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取消申请
关于未成年人作为申请人的电子商务交易,如果申请人主张取消,应如何判断呢?
关于未成年人的合同申请,日本民法第5条第1款、第2款规定:
日本民法(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
第5条 未成年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仅对获得权利或免除义务的法律行为,不在此限。
1 违反前款规定的法律行为,可以取消。
即使是电子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的合同申请,原则上也可以取消。
未成年人申请合同撤销不被允许的情况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仅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可以撤销合同申请。
在以下情况下,不允许以未成年人为理由撤销申请:“未成年人已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被允许处理的财产等情况”,“未成年人使用欺诈手段进行申请”。关于这些情况,我们将进行解释。
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如日本民法第5条第1款所述,未成年人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的合同申请,是无法撤销的。因此,在电子合同中,与面对面交易或书面交易相比,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困难的,但是,企业需要考虑适当的申请接收步骤,以确认申请人的年龄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作为确认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方法,一般在申请步骤中的屏幕上,或者在使用条款中,会注明“如果是未成年人申请,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仅凭这种注明不能认定为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如通过电话或邮寄等在线下方式确认,来判断是否有同意。
此外,当未成年人自己进行申请程序时,由于屏幕上的操作是由未成年人自己进行的,因此,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显示申请时,需要提醒注意这一点,并需要设置适当的屏幕(字体大小、颜色、文本表达,考虑到手机屏幕显示小,需要设置易于理解的显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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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企业指定信用卡作为支付方式,如果合同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并且信用卡持卡人与申请人是同一人,那么在制作信用卡时,可以认为信用卡发行商已严格确认了法定代理人对制作信用卡的同意。因此,如果已经发行了未成年人名义的信用卡,并且法定代理人在发卡时已经同意,那么对于购买合同等内容,如果未成年人在信用卡加盟店指定该卡进行卡支付,一般来说,可以推定对于卡上限额内的每个购买合同等,都有法定代理人的全面同意。
然而,也可能出现法定代理人在发卡时没有预料到的交易。例如,未成年人使用信用卡支付约会网站的费用,就是一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每个购买合同等,需要考虑交易的对象作为考虑因素,判断是否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使用手机设备进行的电子合同,如果合同的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同样的思考方式也适用。
在使用手机进行电子合同的情况下,通常会使用手机运营商提供的计费系统(向手机的合同者一起收取手机的使用费和服务的使用费,即所谓的运营商计费)。但是,每个电子合同都是在手机加入合同和服务提供商之间分别成立的,如果用户是未成年人,那么原则上需要对每个电子合同判断是否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需要注意。
对于运营商计费,如果未成年人是手机使用合同者,或者即使父母是合同者,但注册用户是未成年人,那么使用金额的上限可能会被设定为比成年人低的金额,或者可以任意设定为低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定代理人在明确认识的基础上设定了上限,那么对于每个服务使用合同,如果在上限金额范围内,可以推定已经预先全面同意的可能性较高。
被允许处理的财产等情况
在《日本民法》第5条第3款中,
《日本民法(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第5条
3 无论第一款的规定如何,法定代理人设定目的并允许处理的财产,未成年人可以在该目的的范围内自由处理。即使是处理未设定目的而被允许的财产,也同样适用。
这意味着,对于法定代理人设定目的并允许处理的财产,未成年人可以在该目的的范围内自由处理。
“设定目的并允许处理”的情况,例如学费或旅费等,设定特定用途并允许处理的情况。另外,当未成年人处理法定代理人“未设定目的而允许处理”的财产时,例如未限定用途而给予的零用钱等范围内,未成年人进行交易的情况,也同样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提出取消主张,实际上从业务方进行这些事实确认是困难的,这种情况往往会增多。即使在未成年人使用的付费在线服务中,服务条款等设定的每月使用金额相对较低,也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被允许处理的财产”,因为这取决于每个法定代理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具体情况。
另外,《日本民法》第6条中,
《日本民法(未成年人的业务许可)》第6条
1 被允许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的未成年人,在其业务中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如果是被允许的业务相关的财产行为,不能以未成年为理由进行取消。
另外,《日本民法》第753条中,
《日本民法(通过婚姻达到成年的假设)》第753条
未成年人结婚时,视为已达到成年。
这意味着,即使未成年人已经结婚,也不能以未成年为理由进行取消。然而,随着2022年4月1日(公历)《日本民法》修正案降低成年年龄,第753条将被删除,婚姻达到成年的假设也将被废止。
未成年者使用欺诈手段进行申请的情况
在《日本民法》第21条中,
(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欺诈)第21条
当限制行为能力者使用欺诈手段使人相信其为行为能力者时,其行为不能被撤销。
在《日本民法》中,撒谎被称为“欺诈”。如果未成年人对交易对方使用“欺诈手段”以误导对方相信他是成年人或者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么该未成年人将无法撤销其意向表示。
这里的“使用欺诈手段”并不仅限于为了误导对方相信自己是限制行为能力者而对对方采取积极策略的情况,也包括限制行为能力者使用普通的欺骗行为误导对方或者加强对方的误解(日本最高法院1969年(公历1969年)2月13日判决)。
例如,在电子合同中,让申请人输入生日(或年龄),如果是未成年人,则显示“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并确保得到父母的同意,防止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但如果未成年人输入了虚假的生日(或年龄),导致商家误认为对方是成年人,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为未成年人“使用了欺诈手段”,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为“使用了欺诈手段”,那么该未成年人可能会失去撤销权。
然而,是否可以说“使用了欺诈手段”,并不能仅根据显示措施和虚假输入这两个事实进行机械化或一概而论的判断。未成年人伪装成年人输入生日(或年龄)的行为本身并不能作为判断依据,而是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有意虚假输入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足以欺骗人”的行为,同时还要考虑其他事实,从实质性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只是让人点击“你是成年人吗?”的“是”的按钮,或者在使用条款中只写了“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么可能会被认为可以撤销(即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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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取消电子商务交易后
如果未成年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被取消,该合同将被视为从一开始就无效。根据合同,未成年人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商家有提供服务(如果是商品交易,则为交付商品)的义务。但是,如果交易未被执行,这些义务都将消失。
如果交易已经执行,那么各方都有义务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对方,以恢复原状。
日本民法(恢复原状的义务)第121条第2款
1. 基于无效行为履行债务而接受给付的人,有义务使对方恢复原状。
3. 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但在行为时没有意识能力的人,只有在实际从该行为中获益的范围内,才有返还的义务。对于在行为时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同样适用。
商家有退款的义务,但如果支付货款的方式涉及信用卡或运营商计费等,即涉及电子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以外的支付服务商,那么电子合同被取消后,与支付服务商的关系,原则上将根据信用卡公司与卡片持有人、移动电话公司与移动电话合同持有人等的合同内容来决定。
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商品的交付,他们有义务退还,但未成年人的退还义务范围仅限于实际获得的利益(现存利益的范围)。因此,如果未成年人接受的服务是提供数字内容等信息财产,那么作为恢复原状的义务,未成年人将无法再使用这些信息财产,为了保证这一点,付费服务提供商可以要求未成年人删除这些信息财产。
然而,例如,如果未成年人在申请合同时就已经打算取消,然后在接收和使用商品后取消,从而导致商家因商品价值下降等原因产生损失,那么未成年人可能需要承担基于日本民法第709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使未成年人给商家造成了损失,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责任能力,那么未成年人本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日本民法第712条)。然而,监护人等有监护义务的人可能需要承担因违反监护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日本民法第714条)。此外,即使未成年人有责任能力,如果监护人违反监护义务和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适当的因果关系,导致商家产生损失,那么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日本民法第709条,最高法院1974年3月22日判决)。
总结
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Law)保护了未成年人和成年被监护人等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对于未成年人,特别进行了保护,因此,商家必须谨慎对待。
另外,根据日本民法的修订,成年年龄将在2022年4月1日(公历)降低到18岁,降低成年年龄后,18岁到19岁的青少年成年人将不再是未成年人取消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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