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ICO白皮书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我们称之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资金筹集方式,是以发行虚拟货币(代币)作为回报,募集投资的一种方式。这种被称为ICO的资金筹集方式,其过程与现有的IPO非常相似。在ICO中,与IPO相反,由于没有直接规定该方案的法律,因此设计的自由度较高,同时也可以减少繁琐的行政手续所需的劳动力和金钱成本。然而,不存在规定“正确的ICO操作方式”的法律,这反过来也增加了在遵守合规性的同时实施ICO的难度(关于ICO和IPO的比较,请参阅另一篇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blockchain/comparison-ico-ipo[ja]
在某种意义上,ICO所具有的各种特点,如“不受统一程序束缚的自由度”和“区分合法和非法的难度”,最明显的体现在白皮书的编写方式上。本文将解释与白皮书的记载事项相关的,在进行ICO时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白皮书的写作并没有“正确答案”
在ICO中,白皮书是指记录了筹资目的、筹集资金的用途,以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路径等内容的文件。如果将其与IPO进行比较,它就像是所谓的“招股说明书”,起着类似的作用。然而,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应遵循的模板来合法地撰写白皮书。更甚之,实际上在合法进行ICO时,准备白皮书并不是必需的。
在日本,由于没有直接规定ICO方案的法律,因此法律并没有积极地指示出“正确的白皮书写作方式”。正因为如此,至今为止在日本进行的许多ICO中,产生了许多富有创新性和吸引力的宣传媒介。通过这些内容进行的网络营销的力量,使得代币的吸引力广为人知,并成功筹集了巨额的投资资金,成功的案例数不胜数。
法律并不会教你如何制作能“触动”投资者心灵的白皮书。然而,法律确实暗示了轻率的内容营销可能带来的冲突风险。即使我们首要目标是尽可能地传达代币的吸引力,那么在法律上至少应遵守哪些事项呢?让我们接下来看看。
基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的白皮书撰写实务
什么是金融商品交易法
如果发行的代币的性质符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金商法)中的“有价证券”,那么该代币将受金商法的管辖。首先,金商法是什么呢?它是一个法律领域,旨在保护投资者和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发行或交易有价证券时会使用到。
在金商法中,并没有给出“有价证券”的明确定义,而是列举了该法律领域所管辖的各种有价证券。让我们看一下金商法的第二条。这里列举了金商法所管辖的有价证券的具体类型,包括国债、公司债、股票等。
第二条 在本法中,“有价证券”是指以下所列的事项:
金融商品交易法(金商法)
一 国债证券
二 地方债证券
三 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包括下一项和第十一项所列的事项。)
四 根据资产流动化法(1998年法律第105号)规定的特定公司债券
五 公司债券(包括互助社的公司债券。以下同。)
六 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发行的出资证券(不包括下一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所列的事项。)
七 根据合作组织金融机构的优先出资法(1993年法律第44号。以下称为“优先出资法”。)规定的优先出资证券
八 根据资产流动化法规定的优先出资证券或新优先出资认购权证券
九 股票或新股预约权证券
十 根据投资信托和投资法人法(1951年法律第198号)规定的投资信托或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
十一 根据投资信托和投资法人法规定的投资证券、新投资口预约权证券或投资法人债券或外国投资证券
(以下省略)
顺便提一下,在民法中,有价证券被定义为“标志私权的有财产价值的证券”,与金商法中的有价证券相比,其涵盖的范围要广得多。
金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简单来说,这是一个法律领域,它修正了原则论和一般论的具体应用)。因此,对于民法中广义的有价证券,特别是对于需要大量信息披露(即所谓的披露)和防止内幕交易等不正当交易的金融产品,将受到金商法的规范。理解这个机制将会很有帮助。
虚拟货币是否为“有价证券”
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的具体种类中,并未包含虚拟货币。因此,原则上,虚拟货币并不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监管对象。实际上,对于比特币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内阁府已明确表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监管不适用。
然而,如果新的ICO发行代币,需要考虑是否符合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集体投资计划。
第二条
金融商品交易法(金商法)
2 在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列出的有价证券,第十七项中列出的有价证券(除去具有第十六项中列出的有价证券性质的证券)以及第十八项中列出的有价证券应具有的权利,以及第十六项中列出的有价证券,第十七项中列出的有价证券(仅限于具有第十六项中列出的有价证券性质的证券)以及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一项中列出的有价证券,即使在未发行具有该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情况下,也应将该权利视为有价证券,并将其应用于本法的规定。
五 民法(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八十九号,1896年)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合伙契约,商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四十八号,1899年)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无名合伙契约,投资业务有限责任合伙契约法(平成十年法律第九十号,1998年)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业务有限责任合伙契约或有限责任业务合伙契约法(平成十七年法律第四十号,2005年)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业务合伙契约基于的权利,社团法人的社员权以及其他权利(不包括基于外国法律的权利)中,投资者(以下在本项中称为“出资者”)可以通过投资或捐赠的资金进行业务(以下在本项中称为“投资目标业务”),并可以从该业务产生的收益中获得分红或分配与该投资目标业务相关的财产的权利,即使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项(除去在前款各项中列出的有价证券应具有的权利以及根据本款(除本项外)的规定被视为有价证券的权利)
(以下省略)
简单来说,这就是说,即使证券不在金融商品交易法列举的有价证券中,只要出资者通过金钱投资进行业务,并根据该业务产生的利润进行出资者的分红,这样的证券设计也将被视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适用对象。因此,如果在ICO中新发行代币,只要符合这样的计划,就会对ICO实施者施加各种披露义务和报告书编制义务。总的来说,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角度来看,ICO实施者应特别注意集体投资计划的适用性。
最终如何撰写白皮书
在实务中,与这个集体投资计划有关的常见问题是,在推进白皮书的撰写过程中,关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具体描述应达到何种程度才会被视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上的金融产品,以及这是否会被视为基于业务利润的分配。如果考虑到被视为《金融商品交易法》上的监管对象会增加ICO实施者的负担,那么对这些问题的具体描述应尽可能避免,这是一种可能的方向。另一方面,如果希望通过尽可能具体地解释这些问题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那么也可以考虑将代币设计为《金融商品交易法》上的金融产品。在这些问题的判断上,法务负责人应根据ICO的策略发挥自己的判断,这一点绝对不少。
除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还应注意的法律领域
从白皮书的内容来看,我们应该关注的法律领域并不仅仅是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如果符合资金结算法中的“虚拟货币”的定义,那么就需要注册为虚拟货币交换服务商。(关于资金结算法中虚拟货币的定义以及在此情况下对业务者的义务,请参阅其他文章。)
另外,如果该代币被视为资金结算法中的电子货币,那么根据电子货币的发行额,业务者有义务向政府存款(供托)。(关于资金结算法中电子货币的定义以及在此情况下对业务者的义务,请参阅其他文章。)
总结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了与《金融商品交易法》(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相关的,白皮书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内容。编写白皮书的工作不仅仅是传达代币的吸引力,也是一个明确投资者权益的过程。因此,应始终牢记,如何向投资者履行说明责任,基本上是企业法务的问题。
此外,本文介绍的与ICO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定,不仅仅是白皮书中的形式化文字问题(即发布在媒体上的文章的词汇选择问题),也涉及到代币设计本身的实质性问题,这两者应明确区分并进行讨论。因此,为了ICO的合法实施,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白皮书内容的法律审查,也应包括公司实际行动与白皮书内容是否一致的法律审查。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