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公司机构”的全貌与角色分担

在日本公司法下,“公司机构”指的是承担公司决策、业务执行和监督的各种组织体。这些机构对于公司的适当功能和治理至关重要。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最基本且必不可少的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至少一名董事。
公司法为公司提供了根据其规模、性质和业务目的灵活设计内部结构的选项。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从最简单的结构到更复杂的设立委员会的公司等各种机构组合。
基本机构:日本的股东与董事
股东大会:日本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角色、权限以及决议类型
股东大会是日本株式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股东组成。其权限广泛,能够就日本公司法规定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事项作出全部决议。然而,在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中,股东大会的权限通常限于日本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的主要权限包括:关于公司设立的事项,如选任初始董事和审计官、修改初始章程、决定公司的成立或废止等。在股份相关事项中,包括公司对自身股份的有偿收购、收购附带全部收购条款的种类股份、对继承人等的股份转让请求等决定。此外,在机构相关事项中,包括选任和解任董事、审计官、会计参与、会计审计人等决策。对于重要的业务执行决策,虽然许多业务执行任务委托给董事,但在未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中,对于处置重要财产或借入大额债务等特定重要事项,可能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股东大会的决议类型包括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特殊决议,根据决议事项的重要性,所需的决议类型也有所不同。
股东及股东大会的义务和责任
股东的基本责任是所持股份的认购价值限额内的“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股东对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不会超过其投资额。
与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司义务(通常由董事承担)包括及时且适当地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其中包括发送召集通知。此外,还有向股东提供议题所需的必要说明的义务,以及制作并保存大会记录的义务。
虽然股东大会本身不直接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初始董事、初始审计官等,在财产价值不足或出资伪装等设立相关任务疏忽时,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及董事会:日本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角色、权限与构成
取締役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承担责任。所有的株式会社至少需要设立一名取締役。在设立取締役会的公司中,取締役会由所有取締役组成。其主要角色是做出公司业务执行的决策、监督各个取締役的职务执行,以及选定和解职代表公司进行法律代表的代表取締役。
取締役会不能将特定的重要业务执行决策委托给个别取締役。这包括处理和转让重要财产、借入大额债务、选任和解职经理人员及其他重要雇员、设立、变更及废止分支机构或其他重要组织结构、关于社債募集的重要事项,以及为确保业务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而建立的体系等。在设立取締役会的大公司中,构建内部控制系统以确保业务的正确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是一项义务。
主要职责:善管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
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基于“委托”。这意味着董事是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被公司委托执行业务。
作为善管注意义务,作为受托人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善管注意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以“善良的管理者”所期望的注意力来履行职责。这一标准是客观的,并且会根据董事的地位、专业知识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作为忠实义务,在一般的善管注意义务之外,董事还必须遵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必须忠实地执行其职责,这在日本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
从这些主要职责中衍生出以下具体义务。作为利益冲突交易的禁止,董事原则上被禁止与公司进行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个人利益交易。这需要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作为竞业避止义务,董事在没有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为自己或第三方进行属于公司业务范畴的交易。
责任与法律责任
作为任务懈怠责任,在日本,如果董事违反了善意管理注意义务或忠诚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害,他们将对这些损害承担责任。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这种责任,也可以通过合格股东发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来追究。作为对第三方的责任,在日本,如果董事在职务执行中因恶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方(例如,债权人、股东)造成损害,他们也可能需要对这些损害承担责任。作为责任限制和D&O保险,在日本公司法下,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免除责任,或与非执行董事签订责任限制合同等,是被认可的限制董事责任的特定规定。此外,在实务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O保险)通常被用作覆盖潜在赔偿要求的一般措施。
实践日本的经营判断原则
在评估董事在经营决策中是否违反了善管注意义务时,日本的法院将应用“经营判断原则”。该原则认识到商业决策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赋予董事广泛的自主权。除非董事的行为基于“对成为判断前提的事实有重大且疏忽的误解”,或者“决策过程和内容作为企业经理人特别不合理或不适当”,否则通常不会被视为违反义务。
以案例来看,日本最高法院在2010年7月15日的Apaman Shop股东代表诉讼中,推翻了高等法院认定董事以远高于外部评估的价格收购子公司股份的责任的判决。最高法院强调,业务重组计划的制定,特别是股份收购价格的决定,是留给专业的经营判断并伴随未来预测的。考虑到收购的顺利进行、与特许经营店保持良好关系以及非公开股票评估的广泛性,最高法院指出董事的判断并非“显著不合理”。这一案例展示了法院在司法监督与经理人自主权平衡方面的微妙处理方式。
“经营判断原则”是理解日本董事责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Apaman Shop案例清晰地展示了该原则的实际应用及其内在的紧张关系。法院在承认董事广泛自主权的同时,严格审查决策的“过程和内容”是否存在“显著不合理性”。该案例经历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不同判断,凸显了这种评估的主观性。这意味着董事不能仅以“经营判断”为借口,即使结果不佳,也必须证明在信息收集、分析和决策过程中遵循了“合理且勤勉的流程”。对于外国企业来说,这暗示了日本法律在保护合理的经营判断的同时,决策过程的彻底文档化至关重要。
特征 | 善管注意义务 | 忠诚义务 |
法律依据 | 日本公司法第330条(通过日本民法第644条的委托) | 日本公司法第355条 |
性质 | 期待“善良管理者”遵守的客观注意标准 | 为公司诚实行事的主观义务 |
范围 | 一般经营、风险评估、内部控制 | 遵守法律、章程、决议;避免利益冲突 |
典型违反行为 | 经营上的过失、监督不力、风险管理不当 | 自我交易、竞业行为、公司资产的不正当使用 |
区分 | 关注经营执行的“质量” | 关注董事对公司的“诚实” |
审计与监管机构:确保企业在日本的健全性
监事及监事会在日本的角色与审计范围
角色和审计范围
监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任的法定机构,在日本担负着审计董事职务执行的角色。其主要职责是确认董事是否适当执行职务,并作为对管理层独立的检查功能。监事不参与业务执行。
监事的审计范围通常包括业务审计和会计审计。在非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将监事的审计范围限定为仅会计审计。
监事负有编制一年一度的审计报告书的责任。
权力、义务及责任
为确保有效监督,监事在日本被赋予以下重要权力:审计董事职务执行的权力、要求董事提供业务报告的权力、调查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权力、调查子公司的权力、出席董事会并发表意见的义务、要求召集董事会的权力、阻止董事非法行为的权力、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中代表公司的权力、同意董事责任部分免除的权力、决定会计审计师的选任、解任或不再任命的议案内容的权力,以及同意会计审计师报酬等的决定的权力。
主要义务包括出席董事会、调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议案、向董事会报告等。
如果监事未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可能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资格要求和独立性
在日本,有特定犯罪记录的人、兼任该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其他雇员、会计参与、执行官的人不具备成为监事的资格。这是为了确保从管理层独立。
设立监事会的公司需要设立三名以上的监事,其中过半数必须是满足特定独立性标准的外部监事。
判例焦点:关于监事责任的主要判决
作为判例,东京高等法院2012年7月25日的判决认可了监事在接受股东请求对董事追究责任的诉讼中,即使诉讼未能证明董事的责任,只要监事的行为总体上符合公司利益,除非公司能证明费用“不是执行监事职务所必需的”,否则不能拒绝监事的费用償还请求。
此外,最高法院2021年7月19日的判决明确了会计限定监事的责任。最高法院撤销了高等法院否定忽视挪用行为的监事责任的判决,指出即使是会计限定监事,也不应将会计账簿的准确性作为理所当然的前提。他们应当采取措施,如要求董事提供报告、核实基础资料等,以确认计算文件是否适当反映了公司的财产和损益状况。这表明即使是审计范围有限的监事,也被要求遵守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
会计参与:日本专业会计文件制作支持
角色、资格与共同责任
会计参与是为了提高公司会计文件的可靠性而设立的机构。与其他机构不同,他们与董事共同负责制作会计文件、附属明细表、合并会计文件等。
为了确保专业知识,会计参与必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法人、税理士或税理士法人。
公司可以根据其章程自行决定是否设立会计参与。
权限、义务与责任
会计参与拥有查阅和抄录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的权利,并可以要求董事、会计参与、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就会计事项提供报告。
作为义务,会计参与需制作向股东及债权人报告的会计参与报告。若在职务执行中发现董事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必须立即向股东(对于设有监事的公司,则向监事)报告。此外,还有义务出席批准会计文件的董事会并在必要时发表意见,以及在股东大会上应要求解释会计文件,还有保存会计文件及会计参与报告五年的义务。
就责任而言,会计参与承担重大的法律责任。若在制作会计文件或其他职务中疏忽,给公司、股东、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与公司的关系基于委托合同,负有善意管理的义务。
会计参与既是外部专家,又与董事“共同”制作会计文件,这一要求产生了独特的动态。这是一种设计,意在通过将外部专业知识直接融入财务报告流程,不仅进行外部审计,还从财务信息的制作阶段就提高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这一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增加的透明度和可靠性的额外层面,尤其是对于那些不强制设立会计审计人的企业,对外国企业理解日本财务报告的健全性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会计审计人:来自外部的财务审查
角色与设立义务
会计审计人是独立的外部专家,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或审计法人,主要职责是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附属明细表。在日本,以下类型的公司有义务设立会计审计人:被视为大型公司的股份公司,其最终业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金达到5亿日元以上,或负债总额达到200亿日元以上。此外,设有审计等委员会和指名委员会等高级治理结构的公司也必须选任会计审计人。如果公司章程自愿规定设立会计审计人,一旦自愿设立,其审计就成为法定审计,必须遵守。
权限、义务及资格
会计审计人有权随时查阅和复制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并可要求董事、会计参与、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提供有关会计的报告。他们还有权调查子公司。主要义务是执行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并编制会计审计报告。只有注册会计师或审计法人才有资格成为会计审计人。
关于报酬,会计审计人的报酬由董事决定,但需要审计官或审计官会议的同意。这一机制旨在确保会计审计人能够独立于管理层。大型公司和设立委员会的公司必须设立会计审计人的义务,明确表明日本重视来自外部的独立财务审查。与会计参与与管理层共同编制文件不同,会计审计人提供来自外部的检查功能,增强了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任。特别是,会计审计人的报酬决定需要审计官的同意,这一机制虽微妙但至关重要,保护了他们在执行职责时能够独立于被审计的管理层。这一结构反映了对坚实的财务报告和透明度的承诺,对吸引和保持外国投资者至关重要。
高效治理架构:日本委员会设立型公司
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
结构与理念
这种治理结构的目的是仿照欧美模式,明确区分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和执行官的业务执行功能。在董事会内设立以下三个法定委员会是强制性的:指名委员会负责决定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董事及会计参与的选任与解任议案内容;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执行官及董事的职务执行进行审计;报酬委员会负责决定执行官及董事的个别报酬等内容。
这一结构的重要特征是,必须设立会计审计人。采用此结构的公司,因其功能被审计委员会吸收,因此不能设立审计官或审计官会。
各委员会的角色与权限
指名委员会负责决定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董事及会计参与的选任与解任议案内容。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执行官及董事的职务执行进行审计,并决定会计审计人的选任、解任或不再任命的议案内容。委员会的过半数成员必须是外部董事。与审计官会不同,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中拥有表决权,并且其成员可以直接参与决策。审计委员会负责编制审计报告,并为了有效的审计,大量依赖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
报酬委员会负责决定执行官及董事的个别报酬等内容。
在这一结构下的董事会,其主要功能是决定经营的基本方针,并监督执行官及董事的职务执行。不能将特定的重要战略决策委托给执行官。
设立指名委员会等的公司模型,标志着从传统的审计官中心系统向一个重大转变。其核心理念是监督功能与执行功能的分离,并通过将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设为外部董事,强调了来自外部的独立监督。此外,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与没有表决权的审计官会形成了决定性的差异,暗示了在治理中更直接和积极的角色。这一模型旨在提高企业的透明度、问责制以及对全球治理标准的响应能力,特别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吸引人的选择。
设立审计等委员会的公司
结构与目的
在2014年(平成26年)对日本公司法的修正中引入的这一结构,被定位为传统的审计役制度与完全委员会设立公司制度的中间模型。特别是在追求首次公开募股(IPO)的企业中,采用这一结构的趋势日益增加。
该结构的特点是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等委员会。与其他委员会设立公司一样,设立审计等委员会的公司不能设立审计役。
审计等委员会的角色与权限
审计等委员会由3名以上的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必须是外部董事。其权限包括对董事及会计参与的职务执行进行审计、编制审计报告书,以及在董事会中拥有表决权。这是与审计役的一个重要区别,意味着委员可以直接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其审计范围不仅限于合法性,还扩展到业务执行的合理性。在股东大会中,可以就其他董事的选任议案或报酬等发表意见。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有义务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设立审计等委员会的模型被视为一种战略性妥协点。通过将审计功能直接纳入董事会并赋予委员表决权,实现了比传统审计役更为积极有效的监督,同时保持了不如指名委员会等设立公司模型那样彻底的结构。审计范围扩展到“合理性”表明了从单纯的法律遵守向评估管理决策的健全性转变。这一结构对于希望在不完全采用更复杂的欧美式委员会系统的情况下加强公司治理的企业来说特别有吸引力,提供了灵活性与加强监督的平衡。
特征 | 传统的审计役设立公司 | 指名委员会等设立公司 | 审计等委员会设立公司 |
主要审计机构 | 审计役会 | 审计委员会 | 审计等委员会 |
董事会中的表决权 | 无 | 有 | 有 |
审计机构的构成 | 3名以上的审计役(过半数为外部人员) | 3名以上的委员(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 3名以上的董事(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
业务执行功能 | 董事、代表董事 | 执行官 | 董事、代表董事 |
审计范围 | 业务执行的合法性、会计审计 | 执行官的职务合法性、会计审计 | 董事的职务合法性及合理性、会计审计 |
会计审计师的设立义务 | 大型公司及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役会的情况) | 始终有义务 | 始终有义务 |
监督与执行的分离 | 间接(审计役监督董事) | 明确且结构化(董事会监督执行官) | 董事会内部(审计等委员会监督其他董事) |
目的/理念 | 传统监督、股东保护 | 明确分离、透明度提升、全球标准 | 内部监督加强、监督与执行的平衡 |
总结
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在平衡股东监督与经营效率的同时,为公司机构提供了既灵活又复杂的框架。从基本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到专业的审计机构和设立委员会的公司,理解每个机构的具体角色、权力、义务以及责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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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