差异并不会导致结论上的质的差异。
总结:应咨询律师删除婚外情文章等问题
如上所述,至少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作为公司的代表董事,被“揭露”婚外情并不是必然的。至少对于未上市公司来说,原则上没有必要忍受这种揭露,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可能存在因其他因素或记载内容等与其相关,使得这种“揭露”成为非法的情况。
对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或侵犯隐私权的判断需要专业知识,因此,如果遭受了这种信息的揭露,咨询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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