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件和网络热议的YouTube评论视频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在YouTube等视频网站上,有各种各样的视频被上传,其中包括关于名人事件和网络热点的评论视频。
由于这类视频涉及到公众关注度高的话题,因此播放次数有可能大幅增长。
对事件和网络热点进行评论是受到言论自由保护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评论内容都被无限制地接受。评论的适法性和非法性到底在何处,这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
本文将解释”关于事件和网络热点的评论视频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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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版权的关系
首先,我们将解释一般事件和社交网络上的热点事件与版权的关系。
著作权的概念
简单来说,著作权是为了保护著作物而被承认的权利。
关于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Copyright Law Article 2, Paragraph 1, Item 1)中定义如下:
(定义) 第二条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
在本法中,下列各项所列出的术语的含义,应按照各项所规定的内容理解。
一 著作物 指以创作性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的作品。
要被认定为著作物,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求:
- 关于思想或情感的内容
- 被认可的创作性
- 已经被表达
- 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的范畴
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作品将不被认定为著作物,也无法受到日本著作权法的保护。
炎上事件是否可以被授予版权
对于社会普遍的事件和社交媒体上的炎上事件,即使是通过新闻或报道了解的,如果只停留在抽象的事件层面,而不是具体的新闻文章等表述,那么它们不属于著作物,不会被授予版权。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转载新闻文章、杂志、新闻机构的影像、他人发布的视频等,制作评论视频,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性,可能会构成侵犯版权,因此需要注意。
满足引用要求的情况下,不构成侵犯版权
即使在评论视频中使用了关于事件的新闻文章等,只要符合版权法上的引用,就不会违反版权法。
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引用。在这种情况下,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并且必须在新闻报道、评论、研究等引用目的的合理范围内进行。
日本版权法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引用被合法承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引用的对象是公开发表的作品
关于“公开发表”,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 作品在被发行,或者根据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拥有权利的人或者得到其许可的人通过演出、演奏、放映、公众传输、口述或展示的方式向公众展示的情况下(对于建筑作品,包括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拥有权利的人或者得到其许可的人建造的情况),被视为公开发表。
日本版权法第四条
引用部分与自己的作品之间的区别明确
关于明确区分性,可以考虑使用引号等,明确区分引用部分和自己的作品。
自己的作品是主要的,被引用的作品是次要的
因为你是引用他人的作品,所以你自己的作品必须是主要的,他人的作品是次要的。
关于主次,不仅从数量上判断,也从质量上判断,所以仅仅自己的作品部分多并不一定足够。
引用的目的在合理范围内
关于引用目的的合理性,将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 是否承认引用的必要性
- 被引用的作品的数量是否在必要的范围内
- 引用的方式是否适当
明示引用的作品的来源
关于明示引用作品来源的规定,在版权法第48条中有规定。
除非作者的名字已经明确,或者该作品是匿名的,否则必须显示该作品上显示的作者的名字。
日本版权法第48条第2款
在书籍的尾页等地方明示引用文献就是为了这个原因。
不擅自修改等侵犯引用源的版权者的作者人格权
作者有作为一身专属权的作者人格权。其中包括同一性保持权(版权法第20条),所以在引用时,原则上应该原样引用引用源的作品。
(同一性保持权)
日本版权法第20条
作者有保持其作品及其标题的同一性的权利,并且不得违反其意愿进行这些的更改、删除或其他修改。
此外,引用时进行翻译的行为在版权法第46条第6款第1项第3号中得到了承认。
满足引用要求的信息可以在视频中使用
如果新闻等事件信息以满足日本著作权法要求的形式引用,那么可以在不违反日本著作权法的情况下使用。
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介绍了合法引用的方法。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quote-text-and-images-without-infringing-copyright[ja]
与肖像权的关系
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权是指,可以主张不被未经许可地拍摄自己的面部或姿态,或者不被未经许可地公开已拍摄的照片的权利。
虽然肖像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判例中是被承认的权利。
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或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在报道热点事件的视频中,可能会出现艺人或名人的面部。
这里涉及的问题就是肖像权。关于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和歌山毒物混入咖喱事件报道案”中有如下表述:
有时候,拍摄他人的面部等是作为合理的采访行为应被允许的,因此,未经他人同意就拍摄其面部等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综合考虑被拍摄者的社会地位,被拍摄者的活动内容,拍摄地点,拍摄目的,拍摄方式,拍摄的必要性等因素,判断被拍摄者的人格利益是否超出社会生活的容忍限度。
最高法院平成17年(2005年)11月10日第一小法庭判决
即使视频中出现了艺人或名人的面部,根据判例中提到的因素进行判断,如果视频中的艺人或名人的人格利益的侵害没有超出社会生活的容忍限度,那么即使在视频中出现了他们的面部,也有可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与公众人物权利的关系
公众人物权利的概念
公众人物权利,是指能够独家利用艺人或名人的名字、肖像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和价值的权利。
侵犯公众人物权利的情况和非侵权情况
是否构成侵犯公众人物权利,通常是根据使用艺人或名人的名字和肖像是否主要是为了吸引客户的注意力来判断的。
因此,如果为了增加视频的播放量,获得广告费,使用艺人或名人的照片或视频,并发布视频,可能会被认为是作为自己的视频广告使用,可能构成侵犯公众人物权利。
由于具体情况的差异,判断是否合法或违法可能会有困难,因此,最安全的方法是获得明确的许可。
总结
关于事件和网络热议的评论视频,有其发表个人观点和为观众提供多元视角的一面,有时候这也具有社会意义。
然而,如果直接转用新闻或新闻视频,或者涉及到娱乐人士或名人的事件,就会涉及到版权、肖像权和公众人物权等权利问题,因此在发布视频时需要避免侵犯这些权利。
为了应对关于事件和网络热议的评论视频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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