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劳动法中工会的组织与运营

在日本的商业环境中,劳动工会对企业经营和劳资关系具有重大影响。日本宪法保障了工人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因此,企业与劳动工会的互动不是一个选择问题,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应对的经营挑战。准确理解劳动工会的组织结构、运营原则以及规范它们的法律法规,对于构建健康的劳资关系和管理法律风险至关重要。本文将聚焦于日本劳动法下劳动工会的组织与运营,特别是“劳动工会的自治及其法律法规”、“工会商店协议”、“劳动工会的机构”这三个重要方面,从法律依据和实务角度进行详细解析。通过这一分析,我们旨在帮助企业管理者能够战略性地、遵守法律地与劳动工会建立关系。
日本劳动组合的自治及其法律要求
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劳动组合被赋予了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原则旨在排除国家或雇主对劳动组合内部运营的不当干预,以确保工人能够与雇主在平等的立场上进行谈判。然而,为了享受日本劳动组合法所提供的保护,劳动组合必须满足该法律规定的严格要求。理解这些要求对于判断企业所面对的团体是否为合法的谈判对手至关重要。
日本宪法第28条保障了劳动者的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具体化这些宪法权利的是日本劳动组合法。该法第2条本文将劳动组合定义为“劳动者为主体,自主组织起来,以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以及提高其他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的团体或其联合体”。这个定义包含了劳动组合被法律认可的积极要求,即劳动者为主体、自主性团体以及主要目的是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等。
另一方面,日本劳动组合法第2条的但书规定了将某些特定性质的团体排除在劳动组合法适用范围之外的消极要求。如果一个团体符合这些要求中的任何一个,它就不会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组合,也就无法获得该法律提供的强有力保护(例如,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对企业管理来说,理解这些消极要求尤为重要。
首先,允许代表雇主利益的人参与的团体不会被认定为劳动组合。这包括公司高管、拥有直接雇佣或解雇、晋升权力的监督职位的工人,以及接触雇主劳动关系计划或政策机密的人员。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组合的自主性并排除雇主的影响力。
其次,原则上,接受雇主会计上援助的团体也不会被认定为劳动组合。这是为了防止组合在财政上依赖雇主,保持独立性的规定。不过,日本劳动组合法承认一些例外情况。例如,雇主允许工人在工作时间内无需损失工资与雇主进行谈判、对福利基金的雇主捐款,以及提供最小限度的办公室空间,这些都不属于被禁止的费用援助。
第三,仅以共济事业或福利事业为目的的团体,或主要以政治运动或社会运动为目的的团体,也不属于劳动组合法的适用对象。
这些法律要求不仅仅是定义规定。当企业被某个团体要求进行集体谈判时,确认该团体是否满足日本劳动组合法第2条的要求,是否为合法的劳动组合,是判断企业法律义务的第一步。如果团体允许高管参与,或接受雇主不适当的费用援助,那么该团体可能没有法律谈判权。因此,审查这些要求是企业法务和风险管理中基本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劳动组合规约:日本劳动组合内部治理的根本
为了使劳动组合作为法律上有效的团体发挥作用,制定组织和运营的基本原则的“劳动组合规约”是不可或缺的。劳动组合规约可以说是组合内部的“宪法”,它规范了组合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决策过程。此外,日本的劳动组合法要求劳动组合在规约中包含特定的民主条款,以满足该法上的保护资格要求。因此,理解劳动组合规约的内容对于评估该劳动组合的运营合法性和民主性至关重要。
日本劳动组合法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组合为了参与该法规定的程序(例如,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申请)并获得救济,必须向劳动委员会证明其劳动组合规约符合第2款的规定。规约有缺陷的组合(规约不妥组合)虽然在参与劳动组合法上的程序方面受到限制,但并不否认基于该法第7条第1项对个别工人的保护,也承认宪法第28条对合法团体行动的保护。
日本劳动组合法第5条第2款要求规约必须包含的民主条款共有以下9项:
- 名称
- 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
- 组合成员有权参与劳动组合所有问题的权利和接受平等对待的权利
- 任何人不得因种族、宗教、性别、门第或身份而被剥夺成为组合成员的资格
- 役员由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联合组合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的代表的直接无记名投票产生)
- 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的总会
- 至少每年一次向组合成员公布的会计报告,需附有职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员的证明书
- 同盟罢工(罢工)必须经过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决定后才能开始
- 规约的修改必须获得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支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组合运营中的民主主义和透明性。例如,通过要求在重要决策如役员选举、罢工决定和规约修改等方面进行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防止少数干部的专横运营,并保障基于组合成员总意愿的活动。此外,会计报告的公开义务保证了组合财务的透明性,并确保了组合费用的合理使用。
这些规约上的要求就像是劳动组合获得法律力量的“入场券”。当劳动组合针对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例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谈判)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时,劳动委员会首先会确认该组合是否为法律合规组合,即其规约是否满足日本劳动组合法第5条第2款的要求。如果规约有缺陷,申请本身可能会被驳回。这意味着,从企业方面来看,当面临劳动组合的法律措施时,确认该组合的规约是否满足法庭要求成为一种法律对策。组合内部治理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组合内部,也可能成为劳资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争议点。
日本劳动组合的机构与权力
为了实现其目标,劳动组合在内部设立了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等组织。理解这些机构如何构成以及它们拥有哪些权力,对于企业在与劳动组合进行谈判时,把握谁是合法代表以及组合意志如何决定,是至关重要的。
劳动组合的最高决策机构通常是“大会”(或总会)。大会相当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拥有决定组合运营最重要事项的权力,如活动方针、预算、官员选任、组合规章的修改、劳动协议的签订批准等。根据日本劳动组合法(日本劳动联合会法)第5条第2款第6号,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大会决定的方针由“执行委员会”日常执行。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官员组成,即委员长、副委员长、书记长等。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谈判准备、组合成员意见的集中、日常的组合事务等,是组合运营的核心。
在这些官员中,特别是“委员长”通常担任组合对外代表的最高责任者。日本劳动组合法第6条规定:“劳动组合的代表或受劳动组合委托的人,有权与使用者或其团体就劳动协议的签订和其他事项进行谈判。”这确保了委员长等代表者有法律上与使用者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力。
企业在与劳动组合进行谈判时,理解这一机构结构在实务上非常重要。通常,坐在集体谈判桌前的是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他们根据日本劳动组合法第6条,拥有进行谈判的合法权力。然而,他们所拥有的权力仅限于“谈判权”,并不总等同于“最终妥协权”。
在许多组合中,根据组合规章,与使用者达成的劳动协议草案的最终批准权保留在最高决策机构即大会。这是一种民主控制机制,以防止谈判代表做出违背全体组合成员利益的妥协。这一结构对企业方的谈判策略有重大影响。即使与执行委员会达成了临时协议,该协议案在后续大会上仍有被组合成员投票否决的风险。因此,企业方的谈判代表在谈判过程中,确认组合方的内部批准流程,并考虑到批准风险来制定谈判策略是明智的。
日本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協定的法律结构与实务操作
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是在日本劳资关系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制度,旨在加强工会的组织力量。该协议事实上要求企业员工加入特定的劳工联合会,准确理解其法律效力和限制对企业的人事劳务管理至关重要。
根据日本劳动联合会法(Labor Union Act)第7条第1项的规定,原则上禁止因工人不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而遭受解雇等不利待遇,这被视为“不当劳动行为”。然而,该项规定的但书为这一原则设定了重要的例外。即“在代表特定工厂或事业场所雇佣的工人过半数的情况下,可以订立将该工会成员身份作为雇佣条件的劳动协议”,这就是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的法律依据。
该协议最重要的有效要求是“过半数代表要求”。只有组织了过半数该事业场所工人的工会(过半数工会)才能签订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即使在协议签订时工会成员占据过半数,但如果随后因工会成员退出而不再占据过半数,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将自动失去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基于员工不加入工会的理由解雇员工的义务也将消失。
即使工会要求企业签订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企业也不必一定同意最为严格的内容。根据谈判情况,也可以签订保留企业自主权的更为宽松的协议形式。在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两种类型如下:
一种是被称为“尻抜けユニオン”的形式。在这种协议中,虽然原则上规定退出或被开除的工会成员将被解雇,但最终的解雇决定留给公司和工会协商,保留了企业的裁量权。
另一种是“宣言ユニオン”。这种协议仅在声明中规定“员工必须是工会成员”,而不对基于非工会成员身份的解雇义务作出任何规定,是效力最弱的形式。
为了明确区分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差异,以下表格进行了整理。这些制度在国际上也是通用的概念,但在日本法律中的有效性各不相同。
协议类型 | 定义 | 员工加入工会的义务 | 在日本法律中的有效性 |
オープン・ショップ | 将是否加入工会完全留给员工自由意志的制度。 | 无 | 有效 |
ユニオン・ショップ | 在一定期间内加入特定工会成为继续雇佣的条件的制度。 | 有 | 在特定要求下(如过半数代表等)有效 |
クローズド・ショップ | 在招聘时必须是特定工会成员的制度。 | 招聘的前提条件 | 原则上无效(仅限于特定职业工会等极为有限的例外) |
如此比较可见,在招聘阶段要求工会成员资格的强制性クローズド・ショップ在日本原则上是不被认可的。而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则只在严格的过半数代表等要求下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制度。企业在考虑签订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时,需要充分理解这些法律要求和实务上的选择,并根据自身劳资关系的实际情况做出谨慎的判断。
关于日本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的重要裁判例
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在为劳工联合会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的同时,也拥有影响个别劳工雇佣的强大效力,因此围绕其运用产生了许多法律争议。日本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明确指出,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的效力存在法律上的限制。这些判例对于企业理解基于协定履行解雇义务时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首先,存在关于当工会的除名处分无效时解雇的效力的判例。在日本食塩製造事件(1975年4月25日最高法院判决)中,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劳工联合会不当地除名成员,雇主以此无效的除名处分为由解雇该劳工,将构成滥用解雇权,因而无效。这一判决对企业发出了重要警示:企业不应仅仅成为遵循工会要求的“执行机关”。在执行解雇前,企业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应当调查确认工会的除名程序是否依照工会章程适当进行,除名理由是否合理。如果忽视这一点,基于不当除名进行解雇,该解雇将被认定无效,企业将面临对该员工的法律责任。
其次,还有关于加入其他劳工联合会时解雇效力的重要判例。在三井倉庫港運事件(1989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判决)中,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与多数派工会签订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的劳工退出后,立即加入其他少数派工会或新成立工会,雇主没有义务解雇这名劳工。最高法院认为,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的目的在于维持和加强工会的团结力,但这不应侵犯劳工更根本的权利,即选择工会的自由。因此,即使劳工退出多数派工会,只要他们通过加入其他工会维持了作为劳工的团结,对他们的解雇要求将违反日本民法第90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因而无效。
这些判例在明确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效力的限制方面极为重要。该协定对于未加入任何工会的劳工具有促使其加入多数派工会的效力,但不具备阻碍劳工从一个工会转移到另一个工会的自由的效力。特别是在企业内部存在多个劳工联合会的情况下,这些判例在法律上保护了少数派工会的存在。
这两个最高法院判决的共同点在于,法院在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的契约效力与劳工个人的基本权利(接受适当程序的权利、团结权和选择工会的自由)之间进行了谨慎的利益衡量。这种司法态度向企业管理者示意,ユニオン・ショップ协定不是自动的解雇装置。基于协定的解雇总是可能成为法院事后审查的对象,是一个法律风险较高的行为。因此,在考虑此类解雇时,必须事先寻求专业法律家的建议。
总结
在日本的劳动法体系下,劳动工会的组织与运营受到详细的法律框架的规范,以尊重工会的自治,并确保其活动以民主和公正的方式进行。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准确理解工会获得法律保护的资格要求、工会章程中应规定的民主运营原则,以及像工会商店协议这样的组织强制制度的强大效力及其法律限制,是构建稳定且建设性的劳资关系的基础。这些法律知识将成为应对集体谈判、签订劳动协议以及进行人事劳务决策时,避免法律风险和做出适当管理判断的指南针。
Monolith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日本劳动法相关的复杂问题的法律服务方面,拥有为国内外众多客户企业服务的丰富经验。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备日本律师资格以及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律师,能够应对国际商业环境中出现的各种劳务问题。无论是关于工会的组织与运营的咨询、集体谈判的应对,还是劳动协议的审查等,我们都能提供涉及本主题的全方位法律支持。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